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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第一年年费什么时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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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第一年年费什么时间交

可以采用现金支付,也可以进行转账,而且也可以去代理机构进行交费,可以按年交费。

我对这一方面的了解并不是很多。如果这个时候专利申请批准之后,这个时候专利权人应该向当地的中国专利局缴费年费,这个时候的专利年费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期限和支付方式是相同的。这个时候是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或者是邮局。而汇款对象就是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个时候也可以向当地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现金或者是支票。如果这个时候期限一年或月计算的话,这个时候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期应为期限到期日。

发明专利第一年年费什么时候算

首先,明确专利年度的计算方法:从申请日起计算。例如:您的专利的申请日是2014年3月1日,则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最后一天为第一年度,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最后一天威第二年度。年费的缴纳,应当在次年的年度截止日之前缴纳,您的专利就应该在每年的2月份缴纳年费,当然您可以提前。如果滞后缴费,滞后时间不满一个月,仍按原费用缴纳,滞后时间超过一个月开始按月收取滞纳金,如果滞后超过6个月,则表示专利权人放弃获得的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将该专利的法律状态更改成“专利权终止”。其次,缴纳年费不是一定要从第一年开始缴纳,在专利授权之前专利申请人会接到一个“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整个通知书上会明确您所要缴纳的年费是第几年,这个就是“首年年费”,这个数字就是“首年年度”,这个“首年年度”是在年费计算中需要使用的参数之一。最后,告诉您一个最简单的方法,您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选择进入“专利检索与查询”页面,然后再选择进入“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页面,最后选择进入右侧的“公众查询”页面。根据您的专利号(将小数点删除)检索获得您的专利,然后选择“费用查询”页面,那里面有一个待缴费明细,您的专利授权之后,这里会显示所有年费的数额和最后截至的缴费时间,您记录下来,按照这个表按时足额缴纳年费,就可以维持您的专利权有效了。

发明专利年费从什么时间开始交

法律没有规定发明专利的年费缴纳标准。申请人需要询问专利局的工作人员。专利权人需要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二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第一年年费

法律分析:发明专利申请1-3年:全额缴费900元;发明专利申请4-6年:全额缴费1200元;发明专利申请7-9年:全额缴费2000元;发明专利申请10-12年:全额缴费4000元;发明专利申请13-15年:全额缴费6000元;发明专利申请16-20年:全额缴费8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发明专利年费标准是:1、第一到三年,年费标准是900元;2、第四到六年,年费标准是1200元;3、第七到九年,年费标准是2000元;4、第十到十二年,年费标准是4000元;5、第十三到十五年,年费标准是6000元;6、第十六到二十年,年费标准是8000元。【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八十一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发明专利年费什么时候交

年费的缴纳,应当在次年的年度截止日之前缴纳,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五月一日到期,那么你必须在4月30日之前把年费交了。可以提前不能延后。如果滞后缴费,滞后时间不满一个月,仍按原费用缴纳;滞后时间超过一个月开始按月收取滞纳金,如果滞后超过半年,就会被收回专利权。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缴纳申请费需写明相应的申请号及必要的缴费信息。向专利局受理处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以受理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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