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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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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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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官方网站入口,可以查阅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附件里面应该有提示

国家录用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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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试录用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基本条件并不高,对报考人员来说门槛较高的是报考的职位专业要求,具体可查看报考公务员的专业要求,以下为公务员考试报考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8、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关于公务员考试报名程序,可以参考2021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程序

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时间相对比较固定,一般集中在10-11月份,简称“国考”。

国家公务员考试,你要先知道自己是不是有这样的资格报名,符不符合备注要求,然后进行报名,上传照片,缴费,然后等待考试

回答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1、中国国籍;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3、拥护中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公务员考试一般流程为:公告发布、网上报名(提交报考申请、现场目测(人民警察职位)、报名资格网上初审、网上缴费)、报名资料和准考证打印、录用计划核减及其他、笔试、查成绩、面试(面试前资格复审、递补、面试、成绩计算)、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录用审批。 参加公务员考试需要注意的是报考人员应对报名时填写的报考内容要慎重填报,严肃对待。并时刻关注考试每个阶段考试截点,以免错过考试重要时机。 这个是流程 提问 成人高考毕业能报吗 回答 您好,成人高考专科生和成人高考本科生都可以报考公务员 提问 特岗教师招聘有什么要求,往届生可以吗年龄有要求吗 成人高考大专专业是英语教育能考特岗教师吗 回答 您好可以的 年龄没有具体要求 往届生年龄有要求 往届毕业生(对年龄有要求,大部分省要求30周岁以下,少部分35周岁以下) 提问 什么时候报名那个网站! 回答 全国各省的特岗教师考试报名时间都在每年的5月份,6月份,7月份陆续开始 更多21条 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负责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规定;  (二)编制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审核市(地)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四)组织、指导、监督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五)负责省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六)审批本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案;  (七)受委托办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驻我省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第七条 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二)编制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五)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第八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汇总申报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和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第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考试服务机构承担某些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本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与国家公务员报考者(以下简称报考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第十二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应接受有关部门和公民的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受理涉及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检举、申诉和控告。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要求编制。第十四条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申报,省人事行政部门编制。  市(地)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市(地)国家行政机关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市(地)人事行政部门编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行政机关名称、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任职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考试方法。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业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第十七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或者委托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单独发布招考公告。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地)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  (七)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确保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以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退役军人应予以照顾。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人事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分级负责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第六条 省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编制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市人民政府(行署)]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负责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  (六)审批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七)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委托,办理中央国家机关驻本省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有关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和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办理的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地市人民政府(行署)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地市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省人事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拟订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负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工作;  (四)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和省人事部门委托办理的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拟订和申报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负责本行政辖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三)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办理的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承办本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服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可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某些具体操作性工作。第十一条 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第三章 录用程序和录用计划第十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定员限额内,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五)对考试合格的进行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的进行考核;  (七)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省各国家行政机关申报,由省人事部门编制。  地市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地市和县(区)国家行政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由地市人事部门拟订,报省人事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国家行政机关和地市人事部门报省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正式核定的编制定员限额、缺员数和拟增员数;  (二)拟录用职位、专业名称、人数及所需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招考公告由省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人事部门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省人事部门审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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