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一般要有四要素,分别为: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1)目的:指出研究的范围、目的、重要性、任务和前提条件,不是主题的简单重复。(2)方法:简述课题的工作流程,研究了哪些主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包括对象、原理、条件、程序、手段等。
“论文摘一般要有四要素,分别为: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1)目的:指出研究的范围、目的、重要性、任务和前提条件,不是主题的简单重复。(2)方法:简述课题的工作流程,研究了哪些主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包括对象、原理、条件、程序、手段等。”
文中引述正确引用作品原文或专家、学者的论述是写好英语论文的重要环节;既要注意引述与论文的有机统一,即其逻辑性,又要注意引述格式(即英语论文参考文献)的规范性。引述别人的观点,可以直接引用,也可以间接引用。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论文作者必须注明所引文字的作者和出处。美国学术界通行的做法是在引文后以圆括弧形式注明引文作者及出处。现针对文中引述的不同情况,将部分规范格式分述如下。若引文不足三行,则可将引文有机地融合在论文中。如:The divorce of Arnold's personal desire from his inheritance results in “the familiar picture of Victorian man alone in an alien universe”。被引述的文字如果超过三行,则应将引文与论文文字分开,如下例所示:Whitman has proved himself an eminent democratic representative and precursor, and his “Democratic Vistas”is an admirable and characteristicAnd if one is sorry that in it Whitman is unable to conceive the extreme crises of society, one is certain that no society would be tolerable whoses citizens could not find refreshment in its buoyant democratic idealism。这里的格式有两点要加以注意。一是引文各行距英语论文的左边第一个字母十个空格,即应从第十一格打起;二是引文不需加引号,末尾的句号应标在最后一个词后。若引文出自一部多卷书,除注明作者姓和页码外,还需注明卷号。如:Professor Chen Jia's A History of English Literature aimed to give Chinese readers“a historical survey of English literature from its earliest beginnings down to the 20thcentury”。圆括弧里的1为卷号,小写罗马数字i为页码,说明引文出自第1卷序言(引言、序言、导言等多使用小写的罗马数字标明页码)。如果英语论文中引用了同一作者的两篇或两篇以上的作品,除注明引文作者及页码外,还要注明作品名。如:Bacon condemned Platoas“an obstacle to science”。Farrington points out that Aristotle's father Nicomachus, a physician, probably trained his son in medicine。扩展资料基本要求Clear:思路清晰、概念清楚、层次清楚、表达清楚Complete:内容完整、结构完整匀称,切忌虎头蛇尾,有始无终Correct:科学内容正确(不出错)、资料数据正确(数据可靠、可信)、语言正确(无语法错)Concise:论述深刻、充分揭示其科学内涵、使用定量方法只有克服心理障碍,建立自信心, 熟悉SCI文章的思维方式及语言风格,勇于尝试,才能取得成功!注意事项撰写英语教学论文要有务实的精神。作者要沉得住气、耐得住寂寞,做到严谨、细致、认真,切忌浮躁、冲动、急功近利。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将教学研究植根于日常教学中。在教学中研究,在研究中提高,不搞闭门造车、坐而论道。我们有些英语教师工作十分勤恳,但平时缺乏积累、疏于动笔,对论文写作望而生畏,不能用大纲、用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武装自己的作品,不注意吸纳他人的成果,使作品成为单纯的经验、感受;或者只谈理论,不能用宝贵的实践经验来证明自己的论点,使作品缺乏说服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英语教学论文写作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第六、英文毕业论文摘要各部分的写作根据《EI》对英文摘要的写作要求,英文摘要的写作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格式,但一般来说,英文摘要是对原始文献不加诠释或评论的准确而简短的概括并要求它能反映原始文献的主要信息。第七、英语毕业论文——目的(What I want to do?)目的。主要说明作者写作此文的目的,或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一篇好的英文摘要,一开头就应该把作者本文的目的或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非常明确地交待清楚。必要时,可利用论文中所列的最新文献,简要介绍前人的工作,但这种介绍一定要极其简练。在这方面,《EI》提出了两点具体要求:1) Eliminate or minimize background information(不谈或尽量少谈背景信息)。2) Avoid repeating the title or part of the titlein the first sentence of the abstract(避免在摘要的第一句话重复使用题目或题目的一部分)。第八、英语毕业论文——过程与方法(How I did it?)过程及方法。主要说明作者主要工作过程及所用的方法。在英文摘要中,过程与方法的阐述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开头交待了要解决的问题(What I want to do)之后,接着要回答的自然就是如何解决问题(How I did it),而且,最后的结果和结论也往往与研究过程及方法是密切相关的。大多数作者在阐述过程与方法时,最常见的问题是泛泛而谈、空洞无物,只有定性的描述,使读者很难清楚地了解论文中解决问题的过程和方法。因此,在说明过程与方法时,应结合(指向)论文中的实例、实验框图等来进行阐述,这样可以既给读者一个清晰的思路。第九、英语毕业论文——结果和结论(What results did I get and what conclusionscan I draw?)结果和结论部分代表着论文的主要成就和贡献,英语毕业论文有没有价值,值不值得读者阅读,主要取决于你所获得的结果和所得出的结论。因此,在写作结果和结论部分时,一般都要尽量结合实验结果或仿真结果的图、表、曲线等来加以说明,使结论部分言之有物,有根有据;同时,对那些看不懂中文的英文读者来说,通过这些图表,结合英文摘要的说明就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论文的结果和结论。也只有这样,论文的结论才有说服力。如有可能,在结尾部分还可以将论文的结果和他人最新的研究结果进行比较,以突出论文的主要贡献和创新、独到之处(回答 What is new and original in this paper)。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文论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SCI论文
那是因为你的单词在一行没有写完跳到第二行了,这个不影响的,如果你实在不想这样,就把你第一行的最后那个单词拆开写到第二行一部分,但记住要把用一个连接符号“-”,不然别人会以为你那是2个单词了哦,这个符号写在第一行最后单词的拆开处。
1 引用文献的基本格式引文基本格式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把文献作者作为句子的一部分 (通常作主语), 我们把它叫做 “格式1”; 第二种情况是把作者的姓放在括弧里, 我们把它叫做 “格式2”。在同一篇论文中, 最好统一使用一种格式。1 格式1格式1的基本做法是把作者的姓 (Family name)作为句子的一部分 (通常作主语), 随后用括弧标出所引用文献的出版年代。比如:Long (1991) argues that without this, outcomes such as those from immersion education are likely to occur, with a lack of sustained 2 格式2格式2的基本做法是, 把作者的姓、出版年代以及页码均放在括弧里, 出版年代紧随作者的姓, 之后是页码。比如:This approach tends to assume an automatisation or practice view of learning (Bruton 2002)在同一篇论文中格式要统一。要么都采用冒号加页码的格式, 要么都使用逗号加/的格式,不能交替使用。在直接引用文献时, 如所引用的内容较长(一般超过50单词), 则应该另起一段, 左缩进两个字符。2 转引的格式所谓转引, 是指论文作者并没有看到某个文献的原始出版物, 而是在另外一个文献中看到的。3 如何引用中文文献在用英文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如果要引用中文文献,要将引用的中文部分、作者以及出版物的信息翻译成英文,然后按英文论文的引文格式引用。在英文论文中引用中文文献时不能写作者的全名(如Hu Zhuanglin, 1994),也不能直接用中文(如胡壮麟, 1994或胡, 1994)。在参考书目中,首先提供英文信息,并在文献名称后面加上(In Chinese), 表示该文献是用中文写的。4 关于引文的其他注意事项1 关于重复引用。在同一段落中, 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同一文献时(中间没有引用其他的文献), 从第二次开始, 不重复文献作者的姓和出版年代, 而是用代替。2 有时论文中不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文献, 而只是为了描述或介绍研究现状而提及某些文献, 往往同时提及多种文献。3 在同一处提及一个作者不同年代的文献时, 可在括弧中列出若干个年代, 用逗号隔开, 按时间顺序排列。
我是在VIP英语论文找他们帮忙的,半个月的时间就帮我搞定了,之后导师要什么参考文献,数据演示和截图,他们都给我搞好了,觉得服务挺周到的,呵呵ogvhbuuwdf
本科的?如果你过了四级,用谷歌翻译先自动翻译一下,然后对着中文再自己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现在的大学生怎么都成这样了?……
ComposAI 在线语法/拼写检查软件**你的英语写作助手Cai 检查语法的例句:*方括号内是错误部分, 圆括号内是修改建议 The new [metod] is [effective] than the old (method, more effective) The children loved [there] (their) Good policemen require three [quality]: courage, tolerance, and [dedicated] (qualities, de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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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ground(背景):介绍论文研究的背景,描述前者研究存在哪些问题,为自己进行这个研究是为了尝试解决前者存在的这些问题做好铺垫。Method(方法):介绍研究中所使用了哪些研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摘要字数有限,所以Method只是需要简单介绍一下即可,不要花太多篇幅介绍。Results(结果):这部分直接写实验得到了什么结果,如果没有实验的就只需要阐述文章研究目的和结果。Conclusion(结论):论文相对前者的研究有什么创新或独到见解都要阐述在这里。Abstract其实就是对整篇英文论文浓缩之后的精华部分。其目的就要让读者就算没有阅读全文,也能从Abstract中知道这篇论文的核心内容。所以,摘要的写作一定要在论文的开始就把整篇论文的研究目的或要解决的问题呈现给读者。
摘要写作也不是很难,参考下面的步骤来试试吧!1、英文摘要是应用符合英文语法的文字语言,以提供论文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阐述论文重要内容的短文。2、英文摘要必须符合“拥有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的原则。为此,英文摘要应重点包括4个要素,即研究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在这4个要素中,后2个是最重要的。在执行上述原则时,有些情况下,英文摘要可包括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以及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3、英文摘要句型力求简单,通常有10个意义完整语句顺畅的句子。4、英文摘要不应有引言中出现的内容,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不用引文,除非该论文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发表的论文,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英文摘用的编写。
你好,这个论文并不难,前提是你学过合同法。我的建议是你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论述这个问题,首先说明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哪些可以采用非书面合同;然后阐述两者孰优孰劣,再有为什么合同法如此规定;最后阐述如果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后果,即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没采用,采用与否均可的,却强制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希望对你有所启发,大家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加油吧!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引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 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 正文: 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 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权保全制度。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三)“租赁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 (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 (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七)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八)披露制度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 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 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 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参考文献: [1]杨丽君:《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J],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