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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期刊出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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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期刊出版地

上师大徐汇校区地址的是上海市桂林路100号,邮编200234

1、成立时间不同上海师范大学,学校创建于1954年,时名上海师范专科学校,1956年扩建为本科院校上海第一师范学院和上海第二师范学院,1958年两校合并成立上海师范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成立于1951年10月16日,是以大夏大学(1924年)、光华大学(1925年)为基础,同时调进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和浙江大学等高校的部分系科,在大夏大学原址上创办的。2、国家重点学科数量不同截至2018年3月,学校拥有9个博士后流动站,9个一级学科博士点,46个二级学科博士点;上海师范大学,学校拥有1个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二级学科)。截至2018年1月,学校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8个,可授予20种硕士专业学位,以及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有2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华东师范大学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2个,二级学科5个。上海师范大学校训建校以来,学校始终秉承情系教育的理念,在“厚德、博学、求是、笃行”校训的引领下,传承弘扬“师道永恒”的师大精神,涌现了一大批名师大家。同时,学校培养的毕业生,活跃在基础教育的一线,其中有上海市教育功臣、中小学特级校长和特级教师,他们以高尚的师德和卓然的成绩,不断拓展深化着师大教师教育的文化根基和精神血脉。上海师范大学不是211工程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是上海市重点建设高校,是一所以文科见长并具教师教育特色的文、理、工、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学校创建于1954年,1956年成为本科院校,1981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为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86年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17年入选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实施院校。2019年,学校成为上海市高水平地方高校(学科)建设试点单位。

编辑出版学是二本

上海师范大学期刊

中国的核心主要七大类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   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   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建设中的“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上海师范大学期刊社

悲剧了,我的分只能进上师了

这是上师大的网址。什么内容都可以查的,最好看看招生一栏。

人文与传播学院专业介绍 汉语言文学专业(师范类) (四年制本科)112人 本专业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等学校语文老师和高素质文职人员。 主要课程:现代汉语、古代汉语、语言学概论、普通逻辑、中国古代文学、中国二十世纪文学、外国文学、文学概论、美学、电影文学、写作、语文教学法、书法等必修课,设有秘书学、秘书写作、公共关系学、社会心理学、英语应用学写作、小说创作、影视评论、影视剧作、港台文学研究、最新文学现象研究、语义学、语用学、教师口语、演讲学、论辩学、社会语言学、电脑汉字处理等选修课,并开设文学鉴赏与写作副修系列课程。 就业方向:南洋模范中学、位育中学、格致中学、上海中学、进才中学、建平中学等市区重点中学;部分被政府机关录用,如国家安全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海关、各区县人民政府;部分被企事业单位录用,如上海电视台、上海话剧艺术中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上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沃尔玛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 历史学专业(师范类) (四年制本科)38人 本专业旨在培养历史教师和高素质文职人员。部分课程采用双语教学,并设置社会课的相关课程,培养学生一专多能,不仅成为合格的历史教师,也能适应中学双语教学和社会课的教学需要。 主要课程: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外语、计算机等主干课程和基础,中外文化史、社会史、宗教史、上海史、秘密社会史、当代国际关系、美日俄等国当代社会研究等专业课程。 就业方向:南洋模范中学、位育中学、格致中学、建平中学、世界外国语中学、上外附中等市区重点中学;部分被政府机关录用,如徐汇区人民政府、静安区人民政府等;部分被企事业单位录用,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海人才实业发展中心、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三菱电器公司、上海众瑞涉外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马士基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西觅亚科技有限公司等。 汉语言文学专业(国家文科基地) (四年制本科)30人 本学科点是国家教育部在我校设立的国家文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它旨在培养理论思维型人才,把开阔学生的学术视野、提升学生的学术层次、拓展学生的实际能力作为培养目标。毕业后主要从事文科基础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学院选派学有专长的教师和专家学者承担专业课教学,配备高学历的学习导师。本专业实行“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一体化与分流制的教学模式,品学兼优的本科生毕业后可直接推荐进入研究生阶段的学习。 主要课程:现代汉语、古代汉语、语言学概论、普通逻辑、中国古代文学、中国二十世纪文学、外国文学、文学概论、美学、电影文学、写作、影视评论、影视剧作、港台文学研究、语义学、电脑汉字处理、文学鉴赏等系列课程。 就业方向:政府机关、报社、电视台、杂志社等单位录用。如国家安全局、上海市公安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解放日报、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东方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上航实业有限公司、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水产大学以及各区县重点中学等。 对外汉语专业 (四年制本科)44人 本专业归属于人文与传播学院,培养目标是通过系统的对外汉语专业学习和双语双文化氛围的熏陶,使学生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文化素养、专业知识及实践能力,能够胜任多种层次的对外汉语教学工作、对外汉语教学管理工作或其他涉外工作,如涉外文书写作、外事工作、翻译、涉外管理工作等,成为适应上海乃至全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复合型、实用型人才。 主要课程:现代汉语、古代汉语、语言学概论、对外汉语教学语法、对外汉语教学概论、普通话测试、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中国文化通论、基础写作、逻辑、英语听说、英语阅读、英语写作、英汉翻译等必修课。韩语、日语、英语口译、应用语言学导论、涉外应用文写作、文学概论、现代语言学专题、英汉语法比较、西方思想史、英美概况、中国学术史、多媒体课件设计和制作、对外汉语教学管理、汉语汉文化与对外汉语教学、跨文化交际、文字学、涉外礼仪、当代国际关系等选修课。 就业方向:该专业有三分之一的学生有出国学习交流经历,分别去日本、韩国和美国,首批美国迪斯尼实习归来学生受到多家媒体采访和报道,如鲁豫有约、新民晚报等。毕业生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国外(如菲律宾)和本土(如新加坡国际学校、上海市新基础教育实验学校)担任对外汉语专职教师;部分在外企如德国邦泰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上海红塔大酒店有限公司、盛维商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欧瑞康(上海)有限公司等。 古典文献专业 (四年制本科)31人 本专业培养能以现代手段从事古文献的整理与研究及编辑出版、图书档案、文秘、教学等方面的人才。 本专业是全国高校重点培养古典文献研究和教学人才的四个基地之一。 主要课程:英语、写作、中国文学史、中国史、汉语言文字学、目录版本学、校勘学、编辑出版学、文史典籍、先秦学术概论、历史地理、中国文化史、中国思想史、唐诗研究、明清小说研究、中国经济史、英语六级、旅游文化、旅游与中国文化、旅游美学、礼仪文化、旅游学概论、历史文化名城等。 就业方向:历年毕业生,除继续深造攻读研究生外,进入编辑出版、图书档案、旅游、政府机关、大中学校等部门。如汉语大辞典出版社、上海图书公司、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音像出版社、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图书馆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上海晟明进出口有限公司、道晟灯具(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宝山烟草糖酒有限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大中学校。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 (四年制本科)41人 本专业旨在为各级广播电视机构、报刊杂志、网络传媒及各类单位的电教中心培养编导、编辑、创意策划、文案、摄影、摄像、文化营销等高级专业人才。本专业拥有一流的师资和先进的设备,有多名著名编剧、导演和影视制作人在一线授课。本专业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学生作品多次被影视机构采用播出并获奖。 主要课程:影视艺术概论、影视史、文学写作、影视剧作、戏剧艺术、传播学、电视编导和策划、影视后期制作、摄影、摄像、中外文学史、应用语音等。 就业方向:上海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上海卫视、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青年文化活动中心、上海演出公司、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际传媒人才有限公司、白玉兰影视公司、第一财经、上海教育报刊总社、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国际田径黄金竞赛有限公司、上海史道勒博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欧瑞康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美瑞实业有限公司等。 社会工作专业 (四年制本科)41人 本专业是配合国家福利制度和社会管理方面的改革发展起来的应用性专业,旨在培养具有专业理论和实务工作技巧的新型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区管理与服务人才。在课程设计与教学上强调涉猎广泛的社会科学,突出培养领导才能与沟通技巧、协调和利用资源能力,重视对社会现实的了解与适应。本系尤为重视实习,并设计有一套完整的实习计划,以保证学生每学年都有实践的机会。 主要课程:社会学概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社会心理学、社会工作概论、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工作技巧、社会工作行政、社会保障、人类行为与环境、专业外语等。并开设系列选修课,包括女性研究、当代社会问题、文化人类学、上海文化、日本文化等。 就业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汇区、杨浦区的街道办事处,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市立幼儿园、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上海浦东新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工作者协会、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中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 广告学专业 (四年制本科)95人 本专业旨在培养广告企划营销与网络传播人员。主要为各类广告公司、工商企业、网络公司以及电视台、报社、电台等大众媒介培养营销企划、广告创意、广告文案、平面设计、网页设计以及推广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其中32人是多媒体设计方向,为艺术类) 主要课程:广告策划、市场营销、广告传播学、广告创意与案例研究、广告文案写作 、电脑广告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广告摄影、网络推广原理等。广告学专业已有近十年的办学经验,在各类广告奖项或设计比赛中屡有获奖。 就业方向:该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已获得多项各类全国广告比赛大奖。主要就业单位有徐汇区人事局、徐汇区就业促进中心、上海书城、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开发发展公司、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算机世界传媒集团上海分公司、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北都国际广告有限公司、麦肯?光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智威汤逊-中乔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奥美广告有限公司等。 摄影专业 (四年制本科)29人 本专业主要培养具有传统及数码摄影专业知识、较强的摄影管理能力的专门人才,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开拓传统摄影的教学、研究领域,更注重数码摄影、摄像技术以及具备现代传播理念。本专业在熟悉传统摄影手段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数码图像技术,这意味着在未来拥有更多一展身手的机会。尤其是随着数字技术在摄影中的应用,数码摄像技术为人们提供了无限伸展想象的可能。 主要课程:基础摄影、数码摄影技巧、视觉创意、电视摄像与数码技术、数码视频节目制作、新闻摄影实践、网络图像设计与传播、影视艺术概论、摄影发展史等。 就业方向:将从事新闻报业的摄影记者、各类杂志的专职摄影师和摄影编辑、婚纱和人像影楼的专职摄影师、广告公司和大型企业的专职摄影师、摄影工作室摄影师以及其他各种新型传播媒体,包括网络图片库、图片市场调研等工作。该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已获得多项各类摄影比赛大奖。2009年为第一届本科毕业生。 档案学专业 (四年制本科)38人 本专业旨在培养具有系统的电子政务、信息管理、行政管理和扎实的档案学基础、现代信息技术知识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毕业的学生既能从事电子政务管理、现代办公室管理、行政管理、档案管理、又能从事信息系统分析和管理。经过系统学习,学生能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有较强的动手能力,有较深的文化基础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主要课程:电子政务导论、信息学导论、政务信息概论、档案管理学、企业档案管理学、档案保护技术学、电子档案管理、行政管理学、管理学原理、秘书学、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应用、网页制作与网站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与设计、专业外语等。 就业方向:上海市区县各级档案馆、上海市高校档案馆、徐汇区文化艺术中心、南汇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花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海浦东新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航天测控通信研究所、九城网络公司、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劳海公司、上海嘉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万中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康奈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编辑出版专业 (四年制本科)32人 本专业旨在为各类图书、报纸、杂志期刊、音像和电子出版部门、电视广播部门、文化传播与网络公司、图书销售公司、新闻宣传和文化教育部门,培养从事编辑、制作、发行营销等出版业务与管理工作,以及编辑出版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复合型、实用型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出版学原理、编辑学概论、编辑实务教程、编辑应用写作、出版经济学、出版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出版与印刷基础、电脑版面设计、出版法学概论、版权贸易理论与实务、报纸编辑学、期刊编辑学、新闻采访与写作、电视编导与制作、网络出版与电子商务、多媒体制作、出版社经营管理、现代汉语、古代汉语、中国文化史、西方文化史、礼仪文化与职业素养、专业英语。 就业方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东方出版中心、上海文艺出版社《艺术世界》、《设计家》杂志、汉语大词典编纂处、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浙江大众电视杂志社、新加坡世界科技出版公司上海代表处、上海花蓖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东昌汽车宝山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等。

上海师范大学期刊目录

CSSCI(2012-2013)拟收录扩展版来源期刊目录(经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指导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定,共179种) 本目录根据中文社会引文索引指导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确定的来源期刊收录的原则方法经讨论后审定,拟收录25个大类的学术期刊179种,按学科代码顺序分类排列。更多信息可以关注教育大论文下载中心 学科名称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管理学(10种) 1 科技管理研究 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 2 中国科学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3 科学观察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4 现代管理科学 江苏省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 5 工业工程与管理 上海交通大学 6 运筹与管理 中国运筹学会 7 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 8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中共中央党校 9 中国改革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10 上海管理科学 上海市管理科学学会 马克思主义(1种) 1 毛泽东思想研究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哲 学(3种) 1 逻辑学研究 中山大学、中国逻辑学会 2 周易研究 山东大学、中国周易学会 3 管子学刊 山东理工大学齐文化研究院 宗教学(3种) 1 中国道教 中国道教协会 2 中国穆斯林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3 世界宗教文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汉语类(3种) 1 汉语学习 延边大学 2 当代修辞学 复旦大学 3 华文教学与研究 暨南大学华文学院等 民族语言文字(1种) 1 满语研究 黑龙江省满语研究所 外语类(4种) 1 外语研究 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 2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3 上海翻译 上海市科技翻译学会 4 中国科技翻译 中国科学院科技翻译工作者协会 外国文学(1种) 1 外国文学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 中国文学(5种) 1 扬子江 江苏省作家协会 2 中国文学研究 湖南师范大学 3 红楼梦学刊 中国艺术研究院 4 文艺评论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5 创作与评论 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艺术学(10种) 1 星海音乐学院学报 星海音乐学院 2 民族艺术研究 云南省民族艺术研究院等 3 艺术评论 中国艺术研究院 4 乐府新声 沈阳音乐学院 5 戏剧(中央戏剧学院学报) 中央戏剧学院 6 解放军艺术学院学报 解放军艺术学院 7 中国音乐教育 人民音乐出版社 8 戏剧艺术 上海戏剧学院 9 装饰 清华大学 1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历史学(4种) 1 古代文明 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 2 中国史研究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3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东北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 4 中国地方志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考古学(5种) 1 华夏考古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考古学会 2 故宫博物院院刊 故宫博物馆 3 敦煌研究 敦煌研究院 4 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 上海博物馆 5 中国历史文物 中国国家博物馆 经济学(23种) 1 税务与经济 吉林财经大学 2 科技与经济 南京市科技信息研究所 3 农村经济 四川省农业经济学会 4 工业技术经济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吉林省科技信息研究所 5 中国金融 中国金融出版社 6 技术经济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 7 商业研究 哈尔滨商业大学、中国商业经济学会 8 消费经济 湘潭大学、湖南商学院、湖南师范大学 9 中国经济问题 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 10 经济问题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11 广东商学院学报 广东商学院 12 经济与管理 河北经贸大学 13 开放导报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 14 中国发展观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15 经济研究参考 经济科学出版社 16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西安财经学院 17 调研世界 中国统计学会 18 生态经济 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19 金融理论与实践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20 中国流通经济 北京物资学院 21 国际经济合作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22 保险研究 中国保险学会 23 财务与会计 中国财政杂志出版社 政治学(16种) 1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天津行政学院 2 电子政务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3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4 行政论坛 黑龙江省行政学院 5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6 理论与改革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7 日本问题研究 河北大学 8 红旗文稿 求是杂志社 9 甘肃理论学刊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 10 阿拉伯世界研究 上海外国语大学 11 党的文献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 12 东南亚纵横 广西社会科学院东南亚研究所等 13 拉丁美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 14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15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16 太平洋学报 中国太平洋学会 法学(8种) 1 政法论丛 山东政法学院 2 北方法学 黑龙江大学 3 法律适用 国家法官学院 4 河北法学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 5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甘肃政法大学 6 中国刑事法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7 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国海商法协会 8 证据科学 中国政法大学 社会学(4种) 1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 2 青少年犯罪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 3 人口与计划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社 4 社会保障研究 武汉大学 民族学与文化学(6种) 1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北方民族大学 2 黑龙江民族丛刊 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 3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西北民族大学 4 回族研究 宁夏社会科学院 5 民族教育研究 中央民族大学 6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湖北民族学院 新闻学与传播学(5种) 1 编辑学刊 上海编辑学会、上海文艺出版集团 2 传媒 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 3 新闻界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 4 新闻与写作 北京日报报业集团 5 中国图书评论 中国版协图书评论协会 图书馆、文献与情报学(5种) 1 图书馆学研究 吉林省图书馆 2 现代情报 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等 3 新世纪图书馆 江苏省图书馆协会、南京图书馆 4 高校图书馆工作 湖南省高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 5 四川图书馆学报 四川省图书馆协会 教育学(14种) 1 中国远程教育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 高教发展与评估 武汉理工大学、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3 教育理论与实践 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等 4 教育科学研究 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等 5 黑龙江高教研究 哈尔滨师范大学、黑龙江高教学会 6 外国中小学教育 上海师范大学 7 教育评论 福建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等 8 高校教育管理 江苏大学 9 思想教育研究 全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等 10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湖南师范大学 11 学前教育研究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等 12 现代教育管理 辽宁教育研究院 13 思想理论教育 上海市高校思想理论教育研究会 14 上海教育科研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体育学(3种) 1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成都体育学院 2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广州体育学院 3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沈阳体育学院 统计学(1种) 1 统计教育(休刊) 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等 心理学(2种) 1 应用心理学 浙江省心理学会、浙江大学 2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人文经济地理(3种) 1 地理研究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2 国际城市规划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3 世界地理研究 中国地理学会 环境科学(3种) 1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等 2 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3 资源开发与市场 四川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 综合性社会科学(15种) 1 学术探索 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 学术交流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3 社会科学家 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4 西藏研究 西藏社会科学院 5 中国文化研究 北京语言大学 6 理论月刊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7 湖北社会科学 湖北省社科联、省社会科学院 8 兰州学刊 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兰州市社科联 9 中国文化 中国艺术研究院 10 科学·经济·社会 兰州大学 11 广西社会科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科界联合会 12 理论与现代化 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13 晋阳学刊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14 重庆社会科学 重庆市社会科学院 15 中华文化论坛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高校综合学报(20种) 1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通大学 2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北京联合大学 3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京工业大学 4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天津大学 5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南大学 6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杭州师范大学 7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辽宁大学 8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扬州大学 9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河海大学 10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云南大学 11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苏州大学 12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13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交通大学 14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哈尔滨商业大学 15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广州大学 16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工业大学 17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西南交通大学 18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延边大学 19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河北师范大学 20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华南农业大学 21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福州大学 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 2012年1月14日

你好,    2015年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已经在2015年9月份左右公布。    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也已经公布。    南大核心期刊目录,依然按照以前的目录没有变化。    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继续交流。    如果我的回答能帮到你一点点,请及时采纳,也算是一份鼓励。

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法学评论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家政法论坛人民检察河北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环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当代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法学论坛以上是2004年公布的法学核心期刊目录。此外,在综合类核心期刊上也经常刊登高水平的法学论文。以下是综合类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战线学术月刊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天津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江海学刊江汉论坛江苏社会科学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文史哲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浙江学刊浙江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求是学刊社会科学(上海)(吸收: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社会科学辑刊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中州学刊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人文杂志求索思想战线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国外社会科学南京社会科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齐鲁学刊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名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学海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江西社会科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北学刊学术界东岳论丛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东南学术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49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并入:社会科学)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北京社会科学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学术论坛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广东社会科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社会科学探索学术交流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方论丛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宁夏社会科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云南社会科学长白学刊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江淮论坛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南社会科学内蒙古社会科学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甘肃社会科学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晋阳学刊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贵州社会科学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这些刊物可以直接从邮局订阅,也可以到图书馆查看。

上海师范大学期刊认定

属于科技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但不属于北大图书馆确定的“中文核心期刊”,所以,在很多高校评定职称时,并不被认定为核心期刊。

关于定向遗忘研究中的期刊与论文结构的不同:就摘要而言,期刊的摘要比较简短,在正文前的摘要只有中文版,没有英文版,期刊的英文版摘要在参考目录后面。而硕士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均在正文前,而且较期刊篇幅较长。关键词,在正文前的关键词只有中文版,没有英文版,期刊的英文版关键词在参考目录后面。而硕士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均在正文前,中英文摘要之后。目录,期刊中没有目录。而硕士论文在中英文的关键词之后有目录,目录内容包括摘要、Abstract以及目录(各章节内容),讨论与结论等。文献综述,期刊中并没有文献综述部分,在硕士论文中有大篇幅的文献综述,包括定向遗忘的概念界定,常用的定向遗忘的研究范式、影响因素,以往研究中遗漏的问题等等,针对文献综述引导读者发现问题,进而开展自己的研究。期刊中也有对所要研究的问题的概念界定,更多的是对以往研究的经典范式的介绍和分析。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期刊中并没有问题提出,对于研究意义也是略带而过。硕士论文对将这一研究问题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纵观全文,硕士论文篇幅长,对某一问题展开细致而深入的挖掘与研究,包括摘要、目录、文献综述、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具体的实验研究(实验目的、实验方法、被试、实验设计自变量、实验材料、实验程序、数据处理、实验结果、讨论以及结论)、结论、参考文献、致谢等。而期刊篇幅短包括中文版摘要、中文版关键词、分类号、对所要研究问题的介绍、目前的探索性研究、未来研究展望、参考文献,最后有英文版的题目、作者、摘要和关键词。 以如下两篇文献为例子:一篇是源自心理科学进展的“情绪性记忆的定向遗忘”,另一篇是上海师范大学的硕士论文“想忘就能忘?动机强度及性质对定向遗忘的影响”,两者在结构上有很大的不同,结构上的不同总结综上所述。 参考文献:[1]刘宗影,袁媛,顾海霞,何潇情绪性定向遗忘的心理机制[J]教育生物学杂志,2019,7(03):182-[2]陈超 想忘就能忘?-动机强度及性质对定向遗忘的影响[D]上海师范大学,

我来回答,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 (修正案) 一、将第八条“乘客上车后应当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修改为“乘客上车后应即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二、将“第十一条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车辆未张贴线路票价表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空调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空调设备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修改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三、将“第十七条革命伤残军人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盲人凭本人《免费乘车船证》可免费乘车。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号码线路的车辆。旅游线路、机场线路除外。” 修改为:“第十七条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免费乘车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可免费乘坐本市除旅游线路、机场线路以外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的车辆。” 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劳动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局所属的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本市根据公共交通公益事业的属性实行优先发展的原则,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并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本市鼓励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 第五条 市交通局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七条 市交通局应当在听取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或者调整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及场站规划。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和调整,应当符合线网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线网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市交通局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听取市民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提出开辟或者调整线路的意见,经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 第九条 旅游线路应当纳入线网规划。旅游线路的开辟、调整,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交通局平衡后确定。 旅游线路应当按照方便游客的原则,在旅游景点设立固定站点,并与旅游景点的开放和营业时间相适应。 第十条 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市交通局授予的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处分取得的线路经营权。 第十一条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取得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其中驾驶员应当有一年以上驾驶年限。 第十二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市交通局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局提出取得新一期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市交通局根据经营者营运服务的状况,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决定是否授予其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市交通局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应当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市场管理,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对已经确定经营者的线路不再开辟复线。 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授予或者吊销线路经营权的依据之一。 市交通局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公交管理处按照其营运车辆的数量,发给车辆营运证;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由市公交管理处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服务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不得用于线路营运;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补办年度审验手续。 未参加考核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市公交管理处不得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被吊销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市公交管理处两年内不得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当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车辆载客限额由市公安部门和市公交管理处共同核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营运要求和客流量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公交管理处备案。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 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对经营者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需要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公交管理处备案。 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在无人售票营运车辆上设置符合市交通局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和电子报站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投币箱旁应当备有车票凭证。 第十九条 需要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的数量和营运班次向市公交管理处备案。 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在车厢内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 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情形外,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第二十条 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镇范围外,站点间距超过一定距离的,经市公交管理处会同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的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应当在经营者终止营运前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公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交管理处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线网规划调整的,市公交管理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市公交管理处根据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经市公交管理处批准实施营运调整的,经营者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市公交管理处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实施营运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相关联的线路同时发生营运调整的,市公交管理处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告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 经营者向乘客收取营运费用后,应当出具由市交通局和市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车票凭证。 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统一印制、发售的乘车票证,在全市营运线路通用,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收。乘车票证的回收、结算,由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与经营者按照市交通局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并予以记录,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二)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在规定的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线路名称和经营者名称; (四)在规定的位置放置车辆营运证副本; (五)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市交通局按照本条例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以下简称《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第二十七条 配备无线电通讯调度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将无线电通讯的调度设备及其频率,报市公交管理处登记备案,并保持设备处于连续、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驾驶员和售票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与车辆营运证相符的服务证;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三)按照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 (四)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六)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 (七)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 (八)车辆不得在站点滞留,妨碍营运秩序; (九)为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调度员从事营运调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证; (二)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合理调度; (三)如实记录行车数据。 第二十九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上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上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售票员组织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不得拒绝;驾驶员、售票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安排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乘客有权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则》。违反《乘坐规则》,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乘客乘车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并可以对其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五倍加收车费。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并参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发展规划、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交通局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点设施: (一)新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 (二)新建或者扩建大型公共设施的; (三)新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交通局参加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市交通局审核批准,不得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线路站点应当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 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张贴《乘坐规则》、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规定的统一标准,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营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营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和授权经营单位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其他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和产权所有者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 共用站点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共用站点内的营运秩序,保持安全、畅通。 进入共用站点营运的驾驶员、售票员,应当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广告设置的位置、面积、色彩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车厢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 第三十七条 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电车触线网、馈线网、变电站等电车供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电车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电车供电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 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供电设施保护标志。 禁止下列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 (二)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 (三)危害电车供电安全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车供电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运输超高物件需要穿越电车触线网、馈线网的,运输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书面通知电车供电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市的主要机动车道,应当开设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和电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应当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 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的规划。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专用车道开设和站点设置的办法,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从事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条 市公交管理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交管理处申诉。 市公交管理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市公交管理处可以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市公交管理处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的,应当向经营者发出核查通知书。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市公交管理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公交管理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公交管理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将营运车辆扣押,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 (一)将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的。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营运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局可以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 有第一款、第二款行为,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市交通局可以吊销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营运车辆无营运证或者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无服务证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经营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交管理处可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吊销其服务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遵守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组织乘客免费换乘或者退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共用站点管理人员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核准的车辆载客限额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营运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运车辆不符合要求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行车作业计划报市公交管理处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后不出具等额车票凭证或者拒收通用乘车票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连续两个月内,经营者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违章率超过百分之二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终止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实施营运调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公开告示营运调整情况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服从市公交管理处统一调度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经营者擅自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维护站点营运秩序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的位置、面积、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要求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车厢内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客运监督检查人员执法的监督制度。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交通局或者市公交管理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交通局或者市公交管理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共用站点,是指两条以上线路共同使用的起点站、终点站和枢纽站。 (二)复线,是指总长度百分之七十以上与原线路重复的新线路,或者经过原线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讫站点与原线路相近的新线路。 (三)城镇,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 (四)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违章率,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人次占持有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总数的百分比。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经营者已经从事线路营运的,应当向市交通局办理取得线路经营权的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6341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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