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初次撰写发明专利的老头也处于,低收入人群本人文不高但很努力学习,自己的专利自己撰写出现了点枚格式的错误
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可以通过补正方式消除的缺陷,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进行修改。 申请人对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同时,需附具规定格式的补正书。
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实用性: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必须和产品进行结合。富于美感:外观设计的功能在于引起消费者的审美情感,从而激起购买的欲望,所以作为外观设计必须富于美感。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著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这个很容易办。补正书通常是填写“专利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书的年月日及第几次补正”,“发文序号”等等。这些是基本的。下来是对“权利要求书”具体位置与补正内容的说明。你的第1个缺陷是可以补正的,通常写上“权利要求书第几页第几段”“把什么什么内容替换成什么什么内容”。第2个缺陷应该可以补正的,也是按此种格式写好。第3个缺陷应该是整个权利要求4删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改不了的。至于附件呢,提交一份改好的权利要求书,再提交一份带有修改标记的供审查员对照的权利要求书。最后最好附上一个说明,陈述你如此修改并不会超出原有的保护范围。如果你是走纸件的应该这么办,如果是走电子申请的会轻松很多,格式都是先弄好的,只管往上填写即可。题外话:其实填写格式并没有那么严谨,随便填也是可以的,审查员不可能因为你的书写格式而驳回你的专利,因为审查指南没有规定到这么细,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审查员是不敢乱来的,专利主要还是得看三性,三性符合的前提下,怎么弄都行,那些细枝末节的只要不要太离谱就可。希望对你有此帮助。
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发明实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申请人所提交发明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下发的审查意见。外观没有实质审查,但也会下发审查意见,如外观设计侵犯了奥运知识产权或有其他不合社会公理道德的内容,但比较罕见。 补正是针对形式审查中不符合形式规范而下发的。
可不填,也可在补正前填“视图有反光”,补正后那栏填“提交替换的视图”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里强调 ” 外观 ” ,即外表。如工艺品、包装箱、包装袋、包装盒都是属于外观设计保护期是 10 年。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⑴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⑵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⑶必须富有美感;⑷必须是适于产品上的应用;通常,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一、产品形状含义 :工业产品外观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二、产品外观图案含义:工业产品外观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的外观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三、产品色彩含义 :工业产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只要公司敢于创新,认识公司产品和改造公司产品的过程中对原有理论、观点的突破和对过去实践的超越,使产品外观得到进一步的创造,就可以做成外观设计专利了。
外观设计是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外观设计需要有六视图,保护各个视图。
外观设计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
外观设计属于专利保护对象。图片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
外观设计属于专利的一种,不属于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就是实用新型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