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不上去有可能是网络不好,或者是登录的网站不是官网。专利审查投诉平台使用须知 专利审查质量投诉平台自2011年7月22日上线至今,试运行良好。为更广泛地收集社会公众对专利审查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持续改进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加强审查服务,专利审查质量投诉平台将升级为专利审查投诉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社会公众可以注册用户或者匿名的方式,登录专利审查投诉平台,提交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工作各个方面的投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及时受理该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投诉的处理,将答复意见告知投诉人。注册用户可登录专利审查投诉平台查询投诉的受理和处理进度。 专利审查投诉不能代替答复相关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也不能代替启动相关法定程序。如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依法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审或无效请求、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专利审查投诉的处理意见,仅代表对投诉问题的解释或说明,不属于行政决定或审查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了解并同意上述说明,可通过以下网址登录专利审查投诉平台。中华共和国知识产权局:
现在能查了,到国知局网站,在主页上的右边选择专利查询系统,进入公众查询。注意只能查近期的。
直接搜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的网站就可以
无论是对于应对专利侵权纠纷,还是支撑专利推广,专利权评价报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如下: 1、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2、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侵权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3、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权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 由于未经实质审查即可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多被认为稳定性不强,“含金量”不高。而如果获得了专利局下发的正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则相当于该专利获得了国家专利局的再一次权威认可,专利的稳定性和含金量将会得到进一步认可。 4、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权利人应对专利侵权的必要准备。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哈~请稍等2分钟的哦,亲亲,正在帮您解决问题。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相关专利所作出的其是否具备专利性的 技术评价,可作为专利质量评定的一种,因此其是有价值专利证明其自身价值的“认证书”,可作为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案件时的处理依据 但其作为一种技术性的评价自源就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推翻专利权的效力,其结论只有与专利案件的其他必要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适当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也不是简单的专利质量评估,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应专利的一次针对专利性的技术评价 其可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对于有价值的专利作得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失为获得一份初步官方“专利质量认证”。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因为,在我国实新和外观专利的申请并不需要实质审查,形式审查过了即可被授权,因此,为了评估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因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弘扬社会正义,彰显法律价值,维护个人尊严,很高兴能为您服务,有问题再来平台咨询哦~祝您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更多7条
专利权评价报告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性(专利法规规定)的进一步核查,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作的审查程度较深的再次官方“评估性评价”。 简单来说,就是证明该专利具有专利权的评价报告,无论是对于应对专利侵权纠纷,还是支撑专利推广,专利权评价报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如下: 1、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2、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侵权依据。 需要了解的是一般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3、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权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 由于未经实质审查即可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多被认为稳定性不强,“含金量”不高,但是同样如果这样的情况下而如果获得了专利局下发的正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则相当于该专利获得了国家专利局的再一次权威认可,专利的稳定性和含金量将会得到进一步认可。 4、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权利人应对专利侵权的必要准备。 专利权人事先作得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也是日后解决专利侵权必要的资料储备,而我们所得到的信息则是“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指定的实质审查部门专门作出,其结论具有法律依据和官方地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审查范围的扩大,审查部门的专业性和唯一性,可说“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做出过程性质上属于“实质审查”,使得其仍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专利权评价报告官费,而专利权检索报告请求费为2400元。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哈~请稍等2分钟的哦,亲亲,正在帮您解决问题。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相关专利所作出的其是否具备专利性的 技术评价,可作为专利质量评定的一种,因此其是有价值专利证明其自身价值的“认证书”,可作为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案件时的处理依据 但其作为一种技术性的评价自源就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推翻专利权的效力,其结论只有与专利案件的其他必要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适当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也不是简单的专利质量评估,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应专利的一次针对专利性的技术评价 其可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对于有价值的专利作得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失为获得一份初步官方“专利质量认证”。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因为,在我国实新和外观专利的申请并不需要实质审查,形式审查过了即可被授权,因此,为了评估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因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弘扬社会正义,彰显法律价值,维护个人尊严,很高兴能为您服务,有问题再来平台咨询哦~祝您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更多7条
首先,案件最新的法律状态如果是“实质审查的生效”,则应称之为专利申请,其尚未获得授权。猜测您所说的“投诉”可能是以下的情况:(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比如甲偷了乙的技术去申请专利,共有人之一单独去申请专利等等。如果有充分的证据完全可以提起诉讼。(2)该专利申请不符合授权的条件,比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现阶段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公众意见”,提交给专利局审查部门供审查员参考。具体表格可以从专利局官网上下载。(3)即使日后该专利获得了授权,如果审查员检索的不全面,或者存在其他方面的缺陷,可以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授权的专利无效。
对公示的专利投诉的方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授予条件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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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专利申请人对于专利局驳回其专利申请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对驳回的专利进行复审。复审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
呵呵了,不论你怎么设置密码都不通过的,,,,,,百试不灵,诶,国家官网咋老是这样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哈~请稍等2分钟的哦,亲亲,正在帮您解决问题。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相关专利所作出的其是否具备专利性的 技术评价,可作为专利质量评定的一种,因此其是有价值专利证明其自身价值的“认证书”,可作为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案件时的处理依据 但其作为一种技术性的评价自源就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推翻专利权的效力,其结论只有与专利案件的其他必要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适当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也不是简单的专利质量评估,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应专利的一次针对专利性的技术评价 其可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对于有价值的专利作得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失为获得一份初步官方“专利质量认证”。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因为,在我国实新和外观专利的申请并不需要实质审查,形式审查过了即可被授权,因此,为了评估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因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弘扬社会正义,彰显法律价值,维护个人尊严,很高兴能为您服务,有问题再来平台咨询哦~祝您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更多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