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加强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最后,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一方面是对个人财产的保护 另一方面就是能够促进创新和科技发展
大小企业都在时时刻刻琢磨着新东西和好东西的原因。
从1879年开始,日本政府研究建立专利制度。近年来,日本对日本专利法作了多次修改,其中199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是采用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审查登记制度,即不再对实用新型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期限由以前的10年改为6年(1994年1月1日实施)。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法取消了公告制,把以前的专利权授权前异议改为授权后异议,缩短了审批和授权的时间。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法对专利收费作了新规定:取消以前的印花,直接交付现金。
英国是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最早的国家。1624年,英国颁布了堪称现代专利法鼻祖的《垄断法》。由于专利制度的实施,极大地刺激了英国工业的发展,使之成为当时世界上工商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也是世界上专利制度建立较早的国家之一,它于1790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专利法》。这部专利法是世界上自有专利制度以来最系统、最全面的专利法,正像美国著名总统林肯预言的那样:“专利制度就是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正是由于这部专利法的实施,给发明创造之火添加了精神和物质的利益之油,使美国涌现出了一批像爱迪生、爱因斯坦这样的天才发明家,也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的专利大国,它每年专利申请量约占世界总量的五分之一左右。正是由于美国成功的实施了专利制度,使一个仅有200多年历史的年轻的国家发展成为当今世界拥有最先进技术和经济实力极强的国家。日本是资本主义发展较晚的国家,实施专利制度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它的专利制度却很有特色。明治维新以后,为了励精图治、振兴工业、鼓励发明创造,日本于1885年通过了专利法案,建立了专利制度。在专利制度的保护下,日本大量地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发国内技术,成功的专利发展战略,使日本成为当今世界上专利拥有量最多的国家,每年专利申请量超过50万件。由于日本成功地实行了专利制度,因此极大地推动了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发展,仅仅在一个世纪之内,日本便后来居上,在世界市场上具有了强大的竞争能力,成为当今世界最具实力的经济大国和技术大国。法国是继英、美之后较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于1791年制定了法国第一部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发明人对他的发明具有独占权,认为“在各项事业的一切新发现或新发明均为发明人的财产”;德国于1877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它实行专利制度已有逾百年的历史,并在世界上首创了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由于法国和德国成功地实施了专利制度,使得它们相继步入了世界强国的行列。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20世纪后期和21世纪,全球化进程迅速推进,国际经济秩序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全球经济的性质,影响了各国各地区的国家、企业及个人。有效率的知识产权系统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在鼓励创新、产品开发和技术革新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在知识产权(IPR)系统中,专利法与国内工业发展和对外经济竞争力密切相关。日本东京工业大学Meirong Guo探讨了日本专利权法最新的修订版,提供了一些修订案例,对我国专利权法的修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研究成果发表在2012年9月科研出版社英文期刊《Beijing Law Review》(北京法律评论)上 。学者指出,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整体经济规模方面能与发达国家并驾齐驱,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进程远远落后于高速发展的工业化进程,例如专利法的修订。日本学者认为日本从其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中获益良多。在日本,专利保护已成为产业发展的终极目标。日本是我国的重要贸易伙伴,对日本的专利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有助于针对中日双方快速增长的经济,改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本专利法修订频繁,值得我国关注。中日之间专利法存在很多差异。比如,在我国,专利法中有三种类型的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在日本专利法中专利仅指发明专利。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分别是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的任务。现行我国专利法颁布于1984年,尽管经过了多次修订完善(最近一次在2008年),但仍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例如,专利法的规定中并没有给共同研究中的发明者提供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可以补救被侵害的专利权。相比之下,根据学者的描述,日本经常为了满足工业发展需要修改专利法。日本专利法的最近一次的修改是2011年的修订。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日企将外来技术运用于研发领域(R&D)。日本新专利法主要有这几个变化:第一,规定即使没有注册,非独家许可证对获得专利权者或获得独家许可权者也有影响。在这条法律修订之前,非独家许可证对任何人都没有影响,除非注册过了。第二,规定获得专利者(专利权的真正持有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利权转让。一种情况是当专利是由几个人在共同研发中共同发明时,修订法律目的是保护专利的真正发明人权利。另一种情况是当专利申请人不是发明者(盗用了别人的发明)时,或有人不遵守联合申请规则时可以申请专利权转让。
看不懂。。。
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包括: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不符合发明的定义,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未履行保密审查手续,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没有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权利要求不具备单一性,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修改超范围,分案申请超范围。
专利申请被驳回,说明您的技术或是编辑方式,经一次或多次审查意见通知答复后,都没有按照审核员提出的问题,给予相应合理的解释,不能说服审核员,所以会被驳回。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