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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书号或报刊没有刊号属于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取缔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 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 (一) 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 (二) 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 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经发表到期刊或者投稿到公众号或者杂志类的平台是不能再出版的。版权所有者将其版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版权转让的方式有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等。版权转让可以是版权中部分财产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利的转让。版权的有偿转让是版权交易的基本内容,在中国又称卖版权。版权页是出版物的版权标志也是版本的记录页,一般位于书名页的背面或者封三或书末在版权页中。按规定,应记录书名著译者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版次印次开本印张印数字数出版年月版权期书号定价等及其他有关说明事项。
技术专利可以转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故可判断,技术专利属于可转让的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第八百六十七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能进行技术转让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且当事人决定转让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明专利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发明专利权的,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范围、转让时间、转让价款等内容,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