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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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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截至2011年6月)一、专著、教材(独著、合著、主编、参编) 刑法学(法大简明教材,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 刑法学(法大精品教材,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 罪犯风险评估与管理——加拿大刑事司法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1月版。 犯罪学教科书(本校教材,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 中加社区矫正概览,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 犯罪学(统编教材,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 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 Handbook of Restorative Justice, Willan Publishing 中国监狱学会20年(1985-2005),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商务印书馆2005年12月版。 限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中国行政性限制人身自由法律处分的法治建设,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 刑法概论(教材),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5月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与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4月版。 外国监狱制度概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版。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版。 监狱法学(北大教材,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 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7月版。 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5月版。 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六害”治理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8月版。 监狱法学(本校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版。 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与对策,群众出版社1995年4月版。 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10月版。 贪污贿赂罪的原因与对策,群众出版社1992年5月版。二、论文(包括合著) 刑事法治:精妙与局限之间如何坚守,《人民检察》2011年第11期。 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刑事司法指南》2010年第3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 被剥夺自由人的人格尊严与待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评析,载《刑事诉讼法学前沿问题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监狱行刑需要妥善处理的几个关系,《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社区矫正概念的反思与重构,《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2期。 中国传统耻感文化对罪犯教育感化的影响及其现代启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 社区矫正:用语的改变与意义的翻新,载《犯罪、刑罚与人格——张文教授七十华诞贺岁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 中国法治30年——监狱法篇,载《中国法治30年:回顾与展望》,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版。 监狱工作社会化的作用与中国实践,《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罪犯探亲:对罪犯权利的人性化回应,《人民公安报》2008年7月9日第4版。 当前中国监狱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韩文),《矫正研究》(韩国)2008年(总第39号)。 恢复性司法视角下之少年司法构建,载《恢复性少年司法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2007年7月版。 减刑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其改革思路,《中国司法》2007年第1期。 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在中国的发展,《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2期。 监狱学教学:寂寞与辉煌的变奏,《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多元视角:监狱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审视与探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2期。 开放式处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1期。 中国法制建设与人权保障,载《新世纪中国人权》,团结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我国假释制度之改革与完善,载《纪念监狱法施行十周年文集——回眸十年读华章》,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版。 我看累犯不得假释,《法制日报》2005年5月29日第3版。 严打的刑事政策分析,载《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 论放逐刑,《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恢复性司法的积极意义,《法制日报》2004年10月28日第7版。 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区文化机制,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司法保护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04年8月正式出版。 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的双重使命,《检察日报》2004年3月31日第8版。 以罪犯为本体,《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3期。 我国缓刑制度之改革与完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2期。 理性认识恢复性司法的预防思想,《检察日报》2004年1月20日第6版。 监狱学研究的方法论,《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1期。 罪犯权利观的现实指导意义,《法制日报》2003年12月26日第3版。 中国监狱改革之基本构想,载《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社区矫正是有益尝试,《人民日报》2003年9月5日第5版。 为什么要保护罪犯的权利,《法制日报》2002年10月22日第12版。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日本札幌学院法学》第19卷第1号(2002年9月)。 学者视野中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9期。 劳教司法化是大势所趋,《法制日报》2002年5月29日第3版。 刑事执行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5期。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原因及对策,载《法大刑法学研究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版。 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4期。 禁止酷刑,《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 刑罚轻重的根据,《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价值,《安徽职业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监狱工作与监狱立法,《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5期。 把犯罪预防的措施落实到基层,载《走向21世纪的“枫桥经验”——预防犯罪实证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3月版。 中国监狱现代化的方法论选择,《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 新世纪中国监狱定位问题初探,《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5期。 监狱工作与监狱理论研究20年改革述评,《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第1-2期。 理性化及其局限——监狱行刑观念的价值定位,载《刑事法学要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版。 现代化、监狱现代化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7期。 我国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价值基础,《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2期。 监狱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其启示,《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 监狱效能与宏观环境,《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 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与刑事立法一体化,《中国监狱学刊》1997年其4期。 世纪之交的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贪污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载《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红旗出版社1996年9月版。 论行刑社会化,载《监狱学概论参考资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版。 “行刑社会化”概念探析,《江西法学》1992年第3期。三、主编文集 恢复性司法论坛(2007年卷,总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恢复性司法论坛(2006年卷,总第二卷),群众出版社2006年1月版。 恢复性司法论坛(2005年卷,总第一卷),群众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录用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热爱公安工作,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4、五官端正,身体条件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5、符合所公布职位要求的生源地条件。6,报考学历要求大专或本科【同等学历】,因地区差异,要求有差别。扩展资料招录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录用计划范围内,根据毕业生报考职位,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和体检、考核与政审等情况,择优录用。招警考试种类:一种是本省的招警考试;另一种就是政法干警体制改革培养,这是一种定向培养,就是考了这个公安部门,但是还需要读两年书,在学校通过考试合格,拿到专科或本科毕业证才能正式录用为警察。根据《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通知》(人发〔2001〕47号)和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决定,从大中专院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警考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警考试网

考警察有两种半途径: 1、应届毕业生当中报考公务员,一般是省人事厅和省公安厅联合组织,要求统招日校本科或者专科以上学历才可以报名,独立学院、民办学院毕业生不可以报名,公安专科的学生一般是学校单独组织个公务员资格考试,跟这个不一定一样;招募到的公务员警察是省编,省内公安系统调动编制可以带走,就是说你从这个地方调走这边公安局和人事局财政局就少个编制,新单位那边就多个编制,不需要增编报批 2、面向社会招聘公务员,有省厅、地市两种范围组织,学历要求相对低一点,不一定非要日校统招了,但也要大专以上,你可以回去后搞个大专文凭然后碰上这种机会就可以去报名参加考试,地市组织的属于地区编制,跨地区调动的话需要对方单位有空编,需要占人家单位的编制 5、之所以算半个,是因为不见得能当上真正的警察,就是招聘合同制警察、辅警之类的,或者交巡警大队这种人员密集的单位,具体渠道不太清楚,应该说退伍军人还是有机会的 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警察职位要求,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裸眼视力均在8以上,或裸眼视力均在6以上且矫正视力均在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5、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3年3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出生),报考警察的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78年3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出生); 6、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大学专科毕业满两年(毕业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户口不限。 7、具备招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单位的职位。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报考,须经市教育体育局同意。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7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公安警察院校往届毕业生未录用到公安机关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1、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报考警察的加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的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具体时间安排是: 5 月13日 下午 2:30-4:30 公安基础知识 5 月14日 上午 8:00-11:00 申论 下午 2:30-4: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笔试结束后,报考非警察职位的按申论占6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的比例,报考警察职位的按申论占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30%、公安基础知识占2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张榜公布。在确定的分数线内,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分职位按计划录用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比例的职位,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张榜公布。 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需向录用主管机关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非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应提交其笔试准考证、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单位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属于人事代理形式管理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和人事代理部门共同出具)等材料;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应提交其笔试准考证、户口证明、身份证、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允许报考的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等材料。 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放弃。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在确定的分数线内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笔试成绩相同者,以申论成绩高者优先)。经审查合格人员需交纳面试考务费70元。 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我省选派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到农村、社区服务的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报考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4分。上述人员在进行现场认定时除出具当年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选派到农村、社区服务的毕业生要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加分。 2、面试 面试内容为担任公务员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面试成绩当场向报考人员宣布。面试时间和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以不低于计划录用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报考其他职位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名单,张榜公布。 3、体能素质测评(仅限报考警察人员) 报考警察进入面试的人员,均要体能素质测评。希望采纳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4、身体健康;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人民警察需要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评,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扩展资料:人民警察的任务和主要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警察 (国家公务员)

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1)年满18岁的公民年满18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达到了这个年龄,才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政治信仰、心理意志、生理发育才逐渐成熟。(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比较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奋斗。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熟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专门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因此,有错误的政治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常识,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吸收为人民警察。(4)身体健康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是适应人民警察繁重、艰苦的工作,掌握警务技能的基本条件。否则,难以完成任务,难以适应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经过体检,合格者方能录用。(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法制观念普遍增强,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犯罪趋向智能化,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判断、处置能力,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比较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投稿

1 为保证稿件评审的客观公正,进一步提高本刊的学术质量,本刊将逐步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凡投稿,请一律按匿名审稿制度的要求,将作者的姓名、所在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信息在正文中隐去,全部放在与正文内容相独立的首页。2 来稿一般不要超过10 000字。稿件正文之前请附论文摘要(200字以内)、关键词(3个~5个)、作者简介(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学位、职称、职务、主要研究方向)。如果所投稿件是作者承担的科研基金项目,请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3 文后参考文献(指所引用的论文或著作)的著录项目要齐全。

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热爱公安工作,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4、五官端正,身体条件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5、符合所公布职位要求的生源地条件。6,报考学历要求大专或本科【同等学历】,因地区差异,要求有差别。扩展资料招录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录用计划范围内,根据毕业生报考职位,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和体检、考核与政审等情况,择优录用。招警考试种类:一种是本省的招警考试;另一种就是政法干警体制改革培养,这是一种定向培养,就是考了这个公安部门,但是还需要读两年书,在学校通过考试合格,拿到专科或本科毕业证才能正式录用为警察。根据《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通知》(人发〔2001〕47号)和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决定,从大中专院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警考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警考试网

考警察有两种半途径: 1、应届毕业生当中报考公务员,一般是省人事厅和省公安厅联合组织,要求统招日校本科或者专科以上学历才可以报名,独立学院、民办学院毕业生不可以报名,公安专科的学生一般是学校单独组织个公务员资格考试,跟这个不一定一样;招募到的公务员警察是省编,省内公安系统调动编制可以带走,就是说你从这个地方调走这边公安局和人事局财政局就少个编制,新单位那边就多个编制,不需要增编报批 2、面向社会招聘公务员,有省厅、地市两种范围组织,学历要求相对低一点,不一定非要日校统招了,但也要大专以上,你可以回去后搞个大专文凭然后碰上这种机会就可以去报名参加考试,地市组织的属于地区编制,跨地区调动的话需要对方单位有空编,需要占人家单位的编制 5、之所以算半个,是因为不见得能当上真正的警察,就是招聘合同制警察、辅警之类的,或者交巡警大队这种人员密集的单位,具体渠道不太清楚,应该说退伍军人还是有机会的 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警察职位要求,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裸眼视力均在8以上,或裸眼视力均在6以上且矫正视力均在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5、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3年3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出生),报考警察的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78年3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出生); 6、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大学专科毕业满两年(毕业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户口不限。 7、具备招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单位的职位。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报考,须经市教育体育局同意。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7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公安警察院校往届毕业生未录用到公安机关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1、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报考警察的加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的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具体时间安排是: 5 月13日 下午 2:30-4:30 公安基础知识 5 月14日 上午 8:00-11:00 申论 下午 2:30-4: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笔试结束后,报考非警察职位的按申论占6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的比例,报考警察职位的按申论占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30%、公安基础知识占2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张榜公布。在确定的分数线内,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分职位按计划录用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比例的职位,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张榜公布。 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需向录用主管机关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非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应提交其笔试准考证、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单位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属于人事代理形式管理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和人事代理部门共同出具)等材料;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应提交其笔试准考证、户口证明、身份证、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允许报考的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等材料。 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放弃。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在确定的分数线内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笔试成绩相同者,以申论成绩高者优先)。经审查合格人员需交纳面试考务费70元。 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我省选派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到农村、社区服务的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报考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4分。上述人员在进行现场认定时除出具当年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选派到农村、社区服务的毕业生要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加分。 2、面试 面试内容为担任公务员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面试成绩当场向报考人员宣布。面试时间和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以不低于计划录用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报考其他职位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名单,张榜公布。 3、体能素质测评(仅限报考警察人员) 报考警察进入面试的人员,均要体能素质测评。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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