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不用通知的,因为我之前也面试过好几家企业,如果要是没有录用的话,一般都不会再去给你打电话了。
一般不会,大部分公司只通知面试通过的。如果想知道详情,你也可以主动打电话去询问。
面试如果没有通过hr一般不会打电话了,但会给一封邮件,但有些小型公司就不会了。
不会
面试如果没有通过hr一般不会打电话了,但会给一封邮件,但有些小型公司就不会了。
面试没通过会有HR通知的。面试要有自信,面试时要敢于同领导说话,说话时要使用敬语,看着对方的眼睛。举止得体大方,握手、点头、微笑都会为你加分不少。仪表整洁大方,不要穿颜色特别显眼的服装,不化浓妆,不戴首饰,尤其不要涂指甲。敢于介绍自己的特长,适当的时机要表态,比如说自己今后一定会努力工作等等。敢于跟对方谈待遇,要不然对方会认为你没有主意,但要注意技巧,你可以先跟他说明就业是一个双向选择的事情,所以双方要有一定的了解。面试之前要对对方的企业有一定的了解,这样谈话之中透露出来,会让对方觉得你很重视他们的企业,会增加好感度。
需要通知,因为这是作为企业的具体面试流程,所以是应该通知到每一个人的。
建议继续找工作,如果过了几天通知你入职那更好,如果没有也有后备方案。
不过,关于这种情况的解决方法。就别费心去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了,对这种特殊情况,我们只能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来寻找答案了。为什么是《合同法》呢?《立法法》上对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就是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合同法》是特别法,因此,在调整劳动法律关系时,我们一般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当《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时,就只能根据《合同法》来寻找相关依据了。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学常识。《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里提出了一个合同订立的程序,在后面几条又对这个程序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和规定。●《合同法》对于“要约”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要约的内容,第十五条解释了什么是要约邀请,第十六条规定了要约生效的条件,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要约撤销的条件以及不得撤销的条件,第二十条是要约失效的条件,第二十一条到第三十一条是关于承诺的,这里不再逐一进行介绍。为什么要对要约做这么多的介绍呢?因为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offer”就属于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我们发出的offer的内容是明确的,一般包括被录用者的基本情况,入职的职位、待遇、报到时间、所携材料等等。从一般的招录员工的流程可以看出,发出offer的时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已经协商完毕,并且达成了一致。因此,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offer满足了要约的要求。●撤回或者撤销要约的情况和条件但是我们偶尔也会遇到突然发生变化的情况,已经达成一致的这个候选人不再需要了。那么,按照《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或者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最晚应该在劳动者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把自己撤销要约的通知发给对方。我们一般也会在offer后面附一个回执,这个回执要求对方签收,并且要书面发送回来。在劳动者还没有把回执返回来之前,撤销这个offer还是可能的。当然,我们在设计offer的时候也要注意其中相关的措辞。●无法撤回或者撤销的情况我们经常在最后一刻才决定不再需要某位候选人,而此时,回执已经收到,这时候场面就尴尬了,尤其是候选人已经和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这个时候最容易变成劳动纠纷。另外,这个时间节点也比较尴尬——劳动关系尚未形成,劳动合同尚未签订,但是《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无论这个时候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也不管劳动合同的书面纸质文件是否签署,劳动合同实际已经成立了。这就是说,实际上当劳动者寄出了回执,并且按照offer的要求开始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这个要约就不可能撤销了。虽然此时还没有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已经需要为此付出代价了。用人单位可能付出的代价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我们还是要继续在《合同法》中寻找相关依据。既然关于要约、承诺都是适用《合同法》的,那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雇补偿的规定就不适用了,只能从《合同法》的违约赔偿条款中来寻找答案。当然,在赔偿金额上,我们可以参照offer中关于薪酬福利待遇方面的相关内容,但是实际认定和计算的方法都要依据《合同法》。那么《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是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大家的心情都很糟糕,劳动者就算几经周折到了新单位也未必能有好结果。所以,大家一般都不会选择“继续履行”。那么接下来就是赔偿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我们大概知道用人单位要付出的代价有:那么具体标准呢?目前只能认为在仲裁或者诉讼时,由仲裁庭或者审判庭予以认定。当然,一般都是先启动调解程序,让双方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裁判。法定·约定·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有三种调整方式,就是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那么,这三种调整方式之间产生矛盾了怎么办?●法定是底线国家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一系列的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涉及企业和员工权益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来规范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关系。这些规定是刚性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最低限度的保护,不管这种规定在现实中有多少争议,但是只要法律法规没有修改,就要坚决执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劳动法》的约定,还是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都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限度,即便不高于法律规定的底线,也不能低于这个底线。这是基本原则。凡是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的,都是无效的,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轻则修正、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欠薪可能只需要补足就行了,但是没有提供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了。●约定要协商合同以及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所有协议,都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一旦达成一致,单方面是不可更改的。在协商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虽然在客观上,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会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比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权,或者劳动者所具备的技能在市场上比较稀缺,但是这种客观形成的某项优势也不能妨碍双方的平等协商。当然,实际操作上,具有一定优势的一方会在达成协议时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但是无论是否具有优势地位,都不能胁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否则协商无效。一旦认定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那么无效合同或者无效条款就是自始无效的。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时,也要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时限。比如《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规定就是说,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已经实际履行,并且一方当事人没有书面提出反对的,其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就认定为有效。这也是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体现。稍微解释一下这里的几个概念,法律比较好理解,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称为法律,一般从名称上就可以分辨出来,都是叫《***法》;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名称中大多数都称为《***条例》;地方人大颁布的称为地方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这个规定可以参阅《立法法》)。国家政策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一般都是以政府文件、决议之类来体现的。公序良俗则是不成文的,一般是以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为准。●规定讲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一定要遵守民主程序,为什么呢?在《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反之,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院可以认为其无效。因此,规章制度制定中的合法性原则,不仅仅是指内容(法律术语称为实体)合法,也指程序合法。两者都合法了,才是真正的合法,缺一不可。在实际工作中,HR可能比较关注的是实体部分是否合法,而对于程序方面往往不太重视。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程序和实体是同等重要的。而且实际上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先对程序进行审核,然后才去看实体部分。因此,HR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充分注意到这一点。●法定、约定和规定的优先级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判断出来,法定、约定和规定之间的基本关系是:法定>约定>规定。就是说,法定与约定之间有冲突的,以法定为准,约定与规定之间有冲突的,以约定为准。当然,这也是有条件的,并非绝对。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如何将一些约定事项变为规定事项,还需要广大人力资源从业者在工作中不断探索。
你好!请问你是XX吗?我这边是XX,你还记得吗?首先恭喜你通过(什么时候)的面试,我们经理对你的而整体表现还是比较满意的,所以现在正式通知你明天道公司报道。请带上XXXX。明天见!
回答 你好,回复offer确认函你可以这样说: 1礼貌地表示您已经收到邮件,感谢对方发送此 Offer确认函; 2语气平静而不霸道,只需把你想说的话表达清楚,不要冗长; 具体可以这样写: 非常感谢贵公司发来的确认函,我深表荣幸,很开心能够成为贵公司的一员,非常感谢您在万分忙碌之时给我发了这样一个确认函,我一定不负众望。 更多3条
回答 1、请你自我介绍一下自己好吗? 我叫XX,来自XX,毕业于XX,我很荣幸得到这次面试的机会。 (下面开始简单介绍下工作经历,用实际的案例讲述) 2011年6月毕业之后,我在中国电光开封分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 每年平均负责安装100万以上自动化系统2个,均安装调试运行正常,获得客户赞。 2、你觉得你个性上最大的优点是什么? 做事踏实、有计划、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记得有一次我为了拿下一个难缠的客户,持续拜访了二十多次,才把客户搞定。 3、说说你最大的缺点? 做事太投入,记得有一次做市调报告,一直搞到晚上三点多才做完,结果导致第二天上班精神状态不太好。 4、你对薪资的要求? 我对工资没有硬性要求,我注重的是找对工作机会,所以只要条件公平,我则不会计较太多。我相信公司能根据我的情况和市场标准的水平,给我合理的薪水。 5、你对加班的看法? 如果工作需要我会义不容辞加班;但同时我也会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加班。 6、如果通过这次面试我们录用了你,但工作一段时间却发现你根本不适合这个职位,你怎么办? 我会不断学习,虚心向领导和同事学习业务知识和处事经验,了解这个职业的精神内涵和职业要求,力争减少差距; 7、谈谈你对跳槽的看法? ①正常的“跳槽”能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应该支持。 ②频繁的跳槽对单位和个人双方都不利,应该反对。 8、你还有什么问题要问吗? 贵公司的晋升机制是什么样的? 公司销售冠军的年收入? 9、除了本公司外,还应聘了哪些公司? “销售同种产品的公司” 10、为什么选择我们公司? 曾经在报章杂志看过关于贵公司的报道,与自己所追求的理念一致。而贵公司在业界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对员工的教育训练、升迁等也都很有制度。 11、如果录用了你,你将怎样开展工作? 首先听取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然后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熟悉,接下来制定一份近期的工作计划并报领导批准,最后根据计划开展工作。 12、对这项工作,你有哪些可预见的困难? 工作中出现一些困难是正常的,也是难免的,但是只要有坚忍不拔的毅力、良好的合作精神以及事前周密而充分的准备,任何困难都是可以克服。 13、怎样对待自己的失败? 我们大家生来都不是十全十美的,我相信我有第二个机会改正我的错误 更多28条
礼貌的回答就好了。
就是说你可以去上班了,但是公司里面要将你的资料一级一级的上交上去,同时公司里面会有各项的审核以及到你正式入职的时候要的资料都会在入职前发给你,让你准备。不过一般通知面试通过,最多也就一星期的时间就会让去上班了。
意思就是说,安心等待,流程走完了就通知你去报到了
这很正常啊,如果他有通知你上班的时间,这就很正常。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会发offer的。
肯定要问的,时间过了三周了,让他明确有没有入取你,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能还在面试其他人挑选更合适的人,要么就觉得你不合适又不好意思拒绝就没有答复,最好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