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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办理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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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办理录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正常情况下,公务员录用公示1周就代表是录用了。但大多数情况下,岗位调整和分配,在招考的时候并没有做好,所以公示后快的话1个月就会通知上班。慢的话半年到一年不等。2023湖北公务员考试流程有哪些?一般公务员会有一到三个月的上岗培训,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年过后,你就属于正式公务员了。公务员录取流程有哪些。体检。公务员笔试、面试入围后,相关单位会打电话通知考生在指定时间参加体检,体检当天先到人社局报到,由人社局统一带队到医院,体检有些项目即时知道结果,有些项目要等两天知道结果,体检表不用自己拿,检完可以回家等候消息。写档案。体检合格后,用人单位电话通知考生到单位填表,这是你的重要档案,每一项填写都很严格,每一项务必精确。如有的考生填写毕业时间用了大概、大约某某月,后来要重新填写,所有时间要按证件日期严格填写。领取公务员考试资料政审。用人单位派两人到考生所在地进行调查,包括父母、家人的所有情况,其中父母及其本人政治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由派出所、及单位出有关证明。政审结束后,考核小组撰写考察报告。期间会让考生提交一些思想工作政治、工作表现方面的材料,考生积极配合即可。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地方考核小组对其的考察报告进行审核,然后提出录用意见。考核合格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网上挂一周。公示无异后,单位通知考生本人领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正式上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五)依法依规办事。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体检;(五)考察;(六)公示;(七)审批或者备案。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九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四条 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五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

一个月到半年。正常情况下,公务员录用公示1周就代表是录用了。但大多数情况下,岗位调整和分配,在招考的时候并没有做好,所以公示后快的话1个月就会通知上班,慢的话半年到一年不等。一般公务员会有1-3个月的上岗培训,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年过后,就属于正式公务员了。公务员录用流程以国家公务员为例,国家公务员报名时间在每年的10月,国家公务员面试结束在第二年的3月份之后,紧接着就是公务员政审,政审有两种方式,分别是面审和函审。面审就是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派专员到拟录用人所在单位实地调查访问。通过查看人事档案、约谈拟录用人的部门领导、直接主管以及人事主管等方式了解情况,最终形成政治审查报告;函审指的是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通过发公函的形式调取拟录用人的档案,通过档案完成政治审查。

公务员办理录用时间

1、一般是7-8月份左右进入职,招考单位会提前通知考生办理入职手续的,具体时间以招考单位通知为准; 2、上海公务员考试在面试通过之后还有体检和政审,政审通过之后会公示,过了公示期没有问题的,招录单位会电话通知考生什么时候入职。

一般的是公示结束就会发文办录用手续了,不会超过一个月

公示后快的1个月就会通知上班。慢的半年到一年不等。公务员笔试、面试入围后,相关单位会打电话通知考生在指定时间参加体检,体检当天先到人社局报到,由人社局统一带队到医院,体检有些项目即时知道结果,有些项目要等两天知道结果,体检表不用用户拿,检完可以回家等候消息。职务级别(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公务员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公务员考试面试工作结束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合计其考试综合成绩。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各招录机关(单位)根据考试综合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可办理录用手续;对被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只对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逾期不再受理举报。为维护报考人员权益,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更多公务员资讯: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公务员招录的流程,一般都是发布招录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

公务员从考试到录用,要先网上报名、缴报名费、打印准考证,参加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公示期过后就等通知上班就可以了。

2012年毕业的,原则上目前是不能补报到证了,你属于往届毕业生,入职也不会要求报到证,你毕业时学校发放的报到证如果派遣到当地人才市场或人事局,正常你档案里应该还有半联,如果需要你可以去存档的地方申请复印那半联,你丢失的办理目前影响不大,因为你目前也不能改派到公务员单位,因为毕业生改派期就是2年。所以他们不会用报到证这个要求你。

公务员办理录用手续

对于现职单位,只要按手续办理好辞职手续就可以了,而对于准备入职的公务员单位,也是根据对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就好,没必要过分担忧。

公示之后就等通知就行了,没其他事,至于什么时候通知就看单位了,忙的时候可能还在政审人就先被逮过去免费干活了,因为录用文件下了之后财政那边才会起薪,不忙的话可能文件下了一段时间才会去上班,那就可以不干活都拿工资

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包括:①发布招考公告;②报名和资格审查;③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④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⑤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⑦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

首先要从事业单位辞职,不过现在好多地方政策不太允许事业单位考公务员。

公务员录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选拔人才工作,保证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三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和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以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转业、复员军人应予以照顾。第五条 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须进行公开考试录用。第六条 录用担任县(市)区政府机关部门副局长(副主任等)、城区街道办事处领导职务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公务员(具有学历、学位证书),可以采取考核的办法录用,也可以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录用。第七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考试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资格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第八条 按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即为国家公务员。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九条 市人事局在省人事厅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办法,制定本市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二)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及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审批工作;  (四)完成主管机关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定员内,按拟补充的职位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负责审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市)、区各工作部门公务员录用计划。其具体程序是:  (一)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公务员计划进行初审;  (二)各县(市)、区人事局确定各部门录用公务员计划,并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人事局申报;  (三)市人事局审核各县(市)、区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公务员计划,按照各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总体录用公务员计划;  (四)市人事局将已确定的录用公务员计划报省人事厅审批。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的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及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录用方法;  (四)招考机关根据职位要求确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三条 市人事局编制的录用公务员计划经省人事厅审批后,作为录用公务员考试工作的依据。该计划一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根据录用计划向社会统一发布公告,也可委托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政府直属机关及城区(含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报考县、乡政府机关,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其中录用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年龄界限可适当放宽;  (六)具有录用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六条 考试前要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相应职位要求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市直和城区机关由市人事局负责或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县(市)、乡镇政府机关由县(市)人事局负责。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由县(市)人事局核发准考证。第五章 考试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全面测试应试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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