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建立,至今已有300年的历史了。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专利制度的雏形萌芽于中世纪的欧洲。15世纪中期,在商品经济关系初步发展的英国和意大利,最早产生了专利制度的雏形。这就是由封建君主政府以特许的方式,授予一些商人或工匠的某项技术以独家经营的垄断权。例如,1421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共和国授予著名科学伽利略发明的“扬水灌溉机”20年的专利权。《威尼斯专利法》为现代专利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是现代专利法的雏型。如果以《威尼斯专利法》为专利制度的起源,则迄今已有500年的历史。近现代专利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兴起,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从萌芽阶段步入发展时期的。近代意义的世界第一部下工完整的专利法产生于英国,这就是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该法被视为现代资本主义专利法的始祖。这部《垄断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第二个里程碑,已初步具备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要素。所以,欧美其他国家在本国工业革命前夕,纷纷效法英国,相继建立了专利制度。美国、法国分别于1790和1791年颁布了本国第一部《专利法》。随之,一些发达的酱主义国家,如荷兰、奥地利、法国、日本等相继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专利法》的过程中,根据现代技术的发和专利制度的实践,不断修改、完善自己的专利法,使专利法从最初的经营特许权脱胎而成为保护发明人利益且促进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国家以专利法确认发明人的创造成果为发明人的产权,用授予一定期限的独占垄断权,以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成果向社会公开,从而比较恰当地解决了发明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为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几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其《专利法》都已经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由于《专利法》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向另一个国家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否则,该项技术在另一个国家就得不到保护。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成果,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作特殊限制,本国手外国的发明创造受同等的法律保护。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保护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优先权”原则,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权提供了方便。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专利而言,就专利而言,就是保证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境内享有与该国国民同样的权利和利益。所谓国际优先权原则,就是保证缔约国国民在一定期限内其他缔约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可被认为是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日期所提出。这样,就不会因申请人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发明已公布、利用,或者因有其他人提出申请而丧失权利。《巴黎公约》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萌芽阶段。随后,于1967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于1970年生效。1970年签署《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规定,如同一项发明需要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提出申请,由单一的机构进行检索和审查,而同时可以在几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当然,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要由各国依据本国的《专利法》决定。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第一步。此外,一些地区性专利合作组织也相继成立。如1973年签定、1977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非洲法语国家1962年签定的《利伯维尔协定》;英语非洲国家于1976年签定的《卢萨卡协定》等。有关专利的国际保护正在形成国际一体化和地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1993年12月16日结束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将士民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列入谈判议题,并就此达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标志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最高水平的国际标准的已经形成。
从萌芽开始算的话,至少有300多年了。最早应该是在威尼斯出现的。
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第一部具有现代含义的专利法诞生于1624年。
专利制度的建立,至今已有300年的历史了。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专利制度的雏形萌芽于中世纪的欧洲。15世纪中期,在商品经济关系初步发展的英国和意大利,最早产生了专利制度的雏形。这就是由封建君主政府以特许的方式,授予一些商人或工匠的某项技术以独家经营的垄断权。例如,1421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共和国授予著名科学伽利略发明的“扬水灌溉机”20年的专利权。《威尼斯专利法》为现代专利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是现代专利法的雏型。如果以《威尼斯专利法》为专利制度的起源,则迄今已有500年的历史。近现代专利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兴起,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从萌芽阶段步入发展时期的。近代意义的世界第一部下工完整的专利法产生于英国,这就是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该法被视为现代资本主义专利法的始祖。这部《垄断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第二个里程碑,已初步具备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要素。所以,欧美其他国家在本国工业革命前夕,纷纷效法英国,相继建立了专利制度。美国、法国分别于1790和1791年颁布了本国第一部《专利法》。随之,一些发达的酱主义国家,如荷兰、奥地利、法国、日本等相继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专利法》的过程中,根据现代技术的发和专利制度的实践,不断修改、完善自己的专利法,使专利法从最初的经营特许权脱胎而成为保护发明人利益且促进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国家以专利法确认发明人的创造成果为发明人的产权,用授予一定期限的独占垄断权,以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成果向社会公开,从而比较恰当地解决了发明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为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几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其《专利法》都已经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由于《专利法》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向另一个国家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否则,该项技术在另一个国家就得不到保护。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成果,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作特殊限制,本国手外国的发明创造受同等的法律保护。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保护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优先权”原则,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权提供了方便。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专利而言,就专利而言,就是保证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境内享有与该国国民同样的权利和利益。所谓国际优先权原则,就是保证缔约国国民在一定期限内其他缔约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可被认为是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日期所提出。这样,就不会因申请人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发明已公布、利用,或者因有其他人提出申请而丧失权利。《巴黎公约》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萌芽阶段。随后,于1967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于1970年生效。1970年签署《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规定,如同一项发明需要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提出申请,由单一的机构进行检索和审查,而同时可以在几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当然,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要由各国依据本国的《专利法》决定。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第一步。此外,一些地区性专利合作组织也相继成立。如1973年签定、1977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非洲法语国家1962年签定的《利伯维尔协定》;英语非洲国家于1976年签定的《卢萨卡协定》等。有关专利的国际保护正在形成国际一体化和地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1993年12月16日结束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将士民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列入谈判议题,并就此达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标志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最高水平的国际标准的已经形成。
专利文献是专利制度的产物。专利制度是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以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保障制度。专利制度产生了专利文献,专利文献的出现又标志着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的最终形成。据韦氏大学词典(Merriam-Webster’sCollegiateDictionary)的解释,专利(Patent)一词有两个含义,其一指特定权力,即某种发明的独占权或控制权;其二为官方文件,记录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对一项发明所具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独占权。因此专利既可理解为专利权又可理解为专利文献。专利(Patent)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cePatent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在有关专利制度起源的早期文献中,人们更经常使用的概念为monopoly,意为“垄断”、“独占”或“专利”。本文将专利制度的起源及专利文献的产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论述。一、专利萌芽阶段最早的专利出现在欧洲。据史料考证,专利的萌芽产生于公元前五百年,在今意大利南部以生活奢侈著称的古都Sybaris(当时为希腊殖民地),一种烹调方法被授与为期一年的独占权。以后,经过漫长的发展阶段,到了十二世纪,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萌芽较早的国家开始了引进技术和建立新工业的运动。1236年,西法兰西及英格兰的亨利三世向一名波尔多(法国港口城市)人授与在该城市生产花布的独占权,期限为15年。1324年至1377年间,在英国爱德华二世至三世统治期间,很多外国织布工人及矿工作为新技术的引进者被授予使用该技术的专有权,即垄断权,以鼓励他们在英国创业,使英国从蓄牧业国家向工业化国家发展。专利萌芽阶段影响最大的是1421年意大利建筑师布鲁内来西获得的在Arno河上运输重物的方法的三年独占权。这一时期,专利权主要以monopoly(独占权)为表现形式,用来鼓励建立新工业,但权力经常被滥用。在英国,这种权力经常以专利证书(LettersPatent)形式授与,意为敞开的证书,证书只在底部盖有封印,而不象普通的证书那样密封,它以官方通知的方式将授与的权力告知公众。二、专利法的产生及现代专利制度在工业化国家的广泛建立公元十五世纪-十九世纪,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为适应引进技术,建立新工业的需要在建立专利法,实行专利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世界各国树立了典范,带动了世界范围内专利制度的迅速推广。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名称为《发明人法规》(InventorBylaws),从1475年到16世纪,在威尼斯许多重要的工业发明,如提水机、碾米机、排水机、运河开凿机等被授与10年的特许证。1449年资产阶级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产生了最早的发明专利。当时的亨利六世国王向佛兰芒人JohnofUtynam授与为伊顿公学制造彩色玻璃的方法专利。1545年,德国查尔斯五世国王颁发了风轮机和水轮机的12年专利权。1551年,测距仪在法国被授与专利权,荷兰和西班牙也涌现一些专利。1552年诞生了英国历史上第2件有记载的专利,是有关诺曼底玻璃的制造方法。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专利授权活动出现小的高潮,1561~1590年间,英王批准了有关刀、肥皂、纸张、硝石、皮革等物品制造方法的50项专利。在威尼斯,数学家、科学家和物理学家迦利略发明的以单匹马提升水的方法在1594年被授与专利。遗憾的是,此时的专利制度声望不佳,授权专利的名实不符及专利权人滥用权力的现象普遍存在,于是从十七世纪开始,英国开始了专利制度改革,首先废除了先前所有专利,1617年的编号为1的专利是英国历史上第1件有专利号的专利。1624年是专利史上的重要一年,英国的《StatuteofMonopolies》(一般译为垄断法)开始实施。《垄断法》宣告所有垄断、特许和授权一律无效,今后只对“新制造品的真正第一个发明人授与在本国独占实施或者制造该产品的专利证书和特权,为期十四年或以下,在授与专利证书和特权时其他人不得使用。”《垄断法》被公认为现代专利法的鼻祖,它明确规定了专利法的一些基本范畴,这些范畴对于今天的专利法仍有很大影响。其后,欧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美国的第1件专利出现于1641年,是关于食盐制造的方法专利。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会将向发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的有限的独占权。”1790年,以这部宪法为依据,又颁布了美国专利法,它是当时最系统、最全面的专利法。依据美国专利法授权的第1件美国专利出现在1790年7月31日,是有关碳酸钾的制造方法。法国第一部专利法出现在1791年。这期间各国专利法的共同特征是专利授权时都没有明确的权利要求,而且都不进行检索和技术审查。随后,1800~1888年间,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颁布了本国专利法,它们是:荷兰(1809年)、奥地利(1810年)、俄罗斯(1812年)、瑞典(1819年)、西班牙(1826年)、墨西哥(1840年)、巴西及印度(1859年)、阿根廷及意大利(1864年)、加拿大(1869年)、德国(1877年)、土耳其(1879年)、日本(1885年)。1877年的德国专利法突出了强制审查原则,是最早实行专利审查制的国家。1902年修订的英国专利法规定审查员须对50年来的英国专利进行检索,1905年起英国正式开始实行专利申请检索制度。1932年修订的专利法又将专利申请的检索范围扩大到英国以外的国家。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据统计,世界范围内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在1873年有22个,1990年有45个,1925年有73个,1958年有99个,1973年有120个,1984年有158个。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建立起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175个。专利制度诞生后,世界上许多重要的、对人类文明产生重要影响的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如1752年弗兰克林发明的避雷针,1812年斯蒂文森(Stephenson)发明的火车,1867年诺贝尔发明的炸药,1887年爱迪生发明的留声机以及1893年狄塞尔发明的内燃机等等。尽管各国专利法各有特点,但都反映了专利制度的两大基本功能:即法律保护和技术公开。以出版专利文献的形式来实现发明创造向社会的公开和传播是专利制度走向成熟的最显著特征。三、专利文献在各国的出现早期的专利没有专利说明书。1449年第1项英国专利的所有人JohnofUtynam被授予对彩色玻璃加工制造方法的为期20年的垄断权时,被要求将该方法传授给当地的英国人,这与现代通行的出版专利说明书有着类似的功效。《垄断法》颁布时也未对专利说明书做出明确规定,直至1709~1714年英国安娜女王统治时期,法规中才对描述发明内容的专利说明书有了明确要求。提交专利说明书的时间规定为授权后6个月内。英国专利史上最重要的变革是1852年《专利法修改法令》(ThePatentLawAmendmentAct1852),依据该法令,英国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局,并且明确要求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充分陈述其发明内容提交专利说明书,说明书将予以公布,公布日期为申请日起三周内。专利申请时提交的说明书可以是临时的,但在6个月内必须提交完整的。(其后,1883年修订的专利法又将完整专利说明书的提交时间规定为授权之前。专利在申请后无论是否授权都要公开出版。)英国专利局内建立了专利说明书处,专门负责专利说明书的印刷和出版。这是出版专利文献首次在专利法中有了明确规定,它标志着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的最终形成。从1852年起英国开始正式出版专利说明书并向前追溯出版,配给专利号。现存第一份英国专利文献号码是1/1617(1617年的第1件专利)。从1852年起还陆续编制了各种索引及分类文摘等文献。1857年英国专利局图书馆(现科学参考与信息服务部)正式开放。英国专利局成立后,专利申请量迅速增大,1852年从原来的400件增加到2000件,1883年达到6000件,1884年专利申请量又激增到17000件。从1617年英国第1件专利说明书的出版到1907年,英国出版的专利说明书累计达37500件。美国现存的第1件有正式编号的专利说明书是1836年7月15日颁发的专利,另外在1790年至1836年间还有9957件未编号的美国早期说明书。目前,部分国家保存的第1件专利说明书的时间如下:德国:1877年;瑞典:1885年;瑞士:1888年;丹麦:1894年;奥地利:1899年;澳大利亚:1904年;荷兰:1903年;波兰:1924年;韩国:1948年;中国1985年。
1、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发布时间:2004-03-02 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使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前提。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远的时代。当时欧洲各国还处在封建社会的末期,但手工业作坊已出现,有些国家的君主为了发展经济,便给商人或能工巧匠颁发在一定期间内免税并独家经营或者独家生产某种新产品的权利。但这种独占性权利只不过是封建君王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特权,尚未形成一种正规的法律保护制度。 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这部专利法虽具有现代专利法的某些特点和因素,但相当简单和粗糙,且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保障效能甚低。真正具有现代化特点的专利制度是从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牢固确立而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被人们称之为现代专利法之始。它的基本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被许多国家制定专利法时仿效和借鉴。进入18世纪以后,欧美各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0多个。 随着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行和国际经济与科技的高度发展,迫切要求专利制度趋于国际一体化,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因而,国际间签订了一系列多边保护专利或工业产权的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1年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8年的“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以及1991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等,解决了包括国民待遇和专利独立原则的确定,专利性条件的统一,各种保护对象及专利分类办法的制定和统一,各种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简化和统一,以及保护标准的统一等一系列问题,标志着专利制度走向国际一体化,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形成,严格地讲是从辛亥革命后开始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8月颁布了“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但未能认真贯彻执行。 1978年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下,我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1979年3月我国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专利法的起草工作,经过5年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1984年3月1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 与此同时,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此,我国专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和我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加入WTO的需要,实现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该决定自1993年1月1日施行。这是专利法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1年7月施行。通过这次修改,使我国专利法的保护标准基本上达到国际水平。与此同时,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使我国专利工作取得与美、日、欧等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等的地位。所有这些,标志着我国的专利工作达到了一个新的的水平,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2、专利制度的建立,至今已有300年的历史了。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专利制度的雏型萌芽于中世纪的欧洲。15世纪中期,在商品经济关系初步发展的英国和意大利,最早产生了专利制度的雏型。这就是由封建君主政府以特许的方式,授予一些商人或工匠的某项技术已独家经营的垄断权。例如,1421年,意大利佛洛伦萨共和国授予不论内莱希发明的“壮游吊机的驳船”,以3年垄断权。1474年威尼斯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为了吸引和鼓励发明创造,威尼斯授予著名科学家伽利略发明的“扬水灌溉机”20年的专利权。《威尼斯专利法》为现代专利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是现代专利的雏型。如果以《威尼斯专利法》为赚了直达的起源,则迄今已欧00年的历史。 近现代专利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兴起,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从萌芽阶段步入发展时期的。近代意义的世界第一部下工完整的专利法产生于英国,这就是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该法被视为现代资本主义专利法的始祖。这部《垄断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第二个里程碑,已初步具备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要素。所以,欧美其他国家在本国工业革命前夕,纷纷效法英国,相继建立了专利制度。美国、法国分别于1790和1791年颁布了本国第一部《专利法》。随之,一些发达的酱主义国家,如荷兰、奥地利、法国、日本等相继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专利法》的过程中,根据现代技术的发和专利制度的实践,不断修改、完善自己的专利法,使专利法从最初的经营特许权脱胎而成为保护发明人利益且促进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国家以专利法确认发明人的创造成果为发明人的产权,用授予一定期限的独占垄断权,以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成果向社会公开,从而比较恰当地解决了发明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几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其《专利法》都已经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由于《专利法》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向另一个国家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否则,该项技术在另一个国家就得不到保护。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成果,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作特殊限制,本国手外国的发明创造受同等的法律保护。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保护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优先权”原则,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权提供了方便。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专利而言,就专利而言,就是保证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境内享有与该国国民同样的权利和利益。所谓国际优先权原则,就是保证缔约国国民在一定期限内其他缔约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可被认为是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日期所提出。这样,就不会因申请人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发明已公布、利用,或者因有其他人提出申请而丧失权利。《巴黎公约》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萌芽阶段。 随后,于1967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于1970年生效。1970年签署《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规定,如同一项发明需要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提出申请,由单一的机构进行检索和审查,而同时可以在几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当然,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要由各国依据本国的《专利法》决定。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第一步。 此外,一些地区性专利合作组织也相继成立。如1973年签定、1977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非洲法语国家1962年签定的《利伯维尔协定》;英语非洲国家于1976年签定的《卢萨卡协定》等。 有关专利的国际保护正在形成国际一体化和地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1993年12月16日结束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将士民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列入谈判议题,并就此达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标志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最高水平的国际标准的已经形成。
因为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
美国专利制度是条文法与判例法的混合体专利制度通过对发明人提供独占权,使创新产品具有获得高额利润的可能。美国专利法属联邦法,由国会制定。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由专利商标局制定。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宽泛而涉及具体内容(包括专利保护的范围)往往在细则中予以规定。专利商标局通常根据美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草拟实施细则并在因特网上公布,以便征询公众、专业律师、代理人的意见,从而确定实施细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这在较大程度上使美国专利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强调把专利颁给第一个专利发明人强调把专利颁给第一个专利发明人,而不是给第一个专利申请人,也就是说即使你专利抢注的时间在先,也不能保证你能得到专利权,充分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美国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断拓宽。例如,目前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与地区还在就基因技术能否申请专利进行激烈争论的情况下,美国已进入了怎样才能授予专利权的阶段,提出对网络商业方法、基因技术给予充分的专利保护。美国专利诉讼费昂贵,但对专利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也非常大。严格的法律规定与严格的司法制度有效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专利制度的本质是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强调专利与标准的结合标准本来属于技术的标准化领域范畴,但是美国将专利制度与技术标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使其利用其技术优势进而占居知识产权的有力地位。谁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因此,美国一些高技术公司常常先把规则性的东西做成国际标准,然后把这种标准性的路径全部设定成专利进行注册,最终占领市场。不仅如此,由于专利与标准的联系日益密切,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都在力求将专利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标准化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形式。而且,发达国家通过控制国际化标准为他国产品的进入设置技术贸易壁垒。将专利与贸易挂钩专利贸易在美国的对外贸易中占的比重相当大,而且在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专利保护范围实际上是垄断市场的问题。现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正在取得专利的优势地位,给新的公司与研究者的进入造成困难,尤其扼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为此,美国大力发展专利贸易,并以此战略来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并为美国商品占领国外市场提供方便。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统计,专利转让收入一直是IBM公司增长最快的利润来源之一。2000年IBM的总利润为81亿美元,而专利转让就占了17亿美元。越来越多的公司意识到专利已经作为一种商品开始出现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性限制,由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他国家只需承认审查结果即可。这种状况将极大扼制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能力,甚至由于过度依赖外国专利技术而对其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采取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美国允许为遗传信息和企业软件申请专利,以前不被专利保护的领域如数学题解法、计算机软件、密码和破译人的遗传基因等正在陆续成为专利。知识产权管理有助于鼓励私营企业增加对研究与开发和创新的投入,但负面影响同样存在。短期看,研究与开发可能被用于社会效益较低的项目,从而降低其生产力影响研发的投资效率;长期看,即使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不会降低研究与开发的生产力,但过于广泛的知识产权可能扼杀下一个商业创新潮。例如基因技术专利权基本属于基础科学知识专利权,虽然这一知识也许能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但是最初专利持有者的权利将阻碍对这一技术的进一步使用。美国的专利制度强调激励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认为过度的专利保护会产生垄断,所以美国在设立保护制度的时候,在立法上就给予了限制。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就规定“国会有权利通过赋予作者在有限期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以专有权利,以此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这说明美国宪法在起草时就考虑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但其目的不是为保护而保护,而是为了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而且这种趋势在知识经济时代被不断强化着。对专利的保护也出现了一种现象:一方面知识被侵权的现象比较严重,另外一方面垄断的趋势越来越快、越来越严重,垄断专利就像垄断商品一样。比如微软公司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就形成了垄断地位,这个现象表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在知识领域激化了。美国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强调对滥用专利战略的限制。1998年5月,美国政府将微软告到了被告席上就是一个范例。美国政府认为:如果一个成功者滥用其权利,国家的法律就应当介入,捍卫公共的、社会的、消费者的利益。
积特知识产权:申请美国专利的特点 (1)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申请专利时,发明在先者有权获得专利; (2)采用”发明人”制度来确认专利申请人资格。即提交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即使是雇员发明,也由雇员发明人申请专利权,专利权取得以后,再转让于雇主; (3)采取”实时审查制”和”不公开审查制”,即由专利局独立进行发明专利性的审查,专利局对发明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审查过程排斥第三者参加;审查材料和申请档处于保密状态,只有颁布专利权以后,才公开专利申请档; (4)建立职责分明的保护专利司法机构,在美国,一般专利诉讼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巡回上诉法院负责上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