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完全同意专家的意见。王某不侵权,这专家说的我没意见,对这的解释我也没意见。李某不一定侵权,因为在张某的基础作出的改进,并不一定落进张某的保护范围。丁某不一定侵权,如果李某侵权,则丁某也侵权,侵张某的权。权利用尽适用的是由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依造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情况。如果李某侵权,则不完全适用权利用尽,丁某和李某一样,侵张某的权,因为张某得权利没用尽。但丁某无论如何没有侵李某的权,因为李某的权利已用尽。呵呵,专家答得太简单了!你相信我还是相信专家?
法律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计算方法: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法律分析?
案例: 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为什么?(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答复如下:(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G公司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3)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故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故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王某不侵权,因为享有先用权,再申请日之前做好了准备,属于先用,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专利。李某虽然是对张的专利改进,但是由于技术上仅仅是改进,仍然侵犯张某的专利权。丁某不侵权,应用“权利用尽”原则来判断。
判定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考虑因素: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并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来进行综合的判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我不完全同意专家的意见。王某不侵权,这专家说的我没意见,对这的解释我也没意见。李某不一定侵权,因为在张某的基础作出的改进,并不一定落进张某的保护范围。丁某不一定侵权,如果李某侵权,则丁某也侵权,侵张某的权。权利用尽适用的是由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依造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情况。如果李某侵权,则不完全适用权利用尽,丁某和李某一样,侵张某的权,因为张某得权利没用尽。但丁某无论如何没有侵李某的权,因为李某的权利已用尽。呵呵,专家答得太简单了!你相信我还是相信专家?
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是本抗辩理由的最直接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证据。笔者根据经验认为经销商应该提供以下材料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比较合适。 一、正规的进货渠道。这个正规的进货渠道其实也是合法的进货渠道,进货渠道必须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比如烟草经营者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唯一的进货渠道,非该唯一进货渠道则可以认定为不正规。有毒有害物质需要从具有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进货,而从非经许可经营的商户进货时则不属于正规的渠道。从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个人处进货,很难认定为正规渠道。欲证明正规进货渠道的证据一般以供货商的经营许可证和开业许可证来证明。比如在签订供货合同时向供货商索取其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留做证明。 二、正规的订货合同。经销商从生产商或者商家经销商进货,除了从正规的商户进货以外,建议每次每笔货物都要签署书面的订货合同,不要嫌麻烦,在日后可能起大作用,减少损失。大部分经销商在进货时忽略了订货合同,仅仅是以生产商或者商家自己打印的销货单为凭证,销货单往往又没有上家的盖章或者签字,很难证明存在订货合同的存在,也容易被认定为无正规的订货合同。因此建议经销商不仅要与供货商签合同,而且合同以尽量详细为宜,目的就是避免发生侵权行为时免除赔偿责任。 三、正规的销货发票。在没有正规进货渠道证据和正规点订货合同时,正规的销货发票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前提是发票一定要真实,不论是增值说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需要真实性作为基础,找人代开或者虚开的发票没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做基础是不行的,不属于正规发票。而且发票要注明产品名称型号等内容才会有说服力。 四、正规的产品说明和三包卡。如果是正规的产品,那么其一般具有产品说明书和三包卡等附件,当这些附件能够指向唯一的生产者时,也可以作为证明合法来源的证据。 总之,只要具备上述四项证据,组合使用则可以肯定的证明产品属于合法来源,可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单独一项证据在查证属实后虽然也具有证明的效力。所以为了尽可能多的保留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经销商应该从上述四方面来入手,证据越扎实越好,以备不时之需。 网页链接
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是: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故意; 2、基于前述主观心态,行为人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为前述行为提供帮助等行为; 3、专利权人产生实际损失; 4、实际损失与前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5、其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第六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法律分析:一、赔偿标准:第一、按照自己的实际损失来赔偿。这是最为简单直接的一种赔偿方式了。由于侵犯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后,一定会给自己的产品造成一定的损失,比如说滞销,比如说没有办法继续生产等等,这些损失可以计算出一个总的数额来让侵权人进行赔偿。但是在计算数额的时候必须要拿出证据来,可以是自己通常情况之下的销售额,或者是积压商品的数量乘以价格等等,不可以虚报价格,隐瞒真实情况。第二,按照侵权者的实际所得来赔偿。第一种方法虽然非常的直接明了,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可能比较难执行,因为他们侵权了自己的产品之后,具体的损失有时是没有办法计算出来的,给自己造成了多大的伤害,也没有办法用金钱来估量。这个时候就需要另一种赔偿方式了就是按照侵权的违法所得,由于侵权人对于外观设计的侵犯是为了盈利,所以在侵犯之日起,一直到案件发生时一共赢了多少利就可以作为损失赔偿来赔偿给专利人。第三,按照专利许可使用费为标准。在专利权人申请了专利之后,是可以对专利进行处置的,例如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等等,这些权利都是可以任意行使的,不过在允许他人使用的时候是需要收取一定的专利使用费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就可以成为在侵权之后的赔偿标准。通常来讲是参考其专利时刻使用费乘以一到三倍来作为最终应当赔偿的金额。这是为了惩罚侵权人在没有得到专利许可,并且也没有交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就私意使用他人的专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