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1、试用期工资。(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2)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2、试用期满后工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2)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大中专毕业生级别工资高定一档,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级别工资高定两档。以本科举例:贫困县:试用期工资按转正期对待,即职务工资380元,级别工资380,(25级2档),再加120元边远山区补贴,再加25元保留津贴,再加10元边远山区特殊津贴,一共915元。转正后提定两档(25级4档),即级别工资为435元,其余不变,一共960元。非贫困县:试用期工资685元,转正后是职务工资380元,级别工资380(25级2档),再加其他补贴。津贴待遇问题:1、因各地市财政情况不同,差别很大。2、以科员举例:(1)西安市的各个区,一般平均在6万元以下(一年),平均每月2100左右;各个县平均8万,平均每月1500元。(2)省直部门、榆林、延安,平均在4万元左右,平均每月1900-2000元。(3)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可能和西安各县基本一样,平均在1500左右(4)商洛、安康等可能在1100-1500左右,具体本人不详,如有错误,实属抱歉,请谅解3、以榆林举例:榆林市级和8县区是一个层次,科员级每月接近2000元;进入百强县的再高出10%,即再多200元左右。据媒体报道,榆林市第三步津贴改革已报省上审批,估计从2011年元月开始,再每人增加300元以上以上消息来源有关资料、报道,仅作参考,如有出入,请勿拍砖,请自行纠正!!!
1,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2,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3,补助工资车补,取暖补助,出勤补助,山区补助,地区差别补助。
看当地人口的最低生活标准来订的吧
公务员的待遇分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规范性津补贴,全国同职级的公务员基本工资都是一样的,区别在于津补贴上,国家级的比省级好一些。
一是做涉外的,主要用英语(或其它外语),就是专业专利文献的翻译工作,枯燥但是工资比较高,一般在6000到2万之间。二是做撰写工作,主要针对国内客户,专业和专利知识要求很高,不太累,工资差别更大,2000到1-2万都可能。目前我觉得这个比较有前途。
不管做涉内还是涉外,证书的作用都是不言自明的。所谓涉外可以没有证书,那是对企业而言,因为案子多,而且代理人见不到客户,你有没有证书对企业无所谓。但是对于个人,从事这个行业,就应该有执业资格,特别是想长久发展的。北京上海和广州,区别不是很大,老板都是很赚钱的,代理人收入一般。涉外事务所的代理人月收入能上万,但工作量很大。一般情况下专利代理人的年收入在10万左右。涉外代理与国内业务的代理人收入差距并不大,如果能干,同样都能挣到上万的月薪。如果不能干,一个月两三千就不错了。补充说明:涉外的收入高不假,但是只做国内同样可以收入上万。不了解情况的人就不要奇怪了。但是为了收入上万,工作量是很大的,所以不要仅看到收入还要关注付出了什么。
我是做这个的,绝对是真实意见,网采纳。主要是看在哪里工作了,在北京的话有底薪3000-7000不等,一个发明和新型的提成在北京都是差不多的价格,发明一个700,新型450,底薪的不同在于有的公司有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基本工作量高的话基本工资也越高,比如说5个工作量要求,就是你每个月必须至少写五个,这五个是不算提成的,写不够要扣钱的,从第六个开始算提成,有的没有基本工作量的要求,但是基本工资就低一些。在其他二三线城市,相应的基本工资和提成会低一些,比如在保定这行业不较少,据说集佳保定分公司的基本工资差不多是2000,提成一个发明根据级别是200-400不等,高于四百的级别很少,在石家庄基本工资比保定的搞不了多少,提成相应对一些,不过也不是很多
现在在石家庄工作,一天一个单休,25个工作量(一个新型算一个,一个发明四个)工资在5000感觉是不是被坑了。 我是之前在工厂从事机械设计2年后来做这个半年多,撰写和三维制图质量自我感觉非常好。 大家感觉怎么样O__O"…
我觉得你应该果断的拒绝这家公司,很明显这家公司是坑人的公司,试用期没有工资的不要去
没有工资待遇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我觉得可以再打电话回去面试官,和他沟通清楚工资事宜,毕竟工资福利待遇可是非常重要的。
这个时候你必须与对方签署一个具有法律效应的工资说明文件,不然你的工资就无法得到保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五)依法依规办事。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体检;(五)考察;(六)公示;(七)审批或者备案。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九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四条 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五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
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3月至2002年7月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3月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须符合该职位设置的年龄条件;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对学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8、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小数视力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小数视力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等组织实施。如若想具体了解,请上贵州题名教育官网咨询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相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涉及个别职位调整体检有关项目标准的,见《招考简章》或者招录机关发布的面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