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重新考。新闻机构中编制内的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为5年,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编制内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与其聘用合同期相同。广电编辑记者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证书持有者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注册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二条 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第四条 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第五条 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及管理工作。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第九条 职业资格首次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二) 身份证复印件;(三) 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第十条 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职业资格登记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资格。已按规定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并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无需办理续展登记。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二)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三) 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在出版单位拟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然后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后,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责任编辑注册申请可与职业资格登记申请同时提出。 第十五条 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与责任编辑岗位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出版单位应对拟申请责任编辑注册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审核。第十六条 责任编辑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二) 身份证复印件;(三) 责任编辑注册申请表;(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责任编辑注册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注册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为同意注册者颁发责任编辑证书。第十八条 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注册一次。续展注册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注册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原注册自动失效。责任编辑注册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的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责任编辑证书原件;(二)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申请表;(三)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续展注册,注销责任编辑证书:(一) 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二) 连续2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三) 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的责任编辑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注册。第二十三条 责任编辑调离出版单位并不再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由原所在的出版单位收回《责任编辑证书》,并交原注册机构统一销毁。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证书编号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一)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第二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第二十八条 对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责任编辑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将登记注册信息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其他行业高级职称并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编辑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转评。第三十二条 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采编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出版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3日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你好,如果单单只是证书过期的话,你可以这样操作:把手机系统时间调前面一点,比如现在是2012年,你调到2011年,一次不要调多,半年一调,直到不过期为止。如果调多了会提示证书尚未生效,你调回来一点就可以了。如果是说证书错误,那就有点麻烦了,一种办法,使用证书把软件签名,但是塞班目前已经关闭证书申请,所以只能用第二种方法,破解手机。具体操作你可以到“塞班知道手机论坛”上看看,上面有很多教程。希望可以帮助你,有什么不懂的可以追问我,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请采纳
1、如题所述,一般应查询当地财政机构颁发的文件规定,才能确定所指事项;2、目前,有的地方财政机构允许补回以往年度的继续教育(具体的年限各地也不尽一致),有的地方规定超过一定年限(如两年)则证件失效;3、可见,请予结合当地财政规定进行判断;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
第二条 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第四条 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第五条 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及管理工作。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第九条 职业资格首次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二) 身份证复印件;(三) 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第十条 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职业资格登记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资格。已按规定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并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无需办理续展登记。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二)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三) 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在出版单位拟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然后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后,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责任编辑注册申请可与职业资格登记申请同时提出。 第十五条 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与责任编辑岗位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出版单位应对拟申请责任编辑注册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审核。第十六条 责任编辑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二) 身份证复印件;(三) 责任编辑注册申请表;(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责任编辑注册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注册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为同意注册者颁发责任编辑证书。第十八条 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注册一次。续展注册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注册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原注册自动失效。责任编辑注册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的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责任编辑证书原件;(二)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申请表;(三)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续展注册,注销责任编辑证书:(一) 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二) 连续2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三) 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的责任编辑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注册。第二十三条 责任编辑调离出版单位并不再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由原所在的出版单位收回《责任编辑证书》,并交原注册机构统一销毁。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证书编号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一)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第二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第二十八条 对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责任编辑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将登记注册信息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其他行业高级职称并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编辑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转评。第三十二条 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采编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出版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3日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初级出版资格证书是进入书、刊编辑岗位的“入门证”,严格说来,没有出版资格证不能从事编辑出版工作。中级出版资格证书,是担任责任编辑及以上职务的必需资格。没有中级资格证不能被聘为责任编辑及其以上职位。图书出版编辑人员不能申请记者证(注意没有编辑证),因为这是两个序列。领取记者证必须在某个新闻媒体单位有一定期限的供职,有出版资格证书,不再参加考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2010年3月16日为1006人颁发责任编辑证书,这是我国实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制度以来,广西第二批(第一批是2009年3月10日)通过新闻出版总署审核获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
这个同业通过了专业版的专业职业资格证后,可以不在那工作,拿到编辑责任,编辑可以应聘吗?
难度来讲都不算大,都是要背下来的东西。初级偏重基础,有很多文学、历史方面的知识。中级偏重实务,实际工作用到的东西更多一些。一般出版社来说,拿到初级并不算很难,待遇也基本不会有什么变化,因为初级相当于是从业资格,有的话是应该的,没有的话,很多地方虽然给了你编制,但也只是相当于实习生。中级是比较关键的,只有考过了中级,才能署责任编辑,也就是可以做责编了,一般靠下中级以后,待遇会有相应的提高。奖金方面,目前大部分出版社都是和绩效挂钩了,书出的多卖得好,奖金也就相应多。
责任编辑资格证书表示你有这个资格。出书的时候没有这个资质是不能挂责编头衔的。级别有初级、中级、副编审、编审。记者证申请不到的,自己考吧
这是担任图书责任编辑的上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