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虽然很多人都听说过版权、专利和商标,但很多人认为这只是商业或法律上的事,离自己的生活太远。其实,只要我们静下心来想一下,就不难发现知识产权与我们生活的联系:版权帮助我们听到音乐,欣赏和看到艺术、电影和文学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帮助我们设计我们自己的世界,商标为我们提供表明质量可靠的标志;专利有助于我们的发明,使生活变得更加快捷、更加安全,甚至可以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可以说,大到国防工业,小到日常生活用品,每一件物品都烙着知识产权的印迹。 可是对于这一切,人们往往熟视无睹,对于人类创造力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缺乏必要的认识。而世界知识产权日正是一个通过日常生活的现身说法,提高人们对创造、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与尊重的机会。维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查获了多少张翻版,查处了多少假商标,重要的是普及知识,全面提升公众知识产权意识。 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保护知识产权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农民增收沾了“品牌”的光 “这几年咱农民不管是种田还是养畜,真是干啥啥挣钱,这可真是沾了‘品牌’的光啦,今年红谷子价格看涨,我家还想多种二亩呢!”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罗圈铺村农民孙玉林说。喀喇沁旗为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从2000年开始,工商、农业、产业办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了“品牌带动计划”和“商标文化推进行动”。 桥头湾子村有多年种植蔬菜的历史,2004年自然蔬菜协会在国家商标总局注册了“福苑”牌蔬菜商标,并申报了6000亩无公害蔬菜基地的认定和西红柿无公害产品认证,使“福苑”牌贴标装箱西红柿远销到北京、辽宁等地。 目前,全旗已注册蔬菜、小米、马铃薯、地产中药等农副产品商标34个,年加工销售收入百万元以上龙头企业达37家,年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农民每年仅依靠“品牌商标”增收就达1000万元。 内蒙古2007年新设置的科技发展创新引导奖励专项基金,规模为1亿元,主要用于引导、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引导增强自治区战略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能力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能力。 今后较长时期内,我区将围绕全区优势特色产业,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自主知名品牌的创建与发展,利用税收、财政政策支持自主品牌生产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重奖有关技术人员,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在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产品通关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出口,提升品牌效应。 出重拳保护“知名商标” 2004年底,名噪一时的“小肥羊”商标纠纷案吸引了公众的关注。2004年,内蒙古“小肥羊”商标获初审公告后,西安小肥羊立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其异议不成立后,西安小肥羊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评委于2004年12月20日裁定其异议不成立,准予内蒙古小肥羊核准注册。 除了西安一家,陕西小肥羊以相同的理由——“小肥羊”是通用名称,商标局曾以“小肥羊”缺乏显著性为由多次对要求注册“小肥羊”文字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却准予内蒙古小肥羊,商标局对同一商标的审查采取了不同标准为理由,将我区“小肥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权,应是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的。有关证据表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名称于1999年9月13日合法取得,西安小肥羊获得营业执照是在2000年6月15日,此前其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不存在。 同时,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以其企业字号中的“小肥羊”作为特有服务名称,形成了特定的市场含义,使被异议商标取得了显著特征,且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并无不当。 随着各类市场主体品牌意识的逐步加强,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开始关注商标注册和保护问题,但由于缺乏对应的法规、制度保护措施,导致部分经营主体在相关利益被损害的情况下,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赔偿。 2007年年底,自治区工商局、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共同为“白云鄂博”等56件自治区著名商标企业授匾。至此,我区拥有自治区著名商标总数达182件。2007年,内蒙古宇标食品公司的“宇标及图形”、巴林石协会的“BALINSHI及图形”、伊利集团的“伊利及图形”3件组合商标同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使我区的“中国驰名商标”总数达到24件。
受有效的保护,即使受到侵害,能得到一定程度赔偿 。。。。。。。。。。。。。。。。。。。。。
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1、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这是在中国的称呼,台湾称智慧财产权法,日本称知的财产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的统称。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民法学范畴。其内容基本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等特别法。2、中国知识产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及执法体系。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业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列等等,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实施监督、保障各项知识产权法制度执行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有关法律及法规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知识产权事实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它更像是一种垄断特权——在一段时间内对于智慧活动成果的垄断。实证经验表明,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确保智慧活动创造者的利益受到保护,并鼓励更多智慧活动的产生,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推进作用,其他公众也能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对使用者收取费用,或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抄袭、竞争来获得保护。通过授予这种垄断权利,智慧活动的创造者能够获得对其劳动成果的补偿。例如一个厂商可能为了开发一种新产品而投入了10年的精力与资金,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对其新产品的保护,则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在其新产品推出后,其他厂商可以在没有任何成本的情况下立即抄袭其成果,从而也因此能够以更低价格出售相同或类似产品,损害原创作者的利益。这种例子现在常见于制药业:许多发达国家的药厂抱怨,他们在花费多年心血与大量资金投入后开发出来的药物,最终却可能被第三世界国家的药厂仿造,使这些原创药厂的利益受损,然而,第三世界人们受益。知识产权的存在能够保护创造者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创者将获得相对垄断权(反专利)法理对滥用知识产权有制约作用),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参与相同产品的制造,除非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原创者可以对使用者收费。而从长期来讲,公众也将受惠:虽然在短期内他们无法享用更加便宜的产品,但是这样却能激励对原创性创新的更多投入,导致未来更多、更好、更便宜的产品的诞生。而知识产权中的相对垄断也被认为是良性的:智慧活动的创造者若将产品价格定得太高,只可能刺激其他厂商开发类似但是更便宜的产品,最终受害的是创造者自己,而消费者则永远是受益者。不过近年来,很多人开始相信,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扩张,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创立之初的宗旨已经改变:知识产权的目的已经从保护公众利益变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在忧心知识产权已经触犯公众利益的人中,最著名的就是自由软件运动的发起者理查德·斯托曼。知识产权分为两类:工业产权,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原产地地理标志等。专利保护期一般20年,工业设计保护至少10年,而商标则可无限期保护; 著作权,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著作权持续到作者逝世后至少50年。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企业可以认定任何信息为“商业秘密”,禁止能够接触这些机密的人将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过合约的形式来达到这种目的。只要接触到这些秘密的人在获取这些机密前签署合约或同意保密,他们就必须守约。商业秘密的好处是没有时限,而且任何东西都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属商业秘密,100多年来外界都无法获知可口可乐的全部成分。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或者“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则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到严格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地域性:即除非国家间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一般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保护创造者对其创造的道义和经济权利及公众利用这些创造的权利; @促进创造性及其结果的传播与应用,鼓励公平交易,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推动以外国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和授予许可证的形式转让技术。 这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可以被转让、出售、出租,在一些国家甚至还能与普通资产一样被抵押。但是知识产权一般有一定的限制,如期限的限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如合理使用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产品。一个专利权可以被出售或转让,但是该专利权的产品并不受知识产权影响。因此有些人认为“知识垄断”是一个更合适的词。事实上知识产权就是经政府授权对某些技术、设计或知识进行垄断。*强制许可(或称强制授权)是指政府强制专利、版权或其它具有排他性权利的持有人,允许政府或他人使用。通常而言,权利人根据法律,或者通过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特许费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界定了合理使用,摘录如下: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知识产权现在甚至已经被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同时,知识产权对科技进步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_html
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所以,知识产权法在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1、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这是在中国的称呼,台湾称智慧财产权法,日本称知的财产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的统称。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民法学范畴。其内容基本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等特别法。2、中国知识产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及执法体系。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业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列等等,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实施监督、保障各项知识产权法制度执行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有关法律及法规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知识产权事实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它更像是一种垄断特权——在一段时间内对于智慧活动成果的垄断。实证经验表明,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确保智慧活动创造者的利益受到保护,并鼓励更多智慧活动的产生,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推进作用,其他公众也能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对使用者收取费用,或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抄袭、竞争来获得保护。通过授予这种垄断权利,智慧活动的创造者能够获得对其劳动成果的补偿。例如一个厂商可能为了开发一种新产品而投入了10年的精力与资金,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对其新产品的保护,则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在其新产品推出后,其他厂商可以在没有任何成本的情况下立即抄袭其成果,从而也因此能够以更低价格出售相同或类似产品,损害原创作者的利益。这种例子现在常见于制药业:许多发达国家的药厂抱怨,他们在花费多年心血与大量资金投入后开发出来的药物,最终却可能被第三世界国家的药厂仿造,使这些原创药厂的利益受损,然而,第三世界人们受益。知识产权的存在能够保护创造者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创者将获得相对垄断权(反专利)法理对滥用知识产权有制约作用),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参与相同产品的制造,除非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原创者可以对使用者收费。而从长期来讲,公众也将受惠:虽然在短期内他们无法享用更加便宜的产品,但是这样却能激励对原创性创新的更多投入,导致未来更多、更好、更便宜的产品的诞生。而知识产权中的相对垄断也被认为是良性的:智慧活动的创造者若将产品价格定得太高,只可能刺激其他厂商开发类似但是更便宜的产品,最终受害的是创造者自己,而消费者则永远是受益者。不过近年来,很多人开始相信,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扩张,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创立之初的宗旨已经改变:知识产权的目的已经从保护公众利益变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在忧心知识产权已经触犯公众利益的人中,最著名的就是自由软件运动的发起者理查德·斯托曼。知识产权分为两类:工业产权,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原产地地理标志等。专利保护期一般20年,工业设计保护至少10年,而商标则可无限期保护; 著作权,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著作权持续到作者逝世后至少50年。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企业可以认定任何信息为“商业秘密”,禁止能够接触这些机密的人将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过合约的形式来达到这种目的。只要接触到这些秘密的人在获取这些机密前签署合约或同意保密,他们就必须守约。商业秘密的好处是没有时限,而且任何东西都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属商业秘密,100多年来外界都无法获知可口可乐的全部成分。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或者“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则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到严格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地域性:即除非国家间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一般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保护创造者对其创造的道义和经济权利及公众利用这些创造的权利; @促进创造性及其结果的传播与应用,鼓励公平交易,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推动以外国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和授予许可证的形式转让技术。 这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可以被转让、出售、出租,在一些国家甚至还能与普通资产一样被抵押。但是知识产权一般有一定的限制,如期限的限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如合理使用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产品。一个专利权可以被出售或转让,但是该专利权的产品并不受知识产权影响。因此有些人认为“知识垄断”是一个更合适的词。事实上知识产权就是经政府授权对某些技术、设计或知识进行垄断。*强制许可(或称强制授权)是指政府强制专利、版权或其它具有排他性权利的持有人,允许政府或他人使用。通常而言,权利人根据法律,或者通过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特许费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界定了合理使用,摘录如下: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知识产权现在甚至已经被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同时,知识产权对科技进步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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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正当性/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新型类型之一。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产生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遵循着一项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即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以及“知识产权立法”属于广义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也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综观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始终贯穿着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该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规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体现。(一)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1]。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页。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详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页。)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二)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知识产权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采用国际公约、条约的形式,还是采用国内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单行法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三要素都会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对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一定时期内存在于社会中的知识产品类型及其总量极其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为此,就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予以选择,划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其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具体说来,知识产权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首先,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在于推动知识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其对促进和推动各种知识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立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以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给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为了实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和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条件、程序都予以规定。(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其一,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法定。并不是一切知识或者知识产品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对其所保护的知识或者知识产品的类型和范围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知识产品只有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时,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其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法定。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一般规定,在一国赋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对超出该国领域范围的知识产品不予保护,并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定。知识产权立法对各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都规定了特定的保护期限。对于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对于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四,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充分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法定、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类型法定、不同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法定,等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之中。可以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色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则。由此也使其确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要。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一)知识产品“天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一,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产品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其存在不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由此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2],即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3]。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该权利客体应具有排他性。权利客体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该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识产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使知识产品具有排他性。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其二,知识产品具有源自其无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难以确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进而使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无法实现其利益,无法依靠自身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5]。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6],“是由法律强行为权利人划出一道无形的边界”[7],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条件,并依此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知识产品的社会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9]。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属性或商品属性所必需的一种标的要成为一种财产,一种利益或者权利要成为一种财产权,应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个条件。[10]而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三个条件都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予以赋予。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须由法律加以确认。一般说来,知识产品对其创造人、对他人具有价值性和可使用性,但为了更加体现出他人对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对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加以强调;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品本来具有源自于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具有物质损耗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载体”[11],知识产品“永远不会因为不断使用而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完善,越积累越多,是永恒资源”[12]。“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识产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这种非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本人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护。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具有“依赖于人工的、自我创造的稀缺”[14]性,以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其三,知识产品的可界定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于使知识产品具有可界定性,成为人们可以拥有、愿意拥有的财产。”[15]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必备条件,进而使知识产权具备了成为财产权的必备条件。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功能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二)更加强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16]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17]。“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19]。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但是,若对知识产权实行绝对化的保护,就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就应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恰当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合理界限,划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范围界限和时间界限。即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排他性权利,为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在法定范围和期限之外,知识产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性权利,可由国家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共享权利,并借此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知识经济是一场巨变的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求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因为“创新是知识价值的核心,创新越是高,知识价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21]。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其与知识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才能使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一)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贯彻和实现的。该原则并不片面强调只采用某一单一立法模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该原则,我国应根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需要,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内容;既有私法性内容,又有公法性内容;既有国内法内容,又有国际法内容。为了准确表达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设计出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立法应采取适宜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专节对知识产权做了列举式、概括式规定,并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分别制定了若干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予以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了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进一步扩展和充实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如何处理和链接民法通则、单行法、国际公约和条约等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关系,颇值研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应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设计其内容?学者们正在讨论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与单行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也需对其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知识产权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产品确认和确权的结果。对新型知识产品的确认,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新权利类型的增加和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变革,知识产品的新类型必将不断产生和涌现。为了更好调动知识产品创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品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和增加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如商品化权、基因与转基因专利权、创意权等。[22]即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要遵循法定的内容,又不宜将该原则僵化,更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法定”而封闭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体系。(三)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经济化的特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符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而且更应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首先,应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强化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应全面规定和充实知识财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知识财产权的内容较薄弱,为此,应予以强化。再次,应确立以知识产权的利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强化和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识产权的静态保护转向注重知识产权的动态利用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财产法的发展历史启示我们,财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注重财产的静态所有到注重财产动态利用的转变。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更加注重和提高知识产品的利用效率。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属于新的民事权利类型,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特征。“相对于以保护物质(能量)的归属和流转为主干的传统民事权利原则理念、规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有着太多的特殊性。”[23]传统民法设计的保护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制度和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创造和构筑符合知识产权特征和保护规律的特殊规则。首先,应更加全面地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内容,及时克服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应恰当地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应结合具体情况,使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既不能过短,也不易过长,而是长短适中。再次,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制度,如应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应探求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立法应及时吸收通过总结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归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将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内容及时、全面地规定于立法中而加以推广。(四)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注释:[1]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p13[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4]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5]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7]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8]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0]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p47-[11]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2]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p210[1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5]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6]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7]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8]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1]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2]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运用[J]法学研究,2005,(3)[2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P90-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Sherry (2003-09-05 15:34:06) 共有80条回复 前几天Philharmoniker说道“古典音乐的没落已是现实”,而我持反对意见,并说过“钻石”之类的东西,现在又要来说说自掌嘴巴的话了:从某种程度上看,古典音乐确有一些没落之相。别人怎样就不提了,只针对我自己,这颗钻石虽然让我无比珍惜,但近年来愈发象摆设藏品,而自己真正享用的却越来越少了。 想必这个坛子里大多数乐友都是忠实的古典乐迷,我曾经也自认为是,但如今却对此越来越怀疑了,因为我发现这样一个悲哀的事实,那就是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居然很少听古典音乐了(当然除了观看歌剧或芭蕾的DVD,但纯粹的听,几乎没有了)。当然是有一些特殊原因的,但是总体来说,我已经没有了以往那样的热情。在这里,首先要摆出一些以往我为什么认为自己是古典乐迷的理由: 记得大学时代曾经在广播里听到过这种乐友观点,那就是爱乐人所走过的“基本路线”问题,这条基本路线大致就是:港台流行-欧美流行-通俗摇滚-概念摇滚或称艺术摇滚-古典音乐。这里所说的爱乐人是指象我这样非科班出生,非爱乐家庭,未受过任何系统音乐教育的,在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自发成长起来的那批乐友。而我的爱乐轨迹基本上也正是遵循这条基本路线发展的,只除了我的起点是在欧美流行(因为父母是交谊舞迷,在儿时交谊舞曲基本由邓丽君的靡靡之音一统天下的情况下,听得太多而生反感并进而对所有港台流行心存偏见,似乎也在情理之中,不过现在看来,邓丽君的歌曲好象还是最具国粹的流行歌曲了)。自从进入了古典乐的殿堂以后,被其博大精深所折服,于是以往喜爱的各种流行渐渐淡出我的聆听范围,磁带收集也逐渐集中于古典范畴(事实上大三大四时购买的磁带基本上全是古典乐)。那时认为自己的爱乐之路算是到达终点站了。 毕业后开始工作的同时,也开始收集CD。那时盗版CD的质量似乎还不太好,而我家的CD机是娇气的日本进口机,所以一开始就买进口原版盘。因为收入少,只好平均每月一张两张的买,又因为代价高昂,只觉得古典音乐才配花这么大价钱(其实回头想想,在什么都强调原创性的当代,这种价值观似乎不可取,但门第观念一旦形成,轻易也是抹不掉的),所以现在家中那些原版进口CD基本上都是古典音乐,只除了少数几张苏联歌曲(俄人原唱)和一张Chieftains,因为买不到盗版。记得当时因为家乡所属中等城市,古典CD市场并不丰富,所以每次去上海都会大采购一番,直到口袋里仅剩回家的火车票钱。回家以后更是狂听不止,特别在母亲外出探亲数月,只剩我“独自在家”的期间,更是整天整夜地连续播放,最后使得我家那台CD机的光头不到一年就报废,然后又难以买到匹配的光头而因此引出很多麻烦等等,这都是后话了。那几年看电视也尽找关于古典音乐的节目,反正把无线、有线电视各台这方面的内容都搜了遍。而每当踏进书店,除了在音像柜前驻足之外,就直奔音乐书籍柜了。于是现在家中非小说类书除去各种工具书和专业书,几乎就是音乐类书了。并且我也曾认真订购阅读了几年的《爱乐》。 然后在前年,考上研究生,去了北京,又开始了学生的生活。没了工资,每月只得几百块的生活补贴,但我却开始逐步实施自己听音乐会的计划,这也是我多年的愿望,总觉得不能听音乐会是爱乐人最大的遗憾。当时适逢第三界北京国际音乐节,于是雀跃地赶在国庆前订了几场还有最低价票剩余的演出,因为没有BH家近剧院的便利,所以还是不敢斗牛,免得白跑一趟。勇敢心所说那场图卢兹/普拉松的拉威尔音乐会,我也在场,当然是在楼上。和勇敢心一样,并没有注意什么技术上的问题,反正是颇受现场的热烈气氛感染而激动无比。那场音乐会也是我极少数找到朋友同去的一次,我朋友当然也很兴奋,并且她那不懂音乐的先生最后居然也为波莱罗和全场的热烈情绪所感染,古典音乐能够普及至此也就足够了。在音乐节之后,我又继续我的计划,终于实现了在古典音乐领域的各种音乐形式都能到现场聆听的愿望。印象尤其深刻的是去年复活节前在音乐堂的那次合唱音乐会,上半场都是广为流传的圣咏弥撒,包括我最喜欢的那首九个声部的弥撒,真正的天籁之声,下半场是莫扎特的安魂曲,自是不用赘言。以往听这些宗教音乐,只是觉得好听,并没有太深入的感受,但是在这个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场合和氛围再来聆听,不知不觉就深入其中,被音乐所蕴涵的宗教精神所感动。难怪老外的教徒那么多,有这种音乐,有这种氛围,我也愿意信教啊! 为了省钱听音乐会,在北京一年,就没再买过进口的古典CD,不过碰巧所住大院外一小音像店主也是爱乐人,于是从他那里又买了不少,虽然是盗版或者洋垃圾,但其中的音乐也不乏珍品,比如拉赫马尼诺夫本人演奏和指挥的全套录音,以及卡鲁索演唱录音的全套。这些东东以及各种音乐会的门票、节目单和海报,基本上就是我在北京的收获。直到那时,我还可以自信地认为自己是忠实的古典乐迷。但,变化已经发生了。 我开始质疑自己古典乐迷的忠实性现在想来其实也应始于我去北京之时,因为要考虑负重问题,但又舍不得将那些代价高昂的古典CD盒盘分家,另外由于已经不习惯戴耳机听音乐,为了要能娱乐大众(就是未来的室友)所以随身携带的CD包里,主要都是盗版的精选古典,再就是一些以往买来却不听的早年曾喜爱的流行经典。于是那些精心收藏的古典CD,从此束之高搁,成为仅供观赏的摆设。 去年离开北京也就意味着离开了听音乐会的生活。在天津我住所的附近没发现什么好的卖古典CD场所(倒是发现D版DVD比北京便宜)。然后不久就在广播中找到了欧阳这个电影乐迷的节目,于是我的注意力开始大面积地转向电影音乐。其实早在北京,自从听了杨大林先生的节目之后,潜藏在我体内对于电影音乐的兴趣就已经被激发出来,只是当时有可靠的古典CD来源和音乐会的熏陶,这种兴趣还没有盖过我对于古典乐的爱好。而在人生地不熟的天津,我对于音乐方面的需求似乎只在欧阳的节目中才能得到满足(没有广播节目表,所以没发现小静老师的节目,而欧阳的节目也是在乱调台的过程中偶尔找到的)。欧阳节目里音乐的种类比较繁杂,但我发现自己对于音乐的口味事实上也是很杂的,就象大学时代,南京广播里所有的音乐节目中,我最喜欢的不是纯古典节目,也不是纯流行节目,而是那档什么都夹杂一些,古典,摇滚,爵士,乡村等等兼容并蓄的节目。此时欧阳节目中对于电影音乐的侧重,就把我的这种杂趣完全调动起来,开始沉迷于电影原声。电影音乐就是一类包含各种音乐形式的杂合体,而仔细想想,电影音乐才应该算我接触最早的音乐吧(我姐姐是外国电影爱好者,所以从我记事起就跟着她一起看外国片),因此我如今迷上电影音乐也是有渊源的啊! 而促使我开始收集电影原声又是另一个契机,那就是知晓了电影乐界的一位大师--埃尼奥莫里康内(Ennio Morricone)。虽然这位老先生的一些作品我早已熟悉,并且对我而言是说到电影音乐必定会想起的那种(《天堂电影院》、《赏金杀手》、《美国往事》、《1900的传奇》,可见对我的影响之深),但知道他的大名还是这两年的事。对于他音乐的喜爱使我早已不满足于仅在电影中听到,但因为早先大陆电影原声市场根本就没有,我也只有平时根据记忆自己哼哼的份,这大概也解释了我为什么早没成为电影音乐迷,因为没有资源供我收藏,我想没有几个人成为古典乐迷却不同时成为收藏者的吧。而此时对于这位大师的景仰之情已彻底燃起了我对其音乐收藏的欲望。但是现实是残酷的,国内的电影原声市场虽然已经在音像店里占了小小一角,却仍然十分贫乏,或许能找到象JOHN WILLIAMS这样的好来坞大牌的一些作品,但主要在欧洲电影领域活动的莫里康内的作品,几乎为零。要知道各位古典乐迷或许为搜寻某某作品的什么版本而苦恼,但至少这部作品的其他版本在国内多半还可以找到,就是说你好歹还有得听,而摆在我面前的问题是,在我力所能及的范围,根本就没得听,这对于一个乐迷来说是怎样一种折磨啊!于是我只好转向互联网,国内网站基本一无所获,而老外的知识产权意识很浓,所以很少有免费下载的好事(即使想付费下载,俺没有国际信用卡也是无可奈何:()。不过倒是找到了一个他的乐迷建立的BBS,于是上去诉了一番苦,没想到就此得到国外乐迷的同情和热心帮助,复制了一大批他们的收藏给我寄来。从此我就其乐融融地陶醉在MORRICONE的音乐海洋中(这是位非常多产的作曲家,所以以海洋形容也不为过)。同时,我也渐渐关注起其他优秀的电影配乐家,开始熟悉JOHN BARRY,MAURICE JARRE,VANGELIS,ZBIGNIEW PREISNER 先后两次香港之行,我的收获也迥然不同,第一次在前年,拿下了一堆环球“古典之最”廉价版(每张价钱要比国内便宜近20元),补充了许多我一直想要的曲目;而今年的收获就是清一色的电影音乐了。自从迷上电影音乐,我基本没再买过古典CD,也几乎没再特意听古典音乐了(当然有时在电影里听到也还是很享受的)。原因很简单,电影音乐的宝库同样丰富,并且还在不断增加之中,我犹如落入另一个万花筒,根本目不暇接,原先对于古典音乐的那种热情如今转移到了电影音乐上。不过,收藏电影音乐目前在国内要比古典困难许多,无论正版盗版,可供选择的都很少。好在找到一个不错的P to P软件,可以和世界各地的电影音乐爱好者交换MP3,这段时间成天忙着下载和聆听。 如果说前些年是我在古典音乐领域的求知阶段,那么今后几年就应该是我在电影音乐领域的求知阶段了。当然了,我很明白自己对古典音乐也只是略知皮毛而已,我的欣赏口味按照某菜单的说法是一种很不好的音乐美学标准,但没办法,我就是偏爱旋律性的东西,所以如果要在老柴和贝多芬之间作选择的话,我还是会和若干年前一样选择老柴。当初开始喜欢古典音乐无非就是因为管弦乐的音色和声更加丰富多采,而歌剧演唱的感情力度更加强烈。阿萨兄以前在这里发表的“享受”观点对我真是很受用,我就是一个无可救药的享乐主义者,听了几年古典音乐,也认真学习了几年,但一旦要往深里钻,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我便开始打退堂鼓,就象我的专业一样,交叉边缘学科,什么都沾点边,又什么都不深入,所以至今还停留在感官享受上,原以为到了爱乐的终点站,结果没往延长线上走,却又被外面的花花世界吸引得走回头路,什么精神的愉悦和灵魂的提升我大概是没份了。 不过,对于这个现实我自己并不沮丧就是了,反而一如既往地享受着爱乐的乐趣(只除了现在不敢称自己为古典乐迷而已)。如果说我并没有向着神经元的轴突前进去体会终极的乐趣,那我就是在树突间倘徉,没有深入,但仍然五彩缤纷,自觉一样的幸福。古典音乐之于我,也并没有真正没落,在我心中仍然有它的一片净土,DVD照样买(虽然现在似乎没有多少时间去静心欣赏,但好歹以后退休总会有吧,只但愿D版的寿命能比我长一点^o^),音乐会也仍然要找机会听(如今这可能是我唯一能专心欣赏大部头作品的场合了),一些熟悉的曲目,也常常会在心里重现,就象Andy在Shawshanks监狱里说的那样:MOZART在我的心中! -------------------------------------------------------------------------------- 阿萨 (2003-09-05 16:43:15) N1 古典音乐已经没落的说法我看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说法!至少在国内不适用。可能是国内一些报刊登载的文章一说到古典音乐就盲目引用外来情报,说什么已经没落了。这种不调查取证的文章会给人一种错误的导向,中国读者会把外国发生的现象往自己身上安。国内的音像市场够丰富的了吧,至少比起10几年前要多了好几位数,练琴的孩子更多了吧,现场演出也大大增加了吧,整体趋势肯定是呈上升曲线,这怎么能说是没落呢?更何况国外是不是真没落了也很不好说,怎么算的?还有哪些没算进去的,统计学里的学问大了,人家的危机意识比较强倒是真的。 再说市场,美国大片为什么不遗余力要打入中国,就算盗版再多,还是有人去电影院,中国的市场基数太大了,哪怕只占不大的份额,数目也是惊人的。古典音乐的市场也是同理。目前中国音像市场没有完善的统一规划管理是比较麻烦的事,对今后的发展会不利。但对老百姓来说,这些都没有太大关系。 我看光靠打口盘洋垃圾,培养一批固定的中国爱乐人已经绰绰有余。说明我们确实在增长,但还是没人家多,根本无法导出古典音乐已经没落的结论
ji nian ji
只要是跟俄罗斯或者俄语有关的什么都可以,甚至沾一点点边都可以。
对民族艺术失落的反思 摘要:近些年,“国际化”、“与国际接轨”的说法十分时髦,最雄辩的原因莫过于世界已经全球化。各国民族艺术的交流与融合也在不断加强,外国文化的影响似乎已经已经渗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才会有我们当代绘画的创作背景已经变成了 “国际化”的说法。似乎所有的中国画家作画时都要以“国际”作为背景。在这种思潮影响下,中国的民族艺术逐渐被人们冷落,本文将阐述一些对中国现代艺术发展中出现的崇尚“西化”思潮的评判与反思。 关键词:民族艺术 国际化 评判与反思 前言 20世纪对于中国来讲是一个特殊的时期,我们的传统文化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和伤害。中国绘画的发展尽管取得了很大胜利但也遍体鳞伤。我们的传统民族艺术受到了外来艺术的侵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端正态度,在吸收外来先进艺术的同时也要保护好我们的民族艺术。 一、民族艺术的失落 世界上有许多民族,不同民族的艺术之花有着不同的色彩与芳香,随着时代的发展,各民族艺术也在不断的互相影响与融合。面对外来艺术,尤其是西方艺术的融入,我国部分人产生了错误的观点,是我国民族艺术受到冲击,对我国艺术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一)“ 85思潮”的躁动 85思潮,是指1980年代中期中国大陆出现的一种美术思潮。当时的青年不满于当时美术的左倾路线,厌烦了苏联(俄国)的美术窠臼,厌烦了传统文化里的一些价值观,试图从西方现代艺术中寻找新的血液,从而引发的全国范围内的艺术新潮。 对于这场思潮,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它给中国美术界带来了新的生机、新的气象与新的文化景观。同时,它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美术界多元化与参与国际对话的局面;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场思潮没有立足于本土文化,甚至是一个“全盘西化”的运动。总的来说,八五思潮是一次激烈的反传统的运动,它是在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深层危机感中产生的。它对当代的美术甚至电影、音乐等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二) 中国绘画的过度西化 受“85思潮”的影响,中国当代绘画艺术存在的问题很多,如摹仿性太强,创造性太少,西方性太强,民族性太少,形式追求太强,思想内涵太少等等。从二十世纪上半叶,我们就视西方现代艺术为中国艺术“现代”与否的标准。今天,仍然有部分人视西方当代艺术为中国艺术“当代”与否的标准。他们在进行绘画创作时,过分强调向西方学习,而对传统民族文化继承不够。他们受西方后现代艺术的影响,否定传统,否定过去,视西方艺术为“世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认为西方的就是世界的,认为中国传统的,民族的,就是“封建”、“落后”、“保守”的。 二、正确对待各民族艺术 我们的确曾经落后过,的确曾经对中国绘画艺术的创新发展失望过,但经过前辈们的不懈努力,我们不再落后,在中华民族重新崛起的今天,不论是艺术发展,还是政治地位、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我国都达到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崭新高度。此时的我们,应该端正对本民族艺术和外来民族艺术的态度。 一个民族的艺术在吸取外来艺术的营养时,要经历一个过程:第一步是把外来艺术原封不动的“拿来”;第二步是鉴别外来艺术的精华与糟粕,吸取精华,抛弃糟粕;第三步是把外来艺术与本民族的艺术有机的结合起来。也就是说, 对于外来文化的态度,我们应当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要盲从,也不要排外。当然,对于传统的民族文化,我们应该革新与发展,并不是一味的继承。我们对待他的态度应与外来文化一样,随着时代的变迁,我们要摒弃那些保守的、不符合现代审美需求的文化,继承和发展那些具有我们民族精神,能够给人以教育和启发的文化。然后再把本民族的先进艺术文化同外来文化的“精华”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不断的促进艺术的创新与发展。 三、正确认识民族艺术和世界艺术 当代艺术喜欢强调”世界性“和”国际性“,而特别忌讳谈民族性。 但是,什么是民族艺术?什么是世界艺术?民族艺术与世界艺术的关系又是什么?这些问题,大家都了解吗? 其实,民族艺术并不是指艺术作品中所反映的生活内容要具有民族特征,而是能表达出我们的民族精神,民族精神是民族艺术的核心与灵魂。而世界艺术,并不是凌驾于民族艺术之上的一种独立存在的艺术,他是民族艺术的一种。关于二者的关系,它们是既有差别又有联系的。他们的联系就在于:凡是世界的,都是民族的,离开民族的,就没有世界的。而它们的差别就在于:并非一切民族的都是世界的。只有深刻的表现“人的一般性”和人类的共同美、真实的反映社会发展趋势和时代精神的民族艺术才有可能成为世界各民族所共赏的艺术。所以说,我国的民族艺术也存在世界艺术,而西方艺术也并非都是世界艺术。 而且,各民族艺术走向国际不就是与世界交流吗?不就是“国际化”吗?只要是互通有无的平等的交流,对世界各民族无疑都会有好处。在互通有无、取长补短的交流中,各民族的艺术都会发生有益的变化,亦如南亚佛教艺术之于中国,亚非艺术之于欧洲一样。但在此种交流中,心态应当正常,应当平等,是互通有无,而不是趋炎附势,更不是完全的被同化。当年林语堂应邀去美国介绍中国文化,就堂堂正正,优雅平和,把地道的五千年中国文化深入浅出地介绍给异邦,致使美国掀起了一阵中国热。这与今天国人对欧美的趋同心态可是大相径庭。所以,所有国家(不论大小)的艺术都是平等的关系,我们也应摆平心态。 四、结束语 世界各国的民族艺术都具有差别性和独特性,都有其长处和短处。如今的全球化越来越明显,各民族艺术的相互影响与融合也在不断加大,因此,任何一个民族的艺术都要取它民族艺术之长,补己民族艺术之短,不要盲目排外,也不要被其同化,从而不断促进本民族艺术的发展。
瞎编啊
写作思路:以艺术设计为主题,突出设计的发展和变化,结合感悟。正文:对民族艺术失落的反思:摘要:近些年,“国际化”、“与国际接轨”的说法十分时髦,最雄辩的原因莫过于世界已经全球化。各国民族艺术的交流与融合也在不断加强,外国文化的影响似乎已经已经渗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才会有我们当代绘画的创作背景已经变成了“国际化”的说法。似乎所有的中国画家作画时都要以“国际”作为背景。在这种思潮影响下,中国的民族艺术逐渐被人们冷落,本文将阐述一些对中国现代艺术发展中出现的崇尚“西化”思潮的评判与反思。关键词:民族艺术国际化评判与反思前言20世纪对于中国来讲是一个特殊的时期,我们的传统文化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和伤害。中国绘画的发展尽管取得了很大胜利但也遍体鳞伤。我们的传统民族艺术受到了外来艺术的侵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端正态度,在吸收外来先进艺术的同时也要保护好我们的民族艺术。民族艺术的失落世界上有许多民族,不同民族的艺术之花有着不同的色彩与芳香,随着时代的发展,各民族艺术也在不断的互相影响与融合。面对外来艺术,尤其是西方艺术的融入,我国部分人产生了错误的观点,是我国民族艺术受到冲击,对我国艺术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85思潮”的躁动85思潮,是指1980年代中期中国大陆出现的一种美术思潮。当时的青年不满于当时美术的左倾路线,厌烦了苏联(俄国)的美术窠臼,厌烦了传统文化里的一些价值观,试图从西方现代艺术中寻找新的血液,从而引发的全国范围内的艺术新潮。对于这场思潮,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它给中国美术界带来了新的生机、新的气象与新的文化景观。同时,它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美术界多元化与参与国际对话的局面;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场思潮没有立足于本土文化,甚至是一个“全盘西化”的运动。总的来说,八五思潮是一次激烈的反传统的运动,它是在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深层危机感中产生的。它对当代的美术甚至电影、音乐等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中国绘画的过度西化受“85思潮”的影响,中国当代绘画艺术存在的问题很多,如摹仿性太强,创造性太少,西方性太强,民族性太少,形式追求太强,思想内涵太少等等。从二十世纪上半叶,我们就视西方现代艺术为中国艺术“现代”与否的标准。今天,仍然有部分人视西方当代艺术为中国艺术“当代”与否的标准。他们在进行绘画创作时,过分强调向西方学习,而对传统民族文化继承不够。他们受西方后现代艺术的影响,否定传统,否定过去,视西方艺术为“世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认为西方的就是世界的,认为中国传统的,民族的,就是“封建”、“落后”、“保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