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就是最不科学的东西,科学常常被科学推翻!不要相信科学,相信科学就是最不科学的!过去的某些科学理论被现在的科学理论推翻,现在的科学理论也会被未来的再推翻。你说科学真的科学吗?真的值得相信吗?
国家保密科学技术研究所建所以来取得100余项科研成果,开发出20多项保密技术产品,制定了20余项国家保密标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取得3项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获得中央办公厅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二等奖10项和三等奖11项。成果展示---工程研究所承担并完成了一些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一些国家重要涉密信息系统的工程建设成果展示---产品研究所研究开发了一系列保密技术产品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机要文件交换自动化管理系统VIP微机视频信息保护机VCR微机视频信息检查接收系统TLT电话线路测试仪内部网保密网关Internet信息保密检查搜索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安全隔离与信息单向传输系统涉密信息系统保密检查工具涉密文件防非授权携带报警系统成果展示---软课题国家“863”计划研究所承担并完成了一些电磁泄漏发射检查与防范研究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信息设备交叉调制电磁泄漏发射技术研究”国务院信息办项目信息资源的安全与保密《电子政务保密管理指南》制定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信息安全标准化体系与国际信息安全标准跟踪研究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标准框架及相关标准研究国家保密局项目《国家保密局1998-2000年科研规划》制定《国家保密局“十五”保密技术科研规划》制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制定国际窃密与保密技术现状和发展动向的分析研究报告涉密网络相关技术应用研究计算机磁介质存贮信息消除理论分析和消除技术研究
第一条 管理范围 委机关各厅、司、局、室,机关党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委属单位)创办的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的正式期刊和内部准印证期刊。第二条 方针 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科技、出版政策和法规。第三条 办刊条件 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2.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专职编辑人员,季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此外,还要配备必要的编务人员。 3.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和必要的经费及物质条件。第四条 管理职责 1.各主办单位应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期刊管理工作,负责对期刊进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技术上、保密工作等方面严格把关。 2.主办单位每年要对期刊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审读,并写出审读报告,送交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 3.国家科委各级行政部门主办的期刊、报纸,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以编辑部的名义开展工作。报刊内不得出现“国家科委主办或主管”的字样。主办单位应对各自主办的报刊严格管理,监督报刊编辑部不得擅自以主办单位、更不得以国家科委名义开展活动。第五条 合作办刊 1.如确有必要,委属单位可与外单位合作办刊。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由委外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2.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编辑部的管理。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委内主办单位原则上应有专人参与期刊的编辑、管理工作,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期刊的监督把关,不得仅派“挂名”编委。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具体承担科技期刊的管理职能。 2.创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写出申请报告,送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填写《科学技术期刊申请表》,经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创办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向科技信息司提出申请,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厅审批。 4.已办期刊变更刊名、文种、登记地、增刊等事项,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5.每年5月、12月集中两次办理申报手续。第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楼上的,我借鉴下先。O(∩_∩)O哈哈~楼主,握手哈。同病相怜
第一;专利申请,可以是自己申请也可以通过公司(包括外企),一项发明必须由发明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才能取得专利权;第二; 如果你是利用公司的资源研发的专利技术那就属于职务专利了,这个是归公司所有的,一定要保留证据,这样才能获得公司奖励。第三;专利申报和专利应用其实不是一回事。如果你已有专利,想通过外企应用获利的话,估计需要第三方代理公司介入还保证公平。只是你需要权衡下,你的付出(时间/金钱)和收益是否划算。第四: 如果个人申请专利,申请费用会比公司申报便宜一点。但年费方面还是需要的。你可以去咨询下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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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必须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科学技术的核心秘密,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密切协同的管理制度。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市国家保密工作局的业务指导下,主管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工作;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县、区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主管本县、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凡经国家批准的发明项目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具有国家先进水平及属于我国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等项目; (二)未公开发表的对科学技术及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理论、新发现、新设想,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保密专利、产品的技术资料等; (三)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其专利的仍需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包括为国防、军工配套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的关键内容及我国独有的传统技术诀窍、配方和传统的工艺技术; (四)在引进、仿制中技术上有所突破、创新的科技成果,从国外引进的按合同规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资料和进口的禁运设备; (五)通过各种秘密渠道获取的国外及省、市外尚未公布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等及其提供者的情况; (六)列为国家重点的科研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和科技人员及其经费等情况; (七)国家和省、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的科技统计分析资料及科技档案; (八)我国特有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农、林、牧、渔、微生物、药物等珍贵动、植物资源的技术资料和尚未鉴定定名的标本; (九)可能在国外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仿制、复制品; (十)贮存科技保密项目数据的电子计算机软件; (十一)其它科技保密事项。第六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科技保密项目、国家特有的发明创造、具有民办先进水平的技术诀窍或核心技术、国防、军工尖端技术等,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列为绝密级。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较大经济利益的科技保密项目、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及有国际竞争力的保密专利、重大成果等,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受到较大损失的,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和机密,对发展科学技术有较大作用,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涉及国防、军工常规制造装备或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的技术成果、工艺配方、图纸、资料等,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列为秘密级。第七条 划定科技保密项目密级的程序和权限: (一)科学技术项目的密级由项目完成单位提出建议,报主管部门初审; (二)绝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科委审定,省科委复审,报国家科委审批; (三)机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市科委复审,报省科委审批; (四)秘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共同审批; (五)科技项目的密级随项目下达的,按下达的密级执行; (六)部属、省属驻郑且归我市代管的单位,其科技项目的密级划定,按其隶属关系报批,同时抄报市科委备案。第八条 凡在国外已不保密或已失去先进性的科技保密项目,应及时解密或降低密级;发现原来未列为保密项目而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划入保密范围并确定合适的密级;原定密级偏低的要求及时升密。解密、降密和升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专利或技术协议、合同等承担的保密项目的解密、降密和升密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科技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 绝密级的科技资料,限于指定的需要直接使用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机密级的科技资料,限于需要直接使用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秘密级的科技资料,需要使用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 使用科技保密资料的单位和人员,应经上级批准并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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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内容有公司的研发机密,创新机密,还有一些客户的资料,公司的核心机密,公司的竞争伙伴公司的信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一些消息,企业的一些专利技术等等,如果是生产企业,也包括生产的工艺,购买的渠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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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属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及流程、配方、样品、数据等。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密措施是: (一)企业对技术秘密明确划定密级和范围,并将该技术秘密的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 (二)企业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及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经签名确认; (三)企业对技术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和保护手段。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工作。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秘密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进行规范化管理。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按涉密的程度,确定不同的保密等级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泄露技术秘密。第八条 不同企业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企业所有,无论时间先后,均享有使用或转让该技术的权利。 企业自行开发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项目,应当在立项时确定是否需要保密。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成熟程度、潜在价值和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 (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加盖技术秘密标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 (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在其存储介质和电子文档中设立明确的保密标志。 对于不易标识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用保密义务人能够理解的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以及保密期限如有变更,应当在原件上作出明显标志并及时通知保密义务人。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岗位和密级与员工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或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关企业的技术秘密保密条款。第十二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以根据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与合同另一方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或与之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 当事人不得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擅自披露企业技术秘密,因该合同取得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不得保留复制品。第十三条 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密内容与范围; (二)保密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该企业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的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五条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可根据员工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十七条 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双方也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一)企业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死亡的; (三)企业终止的; (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分为多种:1,专利研发人员与雇佣公司的保密协议2,美术版权与合同公司的保密协议3,软件研发人员与公司签的保密协议4,甲方公司于代理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无外乎是保证智力成果的研发技术、版权、专用权等不被告诉他人及权利关系人。望采纳
项目保密协议甲方:天津容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郝建朝保密项目:就申报天津市种业科技重大专项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麦草秸秆制备一次性环保餐具技术研究》项目组成员: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订立本保密协议。第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3、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1、乙方同意严格控制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乙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乙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2、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3、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4、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素、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5、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6、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7、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秘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8、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9、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公司报告。第三条、乙方的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1、乙方只能为下述目的而使用专有信息:使用目的:经由甲方同意后,发表相关论文。2、除乙方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例外情况1、乙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1)有书面材料证明,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2)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乙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3)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乙方之外的他方公开;4)有书面材料证明,乙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2、如果乙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乙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乙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第五条、保密信息的交回1、当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印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信息的文件。2、没有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第六条、否认许可除非甲方明确地授权,乙方不能认为甲方授予其包含该保密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第七条、保密期限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不超过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罚款;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见本条第(3)款所列。3、本条第2款所述损失赔偿包括: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1套产品利润所得之积;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A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为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就该项目商业秘密已发生的投资费用的1%作为损失赔偿额;C、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d、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权利;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办法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第十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本协议自双方然字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而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解决。第十一条、其他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3、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