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还真不清楚
那个两年工作经验其实挺简单的,你其实可以不用刻意去工作,等你的工作年限和毕业证上的毕业日期合的上就行了。举个例子,比如你是今年7月份拿的毕业证(毕业证上的日期是7月X日),那么等你到2013年7月你就可以报考限两年工作经验的公务员了,工作证明你随便找个公司盖个他们的章就行了,到时如果进入资格审查你带去就OK了,挺简单的。还有问题吗?
呵呵,一般离开学校参加工作后,就基本很难有精力考研了,我刚离开学校参加工作是有和你一样的想法,我身边也有好多朋友这么想,甚至买好书报了辅导班,复习了一段时间,最后还是放弃了,其实你好好工作积累经验一样能成功,政策是不断发生变化的,现在谁也不清楚享受的是什么优惠政策
其实国家所谓的限制并不是死的,要根据各地方政府、各机关单位部门的招考计划来定的。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实际招考的要求 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其实国家所谓的限制并不是死的,要根据各地方政府、各机关单位部门的招考计划来定的。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实际招考的要求 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可以离职的,打辞职报告!!!优惠政策是你必须工作满合同3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之类有优惠政策!!
一楼答的很全面。具体到每次考试情况不一样,要求不一样。这个不必担心,只要把自己的复习搞好就行了。
作为员工都有辞职的权利,但受合同的约束,具体你要咨询你的人事部门,还要遵守你们的约定。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要求,到2012年,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也就是说,2012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除部分特殊职位外,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市级及以下机关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这是中央加强党政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来源结构和经历结构做出的重要决策。这项措施, 有利于建立来自基层一线党政干部培养选拔链,也有利于体现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干部到基层培养,干部在基层成长,干部从基层选拔的用人方针。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其实国家所谓的限制并不是死的,要根据各地方政府、各机关单位部门的招考计划来定的。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实际招考的要求 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呵呵,还真不清楚
按中央要求,到2012年,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并建立健全从村(居)党支部书记、大学生“村官”和工人、农民等基层一线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制度。 也就是说,从2012年始,应届生基本没有报考中央和省考公务员的机会。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要求,到2012年,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也就是说,2012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除部分特殊职位外,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市级及以下机关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这是中央加强党政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来源结构和经历结构做出的重要决策。这项措施, 有利于建立来自基层一线党政干部培养选拔链,也有利于体现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干部到基层培养,干部在基层成长,干部从基层选拔的用人方针。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2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