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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中专利检索分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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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中专利检索分析的目的

在申请专利前进行专利检索,目的当然是要避免当前已经存在与自己想要申请的专利雷同的专利技术或内容。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专利申请肯定不能通过审核。如果不是申请专利而进行检索,那么检索专利的目的就不好说了,比如查看专利内容之类的。

专利检索有两个作用1、在申请专利前检索,能避免自己的专业的技术或内容与别的专利雷同,能提升专利申请的成功率2、检索市场上类似的专利,可以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进升级,提升自己产品的核心技术能力

中文专利检索,先交检索费。目的:1、初步确认申请内容在中文专利中的新颖性发明专利经检索后并不保证授予专利权,主要是找贴近本发明的已有技术文献。

专利技术转移转化题目

1、项目立项与评估在项目立项之初,需要经由多方面的综合评估才能确立某个技术转移项目的启动。技术转移并不是简单地为了引进新的技术和产品而发生的,最终还要服务于企业的核心价值和总体战略布局。在制定新产品的策略时,市场部门应对产品进行中长期市场预测,工厂与财务部门进行产能、技术可行性评估与投资计划,销售部门进行定价评估,财务部门对成本及回报做出预测,环安卫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决策者进行风险评估等。2 项目团队的组建与选择团队及团队成员作为技术转移工作中的“执行者”也是风险分析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一般应由转移方(研发部门)和接收方(生产系统)共同组建技术转移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应由接收方担任。转移小组的构成应一般包括:研究开发部门(转移方)、生产部门(接收方)、质量部门(接收方)、工程部(如适用)(接收方)等。同时在组建项目组的前期,对于人员的选择应该有企业自己的标准,并通过逐渐地摸索,能够把人员的选择标准确定下来,尽可能把完成后就解散的项目组通过人员选拔标准“稳定”下来。3 技术转移相关法规的准备工作在技术转移之初,法规事务部门就应该尽早介入,剖析法规中的问题和可行性,要在整个项目的早期就明确法规要求,透彻了解其对产品技术转移的影响从而制定实施方案和产品注册方案。

给您提供一些(转载)参考资料: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中国科学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或“中心”)的指导思想是:遵照新时期院方针,面向国家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用全院研究机构的科研、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并通过加强与其它分院和转移中心的合作,推动研究所的科技、人才、信息等资源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结合,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与社会各种资源的结合,借助产业孵化、院地合作等平台,组织、指导、促进中科院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形成技术成果持续再生、开放流动和有效转化的技术转移新机制。第二条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任务:(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二)为研究所和企业提供综合服务;(三)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四)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五)组织与协调集成项目。第三条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工作要求:(一)以市场需求、企业需求为工作目标;(二)按中介机构方式运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技术转移中心的有效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三)面向全院相关领域研究所,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优势和科技资源,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积累成功的经验;(四)加快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第二章中心组织架构第四条中科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应借鉴国外科研机构和大学的技术转移公室、国立技术转移中心、专业性管理咨询公司以及国内其它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有效可行的方式,探索适合国情与院所实际的新模式。中心按照不以赢利为根本目标、半官方市场(中心与公司并存)、单元动态联合的中介机构方式运行。发挥群体优势,体现综合功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优势,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注重突出技术、领域和区域特色。由分院牵头成立技术转移中心理事会,下设上海中科国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发掘现有机构的人力资源,经过调配、整合,组建中心综合公室,并辅以知识产权部和数个专业部。第五条中心理事会:是中心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第六条技术转移中心设在中科院上海分院。第七条综合公室:组织协调院地合作与共建分支机构,环境分析调研、政策研究,成果和技术鉴定、合同认定等。第八条知识产权部:专利及新科技成果跟踪与分析、代理专利权申请;协助或受托代理专利权转让、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并协调相关事务。第九条专业部:由中心或相关研究所的指定部门组成。开展技术营销,技术咨询、评估,商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推介等。第十条人员配置:转移中心的工作由专职人员组成,并聘用若干名科技管理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等。第三章中心分支机构第十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浙、闽、苏等上海周边地区的科技合作,以联盟化、制度化地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心将有选择地在这些地区建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中心分支机构的建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并提供相应优惠政策;(二)同意中心章程和实施细则所明确的工作目标与任务,与中心保持一致;(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公设施;(四)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中心派人员兼职并参加领导班子);(五)有运行经费(一般不低于20万元/每年);(六)有项目转移的配套资金和适量的风险投资能力。分支机构实行企业会员制,由中心综合公室统一管理。建立独立法人的中心分支机构必须由中心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四章中心运作模式第十二条中心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实施工作,一方面是按照科学院对上海分院院地合作的重点地区浙江、上海、江苏、福建为切入点,与现有的共建科技园区、骨干企业结成技术转移的战略同盟,形成规模化的技术转移和应用;另一方面是运用市场行为的新机制,不受地域限制,根据立足上海,面向华东,辐射全国,瞄准国际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规模总量和质的提升方面来发展与企业的技术转移。力图把握技术转移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要素,探索建立“组织、技术、资金”三个平台的技术转移运行模式。第十三条组织平台为了推动技术转移的多样化、规模化发展,将探索建立产学研协作联盟的会员制。会员制是建立起一种研究所与企业及企业间的协同创新机制,与会员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深层次合作关系,其主要作用,一是利用研究所已有科技资源为企业解决共性技术难题,实现企业间的协同与若干技术的资源共享,相应提升整个相关企业群的技术水准;二是形成技术创新和转移的规模效应,避免企业低水平重复技术开发,降低企业使用先进技术的门槛和成本;三是帮助企业提高技术转移的吸收能力和应用水平,包括技术培训,使企业切实掌握高技术应用的能力。目前拟建立三种模式的会员制。(一)行业会员:主要围绕是行业的若干共性技术需求,建立行业技术转移联盟,例如,上海光电子科技产业发展基地。(二)区域会员:重点开展与重点区域的科研合作,以联盟化、制度化地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例如建立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现初步考虑建立:杭州、宁波、苏州、温州、宜兴分中心),以及在这些地区与科学院联合成立的科技园(杭州、金华)等。中心将重点以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进行合作,为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三)企业会员:以研究所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今后的重点仍是要加强与企业共建研究中心的工作,形成的与企业紧密合作的研发基地。第十四条技术平台技术转移来源于研究所源源不断的技术支持,需要搭建以科学院技术、人才和社会资源为依托的技术平台,形成技术成果的持续再生、开放流动和有效转化。(一)技术项目资源:A:储备全院众多具有创新意义和产业化前景的技术和项目。B:联合上海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的科技成果。C:联合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公室的信息资源(每年有几千项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项目)。(二)科技人才资源:技术转移需要多学科协作人力资源的有力支持,科学院汇集了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和大批优秀科技人才,具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已形成了对企业技术转移的有效支撑。(三)国际合作资源:科学院与国外有关科研机构学术和技术交流频繁,中心将逐步与国外著名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合作,有助于掌握最新的高技术动态,也有助于国内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转化为国内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能力。第十五条资金平台技术转移是一个技术与资本结合的过程。为此,必须按市场化的运作吸收社会资金,构建促进技术成长和创业的资金平台。该平台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一)投资公司:畅通社会资金和院所技术嫁接的渠道,形成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特殊模式,由院所提供创新成果,投资公司投入资金进行中试孵化,孵化成功后,将技术成果整体转让给企业。(二)争取政府提供的各类资金,例如国家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上海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以帮助研究所和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加快产业化过程。(三)地方政府提供的“种子资金”,现已有宁波、杭州、金华等地每年向科学院提供“种子资金”,中心将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将这批基金落实到当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过程中去。第五章项目管理及分配机制第十六条项目的来源中心的项目来源主要分为三类,根据项目的不同来源渠道,实施不同的管理法。(一)由中心组织实施,经费直接来自于国家、地方政府、科学院、企业的项目称为一类项目;(二)由理事单位提供信息、以中心出面协调组织并落实经费的项目称为二类项目;(三)由中介方(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信息,由中心出面组织协调的项目称为三类项目。第十七条项目承担方的责、权、利中心在各理事会员单位设立专业部。各专业部接受中心的统筹管理,负责相关领域的业务工作并具体承接实施各项目或分项目任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一)由中心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心有权据实提出并确立项目总体单位和其它参加单位。项目实施由总体单位和参加单位共同完成。中心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组织、检查。其落实、计划、组织、协调责任由中心承担,具体的责、权、利应在与总体单位及各方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明确;(二)总体单位是指完成项目任务指标50%以上或主要任务承担者的会员单位。总体单位的职责是:协助中心对项目实施管理、检查、验收;负责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节点安排,任务分工;按照《项目协议书》的要求,按时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协助、配合中心对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总体单位应对项目的进展承担责任,并拥有其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总体单位与各方的责、权、利应在分签的《项目协议书》中具体明确。(三)参加单位是指参与项目研发和实施的所有单位,参加单位的职责是:接受中心和总体单位的指导和检查;按照计划要求,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项目任务;支持配合中心的其他工作。参加单位具体的责、权、利应在与总体单位所签的《项目协议书》中明确。第十八条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一)项目的洽谈阶段:一类项目:中心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技术专家针对需求单位的要求,与甲方(技术需求方)进行谈判,与此同时,中心据实确立技术攻关总体单位,并提出相关参加单位;二类项目:由理事单位提供信息并参加项目实施,且需要中心出面协调、组织的项目,中心要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与提供信息的理事单位共同联合相关技术持有方进入洽谈阶段,同时确定总体单位,并由总体单位负责具体参加单位的项目运作。三类项目:由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并由中心组织协调的项目。中介方按法规定比例提取中介费。(二)项目签约阶段:因中心为整体组织牵头单位,具有一定的责任,但技术成果拥有者为完成项目的总体单位,故项目签约方为总体单位签字盖章生效。(三)项目的实施阶段:中心为整体组织的牵头单位,有责任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必要的抽查,按时向中心理事会通报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沟通上、下渠道,交流信息和经验。项目主要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向中心理事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接受中心理事会和全体会员的检查、质询。中心出面协调、组织、汇集各会员单位的科技优势,进行攻关,具体管理方面由总体单位执行,并保证任务的完成。中心将不定期地询问、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向理事会通报。凡纳入中心的项目,各单位应对项目加强管理,确保该项目按计划完成。完成项目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合同法》执行和管理,及时对技术合同进行认证和登记。中心将针对重点项目采取有效形式加以宣传,扩大影响,并视情况组织跨地区或全国范围的交流推广,使其产生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第六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经费管理原则:项目经费按“谁签约,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由中心牵头并以中心名义组织实施的项目,其经费原则上由中心分配调拨。中心将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合理分配,面向全体理事单位和社会公开竞标,确立项目的实施单位,各实施单位要按“专款专用”原则进行支配管理。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法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第二十条中心对经费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有效合理。所有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接受中心的财务监督。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费的提取规定:(一)由中心接题并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心按不高于合同额的5%提取管理费(具体比例可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另行商定,下同)。(二)由理事单位提供的项目信息,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完成的项目,中心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提取管理费。第二十二条对中介人提取中介费的规定:经中介实现的以中心出面组织签订的横向技术合同项目,合同款到达帐号后,可提取不高于到款额的5%或其他事前与中心商定数额的中介费发给中介人。中心鼓励院内外人士、团体及各方中介,积极与中心联络,推动我院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二十三条中心每年从管理费中提取不高于30%的费用作为奖励基金,以奖励对中心作出贡献的人员(包括全体理事会成员)。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等而被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追回并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第二十五条对项目完成、中止等内容的规定:对按预期目标完成了的项目,结余经费留归各参加项目实施单位,各参加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和支配权;对未按项目合同执行的项目,中心有权冻结项目经费支出,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解除经费冻结;项目因故中止,项目负责人须配合中心财务部门及时清理经费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中心综合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清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中心理事会。第二十六条中心要求各承担项目的会员单位,严格按照与技术需求方所签署的技术合同条款履约。中心及会员单位均以技术需求方的项目验收、认证为标准。第二十七条中心财务接受中科院上海分院、中心监事会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中心综合公室负责解释。

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1、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人作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2、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3、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授权人作为让与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技术转让形式。4、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转让形式。

科技成果转化按转化方式可分为公开发表、提交报告、合作生产、转让和自主研发五类。(一)公开发表对于一般性科学理论,如原理、公式、定律、假说、模型等,通常以公开发表为转化方式,表现为在各种期刊上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二)提交报告精神建设方案和管理方案一般以提交报告为转化方式。此类科技成果以报告的提交与验收作为评价其是否转化的标准。这种转化方式强调的是收益,因此采用成果的机构的规模,以及采用机构使用成果后产生的效益是评价其转化程度效果的标准。(三)合作生产合作生产的表现形式为产学研联合体、校企联合等,是目前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模式内各主体的内在差异性、相互需要和相互作用,促进了知识、信息、技术、成果、人才、资金、管理在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等角色之间的流动。因此,是否产生现实的经济、社会效益是评价其转化与否的标准,而产业化程度、成果收益与成果投入的比值等是评价其转化效果的主要标准。(四)转让由于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在在科技成果的开发和经营上存在人力、能力、机制等局限性,使得成果完成者将成果转让给应用者成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该种转化表现为在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的成果交易,即成果完成者将成果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交易双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收益。因此,成果供需双方是否实现成果转让的交易成为评价转让与否的标准,而评价其转化程度与效果,则可以采用成果交易次数、成果收益/ 成果投入等指标。(五)自主研发自主研发是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主体依靠自身研究能力形成某个领域的科研成果,并将所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实践,通过其推广应用从而产生实际收益。因此,自主研发的表现形式为成果的研究、开发、产业化或社会化,转化程度的评价强调推广后的实际收益。

检索分析专利的目的

专利检索有两个作用1、在申请专利前检索,能避免自己的专业的技术或内容与别的专利雷同,能提升专利申请的成功率2、检索市场上类似的专利,可以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进升级,提升自己产品的核心技术能力

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重视技术和专利转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显然不能划等号,高校重视的技术并不一定是时下市场所需的技术,专利要转化显然需要得到市场的认可,高校申请的专利虽说不能即时转化出成果,但是以后的市场也说不准,技术保护本身周期可以10-20年,所以看重未来也是可以的,眼下很难转化出去并不代表高校的技术有问题,只是有待转化而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保护意识应当保持。

专利转让是一项繁琐的法律流程,如果当事人对其不熟悉话,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代理完成。办理转让时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1)签署专利转让合同;(2)约定专利转让费用;(3)专利转让后续改进技术申请专利权的归属;(4)专利转让后的法律责任承担等。

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1、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人作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2、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3、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授权人作为让与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技术转让形式。4、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转让形式。

专利转移转化案例分析

第七十八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七十九条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八十二条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第八十三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第八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专利实施许可有三种: 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可实施专利,许可方不得实施(第三方当然也不得实施)。 排他许可——许可方可实施,但不得许可第三方实施。 普通许可——许可方可实施,也可许可第三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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