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一般是没有人死亡,重大是死亡人数在1个以上3个以下,特大就是死亡3个以上
第一、质量概念与几种情况一、根据我国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为质量不合格;而未满足某个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二、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甚至直接导致工程倒塌或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按照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三、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造成损失的程度可分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验收方面)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五、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修补、加固、返工、限制使用、不作处理和报废。不作处理的情况有不影响结构安全、后首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第二 纠纷解决当产生纠纷时可以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合同》(以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为主解释)中的纠纷解决条款进行,如果该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没有相关解决方式的可以参考同类合同,若没有相关或类似的,可以参照《工程承发包示范文本》2013;若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走法律程序——或裁或仲了。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很全面了 请采纳吧!
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系统分析与应对建议-工保网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工程质量风险即指工程质量实际与期望偏离可能造成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其贯穿于工程建造及使用全程,且易与工程履约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等相互关联形成相关分布的灾害链,对于整个工程影响深远。 有效地识别、评估、分析、预测和控制建筑工程质量风险,保障工程质量风险处于安全可控状态,是各风险关联方都需直面的命题。由于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件(或称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三个要素构成,故下文将从这三个维度展开分析工程质量风险,并对风险应对提出建议。 一、工程质量风险因素分析 工程质量风险的发生是诸多风险因素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按照来源,其风险因素可以分为环境、经济、技术、合同四个方面。 从环境方面看,地下条件(即地质、地基、地下水及土壤条件)、水文气象条件、周边环境(包括地下管线、构筑物、建筑物等)、等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性、多变性,需充分利用有利因素,并预防和防治不利因素。 从经济方面看,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因素、财政税收政策、生产要素价格以及资金、劳动力、劳动生产率等风险因素存在错综复杂的内在关系及环环相扣的交叉关系,也使工程质量风险显示出多层次特征。 从技术方面看,技术规范、技术协调以及规划人员、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技术水平都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从合同方面看,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方面的风险包括合同缺陷、合同欺诈、阴阳合同、非法转包等。技术因素与合同因素交错造成了图纸设计、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质量风险。 二、工程质量风险事件分析 风险对工程质量可能造成的事故即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两类。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按照严重程度,工程质量缺陷可分为轻微缺陷、使用缺陷和危及承载力缺陷三种。如在北京市2019年受理的291件质量投诉中,焦点质量问题包括房屋装饰装修改造缺陷问题、房屋渗漏、房屋墙地面裂缝及空鼓问题,基本属于前两类。 依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其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风险因素往往是产生质量缺陷的直接或间接原因,质量缺陷又往往是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前者不断量变,且相互促进、相互影响,最终超出承受水平范围形成后者,质变结果的经济损失更大、严重程度更甚。遵循这一工程质量风险形成机制,风险管理者应在全面识别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因素的基础上,使用风险预测方法进行动态评估与实时监控,而后在风险处于高危状态时对风险事件进行改善,合理选择风险规避、风险控制、风险自留、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等应对策略。 三、工程质量风险损失分析 工程质量风险造成的损失通常包括建筑物损失、财产损失、人身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失。工程质量风险损失是工程质量风险事件的直接或间接结果,其来源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结构倒塌等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工程质量缺陷被发现而对工程进行复位纠偏、加固补强等补救措施和返工。 为控制、减少、预防工程质量风险造成的损失,我国除运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等行政手段,以及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等技术手段外,还着重使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调节建筑市场:工程质量保险是对工程质量风险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由能够转移工程质量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施工期间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缺陷责任期后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及相关职业责任保险。 正如国务院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所强调,“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是完善管理体制的重要一环,此外还需从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等入手,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件,风险事件导致风险损失。对于风险管理者而言,首先应抓住工程质量风险因素这一引起或增加风险事件发生的机会、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而后应着力规避风险事件这一造成损失的媒介,最后应多措并举弥补风险损失、避免其进一步扩大,从这三点出发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
必须返工,按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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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法律分析: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原则:1、返修处理 当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返修处理的方法。2、加固处理 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通过对缺陷的加固处理,使建筑结构恢复或提高承载力,重新满足结构安全性与可靠性的要求,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3、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返修、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4、限制使用 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5、不作处理 一般可不作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工业建筑物出现放线定位的偏差,且严重超过规范标准规定。又如,某些部位的混凝土表面养护不够的干缩微裂,不影响使用和外观,也可不作处理。(2)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轻微麻面,可通过后续的抹灰、刮涂、喷涂等弥补,也可不作处理。再比如,混凝土现浇楼面的平整度偏差达到1Omm,但由于后续垫层和面层的施工可以弥补,所以也可不作处理。(3) 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4)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6、报废处理 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处理如下: (1)经返I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用;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或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
回答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更多4条
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处理如下:(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沈阳律师—刘政伟回答如下: 工程质量是履行合同的前提,尤其是建筑工程,总不见得豆腐渣工程、烂尾楼工程也要付钱!您所说的明显的问题用不着质监部门来检验,自己也可 以拍照取证。 法庭找您,您可以以质量达不到要求,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拒绝付款。当然,最好找个律师工程民事纠纷怎么解决
回答 你好,根据我的查询。需要。我国法律规定工程保质期期满之后也是需要验收的,验收具体规定如下: 工作流程: 房产公司客服部门在质保期满前60天,具体组织查验工作。 如无整改意见,则各单位在质保期满时,在《质保期满验收移交证明书》签属确认意见,验收表单见附件1。 如有整改意见,签署质保期满验收记录单(表单见附件2),并根据问题大小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应不超过30天);如遇重大问题需承包单位出具书面整改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整改后完成后,有承包单位提出复验申请; 如质保期满维修整改工作仍未完成,则从承包单位申请的工程款中扣留部分尾款,待维修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由参加验收的子公司客服部门、工程实施管理管理部门、预算控制部们、物业公司、基建公司产品管理部、承包单位共同商议并确定暂扣留尾款数额),承包单位提供暂扣工程款同意承诺书后再支付此次款项。具体格式参考附件3。 子公司客服部门需将《质保期满验收移交证明书》报产品管理部备案。 提问 有相关法规条例吗 回答 我给你发的就是法规啊 类别包括:总承包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电梯工程、夜景照明工程、智能化工程等合同内包含质保期的工程; 验收具体内容包括合同规定质保期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维修责任: 如验收未通过,在再次验收通过前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原承包单位负责维修。 如果验收通过,在质保期满以后的维修工程由物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 更多12条
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方可以主张承包方(或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达到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处理如下:(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