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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上面的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同和章程; 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4�中方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5�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十一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联营、分立或迁移,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管理 第十二条 印刷出版物实行印刷合同制度。对出版物每一个印刷品种,出版单位与出版物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三条 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可承接印刷全国范围内的出版物;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可承接印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可承接印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一般只能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确需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外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必须经所在地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并共同批准。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版号、条形码、出版日期、刊期、承接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出版单位只能委托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 (三)出版单位委托所在地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印刷图书、期刊,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开具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监制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印刷报纸,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出示报纸登记证及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增版或增刊,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出示报纸、期刊登记证及委托印刷证明,并出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或准印证。 (四)出版单位委托所在地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和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印刷出版物,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并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 (五)出版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印刷出版物,还须经本出版单位所在地和承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六)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中学小学教科书必须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七)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各工序不能在同一个出版物印刷企业内完成的,必须分别向各承接印刷企业开具《委托书》。 (八)出版单位申请到境外印刷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第十六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图书、期刊,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报纸,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登记证并收存该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报明纸、期刊增版或增刊,除验证登记证及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外,还必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或准印证。 (二)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和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及前款规定的手续。 (三)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所在地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四)出版物印刷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印刷出版物,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所在地和本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 (五)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业务的,须持有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印刷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六)出版物印刷企业从出版单位承接的印刷业务,不得擅自委托给其他印刷企业印刷,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七)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承接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十七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不得盗印出版物。 第十八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核验。 第十九条 《出版物印制许可证》、《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证书》、《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证书》由新闻出版署监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
打算再摘抄一些其它专业报刊或图书、网站上的文章,不知道合法否? :摘抄图书或下载网上的资料,只要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不存在歪曲和丑化,就不会构成侵权。 另,由于是发给员工看的内部报刊,需要到新闻出版局办手续吗? :不用。但得严格控制内部发行,不得外传更不得收费。
可以再投稿。“内部刊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闻出版物,只是系统内部交流的文字材料,在“内部刊物”刊登作品视为同行之间交流阅读,尚未公开发表过。只有在取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刊号的报刊发表,才属于“公开发表”。因此,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再投稿仍然属于第一次投稿的“首发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第二章 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六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第七条 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八条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安融报刊
内刊的命名要同时兼顾以下几方面:1、企业文化的特点;2、企业的经营模式;3、企业的历史沿革;4、企业创始人的喜好;5、文学性;6、深远的意境鉴于以上几点,我推荐的贵公司的内刊名称叫做——“品纯”阐述:1、贵公司的企业文化中体现了创造美味与品质生活的使命,具有时尚先进的元素,因此名称不宜俗套;2、能调口味只是“小成”,给生活带来品位才是“大成”,因此“品”这个字是适合贵公司的,可解释为“品位”、“品质”、“品行”等;3、作为调味品、食品的生产企业,美味是级至的追求,然而什么才是天下最美的味道,却很难说清楚,更难以调和,借用中国饮食文化的理念,美味莫过于“纯”,况且作为食品企业“纯”也是高质量的象征;4、从贵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不难看出,企业创始人在通过“诚信 责任 合作 效率”营造和谐企业,所以纯净的经营环境和管理环境也是和这一主题是贴合的;5、最后从文学性、欣赏性角度来看,“品纯”意境深远,格局雅致,如配以合适的内容,对员工来说,阅读内刊也将是一种享受。以上内容只是我在8年的企业文化工作中的一些总结,只想给您抛砖引玉;不可否认的说,内刊的名字固然重要,但关键还是它的内容和内涵,一定要紧贴企业、紧贴员工,不要只图形式,忽视神韵。希望您的内刊越办越好!欢迎在MSN上一起探讨(MSN:)
利通参考。利通头条。利通快报。利通融媒。利通业刊。利通务语。深安利达。深安利通。自己选吧!
我应征:刊名为《深度》。含义:深:代为深联电路;度:情感、生活、工作皆有度,讨论人生观、生活观,深入地去了解员工的思想生活。深度给人的感觉,也是有内含和深意的,代表沉稳,有见识,有风度,嘿嘿,采用否!
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所得也应纳税。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复杂。为了便于合理确定不同形式、不同情况、不同条件下稿酬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另有具体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146号)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减征30%,实际税率14%):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1-30%) =(每次收入-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1-30%) = 每次收入×112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除税率有所差别外,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和劳务所得的计税方法基本一致。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成本,在出版、书刊印刷企业指生产成本,在图书发行、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指商品流通费用。 关于实施范围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为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出版、书刊印刷、图书发行、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一、经国家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并取得了社号的综合出版社、专业出版社、出版公司; 二、专门从事或以书刊印刷为主的印刷厂; 三、各级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和其他专业书店等图书发行企业; 四、各级出版部门所属的出版印刷物资供应公司(印刷器材生产厂、站、服务部); 五、国营出版企业为主与国营企、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出版企业联营的出版企业。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第四条 出版社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出版物出版过程中,支付给作者、译者、校订者的稿费和校订费以及向其他出版社租型造货所支付的租型费,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与本社职工业余时间进行审稿、设计、编辑、抄稿、校对、绘图复印等费用; 二、出版物出版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出版物生产加工过程中支付给印刷厂的制版费、印刷费和装订费等; 四、因出版社解除合同或中途停止出版造成的损失,出版物印刷生产加工过程中因故变更书稿内容,而发生重制、重排、重印、换页或重装的工料费,出版发行过程发现的差错等所发生的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和费用; 五、委托外地造货发生的代办手续费和半成品外部加工费; 六、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 七、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税金、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八、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九、材料、书刊和其他产品盘亏和毁损; 十、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 十一、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十二、出版物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储运费、包装费、损耗费、宣传推广费、代办手续费; 十三、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水电费、邮电费、外事费、消防费、组稿采访费、摄影费、编绘用品费、样本赠阅费、图书资料费、内部刊物费、检验费、仓储费、注册商标费、展览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出版社文体学习费等编管费; 十四、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第五条 书刊印刷厂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不包括出版社自备的纸张和装帧材料)、辅助材料、铅耗、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以及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正常盘亏等费用; 二、企业内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三、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残次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经营管理费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四、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至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和第十四款所列的有关费用。第六条 图书发行和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购进、销售、调拨、储存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包装费、宣传推广资料费和内部刊物的费用,以及按规定经批准的商品盘亏、在途商品损失、滞销商品的降价、报废损失和库存图书分年核价损失,低值易耗品原价; 二、委托代发、代销、代储、代运和通过银行结算的手续费; 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至八款和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和第十四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的有关费用。
你公司情况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不想交税的情况下,只能做费用报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