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但需报备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是: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这个主要是要看现有专利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完整,如果该专利在申请时考虑比较周全,设计要点囊括相关技术的发展,那么要模仿该项专利是无疑是构成侵权的。因此,一份专业的专利申请文稿对后续专利侵权诉讼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是。是否侵权要拿你的产品与别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相比较。如果产品涵盖了权利要求所有的技术特征,则侵权。
不算!里边内部构造肯定不完全一样,就算很雷同你也可以证明是自已创作的!
真的很难两句话解释清楚。先说保护外观的手段,一般通过获取三种知识产权资质,其中著作权不做登记也可获得,但要证明有证据效力的作品时间。商标(立体);专利(外观设计);著作权这需要看您的产品的适合哪种。如果上述三种知识产权资质没有进行注册、申请、登记。要看该产品的受众,销售渠道和地区,可考虑用反不正当竞争维权(但应注意证据,不应滥用反不正当竞争)
你如个只申请了专利,不会侵权的,只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行为才构成侵权。另外,是否侵权还要看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保护了。即使有相关的权利要求,你还可以通过检索了解是否有在先技术,也可以通过无效他的专利来达到不侵权的目的。
中山市的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邓清征律师 听说是擅长于知识产权专利侵权这一块的领域,打官司,找律师要慎重,听说这位律师有实力、又专业,不信的话,可以上网输入关键字了“邓清征 专利”或是“邓清征 知识产权”了解。因为我身边好几家大公司专利侵权都是找他代理的。而且这位律师从业也有十几年了,不是我瞎吹,不信,大家上网搜索。
专利没有达到多少的标准,这是以一般公众看到该产品时的一般注意力的位置,及产品特点来判定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 35、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36、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对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37、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38、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39、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40、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定,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告的独创部分。 41、在原告和被告均获得并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两个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则可以认定实施在后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在先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42、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不适用判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中采用的等同原则。 (三)相同与相近似的认定 43、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4、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及性能,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依据。 45、对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是否属于公知外观设计,如果是公知的,则应当仅对其图案、色彩作出判定;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的结合作出判定。 美国斯托里法官曾经说过:“专利和版权的保护方法,与任何其他属于法庭辩论的案件类型相比,它们更接近那种可以被称为法律玄学的东西,而区别在于,或至少可以说,它们高深莫测,难以捉摸,有时及稍纵即逝的”。斯托里法官的这段话比较形象地道出了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复杂性。在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占相当的比例并且审理难度较大,鉴于知识产权侵权理论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有明显的差异,各地法院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以及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定,又存有较大的差异,在这种前提下,需要司法实务界在总结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例的基础上,探索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定的规律,以指导司法实践。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在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对比研究的前提下,结合审判实践,归纳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判定的共同规则。
首先,这不是侵不侵权的问题。而是你的专利申请是否能够得到比较稳定的专利权的问题。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结构,即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产生的新的技术方案。这跟你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如果你的专利申请,其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方式与在先专利不同,而且产生了不同的有益效果,哪怕只有很小的改进,那么你的技术方案跟在先专利就不同,可以得到比较稳定的专利权。相反,如果你的专利申请,其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方式与在先专利相同;或者即使有所不同,但是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相同,产生的效果一样,那么你的技术方案就不能得到稳定的专利权,即使一时获得授权,以后也可能被无效掉。如果仅仅是外观不同,那么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这个问题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说清楚的,目前对于外观设计基本上采用审查指南上的“要部”判断方法。提供一篇文章供参考:-10-22/html
建议您尽量多改几个地方。
你如个只申请了专利,不会侵权的,只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行为才构成侵权。另外,是否侵权还要看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保护了。即使有相关的权利要求,你还可以通过检索了解是否有在先技术,也可以通过无效他的专利来达到不侵权的目的。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中间。也就是在侵权与非侵权直接,主要看法院判定了。局个简单例子,现代汽车品牌与本田汽车品牌,他们非常相似。这当然是有跨国因素,但是,现代在日本判定是非侵权的。外观相似侵权问题,主要与知名度有关。这类侵权问题,一般出现在非知名品牌要借助或这冒充知名品牌,而产生的纠纷。比如冒充adidas品牌(如adldas)等。但是,在以知名产品之间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如上面所说的现代与本田汽车问题,因为没有谁会把现代看成是本田而买。如果是艺术品之类的,画或影像作品,那么外观相似度很高,尺寸不一样也会是侵权的。
不算侵权,商标侵权要看两商标是否相似,以至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