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默认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所有,如果由企业申请,需要提供专利申请权转让书。
自1998年至2000年,有很多公司声称自己是第一个发明了USB闪存盘。包括中国朗科科技,以色列M-Systems,新加坡Trek公司。但是真正获得U盘基础性发明专利的却是中国朗科公司。2002年7月,朗科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 99 1 6)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授权。该专利填补了中国计算机存储领域20年来发明专利的空白。该专利权的获得引起了整个存储界的极大震动。包括以色列M-Systems立即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复审,一度成为全球闪存领域震惊中外的专利权之争。但是2004年12月7日,朗科获得美国国家专利局正式授权的闪存盘基础发明专利,美国专利号US6829672。这一专利权的获得,最终结束了这场争夺。中国朗科公司才是U盘的全球第一个发明者。美国时间2006年2月10日,朗科委托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 法院递交诉状,控告美国PNY公司侵犯了朗科的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号US6829672)。2008年2月,朗科与PNY达成庭外和解。朗科向PNY签订专利许可协议,PNY向朗科公司缴纳专利许可费用1000万美元。这是中国企业第一次在美国本土收到巨额专利许可费用。也进一步证明了朗科是U盘的全球发明者。 现在的闪存盘都支持USB0标准;然而,因为NAND闪存技术上的限制,它们的读写速度目前还无法达到标准所支持的最高传输速度480Mbit/s。目前最快的闪存盘已使用了双通道的控制器,但是比起目前时代的硬盘,或是USB0能提供的最大传输速率来说,仍然差上一截。目前最高的传输速率大约为20-40MB/s,而一般的文件传输速度大约为10MB/s。较旧型的12Mbit/s设备传输速率最大约只有1MB/s。其中业界的佼佼者有深圳朗科公司,方正、驱逐舰、silicom矽谷、OSCOO、LG、SanDisk、金士顿、PNY、爱国者、索尼、明基、纽曼、神州数码、东芝、Siliconer矽人。
2014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达8万件,同比增长5%,居世界第一位。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五局)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组成。 2014 年五局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共提出230 万件专利申请。比2013 年增长了5%,是最近五年增长速度最低。与2013 年相比,欧洲专利局、韩国特许厅、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等四局收到的专利申请数量都呈现上升态势,各局增速从高到底依次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比增长5%;欧洲专利局同比增长1%,韩国特许厅同比增长8%,美国专利商标局同比增长3%,而日本特许厅同比下降了7%。 2014 年,五局发明专利授权总量为54 万件,与2013 年相比,略降1%。各局授权量按增长率从高到底依次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量增长最多,同比增长3%,其次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同比增长2%,韩国特许厅同比微增了9%。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的专利授权量则有一定下降,其中欧洲专利局同比下降1%,日本特许厅同比下降18%。
(1)美国发明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1、说明书、请求专利部份及图2、宣誓书及委托书3、小个体申报书(申请人为个人,或少于500人之小企业体,或非营利性团体)(2)临时申请案:1、说明书、图及所有发明人之姓名、地址及国籍2、小个体申报书(3)主张优先权:如果同一发明(或外观设计)已向其它巴黎公约国家申请,而要在美国主张原申请日期,则应在第一件国外申请案申请日起(包括台湾)一年之内向美国专利局申请(如是外观设计,则为半年)。(4)新颖性之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售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美国专利审查制度:(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2)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3)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2181(a)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4)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的机会。(5)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件负责。(6)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7)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也只是将美国分类号用计算机系统转换成IPC分类,标在其专利文献的首页。参考资料:_html
前三是美国,日本,台湾,中国大陆也做的蛮多了
March 16,2010是该专利的公开日;family ID:不重要,相当于一个馆藏号。重要的是日期上面的那个7678342,是该专利的专利号。最后那个B01J 8/24是USPTO给予的2006年版的IPC分类号。
美国,中国的专利数量也靠前。go阿凡提!
美国专利三类: 发明Utility patent; 植物发明Plant patent; 外观设计Design patent。 申请程序有临时申请(Provisional)和正常申请(non-provisional)、继续申请(continuing application )、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再颁程序(Reissues)。 临时申请Provisional: 1、为了早日获得申请日,可以没有权利要求,费用与正常申请相比较低。 2、可以转变为正常申请。 3、自申请日起12月内不要求转为正常申请,则视为放弃且不得恢复。 4、正常申请能够要求临时申请的优先权,反之不可。 5、只有发明才能享受临时申请的优先权,外观设计没有临时申请。 正常申请(non-provisional): 1、临时申请可以转变为正常申请。 2、收到第一次OA之前都可以主动修改(preliminary amendment)。 正常情况下都在18个月公开,实审从申请自动开始(排队等候审查),一般14个月发出第一次OA,只要申请人要求不提前公开,那么PTO不提前公开,ISSUE时再公开。 3、在涉及专利性的OA之前,可能发出其他OA,如分案等。期限为一个月。 4、 OA一般为两次,第二次OA通常就是final OA, final OA答复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申请人最好在两个月内答复,由此审查员会在3个月的答复期限内发出advisory action,这样申请人的下一步行动可以不超出三个月,不用支付延期费用。在advisory action中,会告诉答复“final office action”时的修改是否接受、权利要求的状态以及申请人答复的结果。即便“final office action”的意见为否定的,也应及时答复。 5、在答复final OA时的修改,审查员一般不允许进入(即便是能够克服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因为审查员需重新检索。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继续审查(RCE)克服final OA中的缺陷。 6、对advisory action 的答复: 1) 如果申请人认为通过修改克服缺陷的可能性大,则提出继续审查RCE; 2)如果认为通过修改克服缺陷的可能性不大,且不同意审查员的观点,则考虑提出appeal (很少采用); 3)提出继续申请,可以一方面获得审查员同意的权利要求,对于不同意的继续争论,避免被全部驳回。 4)必要时会晤。一般是提出RCE,很少用appeal, 因花费高,时间长。 继续申请(continuing application ): 继续申请: 说明书不能增加新的内容,权利要求可以不相同,但是必须与母案的权利要求涉及相同的主题。 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申请: a)在final rejection 后,申请人要修改权利。 b)审查员允许了部分权利要求,而驳回了部分权利要求(如范围较宽的权利要求),申请人为了使被允许的权利要求早日获得授权,可以在答复OA时删除被驳回的权利要求。对于删除的被驳回的权利要求,申请人可以提出继续申请,同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 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说明书增加了新的内容,可以根据说明书中增加的新内容概括出新的权利要求。与重新提出一个新申请没有什么区别,保护期限从母案申请日计算。 再颁程序(Reissues): • 纠正授权专利的错误和修改授权专利 • 专利权人提出 • 不容许增加新内容 • 授权后两年不容许扩大权利要求范围
查询中文专利,利用中国专利文摘数据库可以获得1985年以来全部中国专利的文摘信息。用户可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专利信息中心()网站上的“专利检索”进行免费查询。如需获取专利全文,则需前去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查阅。查询国外专利,目前有几个免费的数据库可以使用,如:欧洲专利局专利数据库: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数据库:WTO知识产权组织:其他请参见中国专利信息网上的国外专利网站:如需国外专利全文或更多专利信息,也需前去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查阅。希望采纳
如下:发明Utility patent 植物发明Plant patent 外观设计Design patentA1表示该申请还处于公开阶段,没有得到授权。B1表示该专利已经得到授权了。
美国专利是美国政府授予发明人“将其他人排除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促销或销售发明或将发明进口到美国”的财产权。在授予专利时,有限的时间以换取公开披露本发明。方法、机器、制品或物之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规定及条件下获得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