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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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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公约

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2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1993年加入);《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1994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9年加入)

保护专利权的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保护专利的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该公约与《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起构成了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基本法”。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

与专利有关的国际保护公约

优先权: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指的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的公民向本国提出了专利申请之后,如果再像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话应该享有优先权。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是12个月,外观专利的优先权为6个月。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指的是同一个申请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权彼此没有联系。也就是说专利申请人在其中一个成员国取得了专利权但另一个国家不一定也能顺利取得。同样的,在一个国家被驳回不代表在其他国家会申请失败!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展览产品临时保护:巴黎公约各成员国应该按照自己的法律规定对各个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产品和专利提供临时性的法律保护。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是的,如果不是国际专利,且没有在国内申请专利,则不受保护。因为专利本身具有地域性,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经一国专利行政部门的授予后,才在该国所管辖区域内享有垄断的权利,因此,就会存在中国专利、外国专利。在中国申请了专利,享有专利的垄断权,但如果在他国不申请专利,该专利在他国就得不到保护,可以被人任意使用。【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6条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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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公约
  • 保护专利权的国际公约
  • 保护专利的国际公约
  • 与专利有关的国际保护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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