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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学报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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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  _36397_html  二,论片面共犯    三,论片面共犯的不存在    四,论我国刑法中的片面共犯  -sdkjdxxb-html  @@@@@@@@@@@@@  对补充问题的回答:  任何一个老师都不会弱智到不知道自己学生的能力范围,一个法本的学生是绝对不太可能只靠自己的那点可怜到极点的法理写出一篇滔滔不绝的大论的。  但是,抄归抄,必须抄的有才气,就是不能完全用相同的逻辑顺序进行排列,而且必须用自己的语言去窜连。。。  不幸的是,我的篡改能力之强已经可以把5个人的论文合为一体,各有取舍,加上自己的一些法理认识(当然不是非常成熟,否则老师改什么),于是,我的毕业论文居然拿了一个优秀。。。。  不过建议你不要这么优秀,因为论文答辩的时候,优秀和良、及格的要求是不同的,我估计你没有像我这样的答辩能力。所以,混过去就好,不要太认真。  最好的方式是:你找5篇以上的相似论文,先搞懂其逻辑思路,然后整理出一个自己比较合适的逻辑套路(这样才能答辩),打乱引用的顺序即可。  下面是一些相关的论文:你上网用搜索引擎(如百度、雅虎、GOOGLE等)搜索这些论文名字即可找到。  论片面共犯 On the Unilateral Complicity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田鹏辉 , 荆轶  论片面共犯 On One-sided Accomplice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王祎敏 , 贾小龙  论片面共犯 On Unilateral Accomplice [青海社会科学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盛茵  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及其实践意义 One -sided Co -committed Crime: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Eastern Liaod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王娟 , WANG Juan  片面共犯理论问题研究 Theoretical study of unilateral joint offender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何畔  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与处罚依据 Punishing Reliance and Its Workable Scope of Half Conspiracy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q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江伟  试论片面共犯 A Discussion on One- sided Accomplice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徐莹 , XU Ying  关于片面共犯探究 Study On One- sided Accomplice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Institute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黄继坤 , HUANG Ji-kun  片面共犯问题的理论缺陷与立法建议 Theoretical Defect of the Matter of Unilateral Accomplice &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Law Edition)] 左坚卫 , 周加海  试论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 On One-sided Accomplice in Joint Offense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 黄斌  大陆法系共犯分类之比较 Comparison of Accomplice Classification in Civil Law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Law Edition)] 佴澎 , 贾凌  论我国刑法中的片面共犯 On One-sided Accomplice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s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田鹏辉 , 吕晓辉  片面共犯问题的思考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Quanzhou Normal University] 许立颖  试析片面共犯的性质 On the Nature of the Unilateral Accomplice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路屹 , LU Yi  论片面帮助犯 On Partial Accessory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田鹏辉 , 宋东明 , 郭玥 , Tian Peng-hui , Song Dong-ming , Guo Yue

否定说,认为不存在所谓片面共犯。如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著者认为应当 完全否定它。”[1]又如西原春夫说:“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 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 ;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2](184)此 外,前苏联学者M·N·科瓦廖夫、我国学者何秉松等均持此说。何秉松教授指出:“关 于片面共犯是不是共犯,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 应承认它是共犯。因为,他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 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不符合。片面共犯这概 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3] 肯定说,认为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著名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4]又如冈田朝太郎说:“于条文上曰共同(日刑第60条)、曰教唆(日刑第61条)、曰帮助(日刑第62条),对于仅一方有共同犯罪之观念之情形,非特未见任何加以排斥之文字,甚至对于具有共同犯罪之观念而共同者之罪恶,于他方已有辩识与未能辩识两情况,亦无差别或者差别甚微,故主义上赞成第三说(按:主张无论正规、教唆犯或从犯均能成立片面共犯)。”[5]此外, 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旧中国学者王觐、当代我国学者陈兴良等均持此说。 (二)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持肯定说者对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意见也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观点。 片面共犯存在范围无限制说,主张共同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旧中国学者王觐说:“余以为意思联络,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相互认识,乃外界之事项,意思联络,既为共犯之主观的要件,则以片面的合意,即生共犯之效果。申言之,有此共同犯罪之认识者,成立一方共犯,对于无此认识之犯罪者,以单独正犯处断。”[6]我国当代也有人认为:“在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中,不仅帮助犯和教唆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实行犯也可以成为片面共犯。”[7] 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从犯说,主张共同正犯与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佐伯千仞、植田重正既肯定片面共同正犯存在,又肯定片面从犯存在[8]。 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说,主张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说:“因此,必然得出如下结论,在每个共犯对其他共犯所参加的活动缺乏互相了解的场合,也完全可能有共同犯罪。只是必须注意只有在执行犯不了解其他参加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场合,缺乏互相了解才不排除共同犯罪。”[9] 片面从犯说,主张只有从犯才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说:“因为共同正犯是根据各共同者互相利用、互相补充其行为而行动,共同实现了犯罪 ,使负担‘皆为正犯’的责任,作为其主观方面的要件,各共同者间互相利用、互相补 充对方的意思的存在不可或缺;所以,共同实行的意思要在共同者间互相存在,片面共 同正犯的观念不应当被承认。与之相反,因为作为从犯的要件,刑法上一方面仅仅认为 帮助正犯的事实存在是必要的(刑法第62条),同时其处分不过是专门对帮助行为本身追 究罪责(刑法第63条)。所以,只要基于帮助意思的帮助事实存在就够了,与正犯者间的 意思联络不一定被认为必要,片面从犯的观念当能够肯定。这样,我认为通说、判例的 立场是妥当的。”[10] 片面有形从犯说,主张无形的从犯不成立片面从犯,而只有有形的从犯才成立片面从犯。如日本学者川端博说:“根据认为使正犯的实行行为容易,即使正犯者不具有获得帮助者的意识客观上也是可能的;第62条法律条文没有要求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意思联络是自然的等,承认片面的从犯是妥当的。但是,精神帮助的场合,正犯如果没有认识帮助行为存在,就不能说犯行变得容易。应当认为片面从犯不成立。”[11]众所周知,帮助行为理论上分为有形的帮助或称物质的帮助与无形的帮助或称精神的帮助,前者例如提供犯罪工具,后者例如指认犯罪对象。此说只承认片面有形从犯,而不承认片面无形从犯。我国学者吴振兴教授亦持此说。 (三)对片面共犯争议的评价 如前所述,片面共犯否定说认为,共犯的成立以共犯者间有意思疏通为成立要件,单方面加功于他人犯罪,由于缺乏意思疏通,不成立共犯;笔者认为,就日本刑法来看,未必妥当。因为日本刑法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第62条),并未要求必须是正犯者知道他人帮助,才构成从犯,因而在解释论上片面从犯能够成立。况且,如不承认片面从犯,主张在不能独立成为某些犯罪时,即认为犯罪,就会使帮助他人犯罪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不利于对社会的保护。所以,此说在日本是非通说观点。就我国刑法来看,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5条),很容易使人认为“片面共犯这个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因而一些学者持片面共犯否定说。否定片面共犯的概念,不等于片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情况不存在,对此如何处理,持此说的学者意见不一:有的避而不谈,有的提出以间接正犯论处。避而不谈是回避矛盾;作为间接正犯处理,明显加重了帮助者的刑罚,并且片面从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不相符合。于是又有学者提出修改刑法,增加“帮助他人犯罪,他人不知帮助之情的,对帮助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自然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但在刑法未 作规定之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仍然有待研究。在笔者看来,共同犯罪与共犯的概念有 所不同,应当加以区别:共同犯罪,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而共犯一词有时指共 同犯罪的现象,有时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 念。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 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德国刑法典》规定:“对他人故意实 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第27条第1款),据此,德国著名刑法学者 耶赛克等指出,对于帮助犯来说,“正犯甚至不需要知道他提供的帮助(所谓的秘密帮 助)”[12](837)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帮助犯,但刑法理论上承认这种共犯形式。笔者认 为,我国对帮助犯也应采用如同德、日等国刑法所作的规定和学者的解释。这样,承认 片面帮助犯,也就不会发生概念本身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的问题。 至于片面共犯肯定说,内部意见颇不一致。如上所述,笔者赞同片面帮助犯(从犯)能够成立的观点,进而言之,认为片面有形帮助犯说更为适宜。理由是暗中给实行犯以有形帮助,如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置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对帮助他人犯罪者不加处罚,会放纵犯罪;如要处罚,自然以片面帮助犯论处为宜,因为他毕竟只是给他人实行犯罪以帮助。至于片面共同正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根据情况,对单方面故意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者,依单独实行犯论处,没有必要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教唆者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由于受到教唆而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即使被教唆者不知他人对其教唆,也无碍于教唆犯的成立。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并未规定必须被教唆人知道他人对其教唆,被教唆人不知道他人对其教唆,只要其确系由于教唆者唆使其犯罪的言词而引起犯意,教唆者就符合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因而也不需要承认片面教唆犯。在立法例上,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4条规定:“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共犯论。”本条对片面共犯的范围未加限制。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46条规定:“知正犯之情而帮助正犯者,虽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从犯论。”本条改正了暂行新刑律的有关规定,对片面共犯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一精神也为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30条所采用。此外,《泰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者,为从犯……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本条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些立法例都是承认片面帮助犯(从犯)的,值得借鉴。笔者主张,在立法上可对片面帮助者的刑事责任加以规定,但认为实际上此情况只有在有形的帮助的场合才会存在,刑法未规定前,也可承认片面帮助犯。 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人采用何种标准分类?如何分类?教唆犯是否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也是现在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采用了新的四分法,即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同时,这种分类方法也照顾到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特别是刑法“划分出教唆犯这一类,有利于正确地定罪,而且该条又明确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样就将教唆犯这一分类,纳入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的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13](358)这一观点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唆犯,根据情况分别归入主犯或从犯,因而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成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理由是:(1)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在低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而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在高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如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就犯了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2)分类所得的子 项之和必须与被分的母项正好相等,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 子项,他们正好相等,把教唆犯加进去,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3)不能因为刑 法中规定“教唆犯”这一名称,就认为它是共犯人的独立种类。如果是这样,刑法中规 定的“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难以令人赞同。[14][15](291- 293) 第三种观点:“主观、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在理论上可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第二类,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中,“除教唆犯外,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都不是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16](540-541) 如何评价上述观点呢?笔者仍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前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但都值得商榷。 第一种观点肯定了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的种类,是正确的、可取的,但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认为我国刑法将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教唆犯,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须知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根据刑法规定对其按主犯处罚或者按从犯处罚,只是如何处罚问题,并未因而就将之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也就谈不到“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其二,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的结果,根据逻辑规则,一种分类只能根据同一标准,不能根据两种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人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将教唆犯列入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就违反了上述逻辑规则,犯了逻辑错误。 第二种观点指出了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的失误,是应当肯定的;但也有两点值得研究。其一,将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只限于以“作用”为标准的一种,而否认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的。这种观点认为,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子项,子项之和与母项正好相等,在子项中加进教唆犯,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我们认为,以此来批评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虽有道理,但这不符合第一种观点的本意。第一种观点并不认为教唆犯是按“作用”分类所得的子项,而认为是按“分工”为标准所得的子项。它不否定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错误在于将两种不同的标准混为一谈。 上述的批评否定了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子项之一,实际上也否定了以“ 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二,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 的确,教唆犯不能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但不能因而否定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 同犯罪人种类之一。我们认为,是不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只能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了主犯,第27条规定了从犯,第28条规定了胁从犯,第29条规定 了教唆犯。既然承认第26-28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什 么理由否定第29条规定的教唆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呢?第二种观点为自己的主张 论证说:不能因为刑法中规定“教唆犯”的名称,就认为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如果是 这样,则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也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种说法似乎有 理,实际上却犯了作者曾经指出的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根据刑法规定,教唆犯是与主 犯、从犯、胁从犯处于相同地位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不过是主犯的种类之 一。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首要分子以外的 主犯。可见首要分子只是主犯的一种,与教唆犯并不处于相同的地位,或者说处于较教 唆犯低一级的层次,所以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则不是共 同犯罪人的种类。这种观点的失误在于,只看刑法是否规定,而不看刑法如何规定。因 而所作论断,难以令人信服。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在其所著刑法学教材中又宣称:“我国刑法仅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组织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只是理论上的分类。”[17]这里认为教唆犯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也就是仍然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我们认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我国确实是刑法理论上的分类,但其中教唆犯却不仅仅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而且也是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认为教唆犯只是理论上的分类,也就是否认刑法上对它有规定,那么,它在刑法上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样有明文规定又该作何解释呢?该书作者随后将主犯、从犯、胁从犯列为“共犯人的法定分类”,“法定”这里自然是指刑法规定;刑法对教唆犯也作了规定,为什么被排除在“法定”之外呢?实在难以理解。 我们仍然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有的学者表示赞同这一观点时论述说:笔者认为前述第三种观点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持此观点的论者,一方面肯定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另一方面又坚持分类标准同一性的原则,只是认为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以作用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两种分类结果虽不能并列合一,却可以同时存在。因为分类标准同一,并不意味着对一事物只能作一种分类,事实上,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标准分类是完全可能的。并且采用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分类之间出现交叉重叠,也是极为普遍和正常的现象,如教唆犯,同时又可能是主犯或从犯,这并非是什么逻辑错误,而是体现了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性。[18]这一论述对第三种观点的正确性进一步作了说明。 三、教唆犯是否具有两重性 (一)问题的缘起 西方刑法学者在共犯理论中有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争论。受这一争论的影响,我国有刑法学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研究教唆犯的性质时,就曾提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的观点,认为教唆犯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实施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达到,所以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的关系来讲,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具有从属性。但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已显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去实行犯罪,教唆行为本身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教唆犯在共犯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19]。随后,有学者提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只具有独立性的意见,认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对教唆犯的成立不发生影响。教唆犯是被处罚的独立主体,并不从属于实行犯,而只具有独立性。[20]再后又有学者提出从属性、独立性、两重性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既无从属性,又无独立性,更无二重性可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完全摒弃了所谓二重性的结论,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否具有从属性、独立性或者二重性,没有任何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13](368)此后,两重性说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并在肯定两重性说的基础上提出修正意见:如有的学者提出,教唆犯是一个法律概念,论证教唆犯的独立性或从属性,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认为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21]还有学者提出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统一说,认为从属性与独立性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从属性是在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的从属性,而独立性是在相对从属性前提下的独立性。因 此,在共犯的这种二重性中,不存在孰主孰从的问题。[22]主张两重性否定说的学者, 看到两重性说不仅没有偃旗息鼓,反而有所发展,于是在自己的新著中对两重性展开了 全面的评论。学术研究总是在不断争论中发展的,争论是好事不是坏事。基于此,笔者 对上述争议问题,愿意再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由于论争需要取得共同的标准,因此首 先将西方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论述作一介绍。 (二)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学说 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一般论述 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所谓共犯从属性说,指共犯为了成立犯罪要正犯者至 少着手实行犯罪的原理。主张共犯从属性的学说,叫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相 对应。共犯独立性说,指共犯的可罚性存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中,共犯为了成立犯罪不 一定要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是主张共犯的独立性的,我国的通说立足于共犯从属性说 。”[2](377)需要说明,这里所说的共犯是指狭义的共犯,即仅指教唆和帮助犯(从 犯)。 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从犯也是行为人的反社会的征表,具有指向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其本身就应该是可罚的,因而是独立的、固有的犯罪。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处于间接地位的教唆犯、从犯只有从属于处于直接地位的正犯才带有犯罪性,据此可称它们为“从属性共犯”。承认“从属性共犯”有其实质的和形式的理由:从实质的观点看,正犯行为本身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侵害性,而教唆犯、从犯行为所具有的实现某种犯罪的危险性、侵害性只有以正犯的存在为介体才表现出来;从形式的观点看,现行刑法明显是以共犯从属性说为基础的,即(日本)刑法第61条规定“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可看成是规定了教唆犯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的旨意。[23] 德国学者耶赛克等在著作中写道:“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以依赖于故意之正犯的存在而存在的(从属性),因为只有实施了正犯行为,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不法构成要件才得以实现。”[12](792)他们认为《德国刑法典》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是限制从属性的,同时指出:“在责任方面,第29条完全排除了从属性,这是第26条、第27条限制从属性的必然结果。责任独立性原则,意味着有多人参与犯罪的,每个参与人只按其自己的责任大小受处罚。”[12](800)《德国刑法典》第29条(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规定:“数人共同犯罪的,各依自己的罪责受处罚,而对他人的处罚如何,对其无影响。”这里耶赛克等分别论述了共犯成立犯罪的从属性和责任非难即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 关于理解“共犯从属性”的不同观点 日本学者齐藤金作认为:“从来上述共犯的从属性,被认为有两种意义。即:第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教唆犯或从犯为了成立犯罪,至少要正犯着手于犯罪的实行;第二是 处罚上的从属性,为了教唆犯或从犯被处罚,必须要正犯被处罚,正犯被处罚,就意味 着教唆犯或从犯亦被处罚。”[24] 平野龙一博士“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三种,分别命名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以及罪名从属性。(1)实行从属性,是有关于作为共犯的成立要件,正犯的实行行为是否必要的问题;(2)要素从属性,是正犯的行为中,要求具备什么样的要素的问题;(3)罪名从属性,是共犯是否必须和正犯的罪名相同的问题。上述分类中,(1)是有无从属性的问题,(2)是从属性的程度问题,(3)是有关是犯罪共同还是行为共同的问题。”[25] 山中敬一则指出,共犯从属性的概念在如下4种意义上使用:(1)实行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实行;(2)罪名从属性 = 共犯的罪名从属于正犯的罪名;(3)可罚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的犯罪;(4)要素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或违法性或者责任[26]。 上述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方面阐明了共犯从属性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共犯从属性的含义和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究竟有无从属性与独立性。 (三)对异议的回应 笔者是主张教唆犯具有两重性的。具体论述是:“……要论证教唆犯的从属性或独立性,应当了解从属性指的是什么?从属性通常包括犯罪的从属性和处罚的从属性两个方面。前者指教唆犯因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而构成,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教唆犯即不成立。被教唆人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教唆犯也是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后者指对教唆 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从属性,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独立性或一定的独立性。据此,我们认为我 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具体言之,刑法第29条第 1款规定的教唆犯,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时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关系,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未遂或既遂,教唆犯也是犯罪预 备、未遂或既遂,这就是教唆犯罪的从属性。但这一款规定的刑事责任,则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而不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教唆犯处罚的独立性。第 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教唆 犯与被教唆人根本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刑法却仍然对之规定了刑事责任。这里的教唆 犯既无犯罪的从属性,也无刑罚的从属性,亦即只有独立性。[16](556)持两重性否 定说者对这一主张提出了异议,笔者尊重其学术讨论的自由权利,并感到有的提法能给 人以启发,但整体说来,认为其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现对驳论观点依其顺序,逐一 予以论析。 首先,这里驳论有三点,其一说:“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只有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才有共犯中的教唆犯可言,这显然是就共犯的成立条件而言的,而不能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15](310-312)根据前面的介绍,日本学者齐藤金作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两种,第一个便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大谷实介绍平野龙一所说的实行从属性,也解释为是关于共犯的成立要件问题。可见在日本学者看来,教唆犯、从犯的成立条件从属于正犯的实行犯罪,是从犯从属性的表现之一。笔者的论断正是意图从共犯成立条件上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的一面,根据也就是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驳论者对此断然否认,显然与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相左。其二说:“只要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不管是教唆犯与实行犯构成共犯,还是教唆犯之间构成共犯,都应当运用第1款。而在教唆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并没有实行犯,即没有实行犯的情况下,也应适用第1款,这说明第1款的规定只是与共同犯罪有关,而与从属性无关。”这一驳论也难以成立。如前所述,笔者将刑法第29条第1款分为两个方面论述,就“教唆他人犯罪”而言,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正是教唆犯构成共犯关系成立的条件,如同前面其一所说,它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并非与从属性无关。就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而言,由于刑法规定按照他所起的作用处罚,这表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驳论者所举的例子,认为可以适用第1款,都是就刑事责任来说的,这当然没有从属性。说它没有从属性,不正好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的独立性吗?其三说:“第29条第1款并没有说明,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教唆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因而没有肯定教唆犯的从属性。”其实这种情况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已由第29条第2款作了构成犯罪的规定,这正说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第1款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教唆犯不成立犯罪,并不能否定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是否成立

天下文章一大抄,没事。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期刊点评

锦瑟无端五十弦, 一弦一柱思华年。 庄生晓梦迷蝴蝶; 望帝春心托杜鹃。 沧海月明珠有泪; 蓝田日暖玉生烟。 此情可待成追忆, 只是当时已惘然。   说中国绘画史上最大的一幅画,是王维的《雪中芭蕉》;说中国诗歌史上最大的一首诗,无疑非李商隐《锦瑟》莫属,二者足以堪称中国文学史上的绝世双璧。要说《锦瑟》这首诗之大,大得足以使你瞠目结舌。据黄世中先生《论王蒙的李商隐研究》(《文艺研究》2004年第4期)统计:   李商隐《锦瑟》是中国诗歌史上(除作为经书的《诗三百》)解人最多、争论最大,聚讼最繁的一首诗。依笔者检索所列,自北宋刘攽至于清末民初之张采田,共七十余家、一百多条笺释文字,大别有十种解读。(《文史》第30辑)去年在《类纂李商隐诗校注笺评疏解》中又集腋新的资料,其诠释至少在十四解以上,一曰:“令狐青衣说”,有刘攽、李硕、计有功、洪迈、胡应麟、冯舒、施闰章等七家之解;二曰:“咏瑟”说,有邵博、苏轼、黄朝英、张邦基、胡仔、张侃、方回、姚隧、郎瑛、王世贞、冯班、吴景旭等十二家;三曰:“令狐青衣”和“咏瑟”调和合一之说,有许顗、刘克庄、都穆、屠隆四家;四曰:“咏瑟以自伤身世”说,有廖文炳、徐德泓二家;五曰:“情诗”说,有元好问、释圆至、胡震亨、周珽、钱龙惕、杜诏、胡以梅、陆鸣皋、纪昀等九家;六曰:“悼亡”说,有朱鹤龄、钱澄之、朱彝尊、王士祯、钱良择、查慎行、何焯(后转为“自伤身世”说)、杨守智、徐逢源、陆昆曾、孙洙、姚培谦、程梦星、袁枚、汪存宽、许昂霄、翁方纲、冯浩、梁章钜(后转入“自伤身世”说)、姚莹、陈婉俊、章夔、程韵篁、张采田(后转入“自伤身世”说)等共二十四家,为清代最多的一种解说;七曰:“自伤身世”说,有王清臣、陆贻典、何焯、徐燮、汪师韩、田同之、薛雷、姚燮、梁章钜、张采田等十家;八曰:“自伤兼悼亡”说,有杜庭珠、宋翔凤二家;九曰:“令狐恩怨”说,有吴乔、沈雄、史念祖三家;十曰:“诗序或自题其诗”说,有程湘衡、王应奎、纪昀(两说并存)、姜炳璋、宋于亭、邹弢、马长海等七家;十一曰:“伤唐祚或感国祚兴衰”说,有方文辀、吴汝纶二家;十二曰:“寄托君臣朋友”说,有屈复、林昌彝二家;十三曰:“情场忏悔”说,有叶矫然一家;十四曰:“无解”说,有孙绪、胡薇元二家。以上十四解八十八家,约二百条诠释,真是言人人殊,莫衷一是。   想必就这还会有遗漏,谁知道那些老古董们还会在哪些老古董里“作郑笺”呢?老古董暂且搁置一边,新鉴赏家们也来胪列排个队:   程千帆《李商隐〈锦瑟〉诗张〈笺〉补正〈唐诗考素〉之一》,《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1期   何林天《李商隐〈锦瑟〉诗解辨──义山诗研究之二》,《山西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4期   魏明安《评〈锦瑟〉诗的笺解》,《兰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1期   周振甫《李商隐〈锦瑟〉诗初探》,《山西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3期 张国光《试解〈锦瑟〉之谜──李商隐倾向李德裕党之一证》《武汉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4期   李文初《李商隐〈锦瑟〉诗颈联发微》,《暨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1期   李固阳《就〈锦瑟〉解与周振甫先生商榷》,《山西师院学报》1982年第2期   阎 琦《〈锦瑟〉新解》,《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3期   谢光龙《李商隐〈锦瑟〉赏析》,《文汇》1982年第8期   黄世中《〈锦瑟〉旧笺综述》,《武汉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   《李商隐的无题诗和锦瑟诗讨论综述》,《文史知识》1983年第4期   梁 枢《〈锦瑟〉新论》,《西北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2期   贾恩洪《考辩〈锦瑟〉 论笺〈无题〉》,《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学报)1984年第4期   钟来因《〈锦瑟〉非音乐诗而是〈玉溪生诗集序〉──兼与梁枢同志商榷》,《西北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   张昌余《〈锦瑟〉诗旧说新证》,《当代文坛》1985年第2期   钟来因《论〈锦瑟〉为〈玉溪生诗集〉序》,《艺谭》1985年第3期   刘若愚《关于李商隐的〈锦瑟〉诗》,《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6期   周圣伟《辞微意隐感慨深──李商隐〈锦瑟〉诗臆说 》,《中文自学指导》1986年第7期   邓韶玉《〈锦瑟〉而今得解人──欣读吴调公先生〈李商隐研究〉》,《上海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   朱光潜《读李义山的“锦瑟”》,《美育》1987年第3期   李希炎《〈锦瑟〉·象征诗·朦胧诗》,《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4期   周 蓉《李商隐〈锦瑟〉之我见》,《温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1期   张佐邦《李商隐〈锦瑟〉反思》,《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88年第3期   张迎胜《李商隐〈锦瑟〉诗臆解》,《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3期   田 谷《解铃还须系铃人──李商隐〈锦瑟〉诗臆说》,《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3期   王福民《李义山〈锦瑟〉诗演义》,《文学遗产》1988年第5期   黄世中《〈锦瑟〉笺释述评及悼亡说新笺》,《文史》1988年总第30期 黄世中《〈谒山〉〈玉山〉诗解与千年〈锦瑟〉之迷》《长沙水电师院学报》1990年第3期   张海鸥《从〈锦瑟〉诗看李商隐诗歌意象的凄幻特征》,《名作欣赏》1990年第4期 吴奔星《诗的明朗与含蓄──兼论李商隐的〈锦瑟〉》《文学评论》1990年第6期 王 蒙《一篇〈锦瑟〉解人难》《读书》1990年9期 王 蒙《再谈〈锦瑟〉》《读书》1990年10期 张中行《锦瑟无端》《读书》1991年4期 王 蒙《锦瑟的野狐禅》,《随笔》1991年第6期   萧传坤《李商隐〈锦瑟〉诗之我见》《阅读与写作 》,1992年第6期 阮永谦《李义山〈锦瑟〉》《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4年第3、4期 郑官柱《终身之困 难言之隐──李商隐〈锦瑟〉新释》《文史知识》1994年第10期 李永英《幽曲缥缈话〈锦瑟〉》《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5/01 陈之卓《李商隐〈锦瑟〉诗别解》《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5/02 郝 瀚《无端的思绪 无限的时空 无尽的惘然──李商隐诗〈锦瑟〉的又一种解读》《名作欣赏》1995/02 唐嘉荣《李商隐〈锦瑟〉诗审美论析》《学习与探索》1995年第2期   钟来茵《〈谈艺录〉中〈锦瑟〉为诗集序说发凡》,《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史少青《李商隐〈锦瑟〉诗的艺术特色》,《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01   夏其模《我对〈锦瑟〉诗的理解》,《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01   刘 伟《禅说李商隐〈锦瑟〉诗》,《中国宗教》1996/02   王次澄《李义山〈锦瑟〉诗赏析》,《古典文学知识》1996年第3期   李 平《〈锦瑟〉难解──谈当代语义学几种理论在解读中的运用》,《徽州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 李固阳《为破译〈锦瑟〉进一解》《书屋》1997/01 祁晓辉《沧海月明珠有泪──我读〈锦瑟〉》《呼兰师专学报》1997/02 杨艳梅《〈锦瑟〉是悼亡诗新证》《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97/04 刘玉峰《诗的明朗与含蓄──兼论李商隐的〈锦瑟〉》《濮阳教育学院学报》1998/02(抄袭吴奔星)   李永英《一曲〈锦瑟〉解人难》,《吉首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 宁德厚《一曲〈锦瑟〉咏终生》《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02   田宝琴《我心目中的“锦瑟”──读李商隐〈锦瑟〉》,《名作欣赏》1999年第2期   蓝 柯《也谈李商隐的〈锦瑟〉诗》,《河池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03   孙明君《追忆与惘然:也谈李商隐的〈锦瑟〉》,《文史知识》1999年第5期 王铁麟《语境与诗解的多元性──李商隐诗〈锦瑟〉论例及其它》《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01   李希炎《从〈锦瑟〉看李商隐的无题诗》,《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栾英良《从意象组合方式解〈锦瑟〉诗》《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0/01 胡菁娜《复义和李商隐的〈锦瑟〉》《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1 张永礼《李商隐〈锦瑟〉诗试释》《内蒙古教育学院学报》2000/02   杨宪益《李义山〈锦瑟〉诗试解》,《燕京学报》2000年第8期 汪 权《“软焦点”建构典型──〈锦瑟〉解读》《阅读与写作》2000/09 林功成《关于语言、阐释和虚无主义──兼谈对〈锦瑟〉诗的解读》《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03   吴艳玲《〈锦瑟〉为“玉溪生诗集序”说质疑》,《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刘广涛《心有千千结 诗成千古谜──李商隐〈锦瑟〉创作心态管窥》《聊城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05 罗 漫《锦瑟·日暖·春天之诗》《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06 何晓波《朦胧而悠美的锦瑟》《语文教学与研究》2001/06 徐克瑜《人生经验世界与艺术象征世界的统一──李商隐〈锦瑟〉诗的细读批评》《伊犁师范学院学报》2002/01   杜 成、马万伦《锦瑟无端五十弦,一弦一柱思华年──浅论李商隐的幕府生活与抒情诗创作》《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2/01 李希炎《从〈锦瑟〉看李商隐的无题诗》《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01 向树英《浅析〈锦瑟〉诗的情感内涵》《滁州师专学报》2002/02 黄维梁《迷惘的悲情──李商隐的〈锦瑟〉》《名作欣赏》2002/03 徐 艳《略析〈锦瑟〉的语言张力》《名作欣赏》2002/03 范晓燕《李商隐〈锦瑟〉诗再解读》《求索》2002/04   徐瑾琪《苍凉,荒谬的“真理”──也谈〈锦瑟〉》《唐都学刊》2002/04 骆冬青《〈锦瑟〉:情成于乐》《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3/02 彭国建《〈锦瑟〉解读及一种阅读经验之探析》《九江师专学报》2003/03 刘思湖《浅释李商隐〈锦瑟〉诗的艺术魅力》《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03 刘学锴《从纷歧走向融通──〈锦瑟〉阐释史所显示的客观趋势》《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03 孙桂平《〈锦瑟〉别解》《学术探索》2003/04 吴振华《朦胧歧解千古谜 空幻莫测通境情──李商隐〈锦瑟〉赏析》《名作欣赏》2003/04 戴永忠《以诗证诗 知人论世──李商隐〈锦瑟〉析疑》《学语文》2003/05 张 伟《一篇〈锦瑟〉解人难──李商隐诗歌解读问题新证》《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05 王继尧《“一弦一柱思华年”——〈锦瑟〉典故试析》《中华诗词》2003/08 骆冬青《〈锦瑟〉:情爱心音》《名作欣赏》2003/08 赵永江《众说纷纭话〈锦瑟〉》《名作欣赏》2003/08 李红春《徘徊于执著与超脱间的诗魂──李商隐〈锦瑟〉一诗的文化解读》《名作欣赏》2003/08 陆精康《聚讼纷纭说〈锦瑟〉》《语文天地》2003/15 李 陆《〈锦瑟〉新解》《现代语文》(高中读写版) 2003/22 沈时蓉《咏物诗的情节链与李商隐的〈锦瑟〉诗》《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2 张雪梅《〈锦瑟〉多重性主题解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04 叶桂桐《李商隐〈锦瑟〉解谜》《名作欣赏》2004/08 曾炳衡《精彩的抒情诗 精简的回忆录──〈锦瑟〉一诗新读》《名作欣赏》2004/08 郭真义《〈锦瑟〉笺释又一说──介绍一篇新发现的黄遵宪佚文》《文教资料》(初中版) 2004/15 朱庆和《托意空灵 哀怨迷离──李商隐〈锦瑟〉赏析》《中学生读写》(高中) 2005/01 贺 灵《李商隐〈锦瑟〉考辩》《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1 李国文《因〈锦瑟〉而想起的》《文学自由谈》2005/01 李国文《梁启超读〈锦瑟〉》《神州》2005/02 张汝山《自弹锦瑟对潜意识心象的激活──〈锦瑟〉的别一种解读》《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02 陶晓跃《〈锦瑟〉:李商隐的“伤”隐之作》《师道》2005/04 萧 音《感受心灵深处幽微的情思──对李商隐〈锦瑟〉的再解读》《甘肃教育》2005/05 成 迅《李商隐〈锦瑟〉诗说》《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5   徐 华《不著一字,尽得风流──谈〈锦瑟〉中的用典》《语文教学之友》2005/07 杨芙蓉《“寄遥情于婉娈 传深怨于蹇修”——臆说李商隐〈锦瑟〉诗》《名作欣赏》2005/10 《徐复观说〈锦瑟〉的艺术性》《名作欣赏》2005/15摘自徐复观《环绕李义山(商隐)〈锦瑟〉诗的诸问题》 李国文《梁启超读〈锦瑟〉》《名作欣赏》2005/15 朱洪举《追体验、解码、暗道之寻找──对徐复观《环绕李义山(商隐)〈锦瑟〉诗的诸问题》一文之发微》《名作欣赏》2005/15 章 琪《〈锦瑟〉与李商隐》《初中生之友》2005/33   这还只是“文革”后刊物名目里有“锦瑟”的,也必定挂一漏万。至于很多很多篇名未用“锦瑟”而实际是谈论《锦瑟》或谈及《锦瑟》的,还有很多很多书籍著作里也都论及《锦瑟》的,这百十来篇也就只是《锦瑟》问题的冰山一角。   瞠目结舌也好,眼花缭乱亦罢,“弱水三千,只取一瓢”,看来还得搬出青原惟信那句“见山是山”的老话:乍见《锦瑟》——暂醉佳人锦瑟旁(杜甫《曲江对雨》),当然生“独恨无人作郑笺”之感;若得知以上如此之名目——解醉佳人锦瑟傍(陈师道《次韵夏日》),立马意识是“人人都在作郑笺”;等对上面各名目略知一二后——肯醉佳人锦瑟傍(朱熹《次韵刘秀野早梅》),自然又回到了“独恨无人作郑笺”。的的确确—— 诗家总爱西昆好,独恨无人作郑笺。(元好问) 獭祭曾惊博奥殚,一篇锦瑟解人难。(王士祯) 千年沧海遗珠泪,未许人笺锦瑟诗。(叶嘉莹) 这当然也叠现出《锦瑟》历程的三个境界。   场子拉开了,阵势架起了,龙门阵前还得挂出那幅曾经用过的对子: 佣耳赁目,未饮先醉,击节绝倒,自欺欺人。 不解翻空,务求坐实,尤而复效,通人之蔽。   横批是“为学知止”。再送上一份注解“以《诗》之喻视同《易》之象,等不离者于不即,于是持‘诗无达诂’之论,作‘求女思贤’之笺;忘言觅词外之意,超象揣形上之旨;丧所怀来,而亦无所得返。以深文周内为深识底蕴,索隐附会,穿凿罗织;匡鼎之说诗,几乎同管辂之射覆,绛帐之授经,甚且成乌台之勘案。”这些都是钱钟书先生的。为何都用钱钟书的言语,首先是钱先生的言语精到,其次谈《锦瑟》第一个绕不开的就是钱先生。钱钟书不世之鸿儒也,海阔天空话《中国诗与中国画》之大题,然亦高屋建瓴,醍醐灌顶;二川草根门外汉者,局天蹐地谈一首诗和一幅画之小目,还得画地作牢,步步为营。有一点是相似的——“我想探讨的,只是历史上具体的文艺鉴赏和评判。”(该话原为:我有兴趣的是具体的文艺鉴赏和评判。为众多“钱迷”所引用,钱先生将其作改,想必是有内中原委的。)   前者“中国绘画史上最大的一幅画”,那是一盘“回锅肉”外加一碟“怪味拼盘”;今者“中国诗歌史上最大的一首诗”,则是新鲜烹制一盏“麻婆豆腐”。尽管敝乡有“豆腐不上席”的说法,但这“麻婆豆腐”虽先让你嘴唇跳舞、舌头打抟,实际带点“疫苗”性质,或许将来有人再来“麻”(敝乡土语,与东北土词“忽悠”同义)你时,多少有点预防抵抗力。   《锦瑟》是中国朦胧诗的鼻祖,同时也是这类诗不可超越的顶峰。多少学子殚精竭虑终无所获,几许雅士穷经极典不知所云;释惑者信誓旦旦而美言难信,解迷者确凿声声且欺世己;抉微钩沉与圆梦解谶难分泾渭,捉风捕影与穷幽洞玄堪称兄弟。《锦瑟》啊!《锦瑟》——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大师与巫师齐飞,探赜共胡猜一色。   (记不得是《管锥编》多少页了)美食家们得出一条共识:最好的美食就是饥饿。这碟“麻婆豆腐”过两天再端上来,汉语的“两天”具体是多久呢?汉语自己都说不清楚。就美食的角度而言,哈拉子流到地上之日,就是“麻婆豆腐”上桌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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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市、县)及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实施教育督导与评估;负责所属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管理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三、组织、协调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理顺教育内部和外部的关系。  四、加强全市基础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指导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七、协调和推动全市教育经费、教育投入的落实;负责所属单位的教育经费、基建建设和基建投资的管理指导和财务监督与审计,以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八、管理和指导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制定全市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全市学校的德育、体育、艺术、卫生教育工作和国防教育工作。  十、编报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和统招中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属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一、统筹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与发布。  十三、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四、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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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整理起来是比较费时间的。我知道,眼科研究是中文核心期刊。医学类的可以找时间整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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