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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刊刊载内容和期刊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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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刊刊载内容和期刊发行

期刊,定期出版的刊物。如周刊、月刊、季刊等。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刊物。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从广义上来讲,期刊的分类,可以分为非正式期刊和正式期刊两种。非正式期刊是指通过行政部门审核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作为行业内部交流的期刊(一般只限行业内交流不公开发行),但也是合法期刊的一种,一般正式期刊都经历过非正式期刊过程。正式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方针。扩展资料:期刊按内容分类以《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卷为代表,将期刊分为四大类:1、一般期刊,强调知识性与趣味性,读者面广,如我国的《人民画报》、《大众电影》,美国的《时代》、《读者文摘》等;2、学术期刊,主要刊载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评论等文章,以专业工作者为主要对象;3、行业期刊,主要报道各行各业的产品、市场行情、经营管理进展与动态,如中国的《摩托车信息》、《家具》、日本的《办公室设备与产品》等;4、检索期刊,如我国的《全国报刊索引》、《全国新书目》,美国的《化学文摘》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刊

您好!公开发行就是三号齐全的期刊,国内国际刊号和邮发代号,还有就是您可以先到新闻出版总署查询一下期刊的正规性!

关于期刊刊载内容和期刊发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吧,作者拥有著作权的,别人在没有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都不能进行任何修改

D,因为作品是作者的,实在不行就去查查法律书吧!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四条 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五条 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  (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第六条 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地方各系统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应当认真进行管理;各期刊还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 期刊的审批第七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  (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第八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第九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属社会科学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解放军系统创办正式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条 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科委和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共同审核后,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核批前均须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局进行刊名查重,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并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与国外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范围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  (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  (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三条 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合作办刊,按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重新报批。  其它登记项目的变动,属中央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部委级单位核批,属地方单位办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核批,均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内部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公开发行期刊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四条 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五条 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  (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第六条 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地方各系统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应当认真进行管理;各期刊还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 期刊的审批第七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  (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第八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第九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属社会科学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解放军系统创办正式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条 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科委和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共同审核后,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核批前均须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局进行刊名查重,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并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与国外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范围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  (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  (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三条 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合作办刊,按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重新报批。  其它登记项目的变动,属中央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部委级单位核批,属地方单位办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核批,均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凡独立经营、单独核算的出版正式期刊的期刊社,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出版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的期刊社,不得开展公开的、涉外的经营活动。出版非正式期刊的期刊社,不得进行经营活动。刊登有关报纸、期刊的广告,须验明“报刊登记证”;刊登有关图书的广告,须注明出版单位名称。正式期刊不得刊登有关非正式期刊、报纸和其它内部的出版物的广告;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为内部发行的正式报刊、图书做广告。。第三十二条 凡公开发行的期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办理期刊名称的商标注册。第三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或摘编内部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和其它内部出版物的内容;特殊情况须转载的,须征得被转载或摘编的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同意。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刊登涉及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出版、活动消息。第三十四条 期刊在外地设立办事处、记者站或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印制和总发行,须经本地和当地新闻出版局的批准,并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不准设立办事处、记者站或其它类似机构。第三十五条 期刊社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经营核算方式等,由期刊主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关于药学的期刊及内容

回答 中国药学杂志,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中国中药杂志,药学学报,中国晦洋药物杂志,中国临床药学杂志,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杂志 药学类的权威核心期刊有:药学学报 中国药学杂志 中国药理学通报 药物分析杂志 中国新药杂志 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 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中国医药工业杂志中国药科大学学报 中国抗生素杂志 沈阳药科大学学报 中国药理学与毒理学杂志 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 中国药房 中国生化药物杂志 中国现代应用药学 华西药学杂志 提问 有没有 联系方式 回答 亲,您是做什么用呢 亲可以到邮局定刊 提问 发论文 回答 清稍等亲 提问 不明白 回答 请稍等亲 《临床医药文献》杂志社首页 地 址: 北京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邮箱:lcyywxxsb@ 邮 编: 100055 电 话: 010-57125070 传 真: 010-57125070 手 机: 13366441483 联系人 : 王编辑 公司网站:  提问 中国药房 联系 回答 请稍等亲 023-68586727 ,023-68586827 更多25条 

回答 1药学学报 2中国药学杂志 3中国药理学通报 4中国药科大学学报 6中国新药杂志 6药物分析杂志 7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8中国医药工业杂志 9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 10沈药科大学学报 11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 12华西药学杂志 13中国药理学与理学杂志 14中国抗生素杂志 15中国生化药物杂志 16中国海洋药物 更多14条 

药学学报中国药学杂志中国医院药学杂志药物分析杂志中国医药工业杂志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中国药理学通报中国抗生素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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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的内容不行

表面意思是 风格不对路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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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期刊刊载内容和期刊发行
  • 关于期刊刊载内容和期刊发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内部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公开发行期刊的内容
  • 关于药学的期刊及内容
  • 期刊的内容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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