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技术满足申请专利的条件,若申请了专利则为专利技术;但若因种种原因而未申请专利,则是非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亦称专有技术,是指尚未公开和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某种产品或者某项工艺以及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高新技术成果即被纳入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范畴。各国公司法均认可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我国公司法也以抽象概括的形式加以确认
可以的,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非专利技术满足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符合两大条件:可评估性。即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仅有财产价值,且这种价值可以用货币来确定和评估,出资的数额为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能以专利权使用权。首先,专利使用权是专利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货币价值的。其次,专利许可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最后,专利使用权并未被法律法规所禁止出资,其出资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有人提出仅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时仅限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笔者以为:使用权出资应属正当,且方式不限。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仅从这法条客观上已经为技术成果的价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于提高技术出资人的入股积极性,并且能够大大有效调动技术出资人积极实现技术成果的转化。(1 )有利于企业形成企业技术核心,确定产品走向。在工业经济时代,金融本是推动企业成长和经济发展的主要生产要素;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代表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本跃居领导地位,技术成了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则以此技术生产的产品必然也将是企业的主流产品,以此可确定企业的发展方向,保持企业技术核心逐步发展而促进企业本身的发展。(2)有利于企业以核心技术的形式包装本身形成品牌效应核心技术通过产品的形式流通于市场,慢慢进入大众生活,渐渐为大众所接受和认可,其产品也就形成了一个品牌效应,同时也为企业起到宣传作用,展示处业的规模和实力。(3)摊销减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推销费用,准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子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4 )企业可通过技术入股优化财务数据,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可通过调节负债率的方式优化财务数据,企业过高的负愤率必然成为关注的对象,而负率一负债总额总资产×100%技术入股后,企业总资产增加,则负债率会下降,可通过此方法调节负债率以优化财务数据,使企业处于一个较为健康的财务状态。( 5 )提高企业注册资本金,降低出资难度。企业可通过技术入股提高注册资本金额,同时也解决了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另外,其出资为一次性出资,不存在定期续缴问题。《公司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企业认缴金额尚未认缴完毕,技术入股增资时,先进行将认缴变实缴后,再进行增资。这样既解决了认缴资金的续缴问题,同时也增加了注册资本金,最后还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的日常运转,避免企业因资金困难而中断研发新技术。(6 )维权的公允价值依据。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同业竟争的日趋激烈,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种上升的趋势,在侵权法律诉讼中,如何对假冒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既定损失和潜在损失)进行量化、认定赔偿额,对侵权人量刑提供法律依据己成为热点问题。 最后关键,专利技术入股,可以达到合理合法摊销进入当期费用,从而达到节省企业所得税,可以长期。 艾皮欧·科技成果转化
法律分析: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作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所谓技术股在法律理论上的概念是股东用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入股而形成的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入股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政府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入股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在实践中也存在以鼓励技术贡献、开发新产品推动技术进步为目的以技术投入折成的股份。所以技术股能不能超过20%,得看是什么技术股,一般的话为10~20%,而专利入股需要评估,最多可达7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您好,非专利技术可以入股吗: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专利技术亦称专有技术,是指尚未公开和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某种产品或者某项工艺以及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各国公司法均认可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非专利技术满足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符合两大条件:可评估性。即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仅有财产价值,且这种价值可以用货币来确定 和评估;可转让性。出资的数额为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在依法办理完产权登记的手续后,公司享有该项技术的所有权。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回答 一、“资源型股东”,慎重给实股。 很多企业创立之初,特别需要借助各种资源稳定发展,但现实中很多承诺有资源、有人脉的人何时能够兑现,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是个未知数,而企业急于求成的心态,往往会许诺给其较大比例的股权,以吸引资源型股东加入。一个企业的成功,关键在于整个核心团队能够长期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去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但仅仅提供资源不全职参与的人,对公司的发展并非长远有利,此时不妨给其虚拟股(分红权)或者项目提成,后期通过业绩、参与度、贡献度等指标考核,再考虑出售股权,让其出资成为实际股东也不迟,而不是一开始就绑定股权,这样可以避免一旦资源型股东未能兑现,也不影响企业的稳定 二、“技术型股东”,有条件给实股。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任何人都不可能精通多领域,除了资源在初创企业中的重要性,企业在早期的发展中,也特别需要技术型人才的参与,综合前述,考虑到现实创业中很多技术型人才身兼数职,并不会全职参与到某一类企业的工作之中,给啥待遇吸引其加入显得特别现实,前期可以考虑按照企业顾问的标准给予其相应费用。如果该技术人才在企业需要其全职服务的时候能够辞掉其他工作过来一起奋斗、参与其中,此时可以根据其服务年限设计灵活的浮动股权或者分红权,有进有退,如有多位技术型人才同时辞职,还要注意错开解锁期,这样可以预防技术型人才的离开,影响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三、“资金型股东”,不应给大股。 过去,我们创业过程中有个逻辑:按照出资比例划分股权比例,谁出资多,就占有更多的股权,前提是大家都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共同出力赚取更多利润。但在如今的社会,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只出钱,不出力,更多关心年底如何分红。初创企业如果按照出资比例给其较大比例的股份,那么对于全身心投入参与企业经营、随时为企业奉献的创始股东而言,只享受较小比例的股权,一方面不利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另一方面创始团队也会感觉是为他人打工,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为投资型股东是通过资金购买股权,而创始股东是通过长期、全职服务获得股权,同时,企业的发展壮大,关键在于创始股东的引领。这时,可以考虑让投资型股东以较高价格购买企业股权,年底分红时优先保障投资型股东收回投资成本。 综上所述,除了这三种类型股东,现实中还会遇到企业员工是否适合股权激励的问题,在笔者看来,任何企业都有做大做强甚至上市的欲望,但企业在早期发展中,往往不够稳定,存在较大变数,若通过股权激励普通员工,很难起到实际效果,会让其感觉到被忽悠,不妨在企业发展的中后期,企业股份有较高价值,此时通过适当股权激励那些优秀员工,树立典范,所发挥的效果往往会更佳。 更多5条
没有这个规定了。新的规定是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可以理解为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