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自己实施,要么转让许可给别人实施,因为实施后才叫做成果转化,不然就是一张纸而已。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例如校果网。
专利转化的方式有哪些?如何进行转化?专利是无形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只要是属于知识产权内的范畴,那么都是无形价值的重要体现,我的专利其实就可以进行专利转化,将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这样让产权人获得更好的技术回报。那么如何才能进行专利转化呢?专利转化的方式有哪几种呢?专利转化的方式有哪些我们可以将专利转化理解为是一种技术商品,他可以进行专利交易,交易完成专利就直接成为对方所有,因而买卖中获取专利的报酬。还有另外一种方式,那就是专利许可,这样一样能够形成实用专利技术转化,只是许可的方式没有说直接将专利卖给对方,专利许可不等于转让,专利许可是技术允许,允许某人使用专利人的专利,但是前提是需要授权人给予相应的报酬。随着经济的发展,专利专利技术已经成为时代竞争的筹码,专利技术就是财富的体现,而且有些专利技术的转化高,有着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效益。这样的专利技术也体现了专利的独占作用,人无我有的技术就是独树一帜,独领风骚。由此想要专利能在市场上夺得头筹,那么就必须有专利技术含量。那么专利转化可以通过那些方式呢,首先可以在专利交易平台进行专利交易,将专利技术直接放在相应的知识产权平台。再者还可以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将专利技术进行宣传和交易。
一、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例如校果网。折叠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二、专利交易是指将专利以有偿的方式在不同的经济主体间的转移。如果需要进行专利交易,可以委托佰腾专利巴巴来协作专利交易喔。专利交易需书面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1、交易的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交易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交易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2、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3、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6、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7、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三:专利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关系1、一般而言,专利交易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类型;2、科技成果转化应该还包含成果转化等其他类型、或者专利许可等等;3、专利交易一般也是用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但是少部分也可能是企业、个人评项目、职称、加分等目的而需求进行的专利交易,而不是直接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
你可以去参加一些技术交流会之类的,或直接点花钱找人帮你联系!
产品专利的申请是建立的有形产品的基础之上的实用新型申请必要要原理上行的通,同时要有明确的或原理性的图纸并配合相关产品说明,这就很明确了,有图纸,有原理,有技术要点,要形成产品完全可以的
专利转化为成果就是将专利技术用于人们的生活中,或者是生产出带有专利技术的产品,作为专利持有者,应该根据自己的专利特点,加大自己专利成果的宣传,寻找合适的生产厂家,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成果。
要么自己实施,要么转让许可给别人实施,因为实施后才叫做成果转化,不然就是一张纸而已。
第一条 为了发挥我省科技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科教兴省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对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能凝聚中央、地方等各方科技力量,形成整体优势,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培育新兴产业,形成支柱产业、优质产品,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四)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开发出口创汇产品有明显效果的; (五)推动老工业基地产业改造的; (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禁止实施转化: (一)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 (二)国家规定限制使用、限期淘汰或者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四条 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建立健全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引进、吸收科技成果,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企业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而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技术创新或技术服务机构,培植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中间试验或者工业性试验基地,扩大科研开发规模。对列入市以上中试基地建设计划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民营科技企业经营所需场地,辖区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承包,兼并、租赁或购买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该企业可视同新办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出口创汇,具备条件的,经申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外贸自营权。第六条 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鼓励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高等院校具备条件的,经省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应当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当年科技投入经费中,划出不低于30%用于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发展基金。 坚持实行投资多元化,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第九条 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运作要求,保证上级银行下达的科技开发专项贷款规模足额落实,并根据资金可能逐年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流动资金贷款。第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保险业务。第十一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除按国家税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享受的减税、免税和返税等税收优惠外,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院校及农技推广单位除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之外的,其他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先征税后由财政返还的办法,返还的资金专项用于技术推广和新技术开发。 (二)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经认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在二年内,将其新增的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的50%返还给企业。 (三)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新增部分的所得税、新增属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可由财政返还给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经财税部门审查核定,对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所得税应税额的50%部分给予三年先征收后由财政返还的优惠。 (四)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创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技术转让的营业税,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照顾。减免的税金,必须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向实现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库,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第七条 市设立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和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 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用于对孵化阶段科技企业的支持。第八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进行科技风险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创业资金或者贷款担保资金,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帮助。第九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其配套服务的常设技术交易场所、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中间实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服务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等,可按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市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纳入市基本建设计划的前款所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政策支持。第十条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专门机构对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风险程度、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的认定。具体的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研究与生产用地、项目所属企业用地、为实施项目而新建或者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并享受国家、本省、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经济效益,由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 (二)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或者国家级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3年内; (三)市内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省级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2年内。第十三条 经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享受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当事人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和由企业承担的财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国家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推广或者保密外,自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与本单位协议进行转让,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区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二)与本单位协议不成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自行创办企业进行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转化,并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还本单位。 职务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支持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本单位应予支持。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自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凡属政府给予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该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前款所列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的股份中,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当享有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专利要进行转化,可以在专利交易平台进行转卖;也可以通过代理机构将专利进行宣传,寻找适合的企业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