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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诉讼中的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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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诉讼中的101

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是全世界国家的专利系统内都具有的一条法律原则。即使某一方侵权产品或方法并没有正好落入某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但却等同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时,等同原则允许法庭判决该方侵犯他人专利。美国法官勒尼德·汉德曾经这样描述过等同原则的目的:“减少慷慨之逻辑,并防止侵权者盗用发明。”(“皇家打字机公司”一案,Royal Typewriter CRemington Rand,I, 168 F2d 691, 692 (2d C 1948)。等同原则的目的是给予专利权人以他们专利的公平保护。在历史上,法庭基于已建立的法律解释原则,以字面方式进行专利的解释。然而,在18世纪和19世纪时,这种方式已经视为过度限制授予专利权人的保护范围。特别在专利申请人需要描述新的科学技术时,往往字典里面还没有出现相应的术语。针对这个问题,英国法院制定了一条被称为“精髓”的途径,尝试在判决侵权案件的时候区分必要和非必要的专利权利要求。与此同时,其它国家的法院,特别是美国,发展了一些稍有不同的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的途径,而这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相对于“精髓”方式,在比较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装置的时候,更多的考虑其整体。在国际上,协调等同原则不同方式的努力也正在进行(见下文)。然而,这个进展比较缓慢,因为在发达国家中专利法律都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该原则被人批评为过度的模糊,因其将不确定性及不可预见性注入了专利系统。禁止反悔原则1、概念: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指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或申请人与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来往信件中已确认为已有技术的内容或明确表示放弃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在以后指控第三人侵权时不得反悔。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悔,将已经认可不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扩大解释为属于其专利保护的内容,受诉法院将不予支持。2、理由:任何发明人要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均想得到较宽的保护范围。如果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过宽,就会损害公众利益。所以,专利权人一旦在申请过程中已放弃的东西,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允许专利权人再收会去,即不能出尔反尔,这也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3、应该注意的的几个问题:(1)等同原则是一种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在确定专利范围时不是囿于字面词语,而是将权利要求的所有等同形式纳入专利范围。禁止反悔也是一种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在解释专利范围时禁止审批程序中已经取消或丢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保护。禁止反悔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制。"为了降低等同原则带来的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有必要让公众信赖专利权人在审批阶段放弃的东西",等同物中不再包括已放弃的。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对权利要求中修改限定的技术特征一般只能作字面解释,而不得再对其主张等同物,除非专利权人证明存在特定情况。所以,在“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之间要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2)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必须依据专利文档。虽然专利的保护范围有权利要求所确定,专利文档不是确定保护专利范围的依据,当其可以对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起到限定、理解及证明作用。律师可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3)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或者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人作出的承诺、修改、认可、放弃的内容对专利权的有效起了作用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才不得反悔。否则,并不适用该原则。(4)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因为如果当事人不主张该权利人在专利申请中放弃否则承诺了某项权利,法院不知也不应主动调查。如果被告主张适用该原则,则由其举证,由权利人质证,法院判定即可。(5)人民法院不应将禁止反悔的技术内容认定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但对于在专利授权和/或维持程序中修改过的技术特征,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之后,权利人仍然有权主张对保留的该技术特征适用等同原则。 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在法院的专利侵权司法审查中,是指被控侵权人提出其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系与已有公知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即使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并不构成对涉案专利侵权的抗辩原则;而在专利无效审查中,是指专利无效申请人提出涉案专利与已有公知技术完全相同或构成等同,从而要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抗辩原则。从广义上说,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可以运用于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也可以运用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的无效行政审查程序,而法院司法审查程序又包括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不服专利复审委裁决的行政诉讼。本文仅探讨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的已有公知技术抗辩。

美国专利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外观专利(design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四年。植物专利(plant patent):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特的植物新品种。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实行实质审查。美国专利申请审批流程: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审查和检索2)实质审查3)申请人答复4)再次审查5)作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提出上诉。详细可以参考:_html

根据先前的P C T申请审查结果,对同族的美国申请可以要求参与PPH 。该申请须为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或旁路申请;或是另一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该PCT申请要求对应PCT申请的优先权。满足条件的美国申请(包括该申请的继续申请、分案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当PCT申请的国际检索书面意见(WO/I SA)、国际初步审查书面意见(WO/I P E 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 P E R),指出有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申请人可向美国专利局提交参加P C T-P PH的请求。请求参与PC T-P PH的美国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都必须与PCT申请中被认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并符合形式上的要求的权利要求对应,或经修改后对应。并且请求参与P P H的申请的实质审查尚未开始。

问题请说详细点,是在专利文件上看到的,还是官网的文章、新闻、法条中看到的?这些都是简称,表示符合某一条款的日期或者申请。 这些都是表明该申请或者专利是国际申请途径进入美国的专利/申请,相应的申请日也是按照国际申请确定的申请日,以与普通的美国申请进行区别。

美国专利诉讼discovery

深圳路浩回答您: 字面侵权 字面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或者说权利要求里的每一个限定或要素都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找到,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字面侵权。法院常以可以预见的标准作为字面侵权的比照。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存在于102条所定义的现有技术中,并在专利权人的发明目的之前,那么该权利要求是被预见了的;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在专利权授权之日后被使用的,那么就是字面侵权。如果一项被诉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包含的技术特征或步骤比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少,那么就不存在字面侵权。被诉侵权的技术是否超过所列的技术特征,取决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过渡术语。大多数权利要求使用过渡术语“包括”,这是一种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可以任意添加额外的不包含在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技术特征。其它的权利要求使用一种封闭式或者混合式的过渡术语,如果被诉侵权的技术包含权利要求中以外的技术特征,则可能不会被判定侵权。   等同侵权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长久以来问题最多、争议性最强的当属等同原则。等同理论起源于美国,用于调整日益多样化的发明和专利说明书解释程度之间的界限,通常作为强化专利权的理论根据被使用。等同侵权是相对于字面侵权而言,其含义是指:被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中的限定或要素不一样,但两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限定或要素,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等同侵权。在确定等同原则时,美国最高法院于1950关于“Graver Tank Linder Air Products C,”案件[2]做出的判决是等同原则最为重要的判决。通过该案,法官认为将专利权局限于字面侵权只会鼓励竞争者找到要求保护发明的不重要的替代物,因此,专利局的授权只会阻碍发明人寻求有效的专利保护,从而违背了专利制度的宗旨。等同原则的实质是“防止被控侵权物通过对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次要细节上的改变而保持实质相同的功能来规避侵权”。该案给出了等同侵权的“功能――方式――效果”判定准则,即当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并获得实质上相同的结果”,侵权就可能会发生。非实质性区别准则是判定等同侵权的起点,但是达到这个标准并不一定得出侵权的结论。有四个重要的因素限制了等同原则的应用。它们是全部技术特征准则、现有技术准则、审查过程禁止反悔准则、以及公共贡献准则。这些准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要经常质询。(一)全部技术特征准

美国专利诉讼实务

深圳路浩回答您: 字面侵权 字面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或者说权利要求里的每一个限定或要素都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找到,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字面侵权。法院常以可以预见的标准作为字面侵权的比照。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存在于102条所定义的现有技术中,并在专利权人的发明目的之前,那么该权利要求是被预见了的;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在专利权授权之日后被使用的,那么就是字面侵权。如果一项被诉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包含的技术特征或步骤比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少,那么就不存在字面侵权。被诉侵权的技术是否超过所列的技术特征,取决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过渡术语。大多数权利要求使用过渡术语“包括”,这是一种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可以任意添加额外的不包含在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技术特征。其它的权利要求使用一种封闭式或者混合式的过渡术语,如果被诉侵权的技术包含权利要求中以外的技术特征,则可能不会被判定侵权。   等同侵权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长久以来问题最多、争议性最强的当属等同原则。等同理论起源于美国,用于调整日益多样化的发明和专利说明书解释程度之间的界限,通常作为强化专利权的理论根据被使用。等同侵权是相对于字面侵权而言,其含义是指:被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中的限定或要素不一样,但两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限定或要素,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等同侵权。在确定等同原则时,美国最高法院于1950关于“Graver Tank Linder Air Products C,”案件[2]做出的判决是等同原则最为重要的判决。通过该案,法官认为将专利权局限于字面侵权只会鼓励竞争者找到要求保护发明的不重要的替代物,因此,专利局的授权只会阻碍发明人寻求有效的专利保护,从而违背了专利制度的宗旨。等同原则的实质是“防止被控侵权物通过对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次要细节上的改变而保持实质相同的功能来规避侵权”。该案给出了等同侵权的“功能――方式――效果”判定准则,即当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并获得实质上相同的结果”,侵权就可能会发生。非实质性区别准则是判定等同侵权的起点,但是达到这个标准并不一定得出侵权的结论。有四个重要的因素限制了等同原则的应用。它们是全部技术特征准则、现有技术准则、审查过程禁止反悔准则、以及公共贡献准则。这些准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要经常质询。(一)全部技术特征准

根据先前的P C T申请审查结果,对同族的美国申请可以要求参与PPH 。该申请须为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或旁路申请;或是另一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该PCT申请要求对应PCT申请的优先权。满足条件的美国申请(包括该申请的继续申请、分案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当PCT申请的国际检索书面意见(WO/I SA)、国际初步审查书面意见(WO/I P E 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 P E R),指出有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申请人可向美国专利局提交参加P C T-P PH的请求。请求参与PC T-P PH的美国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都必须与PCT申请中被认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并符合形式上的要求的权利要求对应,或经修改后对应。并且请求参与P P H的申请的实质审查尚未开始。

美国专利诉讼时效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美国专利期限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美国专利和中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都是自申请日起20年。

专利是没有期限的,一旦获取,永远保有。无论是发行、出版、生产,必须要经专利人授权。如著作权也是专利一种,想对该作品使用,必须要专利人或继承人授权,国际歌是国际上广泛播放的,但必须要付费给创作人。

美国专利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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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的流程准备申请文件 →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 → 受理(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公开(自申请日起18个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申请公开)→ 实质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须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辩)→ 授权与公告(如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对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授权专利)二、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的流程准备申请文件 →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 →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受理回执 →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外观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 如美国专利商标局发现申请存在缺陷,就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须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辩 → 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申请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成功说服了审查员,即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书(在没有授权审查意见通知书就发授权通知书的情形下,时间约为提交申请后15-18个月) →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授权费和完成授权手续 (授权通知书邮寄日三个月内) → 下发证书来源:《美国专利申请的流程和材料》

申请美国专利的流程:美国专利申请1、资料准备申请人自证资料:个人为身份证件、公司为公司注册证书;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专利说明文件以及其附图如果是申请专利优先权的,需要另外再提供专利在其他国家的在线权利证明文件。2、递交申请在资料准备齐全之后,还需要自查拟申请的专利是否符合条件要求,包括专利的唯一性、新颖性等。并将资料文件递交至相应政府部门进行申请。3、审批流程美国专利局受理申请之后,就会进入审核程序:形式审查:对申请文件进行检查其是否合规实质审查:对申请专利的唯一性以及新颖性进行核查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4、向社会公众公示当审核程序完结通过之后,并且专利申请满18个月,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会将该专利公开以征求社会意见(期间可能会产生反驳意见)。5、专利登记授权若在专利公开阶段,没有产生有效的反驳意见或已经解决所有疑问和质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便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而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并及时领取专利证书。关于申请美国专利可以到高沃了解一下,高沃是专业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旗下包含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业务主要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基础申请和维权诉讼等事宜。关于更多信息建议到高沃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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