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对企业来说肯定有好处,主要体现在能够证明企业的实力和研发的能力,同时也可同时,也可以在参加投标的过程中增加筹码,从而提高中标率。
申请专利可以更加有效的保护自己的产品,防止被别人模仿。并且专利具有垄断权,可以独占市场。最后专利还可以授权给别人使用,来获取足够的利益。所以只要有专利技术,就要在第一时间去申请,以免被别人抢注。
专利的申请可以保护自己的知识成果不受到侵犯,同时,专利还可以用于申报项目、高企作为企业的加分项,对于个人可以也是可以加分的
1、保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 不受别人的侵权2、在产品上打上 专利号一种非常好的 广告宣传作用3、拥有专利自主权 是认证企业资质的重要条件 比如高新技术企业4、申请专利也是对发明人 知识的一种肯定 对于其以后评职称方面都有好处
申请专利可以更加有效的保护自己的产品,防止被别人模仿。并且专利具有垄断权,可以独占市场。最后专利还可以授权给别人使用,来获取足够的利益。所以只要有专利技术,就要在第一时间去申请,以免被别人抢注。
抢占市场。首先,专利不仅是用来提高企业效益,还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专利已经成为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所以厂商手中握有的专利越多在市场中越能占领先机。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政策文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企业在税费上有一些优惠政策。
防止抄袭/模仿。其次,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其拥有独占性、区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其中,独占性是指在专利有效期内,如有公司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来达到盈利目的,则属于侵权行为,这样可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防止对手模仿自家产品方面,专利的独占性特点起到了很大作用。
根据华为所披露的信息,如果他们对5G专利收取使用费的话,费率并不高,每台手机只会收取1~2美元使用费。按照这种收费标准,即使全球有1亿台手机使用华为专利,华为专利收入最多也只有2亿美元。对华为帮助并不大。
回答 2月5日,朗科科技(300042,SZ)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再次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请求人为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6,以下简称99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 据了解,朗科科技2016年5月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公司侵犯了其发明专利即99专利,而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请求则可以看做是对朗科科技相关诉讼的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运营模式是朗科科技重要的业务经营模式之一,而这一模式对99专利形成了重大依赖。朗科科技在2016年半年报里披露,99专利申请日期为1999年11月14日,只有3年多就要到期了。 专利收入占净利润近50% 据了解,朗科科技主要业务为闪存盘、移动硬盘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专利运营。作为国内外最早涉足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的公司之一,朗科科技率先在业内推出了基于USB接口、采用闪存为存储介质的移动存储产品——闪存盘,并在国内申请了上述99专利等一系列原创性基础发明专利及其他核心专利。除开相关硬件销售收入,朗科科技还使用专利运营的方式,通过全球专利诉讼、专利海关保护和协商谈判获取专利授权许可收入。 目前,由于朗科科技尚未披露2016年全年的相关经营数据,从其2016年半年报来看,报告期内实现专利授权许可收入06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57%,而其2016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5万元,这也就意味着,专利授权收入占到朗科科技上述净利润的将近50%。 据了解,上述专利是朗科科技的一项核心基础发明专利,但正因这一专利,朗科科技与其他企业纠纷不断。朗科科技披露,本次争议所涉及的99专利属于公司的基础性专利之一,对公司专利运营较为重要。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公司99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共12次(不含本次),其中9次申请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1次还在审理中,2次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公司99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 对此,朗科科技在公告中表示,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被控侵权的一方会以提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作为诉讼中寻求有利地位的策略。因此,本公司作为以专利运营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在专利运营过程中,主动发起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是正常的经营手段,被动参与专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请问您还有其他问题吗? 提问 如何看待AI不能作为专利发明人 回答 近日,英国法院做出了一项判决,判定人工智能系统不能作为“发明人”在英国申请专利。 这项判决被认为是人工智能领域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人工智能到底能不能作为发明人,这不仅仅是一个哲学问题,同样也关乎利益分配——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利益应该属于使用它做出发明的人,还是属于创造人工智能系统的人? 伦敦法院:人工智能不能登记为专利“发明人” 事件源于2018年,美国人工智能专家斯蒂芬·塞勒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两项专利申请,一项是能够改变形状的食品容器,一项是一种闪光灯。不过,塞勒的专利申请被拒绝了。因为他坚持要将一个名为Dabus的人工智能神经网络作为专利发明人,塞勒认为,这两项发明中,最大的功臣是这个人工智能系统,而非自己。 专利申请被拒后,塞勒将英国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法院判定塞勒败诉,人工智能不能登记为“发明人”。 根据英国1977 年颁布的专利法,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 后来,塞勒又向伦敦法院提起上诉。最近,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以两票对一票的结果,裁定知识产权局不应给AI颁发专利。两位支持知识产权局的法官认为,根据法律,只有人才能拥有权利,机器不能。 这场裁决在英国受到关注。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Withers & Rogers 的蒂亚戈·布莱克表示,这一结果“符合预期”。 “专利权通常属于发明人或他们的继承人。如果允许一台机器被命名为发明人,这些权利的所有权将受到质疑。”他解释。 但他也提到,科技发展让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考虑到机器在发明过程中发挥的更大作用,目前对发明人标准的重估似乎不可避免。”他说。 涉及人工智能发明者的权益,专利法或将随技术变化 两次上诉为人工智能系统争取发明人权利,塞勒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据英国媒体报道,塞勒的诉讼是一个全球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通过向世界各地的专利局并行申请,试图确定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进行发明,以及此类系统的所有者可以获得这些发明的专利。该项目已经明确表示,它并不主张人工智能系统拥有自己的专利,而是主张在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专利中,人工智能系统的发明者能获得专利权。 以塞勒的案件为例,塞勒使用一个人工智能系统发明了一项闪关灯专利,专利权属于塞勒还是属于该人工智能系统的发明者?塞勒正是在主张后者的权利。 目前,该项目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在南非,当地的专利局已经批准将 Dabus 列为发明人。在澳大利 更多22条
目前华为已经表示这个消息是真实的,已经高通支付了18亿美元的专利费。从这件事情上可以看出中国的科技水平和美国依然有很大差距,需要我们不断努力才能追赶上。
是手机售价的百分之几我忘了,手机卖的越贵收的越多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任何人都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免费查询到企业的专利数量、种类及法律状态,这与《公司法》及公司上市规则对拟上市公司关于如实披露专利信息的要求是相符的。公司(尤其是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这方面应积极着手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1、用各种方式,增加公司所有的各种专利数量和质量,以显示公司的技术实力、资产实力和发展前景。2、做好具有前瞻性的策划工作,正确引导公司的研发方向和确定公司的市场空间,在律师指导下做好专利权的保护、管理、运用和价值扩张工作,要特别利用专利审批过程中的提出异议、答复审查意见、专利驳回后的复审等程序,有效保护公司专利权或获得额外价值,同时排除他人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对公司的影响。3、公司还应该在律师指导下制订合理的制度,培养适合公司的创新机制,激励员工积极主动地进行创新,增加公司专利拥有数量和质量。4、在公司上市前,利用律师的专业工作,排除专利权属纠纷及专利侵权纠纷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东西都处于透明的状态,任何人都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免费查询到企业的专利数量、种类及法律状态。因此大家在上市之前在专利方面一定做好准备工作,以免发生意外,影响上市。【鱼|爪】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内容就暂时到这里了
首先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三种根据你文中的叙述应该是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目前社会的发展,任何一项技术都不会停滞不前,一般来说20年内该现有技术都会更新换代。到时候只需要再次申请新技术进行保护即可,原有技术可以不交年费放弃失效。这样可以保障一个公司源源不断的往全文
首先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三种根据你文中的叙述应该是发明专利 保护期限是20年目前社会的发展,任何一项技术都不会停滞不前,一般来说20年内该现有技术都会更新换代。到时候只需要再次申请新技术进行保护即可,原有技术可以不交年费放弃失效。这样可以保障一个公司源源不断的往前发展。还可以提前布局专利技术让市场独占,例如手机现在逐步发展到5g技术。目前华为公司是5g技术的主要拥有者,但是20年后5g技术肯定会被6g、7g所代替。所以无论是华为还是其他公司都要提前布置好6g、7g等技术,虽然没有研发出但是要提前申请,哪怕是个想法。
华为
专利运营概念越来越热,而我也越来越频繁地被人问起有关专利估值的问题。毫无疑问,专利估值或者说专利定价是专利运营(尤其是专利交易)中最关键的问题。如果专利能像期权一样,有一个布莱克·斯科尔斯公式为其精确定价,那专利就完全可能像期权一样,从一种仅在场外零散进行的金融交易,迅速演变为一种在交易所内被广泛交易的标准化金融衍生产品。专利估值的难题吸引了全世界无数聪明的财务专家,他们试图找出一种精确、合理的专利估值模型以激活这个巨大的存量资产宝库。据我所知,目前流行的专利估值模型至少有九种。尽管每一种估值模型都有其理论依据,但是当你将一件专利分别用收益评估法、贴现现金流评估法、风险投资评估法、权利金节省评估法、实物期权评估法、市场比较评估法、制造成本评估法、复制成本评估法、重置成本评估法进行评估,进而计算出9种“精确而合理的不同价格”之后,你一定能发现逻辑上已经出现了悖论。需要指出的是,即便用同一种模型,也可能计算出不同的结果。2012年,柯达宣布破产,其拥有的1700件专利被抛入市场。当时,Envision IP, I和284 Partner LLC分别用贴现现金流评估法对其进行了估价,前者给出18亿美元至3亿美元的估价,而后者的估值是1亿美元至7亿美元。这样宽泛的数据范围本身就让人怀疑估值的精确性,而对同一批专利由两家公司估值竟然如此天差地远,更让人们对专家们的精细估值理论彻底丧失了信心。据了解,更让人吃惊的是,这批专利的最终成交价格是94亿美元,仅是其最保守估值的1/10多一点!就此,我咨询身在美国当注册会计师的妻子,她干净利落地回答我,“如果是在金融资产估值上出现这种情况,相关的评估人员都应该被开除!”此外,一些金融领域的同事也表示,这些从金融资产定价模型演变过来的专利估值模型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金融市场最接近理论上的“完美”市场,而“完美”市场是指市场上有:大量买者和卖者,任何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都不可能影响市场价格;产品同质,每个企业生产的某种产品完全一致;资源自由流动,任何一个厂商进入或退出一个行业是完全自由的;信息完全,即市场上的买者和卖者都掌握着与自己的经济决策有关的一切信息。只有在这4个前提的支撑下,市场机制才能顺利为商品定出价格。而专利市场显然不满足这些前提,在专利市场上:买家与卖家都是特定而少数的。特定技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专业且少数的。产品完全不同质。两件同样的专利必定有一件是无效的。科技资源难以流动。科研者的研究有着强烈的延续性,研究方向不会随意改变;厂商的技术需求亦如是。信息不对称严重。技术保密以及研究的专业性,使得技术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严重。显然,专利市场的商品价格不能由市场供需机制自动决定,而只能是一个“外生”变量。那么,谁在市场之外来生成这个“变量”呢?对此,我的回答是:法庭!我在美国代理过很多的专利诉讼,常常在法庭上产生身处交易市场的幻觉——原告拼命向陪审团证明自己的专利是如何的先进、如何的有价值,而侵权者的行为又是如何给自己带来了多少损失;而被告则拼命试图证明这件专利完全没有创新价值(提起专利无效),或者证明自己一点都没用到对方的专利技术(证明不侵权)——等到卖家、买家各自夸货、骂货之后,陪审团再一锤定音。此外,我也参与过很多的专利交易,最常遇到的说法是“这个价格很优惠啦,如果等到我上法庭去起诉你,你的赔偿就不止这一点点啦……”显然,即使是一般的专利交易,参与者的估值依据也是可能的诉讼赔偿,双方都在心里模拟着法庭诉讼,盘算着有多大的胜算、有多大的赔偿。所以,我将这种基于专利诉讼模拟的估值思维方式,称之为专利的“以诉定价”模式。“以诉定价”可以解释很多问题,比如,为什么在中国专利平均价格不高(因为诉讼平均赔偿才不到2万美元),当专利定价更依赖于庭辩的水平,那么它就更接近是一种依赖主观经验的判断,而非依靠精确计算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