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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理事会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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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理事会发言稿

名誉会长:顾秀莲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游德馨 福建省政协原主席会长 张晓琳: 全国政协委员、《求实》杂志社原总编辑 常务副会长 袁新立 : 原全国老龄办副主任副会长孙凌平(女) :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副巡视员王扬南: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中国职教学会院校技能竞赛工作委员会主任张明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老干部局副局长(正师级)孙建国 :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局局长,中国老年大学协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史学忠: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原党委书记,天津市老年人大学常务副校长周同战:周同战:中共黑龙江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协党组原副书记、副主席,黑龙江省老年大学协会会长、省老年大学校长俞恭庆:上海市教育局原副局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原副巡视员、党组成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第五、六、七届国家督学,上海市老 年教育协会会长,中国老年大学协会远程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黄瑞林: 中共福建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协原副主席,福建省老年大学协会会长、省老年大学校长蒋如铭: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江西老年大学协会会长、省老年大学校长杜英杰: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副局长,山东老年大学校长,山东省老年大学协会会长,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主任周辉义:中共湖北省委老干部局副局长,湖北省老年大学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省老年大学副校长林元和:广州市第十一届政协主席,广东省老年大学协会副会长、广州市老年干部大学校长鈡旭秋:重庆市政协原常委、社法系主任,重庆市老年大学协会会长、市老年大学校长魏高良 :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局巡视员,陕西老年大学校长李向玉:澳门理工学院院长秘书长: 臧伟洋(女)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原主任常务理事:王丽娟(女) 方 玲(女) 任宝洋 刘 刚 刘建同 刘静纯(女) 孙国武 孙建国 孙凌平(女) 严兴敬 杜英杰 杜学芳(女) 李向玉 邱茂叶 何天维 汪晓微(女) 宋海渭 初世俊 张明刚 陈乃林 林元和 周同战 周辉义 赵臣图 赵 军  赵 强 郝天喜 查 苏(女) 钟旭秋 俞恭庆 袁新立 高登云 黄瑞林 龚宁川 渠 崎 蒋如铭 温义生 蔡慎言 臧伟洋(女) 魏高良老年教育学术委员会主任: 陆剑杰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主任: 杜英杰远程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 俞恭庆教 学 工 作 委员会主任: 孙建国

期刊编委会发言稿

杂志社成员的岗位职责第十七条 社长的职责是全面领导杂志社工作,主持召开常委会,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制定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杂志社年度工作计划第十八条 主编的职责是全面领导编委会工作,主持召开编委会会议。对办刊宗旨、办刊方针、栏目设置及有争议的稿件做出处理,并且按时终审每期刊物的初样。第十九条 副主编的职责是协助主编对编委会进行全面领导,并且向主编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初审每期刊物的拟发文章(一般应超过应发文章的10%—20%)及图片、目次、版式等,供主编终审第二十条 网络外交办公室主要职责,1.外交方面主要负责向校园网、大学报、三峡青年、广播台等校园强势媒体投稿,以充分展现学院风采,展示学子风貌,并积极向校外刊物投稿,并积极促进与校内各主管部门的联系;2.网络方面主要负责学工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并积极稳妥地搞好网站的改版工作。第二十一条 日常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1.学院的各种问卷调查统计,发言稿,解说词的书写2.杂志社所有人员的档案管理3.刊物的分发4.和兄弟刊物编辑部的联系学院的各种活动的策划第二十二条 栏目编辑主要负责刊物各个相应栏目的文章、图片及版式以及下一届栏目编辑的培养。第二十三条 美术总监的职责是负责四个封面的设计,并且在宏观上负责刊物的版式、图片、底纹,以及下一届美术总监的培养。第二十四条 专职摄影主要负责位美术编辑和记者栏目组提供摄影素材,并完成主编交付的其他任务。第二十五条 编辑部是院刊质量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组稿及稿件的送审,对来稿进行综合审查,向编委会提出稿件的处理意见,组织编辑、出版、发行等。�第五章 各职务的任期和产生方法第二十六条 各职务均由选举产生,候选人可以是原职务担任着提名,亦可以毛遂自荐,最后通过全体成员大会或是常委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七条 选举每半年举行一次,不能够晋升的人可以在其原来的职务上继续努力,等待下一届的公选。第二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人员需要调整时,由原职务担任者或管辖部门向主编提出报告,随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主编辞职或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够行使其职能时,由常务副主编代行其全部职能。第三十条 各职务的任期均为4年,但不强制。但离岗人员必须做好善后工作。

医学会议主持词大家好!在这秋高气爽的金秋十月,中华医学会第十二次全国行为医学学术会议在这里隆重开幕。来自海内外的600多位行为医学及相关学科的精英汇聚一堂,交流经验,分享信息,共谋行为医学发展大计。尤其,我们特别荣幸的邀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国家卫生部原副部长、中国工程院士王陇德教授,河北省人民政府孙士彬副省长,中国科学院院士孙大业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春岩教授,中国科协高勘部长,以及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科协等方面的多位领导光临大会指导工作。在此,我谨代表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和《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编委会,向出席这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谢意!行为医学(behavioral medicine)是研究和发展行为科学中有关健康和疾病的知识和技术,并把这些知识和技术应用于疾病的预防、健康促进、诊断、治疗和康复的一门交叉学科。因此,可以说行为医学是保障和促进人类健康最关键的学科之一。行为医学的发展大大丰富了医学理论,也促进了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行为-社会模式的转变。目前较多的学者已形成共识,认为行为医学与生物医学、社会医学并列,是现代医学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在保障和促进人类的健康方面正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我国在行为医学方面的研究和记载虽然可追溯到很多年前, 如中医学十分注重人的行为与健康和疾病的关系。中医的整个理论体系几乎都是建立在对人的行为观察分析之上的。只是没有提到“行为医学”一词。但自1977年“行为医学”问世以来,行为医学在中国的发展也仅仅是20多年的时间(1990年行为医学分会正式成立),但我们在中华医学会的领导和一批专家的积极努力下,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在和-谐的氛围中,全国的行为医学专家及相关学科的同道们密切合作、相互支持与理解,大家都以学科发展、学术交流、增进友谊、相互促进为重,创造性的开展了很多工作,行为医学分会的各项工作有了迅猛的发展现在我把一年来的工作简要总结如下:一、去年我们顺利完成学会换届选举工作,2015年11月广州会议期间,在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的主持下,行为医学分会成功的进行了第四届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产生了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委员会常务委员。第四届委员会由国内的69位专家组成,选举产生常务委员21名,主任委员1名、候任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二、积极承办、组织参加“相约名人堂——与院士一起看世博” 大型学术活动。行为医学分会积极承办、组织参加了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相约名人堂——与院士一起看世博”大型系列学术活动。于2015年9月6日、9月10日下午在上海世博园公众参与馆和9月9日下午在上海科学会馆分别进行了三次活动。活动的主题是行为决定健康。每场活动均包括主题报告、嘉宾对话、与媒体及听众对话和签名赠书多个环节。主讲专家有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广州市科协主席***教授,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主任委员、济宁医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候任主任委员、济宁医学院院长**教授,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名誉主任委员、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上海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主任委员、复旦大学中山医院***教授。

编辑是具体工作人员,编委有限定人数。

期刊理事会会费

天呀,这么贵啊?正常三篇也有2000元就够发了啊!

主要看你的资质问题,首先有一定的文章资源,说明咯,正规期刊还好些,小期刊类型的充其量就是个文章中介吧

期刊理事会合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期刊协会(简称中国刊协)。英文译名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缩写为CPA。第二条 中国期刊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期刊社、期刊团体以及有关期刊专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全国期刊工作者,努力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期刊事业;发挥党和政府与刊社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期刊界内部及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扩大国际交流;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出版社办公楼5层中国期刊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向有关方面反映本行业的情况、问题和要求;2、推动期刊界坚持正确办刊方针,开展期刊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3、按照党和政府部门关于出版改革的思路与方针,为期刊业深化体制改革、开发期刊产业做好支持、服务工作;4、促进中国期刊不断提高质量,繁荣发展;5、推动期刊界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6、协助期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规划、协调,维护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表彰为发展我国期刊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7、促进会员之间及本会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切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8、编辑出版本会会刊,以及反映期刊事业发展状况的信息数据等有关出版物;9、培养和训练期刊工作者队伍,编写培训教材,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0、开展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和业务交流,促进中国期刊走向国际市场;11、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参加本会的应为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并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社,有关的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单位,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与期刊出版相关的企业或中介、咨询机构,各分专业的期刊团体(协会、研究会、学会等),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热心于期刊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特别批准,也可以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3、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诚为广大读者服务;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2、选举、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3、讨论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推选产生的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6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曾在1999年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局部修改,修改稿于1999年2月2日第二届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2003年4月8日,在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期刊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期刊协会(简称中国刊协)。英文译名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缩写为CPA。第二条 中国期刊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期刊社、期刊团体以及有关期刊专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全国期刊工作者,努力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期刊事业;发挥党和政府与刊社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期刊界内部及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扩大国际交流;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出版社办公楼5层中国期刊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向有关方面反映本行业的情况、问题和要求;2、推动期刊界坚持正确办刊方针,开展期刊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3、按照党和政府部门关于出版改革的思路与方针,为期刊业深化体制改革、开发期刊产业做好支持、服务工作;4、促进中国期刊不断提高质量,繁荣发展;5、推动期刊界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6、协助期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规划、协调,维护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表彰为发展我国期刊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7、促进会员之间及本会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切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8、编辑出版本会会刊,以及反映期刊事业发展状况的信息数据等有关出版物;9、培养和训练期刊工作者队伍,编写培训教材,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0、开展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和业务交流,促进中国期刊走向国际市场;11、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参加本会的应为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并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社,有关的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单位,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与期刊出版相关的企业或中介、咨询机构,各分专业的期刊团体(协会、研究会、学会等),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热心于期刊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特别批准,也可以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3、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诚为广大读者服务;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2、选举、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3、讨论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推选产生的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6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曾在1999年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局部修改,修改稿于1999年2月2日第二届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2003年4月8日,在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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