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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摘要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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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摘要写法

题记】简单的来讲,论文摘要就是整篇文章和浓缩预览,它被排放在论文的首要位置。论文摘要是文章的灵魂,很多老师审稿时没有时间查看论文正文内容,往往是通过文章的摘要了解论文的研究内容及研究层次,因此,写好论文摘要无比重要,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非常简单的论文摘要写作方法,让你一分钟看懂哦!摘要主要要包括论文的六个要素,即: 题目 目的 方法 结果 结论 关键字提示各位同学,上面6个要素,缺一不可,一篇好的论文全看摘要文字的浓缩水平,切记,切记!一般学术期刊小论文和本科毕业论文的摘要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硕士和博士的毕业论文摘要控制在1000字以内。提示各位同学,摘要文字切莫冗繁拖沓,直抒胸臆即可,千万不能为了凑字数而是降低整篇文章的层次,比喻一下,整篇论文是一个人的话,摘要就是人的脸面,可千万不能打脸哦!有论文需要的童鞋关注公众号哲匠文案设计

摘要是学术论文的必要组成部分,是作者对文章主要内容简单扼要的客观陈述,是“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摘要的主要功能可概括为:一是便于读者迅速了解全文大意,使其能以较少的时间获取必要的信息,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阅读全文;二是为编制二次文献提供方便,摘要的质量直接影响其二次文献的质量;三是在文献的计算机检索、网络和其他电子出版物等方面,摘要也是必不可少的。    摘要应当拥有论文实质内容的主要信息。为此,研究报告的摘要一般应包括4个要素,即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其中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最为重要,需要详细交代。对于研究目的,如果是显而易见的,或者在其他文句中已经包含,就不必单独写出,只有在需要强调研究目的,或研究目的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才需要明确交代研究目的。对于研究报告而言,研究方法的介绍非常重要,但要详略得当,对于常规的、大家熟悉的方法,一般只需提到其方法名称即可,对于作者自己创造的新方法,或者是对原有方法的改良,或者论文本身就是对某研究方法的研究,则必需详细交代其方法,务必使方法表达清楚、具体,使读者能按照论文所介绍的方法重演该实验。研究结果更需详细介绍,力求具体、明确,应把具体的内容、数据等写出来。对有些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和作者的独到见解,可以在“讨论”小标题下给出。    摘要一般采用第三人称的写法。常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进行了……的调查“等记述方法,以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在这些表述语句中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主语。摘要的句型力求简单,通常少于10个句子即可。摘要不应有引言中出现的内容,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诊释和评论,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不用引文(除非该论文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发表的论文),一般不用缩略语、略称、代号,如有必要,在首次出现时必须马上加以说明(除非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学术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

回答 论文摘要是对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要求扼要地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研究方法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论,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根据内容的不同,摘要可分为以下三大类:报道性摘要、指示性摘要和报道指示性摘要。 提问 研究方法指的是什么 回答 “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中发现新现象、新事物,或提出新理论、新观点,揭示事物内在规律的工具和手段。论文的研究方法:规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思维方法,内容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数学方法。” 提问 研究结论又是什么 回答 也就是论文的主体段落,虽然可能看起来没什么,但做起来可能还比论文内容还要麻烦许多。首先,写作要点允许稍微改变和操纵想法和评论,用证据支持每一个陈述。因为这是一篇研究论文,任何评论都不应该直接得到研究中的事实支持。为研究提供一个好的解释,和没有事实的陈述相反,陈述事实而不发表评论,可能你确实想提供一些证据,但要保证论文是独一无二的,需要尽可能的添加评论。不过要防止内容过长而直接使用引号,虽然论文是基于研究,但关键还是由自己提出了想法,除非打算使用的引用是非常有必要的,不然可以试着用自己的话来解释和分析 提问 上面提到的教学方法是什么意思? 回答 升级一下服务吧,以便更好的咨询 更多5条 

第一,避免出现谦词、关联词、感叹词、疑问词等。第二,摘要属纯客观介绍,一般用第三人称。第三,本科毕业论文摘要一般不用分段。第四,摘要应避免和论文引言、结论部分重复。第五,摘要要结构严谨避免冗杂,用简洁话语表述即可,一般不用长句。

学位论文摘要的写法

撰写前,明确写出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四部分。1、目的简明指出此项工作的目的,研究的范围。2、方法简要说明研究课题的基本做法,包括对象(分组及每组例数、对照例数或动物只数等)、材料和方法(包括所用药品剂量,重复次数等)。统计方法特殊者需注明。3、结果简要列出主要结果(需注明单位)、数据、统计学意义(P值)等,并说明其价值和局限性。4、结论简要说明从该项研究结果取得的正确观点、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推广前景。中、英文摘要前需标明中、英文文题,作者姓名(至多3名)及作者单位(邮政编码)。英文摘要应隔行打字,以便修改。作用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1、让读者尽快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以补充题名的不足。现代科技文献信息浩如烟海,读者检索到论文题名后是否会阅读全文,主要就是通过阅读摘要来判断;所以,摘要担负着吸引读者和将文章的主要内容介绍给读者的任务。2、为科技情报文献检索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方便。论文发表后,文摘杂志或各种数据库对摘要可以直接利用,论文摘要的索引是读者检索文献的重要工具。所以论文摘要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论文的被检索率和被引频次。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论文摘要

如果已经完成了论文,摘要是对论文的简单总结,但是要突出观点。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论文的观点、研究方法、文献综述、实体论证部分分别总结,集合在一起,前后连贯就可以了。关键词要包括体现论文核心观点的词汇以及论文中,重复出现率较高的词汇。

论文摘要包括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四部分。1、目的简明指出此项工作的目的,研究的范围。  2、方法  简要说明研究课题的基本做法,包括对象(分组及每组例数、对照例数或动物只数等)、材料和方法(包括所用药品剂量,重复次数等)。统计方法特殊者需注明。  3、结果  简要列出主要结果(需注明单位)、数据、统计学意义(P值)等,并说明其价值和局限性。  4、结论  简要说明从该项研究结果取得的正确观点、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推广前景。中、英文摘要前需标明中、英文文题,作者姓名(至多3名)及作者单位(邮政编码)。英文摘要应隔行打字,以便修改。  写论文的注意事项1、低级错误要避开  不少同学在写论文的时候,会常常犯一些低级错误。论文中出现低级错误的话,是会拉低我们论文的水平的,所以大家在写作的时候,一些低级错误最好避开。  2、研究方法的介绍要丰富  在撰写毕业论文时,关于研究方法的介绍,一定要尽量丰富一点。研究方法的介绍过于简单的话,读者就无法通过这个方法进一步进行检验,也无法清楚了解该方法是否是科学、客观的。3、避免随意捏造在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一定要遵循客观、真实、科学的原则来写。千万不要随意捏造一些不存在的事件或者凭空想象一些没有经过求证的事件来写。要知道这样写出来的论文不仅缺乏科学性,还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

一般摘要包括:论文核心问题及研究目的描述、使用方法和研究过程的概述、研究结论或科研结果的概括等。摘要应该是具有独立性、自明性否认,就算不阅读全文内容,也能获得一定信息。切忌将摘要写成论文全文的提纲。学士论文的中文摘要200-300字即可,博硕论文或者一些特殊要求的,可以适当增加摘要篇幅。学士论文英文摘要250个实词是最合适的,注意不要直接用翻译软件将中文摘要翻译成英文,英文摘要常用的是第三人称与现在时态。  2、关键词  关键词是为了进行文献标引,从论文中提取出来的最为关键的一组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并提供文献检索便利的一组情报语言词汇。学位论文一般在中英文摘要之后,分别列出3-5个中英文的关键词。  例如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中文关键词可以设定为“写作规范”“排版格式”“博士学位论文”;英文关键词就是“Write Criterion““Typeset Format““Doctor‘s Degree Paper“只需要通过搜索这三个关键词,就能非常简单的查到该篇文章。  中英文关键词的引导语是“关键词:““Keywords:“,不可省略。如果是其他外语语种关键词的引导语,那应该按照该语种的词汇来确定。中文关键词大家尽可能使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Keywords应与中文“关键词”保持一致。

学位论文摘要怎么写

论文摘要就是对论文研究内容的一个高度概括,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并且要方便别的研究者根据摘要检索出该篇论文。  一般摘要包括:论文核心问题及研究目的描述、使用方法和研究过程的概述、研究结论或科研结果的概括等。摘要应该是具有独立性、自明性否认,就算不阅读全文内容,也能获得一定信息。切忌将摘要写成论文全文的提纲。学士论文的中文摘要200-300字即可,博硕论文或者一些特殊要求的,可以适当增加摘要篇幅。学士论文英文摘要250个实词是最合适的,注意不要直接用翻译软件将中文摘要翻译成英文,英文摘要常用的是第三人称与现在时态。  2、关键词  关键词是为了进行文献标引,从论文中提取出来的最为关键的一组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并提供文献检索便利的一组情报语言词汇。学位论文一般在中英文摘要之后,分别列出3-5个中英文的关键词。  例如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中文关键词可以设定为“写作规范”“排版格式”“博士学位论文”;英文关键词就是“Write Criterion““Typeset Format““Doctor‘s Degree Paper“只需要通过搜索这三个关键词,就能非常简单的查到该篇文章。  中英文关键词的引导语是“关键词:““Keywords:“,不可省略。如果是其他外语语种关键词的引导语,那应该按照该语种的词汇来确定。中文关键词大家尽可能使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应与中文“关键词”保持一致。

1/6 分步阅读第一部分介绍文章的研究背景,本科的大概需要300字,硕士大概600字。2/6需要讲解针对这些背景做了哪些研究,把重点研究的内容讲述清楚。3/6实验部分或者是结论部分,就是介绍通过你的研究解决了什么问题。4/6论文的发表情况是博士、硕士或者老师评定职称的重要指标之一。5/6摘要这部分的结构是由研究背景,研究的过程和研究结论三部分组成的。6/6摘要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要写上文献的文献编码,编码一般由出版社给出。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在写论文摘要的时候,字数不需要太多,大家要把握一个原则:精简,能一句话讲完的事,大家不要用2句或3句来讲述,这样不仅占字数,还会显得你很啰嗦  另外,如果是中文摘要的话,一般300个字以内就够了,英文摘要的话,则在250个实词以内即可还需要注意的是,摘要中,不能出现图、表、化学结构式等东西哦~  摘要主要有四部分,分别是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结果其中,每一部分都很重要,大家要慎重对待每一部分

一般摘要包括:论文核心问题及研究目的描述、使用方法和研究过程的概述、研究结论或科研结果的概括等。摘要应该是具有独立性、自明性否认,就算不阅读全文内容,也能获得一定信息。切忌将摘要写成论文全文的提纲。学士论文的中文摘要200-300字即可,博硕论文或者一些特殊要求的,可以适当增加摘要篇幅。学士论文英文摘要250个实词是最合适的,注意不要直接用翻译软件将中文摘要翻译成英文,英文摘要常用的是第三人称与现在时态。  2、关键词  关键词是为了进行文献标引,从论文中提取出来的最为关键的一组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并提供文献检索便利的一组情报语言词汇。学位论文一般在中英文摘要之后,分别列出3-5个中英文的关键词。  例如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中文关键词可以设定为“写作规范”“排版格式”“博士学位论文”;英文关键词就是“Write Criterion““Typeset Format““Doctor‘s Degree Paper“只需要通过搜索这三个关键词,就能非常简单的查到该篇文章。  中英文关键词的引导语是“关键词:““Keywords:“,不可省略。如果是其他外语语种关键词的引导语,那应该按照该语种的词汇来确定。中文关键词大家尽可能使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Keywords应与中文“关键词”保持一致。

学位论文摘要撰写的要求

一、论文的结构与要求毕业设计(论文)包括以下内容(按顺序):本科论文包括封面、目录、标题、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等部分。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参考文献后加“后记”。论文一律要求打印,不得手写。目录目录应独立成页,包括论文中全部章、节和主要级次(文经类)的标题和所在页码。论文标题论文标题应当简短、明确,有概括性。论文标题应能体现论文的核心内容、专业特点和学科范畴。论文标题不得超过25个汉字,不得设置副标题,不得使用标点符号,可以分二行书写。论文标题用词必须规范,不得使用缩略语或外文缩写词(通用缩写除外)。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应扼要叙述论文的主要内容、特点,文字精练,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包括主要成果和结论性意见。摘要中不应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并应避免将摘要撰写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内容摘要一般为200个汉字左右。关键词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够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专业术语(参照相应的专业术语标准),一般列举3——5个,按照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并应出现在内容摘要中。正文正文一般包括绪论(引论)、本论和结论等部分。正文字数本科一般不少于5000字,专科一般不少于3000字,正文必须从页首开始。*绪论(引论)一般做为专业技术类论文的第一章,应综述前人在本领域的工作成果,说明毕业设计选题的目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文献资料情况以及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文经类论文的绪论即全文的开始部分,不编写章节号。一般包括对写作目的、意义的说明,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问题。*本论是全文的核心部分,应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文字通顺简练。*结论是对主要成果的归纳,要突出创新点,以简练的文字对所做的主要工作进行评价。结论一般不超过500个汉字。  正文一级及以下子标题格式如下:理工类各专业:第一章;1;一、;;(1);①;文经类:一、;(一);;(1);①。注释 注释是对所创造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对引文出处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形式,用带圈数字表示序号,如注①、注②等,数量不少于8个。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论文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名录。参考文献应以近期发表或出版的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学术著作和学术期刊文献为主,数量一般不少于6篇。产品说明、技术标准、未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研究论文等不列为参考文献,有确需说明的可以在后记中予以说明。二、打印装订要求论文必须使用标准a4打印纸打印,一律左侧装订,并至少印制3份。页面上、下边距各5厘米,左右边距各2厘(论文所附的较大的图纸、数据表格及计算机程序段清单等除外),并按论文装订顺序要求如下:封面封面包括《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关于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封面、附录5)、《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封2)、《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申报表》(封2、附录5)。目录目录列至论文正文的三级及以上标题所在页码,内容打印要求与正文相同。目录页不设页码。内容摘要摘要标题按照正文一级子标题要求处理,摘要内容按照正文要求处理。内容摘要不设页码。关键词索引关键词与内容摘要同处一页,位于内容摘要之后,另起一行并以“[关键词]”开头(小四黑体),后跟3~5个关键词(小四宋体),词间空1字,其他要求同正文。正文正文必须从正面开始,并设置为第1页。页码在页末居中打印,其他要求同正文(如正文第5页格式为“5”)。  论文标题为标准三号黑体字,居中,单倍行间距;论文一级子标题为标准四号黑体字,左起空两个字打印,单倍行间距;正文一律使用标准小四号宋体字,段落开头空两个字,行间距为固定值20磅;正文中的公式原则上居中。如公式前有文字(如:“解”、“假定”等),文字应与正文左侧对齐,公式仍居中,公式末尾不加标点。公式序号按章编排,如第二章的第三个公式序号为“(2—3)”,附录2中的第三个公式序号为“(②—3)”等;正文中的插图应与文字紧密配合,文图相符,内容正确,绘制规范。插图按章编号并置于插图的正下方,插图不命名,如第二章的第三个插图序号为“图2—3”,插图序号使用标准五号宋体字;正文中的插表不加左右边线。插表按章编号并置于插表的左上方,插表不命名,如第二章的第三个插表序号为“表2—3”,插表序号使用标准五号宋体字。6、参考文献按照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规定的格式打印,内容打印要求与论文正文相同。参考文献从页首开始,格式如下:(1)著作图书文献序号 作者书名出版者出版年份及版次(第一版省略)(2)译著图书文献序号 作者书名出版者出版年份及版次(第一版省略)(3)学术刊物文献序号 作者文章名学术刊物名年,卷(期):引用部分起止页码(4)学术会议文献序号 作者文章名编者名会议名称,会议地址,年份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用部分起止页码(5)学位论文类参考文献序号 作者学位论文题目学校和学位论文级别答辩年份:引用部分起止页码(6) 西文文献著录格式同中文,实词的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参考文献作者人数较多者只列前三名,中间用逗号分隔,多于三人的后面加“等”字(西文加“”)。学术会议若出版论文集者,在会议名称后加“论文集”字样;未出版论文集者省去“出版者”、“出版年”项;会议地址与出版地相同的省略“出版地”,会议年份与出版年相同的省略“出版年”。

据求臻学术介绍:1、标题标题应简短、明确、有概括性。通过标题使读者大致了解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专业的特点和学科的范畴。标题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为避免冗长,可以分成主标题和副标题,主标题写得简明,将细节放在副标题里。2、摘要摘要又称内容提要,它应以浓缩的形式概括研究课题的内容、方法和观点,以及取得的成绩和结论。摘要应反映整个内容的精华,中文摘要在300字以内为宜,同时要求写出外文摘要,以250个实词为宜。撰写摘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用精炼、概括的语言来表达,每项内容均不宜展开论证或说明;要客观陈述,不宜加主观评价;成果和结论性字句是摘要的重点,在文字论述上要多些,以加深读者的印象;要独立成文,选词用语要避免与全文尤其是前言和结论部分雷同;既要写得简短扼要,又要行文生动,在词语润色、表达方法和章法结构上要尽可能写得有文彩,以唤起读者对全文阅读的兴趣。3、目录4、前言前言应说明本课题的意义、目的、研究范围及应达到的技术要求;还要简述本课题在国内外的发展概况及存在问题;说明本课题的指导思想;阐述本课题应解决的重要问题。虽然摘要和前言内容大体相同,但仍有较大区别,主要在于摘要一般要写得高度概括、简略,前言则应具体;摘要可以作笼统的表述,而前言则应明确表达;摘要不写选题的缘由,而前言则应明确反映;在文字量上一般是前言较多。正文正文是作者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它占全文的绝大部分,其内容应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工作的基本前提、假设和条件;模型的建立,实验方案的拟定;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设计计算的主要方法和内容;实验方法、内容及其分析;理论论证,理论在课题中的应用,课题得出的结果,以及对结果的讨论等。根据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的性质,一般情况下,正文可能仅仅包含上述的一部分内容。撰写正文部分的要求如下所述。(1)理论分析部分应写明所作的假设及其合理性,所用的分析方法、计算方法、实验方法等哪些是别人用过的,哪些是自己进的,哪些是自己创造的,以便指导教师审查和纠正,篇幅不宜过多,应用简练的文字概略地表达。(2)对于用实验方法研究的课题,应说明实验用的装置、仪器的性能,并应对所用装置、仪器作出检验和标定。对实验的过程和操作方法,力求叙述简明扼要,对人所共知的内容或细节内容不必详述。对于经理论推导达到研究目的课题,内容要精心组织,做到概念准确,判断推理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符合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习惯,换言之,要做到言之有序,言之有理,以论点为中心,组成完整而严谨的内容整体。(3)结果与讨论是全文的心脏,一般要占较多篇幅,在撰写时对必要而充分的数据、现象、认识等要作为分析的依据写进去。在对结果作定性和定量分析时,应说明数据的处理方法以及误差分析,说明现象出现的条件及其可证性,交代理论推导中认识的由来和发展以便他人以此为依据进行核实验证。对结果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也应说明其适用的条件与范围。此外,适当运用图、表作为结果与分析,是科技论文通用的一种表达方式。结论结论包括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出的总结,还包括所得结果与已有结果的比较和本课题尚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和建议。结论集中反映作者的研究成果,表达作者对所研究课题的见解,是全文的思想精髓,是文章价值的体现,结论要写得概括、简短。撰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结论要简单、明确,措辞应严密,且又容易被人领会;(2)结论应反映个人的研究工作,属于他人已有过的结论要少提;(3)要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研究的成果,切忌言过其实,在无充分把握时应留有余地,因为科学问题的探索是永无止境的。谢辞谢辞应以简短的文字对课题研究与论文撰写过程中曾直接给予帮助的人员(例如指导教师、答疑教师及其他人员)表示自己的谢意,这不仅是一种礼貌,也是对他人劳动的尊重,是治学者应有的思想作风。参考文献与附录参考文献是毕业论文(设计)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毕业论文(设计)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一份完整的参考文献也是向读者提供的一份有价值的信息资料。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毕业论文(设计)的附录中,例如:分式的推演、编写的算法、语言程序等。

用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说明书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用最简单的方式,用最简朴的语言,描绘出你心中最美的蓝图,全文至始至终都要把你的设计和构思惯通全文,以达到说服他人的目的,并能让人接受。

这年头太多,实在不放心可以去找国涛期刊。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

法学论文摘要怎么写

其实论文就三点:论题的意义和研究背景 在法律范围存在的问题 提出建议(法律角度)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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