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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在北京国家专利局办理,

哈尔滨专利代办处

一专利申请文件准备: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两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以企业名义申请的,还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加盖公章);发明人姓名排序及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证号;委托书(加盖公章)(有模板)。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发明人姓名排序及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证号;委托书(个人签字)。二专利申请的大致时间安排: 提供技术交底书,进行初步的检索及申请建议,需要2-3个工作日;2 双方沟通确定申请的数目、内容及签订合同,安排款项,提供基本申请资料,1-2个工作日; 按照以上确定资料,提供正式的技术交底书内容,(你方提供,)一般来说大概会在1周内; 我方根据技术交底书分析并撰写补充材料或进行技术沟通,(1-2)工作日,开始撰写(1周内) 文件撰写完成后给你方确认,是否符合要求并修改,(1-3) 文件确认的当天我们可以制作专利申请文件提交,第2天就可获得国家专利局出具的具有专利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从此时起专利得到临时性的保护 专利提交后,实用新型专利经过4-8个月的审核,会下授权通知书,缴纳授权证书费后3个月左右有正式的证书下来,以后每年申请日交下年度年费; 专利提交后,发明专利,在1-2个月会有国家局的发明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18个月左右会自动公开,在3年内进入实质审查,实质审查阶段会有最少1次,最多4次的答复审查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我们会转给你们,待你们出具建议后由我们来答复,审查意见答复完毕后,最终会有专利授权或者驳回的通知书,该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结束。以上时间是按照与申请人之间沟通的大概时间值来估算的,根据实际的申请安排和进度,时间会有调整。三专利审批程序: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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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专利申请流程:专利申请(一)发明专利的申请1、 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2、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1) 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2) 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3) 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4) 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常有附图,如果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授权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1)请求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2)说明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内容的撰写应当详尽,所述的技术内容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后能予以实现为准。3)权利要求书: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4)说明书附图:实用新型专利一定要有附图说明。5)说明书摘要:清楚地反映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三)外观专利的申请1、 申请外观专利的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公告—授权2、 外观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1) 请求书:包括外观专利的名称、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至少两套图片或照片(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如果必要还是提供立体图)2)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必要时应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咨询:   1、 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对此咨询,建议多咨询几家后对比确定正确的结论。因为当前很多的资讯接待员是的工资都是提成制的,为了业务量,有时对咨询会有不恰当的回复。   2、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签定代理委托协议   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技术交底   1、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   2、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   四、确定申请方案   代理人在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基础上,会对专利申请的前景做出初步的判断,对专利授权可能性很小的申请将建议申请人撤回,此时代理机构将会收取少量咨询费,大部分申请代理费用将返还申请人。   若专利授权前景较大,专利代理人将提出明确的申请方案、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条件下开始准备正式的申请工作。   五、准备申请文件   1、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2、制作申请书文件;   3、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取专利申请号。   六、审查   中国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专利代理人会进行专利补正、意见陈述、答辩、变更等工作。如有需要,申请人应该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以上工作   七、审查结论   中国专利局根据审查情况将会作出授权或驳回审查结论,这一过程的时间一般为:外观设计6个月左右,实用新型10-12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4年。   八、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或复审请求:   如果专利申请被授权,则根据专利授权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   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则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提出复审请求。   至此,专利申请过程即结束。你可以试试哈黑龙江创名事务所,哪里可以办,服务挺好的,办事效率也快

哈尔滨专利代办处地址

可以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政编码:100088或者面交到代办处北京代办处 电  话:010-82612006传  真:010-82612209网  址:http//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三层邮政编码:100080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账  号:7111710184500000150长春代办处电  话:0431-82760502传  真:0431-82752930邮政编码:130022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春代办处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吉工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春代办处账  号:0109121000000051长沙代办处电  话:0731-88856516 0731-88883939传  真:0731-88944554  邮政编码:410006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楼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沙市麓山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沙代办处帐  号:610657361111成都代办处电   话:028-85530362咨询电话:028-85580953传  真:028-85578291邮政编码:610041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号4楼开户银行:建行成都高新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专利代办处 账  号:51001406137050734951福州代办处电  话:0591-83276607传   真:0591-83275607邮政编码:350003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7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账  号:672083626610001广州代办处 电  话:020-87681948(受理)020-37656032(受理),020-87682780(收费) 传  真:020-87683490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7楼邮政编码:51007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先烈中路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帐   号:728957741939贵阳代办处电 话:0851-86865005(综合受理) 0851-86826060(专利缴费)传  真:0851-86826060监督电话:0851-86827209邮政编码:550002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8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301/B302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账户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贵阳代办处账 号:52001453600052521240哈尔滨代办处电 话:0451-0451- 51920501/51920502/51920503/51920506传  真:0451-51920501邮政编码:150028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科技大厦八楼开户银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滨江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哈尔滨代办处账  号:21090120544000125 杭州代办处电  话:0571-85116361传  真:0571-87648811邮政编码: 310012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信诚路572号浙江省科技大市场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城西支行营业部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账  号:020101040025092济南代办处电  话:0531-88198581传  真:0531-88198583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157号  邮政编码:250014 开户银行:济南工行高新支行科院路分理处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账  号:1602023209014407748昆明代办处电  话:0871-63100572传  真:0871-63100573邮政编码:650051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12楼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北京路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帐  号:2502014029201011428南京代办处受理咨询:025-83279951受理传真:025-83238207收费咨询:025-83279953收费传真:025-83238209综合部咨询:025-83279958综合部传真:025-83238212邮政编码:210008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机械大厦10楼开户银行:浦发银行鼓楼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京代办处账  号:077414291025386 南宁代办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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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账  号:3002012229026403275武汉代办处电   话:027-87157520,027-87641839传  真:027-87641836邮政编码:430072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广八路8号 开户银行:工行洪山区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武汉代办处账  号:3202006709000477890西安代办处电   话:029-88315036(受理)     029-88339115(收费)     029-88317129(传真)邮政编码:710075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2楼(科技大市场内)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安代办处账  号:102010171040 郑州代办处电   话:0371-65977156传  真:0371-65978899 邮政编码:450000通讯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7号科技信息大厦附楼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郑州市政二街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代办处账  号:1702129129249500757重庆代办处电  话:023-67900002 传  真: 023-67900002邮政编码:401121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附2号两江创新创业大厦(麒麟座D)第3层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加州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账  号:3100023309026403711 南昌代办处电  话:0791-6208199传  真:0791-6208108邮政编码:330046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7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省府大院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昌代办处帐  号:1502206529300076249银川代办处电 话:0951-6981607传 真:0951-6981617邮政编码:750002地 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和信创展中心十四层开户银行:宁夏银行科技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川代办处帐 号:14000141100000479苏州分理处电  话:0512-67061881传  真:0512-67061882邮政编码:215000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开户银行: 建行苏州分行营业部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 账  号:32201988236052512491合肥代办处 联系方式:受理咨询:0551-62999802收费咨询:0551-62999799电子申请咨询:0551-62999925传  真:0551-62999800邮政编码:230002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C1区三楼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合肥代办处账  号:341333000018010001393 兰州代办处联系方式:电 话:0931-8732981 咨询电话:0931-8732981收费处电话:0931-4810791传  真:0931-8732933邮政编码:730000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平凉路533号开户银行:兰州银行金汇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兰州代办处账  号: 101492000009218海口代办处 联系方式:电 话:0898-65307591 (受理),收费0898-65393857(收费)传  真:0898-65393857邮政编码:570203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8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海口代办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盛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海口代办处账  号: 2201022429200066392 太原代办处联系方式:电话:0351- 8330650传真:0351- 8330651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6号高新动力港5层邮政编码:03000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账号:0502121629200237670 西宁代办处电话:0971-6310956咨询电话:0971-6310956收费处电话:0971-6310956传  真:0971-6310956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4号科技创新服务大厅4楼邮政编码:810008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宁代办处账  号: 972900154610919呼和浩特代办处电  话:0471-5203375传  真:0471-5200441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00室邮政编码:010010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呼和浩特代办处账  号:592010100100659929青岛分理处电  话:0532-88728581 传  真:0532-88728580 网  址:http//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14层 邮政编码:26606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户  名:青岛市专利代办处账  号:233828837582

已经授权的专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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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哈尔滨代办处

专利申请在北京国家专利局办理,

哈尔滨市专利局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认真履行专利管理机关的职责,有效地调解处理专利方面的纠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利管理处(以下称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解处理哈尔滨地区的专利纠纷。第三条 调解处理专利纠纷,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先调解、后处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或争议的范围:  (一)专利侵权的纠纷。  (二)专利权授予后,对专利权授予前或专利申请被公开、公告期间,使用发明创造所引起的费用纠纷。  (三)发明人或设计人与所在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四)发明人或设计人与所在单位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争议。  (五)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六)专利许可证合同的纠纷。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三)、(四)、(五)款外的专利纠纷,从下列之日起,受理的时效为二年:  (一)请求调解处理本规定第四条(一)款专利纠纷的,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  (二)请求调解处理本规定第四条(二)款专利纠纷的,自专利权批准之日起。  (三)请求调解处理本规定第四条(六)款专利纠纷的,自专利许可证合同纠纷发生之日起。第六条 请求调解处理专利纠纷,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符合调解处理的范围、管辖和时效规定。  (三)纠纷双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专利纠纷未经其它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第七条 向市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处理专利纠纷的,必须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在请求书上,要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处理的理由、事实和要求,并列出证据以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请求人所有专利权的证明。第八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要在七日内立案,在十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交被请求人;不符合条件的,要在七日内通知请求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要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调解处理。第九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后,要指定具体承办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协助。承办人员,应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材料,要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取证工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在调查取证时,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纠纷有关的档案、资料、帐本和原始凭证等。第十条 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一)是本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公正处理。第十一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时,要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处理地点。经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的,或未经市专利管理机关许可中途退出的,属于请求人按主动撤回请求处理;属于被请求人,按被请求人缺席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在调解处理纠纷时,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准违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准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第十三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当事人、承办人签名,市专利管理机关加盖公章。在调解书上,要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三)协议内容。第十四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在调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第十五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在调解处理本规定第四条(二)款纠纷时,有权决定引起纠纷的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六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对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要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由承办人员签名、专利管理机关加盖公章。在决定书上,要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请求的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的内容。  (五)处理费用的负担。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市)专利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市专利管理部门管理本辖区内专利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发展资金,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发展资金。  专利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信息网络建设、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的资助,以及对重大发明专利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事项。   专利发展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专利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第六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管理,规范专利信息服务,加快专利信息传播、开发和利用,促进专利实施。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将研究开发全过程记录在案,对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利。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尊重员工的非职务发明,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九条 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应当在离职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归还单位。  任何人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利申请当事人应当就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做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进行发明创造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合同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提供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一)申请科技、经济计划项目中含有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或者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三)请求专利管理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设立企业、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   (五)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   (六)商品销售中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   (七)举办各类专利信息发布会、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   (八)其他应当证明专利法律状态的。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查验专利法律状态证明。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记的,应当同时标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第十三条 发布涉及专利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对不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  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标明或说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第十四条 设立从事专利代理、专利信息检索、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咨询等业务的专利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专利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歇业、停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应当及时报市专利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专利服务,不得为他人出具虚假的专利检索报告、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得误导、欺、胁迫当事人订立与专利有关的合同。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专利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及有关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七条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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