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判决变更专利权属的,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抄送中国专利局;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变更著录项目。二、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问题 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专利法对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未规定给予保护。在此期间,他人将独立研制出的与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发明付诸实施或者转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专利申请公布以后,继续使用该项技术的,依据专利法规定,则应支付适当的费用。三、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的问题 在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故意拖延诉令,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为了有效地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损害的扩大,特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四、关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五、关于专利管理机关已经受理尚未调处完结的案件,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六、关于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的管辖规定,,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七、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专利纠纷案件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前或送达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问题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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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生产销售,但要注意保护相关技术秘密,在专利申请期间不能专利维权
可以销售,具体地说,在专利销售之前,要先向国知局提交专利申请的那一天确定为申请日,在提交专利拿到申请日和申请号后,就可以在网上销售了。但是销售专利产品时,最好能够有文件证明产品销售日在申请日之后。
专利申请之后销售产品,不会影响此专利授权的概率,但是会影响以后与本产品相关的其他专利的申请
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情况,但是,如果是经营假冒商品,不管你懂不懂法,不管你知道不知道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过,你说的罚款3万,可能并不是真正的罚款,应该是对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要求,赔偿3万。这个赔偿,要等到判决书下达之后才能确定,不一定是3万。这要看诉讼过程如何进行了。建议寻求律师帮助。
好的产品出来了,不知道定位到什么价格?不知道如何推广?不知道如何让更多人知道你的产品?没有销售渠道?找不到经销代理商?只有好产品,却对后续一片茫然?来找我,解决一切疑难杂症
回答 知识产权销售在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是较为常见的招聘岗位,从业者需要具备相关专业学习经验,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工作热情,薪资水平与个人业绩关联性较强。其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推广,促进品牌树立良好形象,不断开发新客户、维护老客户,积极促进客户委托项目; 2、严格执行公司的销售管理制度,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总结市场反馈并据此提出可行性建议; 3、收集客户意见,通过发现问题来使现有销售制度得到完善,将相关信息和建议提交给上级; 4、根据合同签订与执行,确保项目交易完成过程中不出任何纰漏; 5、为客户提供完整的售前、售后服务,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向上级汇报。 更多4条
这两者之间是不同的范畴,跟人申请专利之后可以将专利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授权或转让,但如果要使用专利生产产品并进行销售则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形成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形式的企业进行销售,同样签订产品销售代理合同的主体不能是个人。
篇一:企业合同涉及知识产权条款企业合同涉及知识产权条款一、 ODM合同增加条款合同中货物涉及的XX商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在本合同商品范围外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XX商标,将商标出现的其它材料发给甲方,绝不允许使用和甲方商标一样或相似的文字,记号,商标等以及各种语言的翻译 。甲方不对合同范围内XX商标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负责,如因乙方工艺技术、生产设备、生产产品结构、外观引发争议或者违法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赔偿。二、 OEM合同增加条款1、定牌产品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以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能将该注册商标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任何标记、商标、铭牌或公司名称;3、乙方不得在本合同商品范围外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4、甲方提供的设计意念、产品设计外形、结构等设计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有绝对保密的义务;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知会甲方,防止第三方接触有关的设计;乙方也不得研发类似结构、外形产品。5、因乙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商标标识流失等不良后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三、 采购合同增加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买方不对供方提供的货物的商标、专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负责,如因供方提供货物引发争议或违法导致买方受损的,供方应赔偿。供方应保证提供货物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供方所有的,对于非供方所有知识产权的货物,供方由义务提供给买方正规渠道证明。供方商标、专利许可需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合同范围内产品,合同终止后,供方应授权需方或第三方从事制造所必须的知识产权、技术协助,技术文件设备或工具。保密条款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四、 劳动合同增加条款知识产权声明1、乙方执行本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乙方享有署名权,负有保密义务。2、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五、 施工合同增加条款(乙方供图) 合同中涉及施工图、施工方案版权归乙方所有。本设计方案许可使用范围仅限于本施工合同。甲方不对合同中涉及施工图、施工方案是否侵权第三方权利负责,因本施工方案、施工图产生的版权纠纷,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六、外协加工合同增加条款(涉及配方)我公司提供配方:1、产品涉及的配方,技术资料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授予乙方在本合同商品范围内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在本合同商品范围外使用该配方。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七、委托印刷合同乙方对印刷品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加印甲方委托印制的印刷品,不得将甲方委托印制的印刷品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合同履行完毕,乙方应将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甲方或销毁、不得擅自留存。本合同物品涉及的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权属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所有信息,否则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八、销售合同增加条款乙方须对与甲方购销货物数量和价格保密,若因乙方泄密导致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篇二:知识产权、保密条款建议增加条款:知识产权条款1、乙方拥有本合同标的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软件产品方面的规定和软件标准规范。如乙方所交付和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完成了上述手续。2、甲方拥有本合同标的软件的永久使用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乙方销售给甲方的软件仅限于甲方自用(包括甲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及参控股公司),甲方保证不对乙方所开发的软件进行拷贝、复制、泄露、销售给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将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3、乙方承诺乙方拥有合同标的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若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软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软件或其授予甲方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不违反任何第三方的信息专有权,也没有其他针对乙方拥有本软件权利的未决诉讼。甲方行使乙方所授予的软件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乙方同意,如有第三方声称甲方或甲方所许可的顾客使用本合合同下软件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乙方将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乙方同意支付有关判决或和解所确定的赔偿金额。甲方同意,一旦发生此类诉讼或请求,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获得应有的权利,并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与此相关的应诉、抗辩或进行和解。同时,甲方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抗辩或和解,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不能针对该项诉请进行应诉或和解,甲方有权应诉或进行和解,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项下软件或其任何部分被依法认定为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任何依约定使用该软件或行使任何由乙方授予的权利被认定为侵权,乙方应尽力用相等功能的且非侵权的软件替换本软件,或取得相关授权,以使甲方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如果乙方经合理和具有事实根据的判断,认为本软件或其任何部分可能被依法认定为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或使用该软件或甲方行使由乙方授予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的,乙方可以用相类似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软件替换本软件,或尽力取得必要的相关授权,以使甲方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乙方在软件安装及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人为恶意误操作、恶意删除、设置逻辑炸弹、后门程序等损害甲方数据安全的行为,否则应当赔偿甲方相关损失。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软件中,不含任何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软件及相应服务不会影响、损坏、终止甲方原有各系统的运行。保密条款1、甲乙双方均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2、除法律规定以外,未经对方允许,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上述信息、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许可使用。 甲方的秘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由甲方向乙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关于技术和系统及其他方面的一切数据、报告、信息、翻译资料、预测和记录等内容:(1)甲方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2)甲方的电子设备及其它辅助产品、安全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配置、运行状态、交易日志等资料;(3)甲方的应用系统名称、功能、业务类型、交易量、交易特征、交易方式、交易数据、系统测试及试运行期间的客户资料等信息;(4)甲方的现有网络拓扑结构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网络参数、如IP地址,命名规则等。(5)甲方的业务流程、逻辑流程、规章制度等资料;(6)甲方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信息;(7)甲方现有安全机制及规划目标、所有系统的应急方案;(8)甲方的项目文档、工程文档;(9)甲方的应用系统接口程序与文档;(10)甲方与其它公司的合作信息、合同;(11)甲方关于技术和经营方面的其他资料和信息。4、任何一方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对外披露本合同的存在或其性质,但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属于保密((来自于:hN1CM 唯才 教育 网:销售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范围,未经对方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1)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2)法律规定;(3)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法律顾问披露;(4)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会计、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及其顾问(采取保密措施)披露;(5)一方实施收购、兼并或相类似的行为(采取保密措施)。5、甲、乙双方同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遵守和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经一方的合理请求,该方可以检查对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义务。6、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相应的权力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