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是不是必须要向国家局备案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专利许可是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但专利许可备案并不是强制要求的。相关法律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第四条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管理,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除外。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技术,包括由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第五条 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计划实施和强制许可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法办理。第六条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专利局)是天津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监督履行。第二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与管理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受让方应将合同的副本报市专利局审核、登记。第八条 代理人代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由被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第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签订人的姓名,签约的时间、地点;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标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类型; (四)提供专利技术和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六)专利技术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专利技术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的转让合同,其内容除参照前条规定外,还应增加专利申请被批准或驳回后合同条款的变更事项。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组成部分。实验报告、工艺流程、实验后修改意见书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文本有矛盾的,以合同文本为准。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市专利局审查合格的,应予登记。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 (二)专利权宣告无效或专利期满的; (三)未经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中一人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四)假冒专利的; (五)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的;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显失公平条款的; (七)侵犯他人专利的。第十三条 市专利局对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备案。第三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按原合同履行。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由原合同的受让方在十五日内,向市专利局备案。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责任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规定的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解除合同的,免除责任。 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当事人应出具上级主管机关(或居住地、合同履行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第十九条 发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专利技术转让费及支付方式第二十条 专利技术转让费,由当事人协商议定。第二十一条 专利技术转让费的计算,可采取入门费加提成费或一次总算的方式,也可采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第八条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第十条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公众可以查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状态。第十六条 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专利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文件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或者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应当附有许可双方签字或盖章)、双方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法律规定的其他专利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分析: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能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公众可以查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状态。法律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6月27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2号公布。《办法》共22条,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8号发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