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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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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法规,负责制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指导和监督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审批工作;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考试工作。第六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分级负责。第七条 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工作,市人事局可委托有关部门代理。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报市人事局确定。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报区、县人事局确定,并由区、县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在当年1月31日以前完成。由于特殊需要必须及时补充的,应在考试的45天以前申报。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拟采取的考试办法。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根据空缺职位的特点及社会上人才资源的情况,采取公开竞争性考试或者有限竞争性的形式进行。  公开竞争性考试适用于通用性较强、人才资源较为充足的职位;有限竞争性考试适用于专业性较强、人才资源较为短缺的职位,或者不宜公开的特殊职位。第十五条 考试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专项划拨。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公开竞争性考试在报名前要向社会发布通告。通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考的单位、职位、专业、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所需的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时必须提交的证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七条 有限竞争性考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报名,也可以采取差额的办法推荐。第十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北京市常住户口,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市人事局规定;  (五)报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应具有两个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七)具备市人事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考试前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与用人部门共同负责。按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权限,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核发准考证。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通过考试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其他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订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第七条 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申报,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  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其程序的和审批权限。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方案,合理使用政府划拨的考试经费。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五)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四)、第(六)项所列条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第十五条 考试前应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了解报考者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并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报考者发准考证。第五章 考试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第十七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第十八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第十九条 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可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公务员录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五)依法依规办事。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体检;(五)考察;(六)公示;(七)审批或者备案。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九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四条 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五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保障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注重能力与实绩的考核。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四条 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乡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合格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国家行政机关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  (三)指导和监督市、县、自治县、乡(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负责组织全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有关审批工作。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规定,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的编制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在编制定额内,按照职位的要求,拟订录用计划,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报批表。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报批表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职位说明书、专业、人数及所需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四)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报批表应当报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报批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报批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向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报送。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报批表,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报批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当年有效。未经同意,不得变更录用计划。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进行特殊考试的,应当按照录用审批程序,向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报送本工作部门录用公务员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在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60日前发布本年度本行政辖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公务员录用公告。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时间、地点、报名办法;  (二)招考职位、职数;  (三)考试范围、报考资格;  (四)其他需公告的内容。第十七条 录用公告应当在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并可以同时采用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具有报考资格:  (一)报考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科员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报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员和乡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前,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印制考试大纲、职位介绍等准备工作。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工作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核报考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等材料。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的标准、办法及审查结果应当向报考者公布。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促进国家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给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单位及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系统,下同)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条 参加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 培训分类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应在试用期间完成。初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日。试用期满培训不合格或不参加培训者,不得任职定级,仍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待补考或培训合格后,才能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和任职定级。第七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而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应在到职前完成。确有困难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先到职,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任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日。任职培训不合格者应在3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或拒不参加培训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含称职)档次。第八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从事专项工作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时间和方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提高任职能力的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日,也可采取集中培训的办法。第十条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处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任职培训。  晋升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职务的公务员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经任免机关或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或免修。第三章 培训科目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设公共必修课,专门业务培训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第十三条 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必备技能。  公共必修课必须使用人事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的教材。第十四条 专业必修课根据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设若干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必须使用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根据人事部、省人事厅审定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的教材。第十五条 选修课是根据国家公务员的职位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所设置的科目。  选修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编写或选定。第四章 施教机构第十六条 广东行政学院是我省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体,其他管理干部学院、干部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属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属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经批准并进行资格认可后方可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一)具有承担相应公务员培训任务的专门场所;  (二)具备基本教学设施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究。第五章 培训管理第十八条 省人事厅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并审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有关教材;  (四)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并按分类分级原则进行业务指导;  (五)组织培训需求调查、信息交流、理论研究、效益评估和师资培训,组织境内外培训的交流与合作;  (六)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七)对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培训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八)组织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共必修课培训。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方法

公务员考试一般流程为:公告发布、网上报名(提交报考申请、报名资格网上初审、体能测评、网上缴费确认等)、打印准考证、笔试、查成绩、调剂、递补、资格复审、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和审批。由于各地区的公务员招录可能有自己本地区的特色,会稍有不同,如北京会进行第二轮调剂,而上海是先考试后职位报名。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当下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考试内容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

国考面试形式尚未发布,一般常见的形式为结构化面试与无领导小组面试,另外还有一些是半结构化面试和结构化小组面试形式。1、结构化面试流程:面试报到抽签→候考→进入考场→答题→考生退场→面试结束→下一位考生入场→成绩确认→面试结束。2、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流程:考生入场→个人陈述→自由讨论→总结陈述→考生退场→计分审核→下一位考生入场→成绩确认→面试结束。3、半结构化面试流程:面试报到抽签→候考→进入考场→答题→考生退场→面试结束→下一位考生入场→成绩确认→面试结束。4、结构化小组面试流程:首先在候考室抽签,抽签决定你和谁一组进行PK,一般是同一个岗位的三个人或者四个人一组。其次,分组完毕后一同进入备考室,再次抽签决定答题顺序,备考室内有题本、草稿纸、笔(有的还有考试流程说明),15分钟备考时间,可以写在草稿纸上,但是不能在题本上乱画,要注意备考期间不能互相讨论。最后进入考场,按照抽签顺序入座。接下来答题,答题形式有两种:第一种,首先1号作答第一题,然后2号作答第一题,再3号作答第一题;其次,2号作答第二题,然后3号、1号分别作答第二题,以此类推每个人都有首次答题的机会。第二种,首先1号做到第一题,然后2号和3号分别作补充说明,然后依次类推作答第二题和第三题,保证每个人都有首次答题的机会。答题结束后,进行点评和回应环节,首先1号点评2号和3号,2号和3号分别回应,其次2号点评3号和1号,3号和1号分别回应,最后3号点评1号和2号,1号和2号分别回应。到此考试结束,考生一同退场。

报名,资格审核,查询报名序号,报名确认及缴费,打印准考证,笔试,成绩查询,面试资格复审,面试

在公务员面试中,九大测评要素是核心。为了引导考生表现出在某一测评要素上的能力强弱情况,考试组织单位会依据测评要素设定具体的题目来要求考生作答。不同的题型,由于其内在的特质各不相同,导致在测查的能力要素方面会有差异。因此,在公务员面试中,会综合运用各种题型,来全面考查考生各方面的能力。本书从切实帮助考生学习的角度出发,通过总结共性的答题方法总结出九类面试题型:时政热点类、哲理思辨类、组织活动类、情境处理类、人际处理类、人岗匹配类、言语表达类、专业知识类、特殊形式类。中公教育专家在本文中一一进行介绍。一、时政热点类问题时政热点类问题以时政热点作为命题素材,题目命制紧跟国家时事政策、社会发展趋势以及现阶段与我国人民生产生活紧密联系的事件。面试过程中,考官对考生作答进行评分时,不仅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必要的知识储备,而且重点考查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即透过时政现象看到社会问题本质,通过解决根源问题,淡化或消弭不良的社会影响,强化社会现象的积极意义,弘扬社会正能量。例如,深秋季节,道路两旁堆满金黄色树叶。很多市民觉得分外美丽,可是环卫工人很尽职,及时扫走了落叶,群众说破坏了美景,环卫部门认为必须要及时清理,否则存在安全隐患。对此,你怎么看?二、哲理思辨类问题哲理思辨类问题是以智慧箴言、哲理故事、哲理诗句、生活哲理等为命题素材,侧重考查考生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考官依据考生的作答内容,评判考生是否符合公职人员的价值取向。例如,有人说成功不能妥协,不妥协是成功的基石;也有人说成功需要妥协,妥协是一种智慧。请结合自身经历,谈谈“妥协和成功”的关系。三、组织活动类问题组织活动类问题直接考查考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统筹安排工作的能力、组织调配人财物的能力、协调利益主体间关系的能力等。命题人有时会根据考生报考职位的不同,设计不同情景的面试考题,通过考生作答时体现出的工作思路来考查考生是否具有组织活动的经验和能力。例如,为了提升机关干部的人文素养,县国税局准备举办系列读书活动,如果由你负责,请你提出三个有创意的活动主题,并就其中一个说说你的具体活动安排。四、情境处理类问题情境处理类问题主要是通过设置各种情境,给予考生一个特定的身份,要求其妥善处理突然发生或是情况复杂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考官通过应试者的回答,及对其表现的观察和记录,考查考生的自我情绪控制能力、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判断其是否适合或胜任所报考的职位。例如,某市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对城区内主干道拓宽改造,要将道路两旁几十颗大树进行砍伐,引起市民强烈反对,因此在砍伐现场,有群众情绪激动、出面阻拦,现场群众越聚越多,阻碍了交通。如果你是现场工作人员,你会怎么办?五、人际处理类问题人际处理类问题是对考生人际间的适应、人际合作的主动性、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以及对组织中权属关系的意识(权限、服从、合作、协调、指导、纪律、监督)等方面进行考查的一类题型。例如,你和同学一同考入新单位,你勤奋且成绩突出,但领导对你印象不佳,而你的同学却受到领导信任,并且在工作中还总是为难你,你会怎么做?六、言语表达类问题言语表达类问题,往往要求考生针对题目给定的主题、设定的身份和情境等采取不同的语言形式和风格,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最终达到使信息接受者能够理解和认同的目的。例如,你是税务局工作人员,现在局里有一个去会计事务所参加业务骨干培训的机会,只有一个名额,你很想去,但是手头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要处理,你想争取这个机会,你会怎么跟领导说?请现场模拟。七、人岗匹配类问题人岗匹配类问题是指考查考生报考公务员的动机,即为什么要报考公务员以及考生的职业价值观、职业兴趣、职业能力、性格特点等方面是否与公务员工作相匹配的试题,是对个人与岗位匹配度的一种考查。例如,你为什么选择这个职业?你认为这个职业和其他职业有什么不同?八、专业知识类问题专业知识类问题,是对专业知识进行考查的面试题目。这类问题在一些需要专业知识的部门、岗位的面试中会出现,如国考中的银监会、证监会,省考中的法检系统等。例如,请谈一下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关系。九、特殊形式类问题随着公务员结构化面试考试的不断深化,除了以上八种基本题型外,还存在一些形式比较特殊的面试题,如材料题、漫画题、视频题。由于出题方式的不同,这些题目的审题方法也与上述题型有所区别,因此我们将这几类问题单独分列出来,称为特殊形式类问题。(一)材料题所谓材料题是指面试问题是依托给出材料而提出的,即在某一段背景性的材料后面附加一个或者几个问题的面试考查形式。材料题可以分为一材多题的材料题和一材一题(小材料题)的材料题。(二)漫画题漫画题是一种以图画形式呈现的、比较特殊的题型。其一般表现为给出一幅漫画,漫画的内容以社会现象或人生哲理为主,要求考生为漫画拟定标题或针对漫画谈看法。漫画题大多数是以漫画的形式,反映当今社会的一些现象或者是某种寓言哲理。因此,漫画题测评的能力及要素与时政热点类、哲理思辨类问题类似。(三)视频题视频题,就是考试现场给考生播放一段1~2分钟的视频,考官根据视频内容提出1~2个问题由考生进行作答,是一种更加注重考查考生的实际工作能力的题型。例如,请扫右边二维码并观看视频,然后根据视频内容回答下面两个问题。问题一:请描述视频中的情景。问题二:假如你是执勤民警,遇到这种情况你会如何处理?中公教育专家经研究发现,一般来说,视频题只在铁路公安系统的面试中出现,考查的是考生的实际办案能力。但在近年的国家公务员面试中,海事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面试题目中也出现了视频题,视频内容与岗位工作相关。

公务员录用办法感想

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心得体会总结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大举措--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我国50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依据宪法,结合干部人事制度建设的实践,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一项重大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依法治国,一方面要求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级党政干部,将他们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另一方面,要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各级党政干部的行为,确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保证党和国家各项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我国50多年来一直没有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干部人事工作的法制化建设相对滞后,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加强干部人事制度法制建设,实现对党政机关干部的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和依法保障,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二)制定公务员法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的深入,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明显地暴露出来。主要是:"国家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阻碍人才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致使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等。为此,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提出: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同时,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10余年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1995年2月,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2000年6月,中央批准并印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2002年7月,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4年4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这些制度。各地围绕着"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扩大了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创造了许多新鲜的经验。这一系列探索实践,为制定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打下了基础。(三)制定公务员法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必然进程。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对推进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优化干部队伍,促进机关的勤政廉政,增强机关的生机与活力,提高工作效能,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10余年来的实践证明,公务员制度是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1)干部队伍分类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既是干部分类管理的结果,也是推进干部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措施,对于形成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各具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起到了促进作用。(2)"凡进必考"机制基本建立。各级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1994年以来中央党政机关共考试录用3.1万人,2000年至今全国各地共考试录用63万多人。(3)考核机制运行良好。自1994年起,各级机关每年都有98%以上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的奖优罚劣功能得到初步发挥。(4)竞争上岗制度逐步推开。各地各部门把竞争机制引入公务员晋升工作中,为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了条件。从2000年至2004年底,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共有64.5万人通过竞争上岗走上领导岗位。 (5)交流、回避制度初见成效。从1996年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90多万公务员进行了轮岗,有3万余人进行了任职回避。(6)干部队伍的"出口"初步畅通。退休制度正常施行。从1996年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1.6万余名公务员被辞退,3万人辞职,初步改变了"能进不能出"的局面。(7)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1994年以来,全国参加各类培训的公务员超过了2000万人次,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员的基本素质。(8)奖惩制度发挥有效作用。通过对工作突出、业绩显著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公务员进行惩戒,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对制定公务员法十分重视,保证了公务员法立法工作顺利开展。公务员法研究起*工作从2000年8月启动,历时近五年,*案经过20余次修改。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意见。公务员法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各方面智慧的结晶。 二、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及特点 公务员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公务员法在制定过程中,贯彻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宗旨: (一)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制定公务员法,就是要遵循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根据机关人事管理的特点,建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使公务员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进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同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公务员法,就是要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并建立健全保证其义务和权利落实的制度措施,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行职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和防止官僚主义,努力为人民服务;通过健全法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使其不受侵犯,或者在受到侵犯时能得到有效的救济,以保护和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三)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公务员的素质与能力决定着党和国家的管理能力,决定着党的执政水平和国家的管理水平。公务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都必须以制度建设作保证。制定公务员法,就是要通过健全制度,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以科学的制度和有效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善于治国理政的公务员队伍。 (四)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决定着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公务员法,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机关工作系统,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从而卓有成效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促进经济社会的改革和进步。 公务员法的制定从我国国情出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充分体现和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要求,与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我国的公务员法强调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二是我国的公务员法坚持党政机关干部的统一管理,强调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其工作性质是一致的,把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统一起来,不作政务类与业务类的划分,不实行"两官分途"。三是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搞所谓的"政治中立"。四是我国的公务员法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务员是人民公仆,不是特殊的利益集团。 三、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及发展创新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主要是两方面规定: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单项性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 公务员法在基本内容上,健全了干部人事管理的四个机制。一是新陈代谢机制。公务员法从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到"出口"都作了明确规定,严格"进口",畅通"出口",做到能进能出。二是竞争择优机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与集体实行奖励;考核不称职的要降职等,体现了优胜劣汰的精神。三是权益保障机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并明确任何机关不得擅自降低公务员的这些待遇,不得扣减或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四是监督约束机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9项义务和不得违反的16项纪律,健全了考核制度、惩戒制度、辞退制度、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作为对公务员严格监督的制度保障。公务员法在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和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凡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范围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这样规定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 (二)确立了分类管理原则。公务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和特点,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一般公务员;按任用方式,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促进党政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三)改革完善了职务级别制度。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公务员法改革完善了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有利于解决挤职务这个"独木桥"的现象,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 (四)对职位聘任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务员法设专章对职位聘任专门作出规定。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机关对一部分专业性较强和辅助性职位人员的需求,有利于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降低用人成本,增强公务员制度的活力。 另外,公务员法在总结吸收十多年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成果的基础上,对一些制度作了较大的补充完善。公务员法还创设了执行公务责任规定、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的从业限制、人事争议仲裁等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 四、深入学习、积极宣传和全面贯彻公务员法 制定实施公务员法,是中央着眼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标志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是公务员法的制定实施有利于健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制化,并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二是公务员法既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了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又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利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三是公务员法的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公务员队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四是公务员法的制定实施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将正式实施。我们要抓紧时间,认真负责地做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使广大公务员认识到公务员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从而自觉地深入学习、积极宣传、全面贯彻公务员法。 (一)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公务员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是新形势下组织人事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广大公务员要把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原原本本地学习、吃透法律条文上下功夫,深入理解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加强公务员法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为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制定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和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围绕涉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公务员法、实施公务员法、依法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建设,健全公务员法律体系。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公务员管理的一些具体环节还需要通过具体的配套法规来规范,要按照紧扣需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出台配套法规,健全公务员法律体系,同时做好有关法规文件的清理工作。 (四)精心准备,努力做好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对公务员法的实施步骤、实施办法以及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等作出具体安排部署。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在新旧政策过渡过程中突击提拔干部、违规扩充行政编制、违规进人和擅自提高福利待遇等。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把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来源:《求是》杂志 2005年第20期

第一条 为搞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面试工作,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国家公务员面试。  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面试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面试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这些问题其实很简单,如果你要想先拿文凭的话,可以选择去自考和函授,建议要去还是去函授的好,自考抄的人太多,运气占主要成分,函授只需要上点课就可以拿文凭,而且单位上也都承认的;如果你不拿文凭的话照样可以考一些体育专业的职位,这样的职位是有的,不信可以在江西人事网上查职位表,但是就是很少所以建议最好还是去考函授拿个公安类专业的文凭,这样以来2010年的公考的选择就很多了如果真的想考的话那就要努力拉,还要注意的就是公安执法类的职位需要加考<公安基础知识>,而且职位要求都是25周岁以下祝你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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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 公务员录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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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方法
  • 公务员录用办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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