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论文的联系人。我投过论文的,我是第一作者,我导师是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不是一个人。当不是同一个人时,表明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对该论文具有同等贡献。
日前被同学问及什么是通讯作者。仅仅知悉跟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做科研论文署名有关,没能很好的回答。今日特查询了一番。虽仍为一头雾水,但还是有所收获。观点1第一作者当然不用多说了;而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以前国内一般注重排名,老板要排在第2,现在有变化了,所谓和国际接轨哦,投国外杂志时老板可放在最后,并注名是通讯作者。当然有些老板还是看中排名的,最好要和他商量一下。观点2通讯作者往往指课题的总负责人,他要负责与编辑部的一切通信联系和接受读者的咨询等。应该说,通讯作者多数情况和第一作者是同一个人,这样的话实际上是省略了通讯作者。只有在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不一致的时候,才有必要加通讯作者。我不赞成一味地模仿国外杂志,加不加通讯作者应根据需要而定。观点3现在国内很多地方也改革了,很是看重通讯作者的,如果是自己很有分量的文章不要随便将别人作为通讯作者(当然这个别人是指老板,主任,领导etc) 实际上如果从知识产权上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有这样贪得无厌的老板,研究室的一切文章包括研究生、博士后的都要算作他的通讯作者,实际上他连***都不懂。观点4通讯作者是课题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和把关。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通讯作者的好处是能和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一些杂志会约你申稿,写综述。这些会大大地提高你在科学界的地位。 所以,老板一般不会将通讯作者让给手下的人。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 (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一些反映老板重要观点的文章,老板也不会放过既是第一又是通讯作者。有些杂志甚至声明只有体力上的贡献不可以作文章的作者,但可以致谢。通讯作者即文章最重要的作者,在论文投稿、修改直至被接受发表的过程中的一切联络工作一般由通讯作者负责。通讯作者应该是论文对外责任的承担者1、通讯作者(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论文第一作者的情况)等同为第一作者。2、一篇论文只统计一次。如该论文由我校多人合著,则只能以第一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名义统计一次,并在填报《科研成果汇总表》和网络申报时由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给其余参与者核定工作量津贴比例。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的工作量必须大于50%,所有本校完成人的工作量总和为100%。校外作者和研究生不给科研工作量,不用填写。第二完成人不能分配工作量。3、"其他参与者名称及工作量"若未填写则默认为第一完成人(通讯作者)100%占有该论文科研工作量。
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通讯作者的好处是能和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一些杂志会约你申稿,写综述。这些会大大地提高你在科学界的地位。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 (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如果从知识产权上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拓展资料:一般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有时也指某种理论的创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在苏联、法国、联邦德国、西班牙等国的版权法中,作者指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与方法,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并产生出体现创作者个人特性的作品的自然人。其中包括小说家、诗人、散文作家、剧作家、作曲家、歌词作家、记者、画家、书法家、雕刻家、工艺品设计师、 建筑设计师、 摄影家、翻译家、计算机程序编制者等。美、日等国的版权法也承认法人为作者。作者是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软件作者又称为“软件开发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人,即使对作品的创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为作者。进行这种非创作性活动的人与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严格来讲,“作者”与“创作者”不完全相同:“创作者”是一个普通用语,仅指实际作者;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则是一个法律用语,有时也包括名义作者。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包含与人脑机能密切相关的心理过程。从这一角度讲,只有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而不具有人脑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不过,与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相同,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实际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并不否认名义作者。这是因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观上需要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否则无法达到预期的创作目的,或无法产生预期的社会意义;第二,一部作品的实际作者究竟是谁,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并不知晓,而作品的传播又需要法律将作者身份(作者资格)赋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权。基于上述原因,著作权法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具有实际创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作为实际作者的公民和可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均属于作者的范围。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则。根据这一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作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显然,被推定为作者的公民不一定是实际作者,被推定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则不是实际作者,但著作权法仍确认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实际作者如果在确权诉讼中证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并非由著名者所创作(即所谓“相反证明”),可最终被确认为该作品的作者。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通过其署名而推定为作者;就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推定为作者与视为作者的区别在于:前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后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
第一作者就是文章的第一个名字,一般第一作者是该论文的主要完成者,包括实验,论文撰写等等方面,而通讯作者一般为导师,通讯作者后面会加星号,脚注也会有注明,杂志社一般跟通讯作者联系。第一作者:在创新性作品如科研论文、专利、调研报告等等的署名中,对于多个作者共同完成的情况,对作品贡献最大的人的名字通常署名在最前面。特别对于科研论文的署名,各期刊都有更细致的规定;而当论文署名用于职称评定时,第一作者的分量显然比第二、第三作者要重,而比单独署名的要轻。由于科学研究的复杂化多样化,如生物信息学有几百人署名一篇论文的情况。第一作者指的是署名排在最前面的那个人,有的文章署名也有两个或多个第一作者,称为并列第一作者,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在人名上进行标注。另外,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不同,与创造性贡献不同,通讯作者常由诸作者中在论文所属领域最有权威者所充当。通讯作者: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拓展资料: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华中科技大学电信系明文规定:硕士生发表论文,原则上导师是第一作者;博士生发表论文,导师必须是第一作者。这个规定引起了研究生的不满和投诉,它实际上涉及到科研工作中的道德和体制问题,需要仔细辨析。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校硕士、博士生发表科研论文时,第一作者是自己的导师,这不仅是出于惯例,而且是合理的。因为情况往往是,研究课题是导师的,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这时,不论用道德的眼光,还是用权利的眼光,导师署名第一都无可非议,因为关键思路(搞科研最看重的就是这个,习惯上称作“idea”)出自导师,学生投入和贡献的是一般工作、知识、精力和时间。我们可以说,即使在另外的情况下,两人合作决定署名次序也是如此,导师的身份、学校的行政权力等背景不是决定性的因素。第一作者 百度百科
可以理解为联系人。一般都是由他负责与编辑部或者读者联系有关文章的发表、转载或者其他事宜。
第一作者就是执笔人,通讯作者是对文章的数据可靠性负责的人,一般导师为通讯作者,自己可以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通常主导大部分的实验工作,在一般的情况下,引用一篇论文时,提到的就是第一作者的名字,以第一作者的身份进行论文发表对博士生的科研路是很重要的。通讯作者是课题的总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和把关,在投稿、同行评审和整个发表流程中负责和期刊沟通。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
就是论文的联系人。我投过论文的,我是第一作者,我导师是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不是一个人。当不是同一个人时,表明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对该论文具有同等贡献。
因为杂志社都是各地的,所以目前发表都是投稿发表,也方便。不过也有不法分子,想利用职称论文发表规定,发表一些套刊之类的,不合法的刊物。主要是别发加了假刊,上当了,损失费用是小事,耽误事情是大事呢。我同事发了假刊就耽误了一年的时间。最好在单位问问,有没有组织一起发表的同事。我们单位每年都是有组织的,都是组织十几篇一起在壹品优刊网发表。
第一作者就是执笔人,通讯作者是对文章的数据可靠性负责的人,一般导师为通讯作者,自己可以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通常主导大部分的实验工作,在一般的情况下,引用一篇论文时,提到的就是第一作者的名字,以第一作者的身份进行论文发表对博士生的科研路是很重要的。通讯作者是课题的总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和把关,在投稿、同行评审和整个发表流程中负责和期刊沟通。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
一、从定义来说1、通讯作者往往指课题的总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和把关。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他要负责与编辑部的一切通信联系和接受读者的咨询等。实际上如果从知识产权上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通讯作者的好处是能和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2、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 (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二、从条件来说1、通讯作者是SCI论文的法定负责人。一般情况下,SCI论文的通讯作者对这篇论文负有责任,包括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因而,通讯作者也是论文的主要受益人之一。也可以这么说,论文的第一作者是这项科研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而论文的通讯作者是这项成果的责任者和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是这项研究成果涉及到专利,那么这个专利是属于通讯作者或者单位。2、第一作者必须是实验设计的主要参与者。在一个科研项目立项后,假如需要几个科研人员参与,其中必定有一个主要的科技人员进行项目的具体设计,包括试验用的各种材料,时间进程表等具体细节。在我读研究生的时候,导师要我对植物致病疫霉族的有性孢子的萌芽条件和机理做有关研究。导师只是提出一个研究方向,至于如何进行研究,他只是提醒我多找参考资料。在接到导师的研究课题,就找参考资料,根据有关资料,设计实验程序,通知实验室的一位技术员购买各种试验用的试剂和设备。在获得试验结果发表论文时,我理所当然是第一作者。扩展资料:与论文的关系通讯作者即文章最重要的作者,在论文投稿、修改直至被接受发表的过程中的一切联络工作一般由通讯作者负责。通讯作者应该是论文对外责任的承担者。1、通讯作者(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论文第一作者的情况)等同为第一作者。2、一篇论文只统计一次。如该论文由该校多人合著,则只能以第一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名义统计一次,并在填报《科研成果汇总表》和网络申报时由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给其余参与者核定工作量津贴比例。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的工作量必须大于50%,所有该校完成人的工作量总和为100%。校外作者和研究生不给科研工作量,不用填写。第二完成人不能分配工作量。3、"其他参与者名称及工作量"若未填写则默认为第一完成人(通讯作者)100%占有该论文科研工作量。在创新性作品如科研论文、专利、调研报告等等的署名中,对于多个作者共同完成的情况,对作品贡献最大的人的名字通常署名在最前面。特别对于科研论文的署名,各期刊都有更细致的规定;而当论文署名用于职称评定时,第一作者的分量显然比第二、第三作者要重,而比单独署名的要轻。由于科学研究的复杂化多样化,如生物信息学有几百人署名一篇论文的情况。第一作者第一作者指的是署名排在最前面的那个人,有的文章署名也有两个或多个第一作者,称为并列第一作者,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在人名上进行标注。另外,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不同,与创造性贡献不同,通讯作者常由诸作者中在论文所属领域最有权威者所充当。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通讯作者百度百科-第一作者
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通讯作者的好处是能和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一些杂志会约你申稿,写综述。这些会大大地提高你在科学界的地位。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 (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如果从知识产权上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拓展资料:一般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有时也指某种理论的创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在苏联、法国、联邦德国、西班牙等国的版权法中,作者指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与方法,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并产生出体现创作者个人特性的作品的自然人。其中包括小说家、诗人、散文作家、剧作家、作曲家、歌词作家、记者、画家、书法家、雕刻家、工艺品设计师、 建筑设计师、 摄影家、翻译家、计算机程序编制者等。美、日等国的版权法也承认法人为作者。作者是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软件作者又称为“软件开发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人,即使对作品的创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为作者。进行这种非创作性活动的人与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严格来讲,“作者”与“创作者”不完全相同:“创作者”是一个普通用语,仅指实际作者;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则是一个法律用语,有时也包括名义作者。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包含与人脑机能密切相关的心理过程。从这一角度讲,只有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而不具有人脑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不过,与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相同,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实际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并不否认名义作者。这是因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观上需要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否则无法达到预期的创作目的,或无法产生预期的社会意义;第二,一部作品的实际作者究竟是谁,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并不知晓,而作品的传播又需要法律将作者身份(作者资格)赋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权。基于上述原因,著作权法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具有实际创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作为实际作者的公民和可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均属于作者的范围。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则。根据这一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作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显然,被推定为作者的公民不一定是实际作者,被推定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则不是实际作者,但著作权法仍确认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实际作者如果在确权诉讼中证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并非由著名者所创作(即所谓“相反证明”),可最终被确认为该作品的作者。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通过其署名而推定为作者;就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推定为作者与视为作者的区别在于:前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后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
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是论文的主要贡献者和直接创作者(初稿撰写人), 同时又是作品的直接责任者, 享有更多的权利, 承担更多的义务。在没有特别声明的前提下, 第一作者就是论文的第一权利、第一责任和第一义务者。通讯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是论文的主要学术思想的提出者和最重要的责任者,更是论文对外责任的承担者、知识产权拥有者、实际统筹处理投稿和承担答复审稿意见等工作的主导者。而且在论文发表后,对于读者针对论文提出各种问题时能与之讨论和联系的作者。通讯作者通常是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在论文的投稿和发表过程中,通讯作者要负责与编辑部的一切通信联系和接受读者的咨询。凡是在文章内注明通讯作者的稿件,与稿件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邮寄收稿单、退稿、退修稿件、校样、版面费、稿费等,均与通讯作者联系。二者相比,通讯作者对发表论文所承担的责任更大,需对论文中涉及的方法、过程、结果、观点等任何问题进行解答,并有对论文的作者排序、论文发表、论文撤稿的决定权。
第一作者就是执笔人,通讯作者是对文章的数据可靠性负责的人,一般导师为通讯作者,自己可以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通常主导大部分的实验工作,在一般的情况下,引用一篇论文时,提到的就是第一作者的名字,以第一作者的身份进行论文发表对博士生的科研路是很重要的。通讯作者是课题的总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和把关,在投稿、同行评审和整个发表流程中负责和期刊沟通。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
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是论文的主要贡献者和直接创作者(初稿撰写人), 同时又是作品的直接责任者, 享有更多的权利, 承担更多的义务。在没有特别声明的前提下, 第一作者就是论文的第一权利、第一责任和第一义务者。通讯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是论文的主要学术思想的提出者和最重要的责任者,更是论文对外责任的承担者、知识产权拥有者、实际统筹处理投稿和承担答复审稿意见等工作的主导者。而且在论文发表后,对于读者针对论文提出各种问题时能与之讨论和联系的作者。通讯作者通常是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在论文的投稿和发表过程中,通讯作者要负责与编辑部的一切通信联系和接受读者的咨询。凡是在文章内注明通讯作者的稿件,与稿件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邮寄收稿单、退稿、退修稿件、校样、版面费、稿费等,均与通讯作者联系。二者相比,通讯作者对发表论文所承担的责任更大,需对论文中涉及的方法、过程、结果、观点等任何问题进行解答,并有对论文的作者排序、论文发表、论文撤稿的决定权。
可以理解为联系人。一般都是由他负责与编辑部或者读者联系有关文章的发表、转载或者其他事宜。
供读者联系的作者。因为一般的文章往往有几个作者,大家推举一个作为读者联系的人,即为通讯作者。
第一作者就是作者署名的第一个 这个比较简单,一般在标题下面 或者文章第一页的左下角,通讯作者一般都标有“通讯作者”字样,如果没有标记,一般都是以*号表示
要确认。作者在第一步投稿时就最好是署名所有作者及其邮箱,至少也需要署名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及邮箱,对于通讯作者,除了必填项,还必须填写出其邮箱,才能勾选为通讯作者。同时,请投稿作者注意,在作者与编辑部交流的每一个节点——投稿、修改、校对,所有署名作者都应当知悉稿件的状态,认可稿件的投递发表行为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