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博通知识产权及证照管理系统:会博通规范化知识产权及证照管理是组织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会博通知识产权及证照的科学化管理会博通实体与电子知识产权及证照的统一化管理,方便应用,易存易取证照的科学化管理分类与属性管理会博通可自由定义知识产权及证照分类方法,并按照分类特性,自由配置知识产权及证照的属性,满足各种管理需求。标签管理会博通支持知识产权及证照条形码、电子标签(RFID)等唯一标识的关联,实现物联网化的知识产权及证照管理。存放地点会博通不仅可用文字标识存放位置,还可以图示化体现知识产权及证照存放地点,快速定位知识产权及证照。数字化会博通包括属性信息的标引、电子版的引入和证照原件的扫描录入等。快速设定属性模板,供登记时套用。提醒服务会博通根据年检、延期等知识产权及证照维护工作设定单次或周期性提醒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及证照的持续可用性。搜索平台会博通支持关键字搜索、二次搜索或组合搜索条件的高级搜索功能。防扩散水印会博通使用专用程序打开预览知识产权及证照电子版,不仅可设置显示防扩散水印,并可在打印时设置打印水印(如限定用途的水印标识)。知识产权及证照的应用多样化会博通知识产权及证照申办、变更、借用等全面流程化处理,管理痕迹全保留证照的多样化应用申办流程会博通可设置标准化的知识产权及证照申办流程,完成从申办到成果归档的流程化处理,记录管理痕迹。变更流程会博通功能性的变更流程,在变更未审定之前,知识产权及证照将会标识变更状态,并配置使用限制。借用审批与办理会博通支持实体或电子知识产权及证照的批量借阅申请,可根据证照密级自动匹配对应流程,审批过程自动登记借用与归还,应用情况全记录。借阅与归还登记提供类似于图书馆的借阅与归还登记功能,全面把控知识产权及证照入管理。综合统计图表形式实时统计知识产权及证照存情况,各类统计报表全面展示知识产权及证照利用情况。安全控制系统全面记录知识产权及证照应用痕迹,支持SSL证书、加密传输、错密锁定、机器指纹等安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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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一份职业规划吗?
先来看一组数据,截止 2016 年全国正规(具代理资格)的专利事务所,据统计接近 1500 家(详见炮制 IP:创业维艰:从青铜到王者的全国事务所打怪晋级之路),2017 年新增了 200 多家,目前达到 1694 家(2015-09-25 日的数据)。就身边了解到的专利事务所市场而言,大体观感是这样:(1)约有 20%的事务所未采用任何专业软件进行管理地,换句话说,每 5 家事务所中,约有 1 家采用 excel 表进行管理;(2)剩下 80%采用专业软件的事务所中,约有 30% 使用了官方性质的 EAC,(EAC(专利电子申请客户端管理系统)_ 百度百科),其它多半在使用的软件主要是一些传统的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提供商,而其中又有少部分采用了自己开发,或在上述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提供商提供的软件基础上进行定制开发的模式。顺便提一句,上面这个统计依据的是个人的经验推测,并没有官方公开的统计依据,但也符合一般的推测,比如:A、通常来讲,一家新开的事务所在 1-2 年内使用专业的专利管理软件的意愿并不强,假定这个时间为 5 年,那么在过去 5 年里全国新开的事务所的数目也约在 300 家左右,符合上述推测;B、根据一般经验,一家新家的事务所在代理量小于 200 件的前提下使用专利管理软件的意愿也不强。根据个人统计,2015 全国事务所代理量中位数(1694/2)为 517 件,按照正态分布,每年代理量少于或等于 200 件的专利事务所的数目约为 300 家,同样符合上述推测。C、根据一般经验,一家事务所只有在代理量接近 2000 件的情况下,其业务模式才会趋向于复杂化,以至于市场上通用的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提供商提供的软件也难以满足其个性化的需求(如涉外流程、复杂的请款及费用复核流程),并有必要自已开发或定制软件。根据下面这个图所示(也是我个人的统计),满足这个条件的事务所位处黄金与白金之间的区间,绝对数在 150-200 家之间,保守看只占全国代理事务所 10% 的市场:总结一下,全国事务所使用软件情况的大致分布是:20%-- 直接采用 excel 管理;30%-- 采用官方背景的 EAC 软件;40-50%-- 采用市面上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提供商提供的软件;10%-- 采用定制化市面上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提供商提供的软件,或者自己开发。好,正式切入问题。从提升效率的角度看,excel。得出这个结论简单,甚至都不用比较来比较去,做什么软件测评这样的技术活。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济学的理性人决择模型。excel 和 EAC 是免费的,EAC 甚至是官方在推行的,经常面向代理机构举办免费的培训课程(甚至还包食宿),而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提供商所出售的却是付费的。而事务所在做出选择时是要付出成本的,他们已经用白花花的银子做出了最理性的选择。现在问题开始变成了在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提供商提供的软件中,效率比较高的有哪些?我的回答是这个问题见仁见智,各家提供的软件大体类似,当然从 ERP 管理软件的角度看,都能提高效率。目前市面上的知识产权管理软件开发厂家并不多,真正在做这个事情的不会超过十家,毕竟这是个并不大,甚至可以说是比较小的市场。不考虑排名的厂商包括了:大为、天下先、彼速、唯德、智慧芽;以及以及:在下蛰伏了很久一直在做的红坚果知识产权管理系统 | 红坚果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效率这回事,在我做知识产权软件过程中,除了解决实际的问题,如:(1)多人协作;(2)时限提醒;(3)数据导入、查询、删选、导出(典型的如收文发文)外;不容忽视的一点还在于:软件的学习成本和操作便携性,毕竟人人时间有限,如果一个软件有极其完善的功能,却也要付出极高的学习成本来适应它,那也算不上是真正有效率的软件。真正好知识产权管理软件在我看来,除了数据安全、功能强大外,很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如何做到让:用户进入即用,用户用完即走。这也是过去两三年一直贯注在产品中一贯的思维。几张图结束本话题(点击看到大图):1、用户可对 " 我的任务 " 进行筛选及操作(如转出,发送核稿,发送邮件等)2、与专利案件相绑定的强大邮件功能3、通过客户端实现与 CPC 的数据导通4、自动发文规则设定,实现将收到的通知书通过内嵌邮件发送给指定客户5、年费自动监控(同样可将监控到的年费项目通过内嵌邮件发送给客户进行评估)以上,欢迎关注我在:知乎专栏:炮制 IP个人公众号:智圈 ( iwdoing ) ,每周 1 篇原创文章关注创业 IP、专利与创新。来源:知乎 作者:林炮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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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 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四) 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具体的我不一一列举了,给你个官方的代理所查询系统,这里可以查到全国所有有正规资质的事务所。建议找自己所在城市的代理机构,面谈比较详细,成都有个环泰代理机构,你可以问问。
目前我国专利代理机构的种类及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介绍有关这方面的相关内容。专利代理机构的种类及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专利代理机构的种类及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一、专利代理机构的种类专利代理机构的种类包括:(一)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承接国防专利申请及有关国防专利事务和本单位内部的专利事务的委托,不得承接社会上的专利代理业务及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一般来讲,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具有本系统或本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二)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承接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也可以接受台湾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三)普通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承接我国自然人、法人的委托,从事国内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业务;也可以代理台湾自然人在大陆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事务。二、专利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一般包括:(一)帮办专利事务:包括代写申请文件、代办手续、代交文件和费用;(二)相关法律事务咨询;(三)专利检索,监视专利期限;(四)帮办专利项目融资、转让、中介的业务;(五)承接专利项目市场调研、撰写可行性报告;(六)专利打假,代写诉讼文件;(七)帮助发明人组织各种专家鉴定、会议研讨和项目论证等业务。这些业务都是有偿进行的。专利申请人需为此支付相应的费用。
专利代理机构是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1、国防专利代理。可以承接国防专利申请及有关国防专利事务和本单位内部的专利事务的委托,也可以承接社会上的专利代理业务及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一般来讲,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具有本系统或本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2、涉外专利代理。可以承接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也可以接受台湾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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