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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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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条件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要具备新颖性,则可以申请,这里所指的新颖性,则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如何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前,先要进行检索,了解以前是否有同样的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确定是否申请专利,考虑申请哪一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人一般为完成发明的个人。共同发明的申请人为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发明的申请人为完成发明的单位或个人;职务发明的申请人为单位;以单位名义申请要带公章。要提供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名单。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技术交底书给专利代理人,按照专利法规定要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内容写成完整而详细的说明书,其内容公开的充分程度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照说明书能够实现为准。并要提供以下资料:  (1) 名称;  (2) 所属技术领域;  (3) 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4)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  (5) 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且能够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  (6) 发明或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具有的有交往效果;  (7) 提供附图;  (8) 对照附图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提供样品或图片。

一是熟悉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详细了解什么是专利,谁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怎样申请专利并能尽快获得专利权。同时,还应该了解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取得专利后如何维持和实施专利等内容。 二是对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专利性调查。在作出是否提出专利申请以前,申请人至少检索一下专利文献。充分了解现有技术的情况,对明显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就没有必要提出申请,以免造成时间、精力和财力的浪费。 三是对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和经济收益的分析和调查。 四是了解专利文件的书写格式和撰写要求,专利申请的提交方式、费用情况和简要的审批过程。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文件一旦提交以后,其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我用事实说话,我们这边是黑龙江垦区,有许多的农场申请了机械的专利,但是有一个专利让人看了非常气愤,就是农民经常用的搂地的耙子,这种老式耙子角度合理非常好用,但是现在出现一个问题新式耙子,一看就是外行设计的,耙子的角度都快九十度了,使用起来非常不方便,耙子上面有专利号,一看就是没有实践靠关系申请的专利,更让人气愤的是由于垄断经营老式耙子已经买不到了,这件事告诉我们有关系就是一头猪都能申请专利了!

什么样的可以申请专利?首先专利总共有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种。而不同的专利申请所需要的条件都是各不相同的,针对的对象也不一样。1、发明专利申请: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等文件。专利申请文件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撰写。

申请专利保护的条件

专利申请的条件,所谓专利就是发明人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期内独占其发明创造的权利。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要想获得专利权必须通过申请专利并通过专利局授权,那么专利申请的条件有哪些?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条件:虽然各个国家的专利法不尽相同,但中国和许多国家都严格要求用于申请专利的发明要符合三个条件:新颖性、先进性、工业实用性。新颖性条件:该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从未公开发表过、也未被公开使用过(口头公开也不行)。先进性条件:该技术优于现有技术,更加先进,是行业内一般从业人员所不知的、也不易发现的。实用性条件:该发明能够投入实际使用,创造工业价值。而且针对不同的发明创造,应该申请对应的专利权。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的新技术方案,可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二者结合的,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与色彩等结合的新设计,则适合申请外观专利。

1、熟悉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要较详细了解专利法保护什么、保护谁、如何进行保护,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 2、对专利申请项目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调查。若在确定研究开发课题之初,就已进行过各方面的调查研究,确知本课题的研究开发方案和路线进度,以及其成果居同行之冠,这时申请专利是没有问题的。 3、凡是已参加国有国务院主管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或举办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会和技术会议的,为了不丧失新颖性,应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其鉴定会或技术会议后六个月内递交专利申请。 4、需从经济上认真考虑。申请人应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进行经济效益预测,估计其技术开发的可能性、范围及技术市场、商品市场的条件,以便明确在取得专利权后的实施和技术转让条件,及在实施和技术转让中自己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等,从而在经济方面全面衡量申请专利的可行性。 5、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写格式、各项要求和熟悉说明书、权力要求书的撰写技巧。当然,如果确定请专利代理的话,则在此方面不需了解得过于详细。 6、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有关保密方面的问题。国防系统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由专门机构处理。民用产品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如因该申请公开后可能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提出建议进行保密审查。不过,这种建议应该在充分考虑发明创造公开或实施的结果后才能提出,一旦按保密专利办理,则不向社会公开,专利的转让、实施将直接受到影响,申请人就很难取得经济效益。另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设保密专利。专利云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必须是自己独立创作出来的,没有抄袭的情况,要达到相应的标准,几乎每个人都是可以申请的,但是有的时候如果信用不太好的话就不可以。

申请专利的三项必备材料申请专利的三项必备材料包括成果实物图片、CAD图纸、成果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一是熟悉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详细了解什么是专利,谁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怎样申请专利并能尽快获得专利权。同时,还应该了解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取得专利后如何维持和实施专利等内容。 二是对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专利性调查。在作出是否提出专利申请以前,申请人至少检索一下专利文献。充分了解现有技术的情况,对明显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就没有必要提出申请,以免造成时间、精力和财力的浪费。 三是对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和经济收益的分析和调查。 四是了解专利文件的书写格式和撰写要求,专利申请的提交方式、费用情况和简要的审批过程。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文件一旦提交以后,其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1、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需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要具备新颖性,则可以申请。这里所指的新颖性,则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技术要新开发出来的,没有公布也没有使用,有不属于现在的技术,可以通过单位或者是部门进行申请。可以。

在中国,专利申请分为三种:外观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准备好产品的六个面的外观视图,并填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连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提交申请后,一个星期左右可以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3-5个月左右专利局发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缴纳专利登记费及年费后,两个月左右发证。(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都需要撰写好专利说明书,连同专利的申请书一同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由于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是在申请的专利说明书公开后才进行实质审查,提交提前公开声明是为了尽快进入实质审查,以缩短专利申请的周期。所以发明专利还需要提交《请求提前公开声明》和《实质审查请求书》两份文件。1、实用新型专利提交申请后,一个星期左右可以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六个月左右专利局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缴纳专利登记费及年费后,两个月左右发证。2、发明专利提交申请后,一个星期左右可以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合格,按照提前公开声明公开所申请专利的说明书,即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审合格即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及时缴纳费用后,两个月左右即发证。发明专利申请流程需要三年左右。以上三种专利如个人申请(仅限于中国大陆的个人),可以一同提交一份《费用减缓申请书》,请求减缓申请费用及前三次年费。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实施,维护专利权人和有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培养专利人才,建立专利评价体系,鼓励专利申请,推动专利实施,加强专利管理力量,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管理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专利工作的指导;  (三)组织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促进专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区域内专利信息网络发展,负责专利统计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自律作用,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提高会员依法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能力,并为会员提供专利维权和专利咨询服务,对在专利申请公告或者公告之前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实施,奖励重大发明专利和利用专利技术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专利宣传培训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专利的创造、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构筑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和其他相关专利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开发和利用。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鼓励单位建立健全专利侵权防范机制,培训专利管理人员,通过专利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获知相关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战略研究。第九条 政府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建立专利有效性审查制度,并在采购合同中落实专利纠纷预防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存在专利纠纷的产品不予采购,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实施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加强专利管理,建立相应的专利侵权防范机制。  在前款规定的工程招标中,招标方应当对投标方提供的资料中标有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进行有效性审查,不得采用有专利纠纷的技术或产品;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有避免专利侵权、保护创新的要求及创新成果产权归属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督查,避免采用的技术或产品引起专利纠纷。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专利满二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满一年未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不改变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单位约定自行实施。  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作价出资。专利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专利权作价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拥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开发的专利技术许可第三方实施的;  (五)以各种形式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一、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二)在第十四条第一款最后增加“加强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和职业能力评定工作”。  (三)将第二十条中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修改为“科技创新类产业基金”。  (四)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后增加“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技术转化相关学科或者专业,与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联合培养机制”。  (五)将第三十三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法规条文中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科技主管部门”, “统计行政部门”修改为“统计主管部门”。二、对《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依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删去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  (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其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修改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其中的“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  (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其中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为“《浙江省专利条例》”。  (八)将法规条文中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科技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标准化主管部门”。三、对《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技术转让”修改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  (二)将第四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该技术项目直接完成人”修改为“完成、转化该职务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五)将法规条文中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科技主管部门”。四、对《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  将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修改为“民政部门”。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将第五十一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五、对《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将第三款修改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学校的,作出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布局调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被征收学校师生、员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六、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修改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其他镇的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删去第十一条。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三款中的“第二款”修改为“第一款或者第二款”。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和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玻璃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以及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  删去第三款、第四款。  (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三款中的“可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加强对车辆的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保持车辆有序停放,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后有序停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将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商店”修改为“办公建筑、商店”。  将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穿城铁路、地铁、城市道路、城市绕城公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将第二款修改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并可以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修改为“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核准文件。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领导。  “生活垃圾的管理,依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执行。”  (十四)删去第二十八条。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三款中的“居民”。  将第四款、第五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第三款中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平整场地”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围挡、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场地”。  删去第四款。  (十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八)删去第三十六条。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第一款中的“废物箱”、第二款中的“垃圾容器、废物箱”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删去第四款中的“和第三款”。  (二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后增加“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将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将第一款中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修改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建筑垃圾处置设施”。  (二十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并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二十三)删去第四十八条。  (二十四)将法规条文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删去法规条文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一关于你所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有数以万计),根据法律效力来源不同,分为:  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及法律解释,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 (2008-10-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 (2008-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 (2008-08-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2008-02-2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2007-12-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2007-12-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三号) (2007-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2007-12-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2007-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号) (2007-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2007-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2007-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2007-10-28)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2007-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2007-10-28)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2007-08-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2007-08-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007-08-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007-08-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2007-08-3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2007-06-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06-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2007-03-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007-03-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六十号) (2006-12-29)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2006-10-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2006-10-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06-10-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2006-10-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2006-08-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2006-08-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2006-08-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2006-06-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2006-06-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五十号) (2006-04-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06-04-3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006-03-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2005-12-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05-12-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四号) (2005-10-28) 等等。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解释,如:  ·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 (2008-12-05)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12-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2008-11-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2008-11-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008-11-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国务院令第537号) (2008-10-17)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2008-1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2008-09-19)  ·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2008-09-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国务院令第533号) (2008-09-04)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 (2008-08-11)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2008-08-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008-08-06)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529号) (2008-08-04)  ·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 (2008-07-29)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08-07-28)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2008-06-09)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2008-05-30)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2008-04-29)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2008-04-24)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523号) (2008-04-24)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1号) (2008-03-13)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2008-03-10)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 (2008-02-22)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2008-02-14)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 (2008-01-23)  ·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5号) (2008-01-13)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7-12-16)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2007-12-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2007-1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2007-12-06)  ·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务院令第510号) (2007-10-30)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9号) (2007-10-29)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2007-10-15)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7号) (2007-09-30)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6号) (2007-09-24)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007-09-21)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 (2007-08-31)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2007-07-27)  ·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2号) (2007-07-20)  · 财政部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2008-12-09)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2008-12-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3号令 (2008-12-03)  ·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9号) (2008-11-28)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2008-11-25)  ·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5号) (2008-11-24)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2008-11-21)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 (2008-11-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7号) (2008-11-05)  ·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1号) (2008-10-28)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6号) (2008-10-27)  ·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民航局令第193号) (2008-10-23)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08-10-22)  ·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59号) (2008-10-22)  ·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 (2008-10-22)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知识产权局令第48号) (2008-10-21)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知识产权局令第47号) (2008-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 (2008-10-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 (2008-10-06)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008-09-28)  ·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后)(商务部令2008年第12号) (2008-09-25)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09号) (2008-09-22)  ·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 (2008-09-12)  ·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 (2008-09-1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2008-09-05)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2008-08-27)  ·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2008-08-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 (2008-08-15)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2008-08-13)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 (2008-08-05)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2008-08-04)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 (2008-07-30)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3号) (2008-07-30)  ·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5号) (2008-07-23)  ·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8号) (2008-07-14)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92号) (2008-07-04)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2008-07-02)  ·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7号) (2008-06-27)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2008-06-17)  ·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旅游局令第28号) (2008-06-10)  等等。(可以说行政性的法律文件最多的)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11-26)  ·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8-01-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08-21)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08-0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09-08)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6-07-2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01-2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12-3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12-2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12-09)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10-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2005-08-2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09-0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08-2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08-2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5-08-29)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08-29) 等等。  地方人大及其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当然不包括较小的市及区一级),如:  ·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8-12-11)  ·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008-11-11)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2007-12-26)  ·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2007-12-26)  ·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2007-12-19)  ·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07-12-18)  ·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7-12-10)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7-12-05)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12-03)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2007-11-14)  ·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7-11-12)  ·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7-10-23)  ·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 (2007-10-09)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7-10-08)  ·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7-09-24)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2007-08-31)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2007-08-27)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7-01-17)  ·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6-10-30)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6-10-23)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10-20)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6-10-20)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2005-12-22)  ·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5-12-16)  ·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2005-12-15)  · 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 (2005-12-13)  · 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2005-12-10)  · 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 (2005-12-10)  ·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2005-12-10)  ·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5-11-07)  · 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2005-11-04)  ·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2005-10-27)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10-24)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10-24)  · 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2005-10-24)  ·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2005-10-17)  ·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5-10-13)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005-10-13)  ·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2005-10-08)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2005-10-06)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2008-12-11)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2008-11-28)  ·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2008-11-26)  · 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2008-11-24)  ·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2008-11-21)  · 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2008-11-19)  ·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2008-11-17)  ·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2008-11-12)  · 四川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2008-11-11)  ·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2008-11-10)  ·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2008-11-04)  ·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2008-10-14)  ·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2008-10-13)  · 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2008-10-10)  ·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2008-10-10)  · 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2008-10-09)  ·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2008-10-09)  ·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2008-10-09)  ·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2008-10-08)  ·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2008-10-07)  ·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2008-09-27)  ·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1号) (2008-09-18)  · 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0号) (2008-09-1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 (2008-08-25)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2008-08-2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 (2008-08-11)  ·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2008-07-16)  · 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2008-07-09)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2008-07-07)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2008-07-04)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9号) (2008-06-23)  ·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2008-06-17)  ·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2008-06-11)  ·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2008-06-04)  ·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2008-06-03)  · 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2008-06-02)  ·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2008-05-27)  ·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2008-05-23)  ·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2008-05-15)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2008-05-08)  自治区人大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 ·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08-02-13)  ·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08-02-13)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 (2008-02-13)  ·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8-02-13)  · 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5-08-29)  · 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2005-08-29)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2005-08-29)  · 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 (2005-08-29) 等等。  此外还有一些我国政府所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协定,(这部分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  · 人大批准"中国和葡萄牙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2007-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7-08-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7-08-09)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2005-08-29)  ·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2005-08-29)  ·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2005-08-29)  ·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 (2005-08-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2005-08-29) 等等。  二一般研究法律是将其分类的,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上述法律文件都是归于某一类的)。  三即便是法律工作者也不会知道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一切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应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放开经营。第四条 技术交易各方应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省政府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技术交易与管理第七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和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者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技术市场交易形式:通过开办常设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贸易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贸易机构)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以及买卖双方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等。第九条 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协调技术交易活动及技术评估、营销工作;  (三)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四)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体系(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开展科技成果实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经纪人,核发《黑龙江省技术经纪人证》;  (六)管理省技术市场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经费;  (七)规范技术贸易行为,促进技术贸易机构发展。重点是技术中介机构的扶植与发展;  (八)开展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和统计工作;  (九)监督、检查技术交易活动,对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罚意见。第十条 技术贸易机构应当执行技术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时提报统计报表;接受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技术贸易机构从事的技术与工业、农业、贸易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技术性纯收入,应执行对科研单位的各项规定。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有与经营的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资金、经营场地和技术设施条件。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十二条 对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简称合同登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合同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交易各方依法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后,技术出让方、中介方持技术合同文本到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技术受让方持技术合同文本到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备案。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证明。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技术交易各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信贷、税收和奖励方面的优惠待遇。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减免税收时,须持有关技术合同文本,到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再持认定登记后的合同文本和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有关证明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括:技术中介、技术培训)以及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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