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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没有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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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没有通讯作者

什么事通讯作者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是集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工作指导、理论研究、经验介绍和信息传播于一身的综合性高等教育学术刊物。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是研究生教育领域的专业性学术刊物。在广大作者、读者的关心支持下,期刊始终坚持高层次性、综合性和实用性的特色,已连续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并被美国国际期刊指南收录。从2002年起,该刊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入新创立的“中国期刊方阵”并被确定为“双效期刊”。期刊还入选为“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自1998年以来,连续几年被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选用为《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通讯作者往往指课题的总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和把关。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他要负责与编辑部的一切通信联系和接受读者的咨询等。实际上如果从知识产权上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通讯作者的好处是能和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第一作者必须是第一线操作的实施者和原始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人,又是初稿的执笔人,第一作者当然要对研究结果和数据的真实性负首要责任,因此研究生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是研究生本人,而不是导师或领导。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

G4/G5 ,G65教育学/教育事业,师范教育、教师教育:教育研究 开放 教育研究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远程教育杂志 中国电化教育教师教育研究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电化教育研究 全球教育展望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教育发展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现代教育技术 教育学报比较教育研究现代远距离教育 教育与经济 外国教育研究中国教育学刊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教育理论与实践 教育科学 教育学术月刊 现代教育管理 当代教育科学 当代教育与文化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当代教育论坛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G61 学前教育、幼儿教育:学前教育研究G62/63(G623,G633)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除各科教育):课程、教材、教法 教育科学研究 外国中小教育 人民教育教育研究与实验上海教育科研教学与管理 基础教育 中小学管理 基础教育课程G64 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研究(武汉) 中国高教研究 复旦教育论坛高等工程教育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中国高等教育现代大学教育 江苏高教 思想教育研究 高校教育管理高教探索 研究生教育研究 大学教育科学 中国大学教学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高教发展与评估 黑龙江高教研究 中国高校科技

一般认为社科类核心期刊是指CSSCI来源期刊(不包含扩展版),即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俗称南大核心,各高校一般以此为标准确定本校的社科期刊目录分类标准(自然科学类的核心期刊是指CSCD);北京大学图书馆也会定期公布一个核心期刊目录,称为《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俗称北大核心语文教学论文发表哪个刊好。这两个期刊目录中的有些期刊是重合的,但一般情况下,南大核心中的期刊要少而精一些,所以一般认为CSSCI中的期刊水平更高,也更为“核心”一些。但也有特殊期刊只属于南大核心却不属于北大核心,这可能是因为两类目录在评价机制和过程上的差别导致了对某个期刊水平认知的差别。

北大核心期刊审核比较严格投稿方式可以百度搜中国月期刊网咨询客服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官网

步骤到教育部学位认证中心的官网上查询。认证的时间,对于正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一般一个月以内;对于非正规大学,或者正好遇到寒暑假期的,时间会长一些。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教学成果奖

先后在《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法制日报》、《法学家》、《法律适用》、《判解研究》、《教育研究》、《中国高教研究》、《中国高等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国教育法制评论》、《中国教育政策评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现代大学教育》等学术报刊发表教育法学、教育管理与教育政策方面的研究论文近百篇,其中数十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等全文转载或摘编。2004年以来发表和被转载的文章如下:21、“中美商业性助学贷款比较研究及经验借鉴”,载《中国高教研究》2008年第1期,第58-61页,合著(第一作者),9千字20、“走向社会生活的教育法——中国教育法律的适用状况分析”,载《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5辑,第175-185页,独著,2千字,教育科学出版社,1019、“论学术权力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及其监督和制约”,载《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06第1辑(总第一辑),第1-21页,独著,24千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118、“管理行为的合理与合法--高校纠纷中的学生权利保护”,载《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辑,第17-48页,独著,7千字,教育科学出版社,717、“学术权力--一个无法回避的制度性现象”,载《宪政论丛22:大学自治、自律与他律》,第218-240页,独著,5千字,北京大学出版社,516、“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评体系的系统分析”,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新进展》,第356-379页,合著(第一作者),7千字,高等教育出版社,615、“论教育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其法治推进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教育》2006年第5期全文转载,原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14、“司法应谨慎介入学术纠纷”,《新华文摘》2006年第5期论点摘编,原载《中国高教研究》2005年第11期13、“用法治理性建构校园和谐”,《新华文摘》2005年第24期全文转载,9千字,原载《教育研究》2005年第9期12、“法治社会中的高校管理应合乎人文精神和法治原则”,载《中国教育热点问题透视》,第181-190页,独著,6千字,安徽教育出版社,1111、“司法应谨慎介入学术纠纷”,载《中国高教研究》2005年第11期,第55-58页,独著,8千字10、“论教育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其法治推进作用”,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第73-76页,独著,8千字9、“用法治理性建构校园和谐”,载《教育研究》2005年第9期,第75-81页,独著,5千字8、“以法治精神建设校园和谐关系”,载《中国高等教育》2005年第18期,第20-22页,独著,6千字7、“高校校园和谐与法治原则、人文精神”,载《中国教育政策评论(2005)》,第166-178页,独著,8千字,教育科学出版社,96、“关于‘独立学院’属性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载《中国高教研究》2005年第4期,第55-58页,合著(第一作者),8千字5、“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解读一个重要的教育法原则”,载《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3辑,第1-40页,独著,39千字,教育科学出版社,124、“公办高校优质教育资源外延性扩张中‘独立学院’法律地位之探讨”,载《中国高教研究》2005年第1期,第43-46页,合著(第一作者),2千字3、“法治的精神仅仅是教唆词讼吗?”,载《新教育》2004年第2期,第5-9页,独著,9千字2、“构筑化解高校纠纷的完善机制”,载《中国高教研究》2004年第4期,第30-32页、62页,独著,4千字1、“依法治校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特征”,载《中国高等教育》2004年第4期,第11-13页,独著,5千字 独立撰写、主编或与他人合作编写著作5部。代表作:《走入教育法制的深处--论教育权的演变》,秦惠民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该书获奖:1、 2000年6月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七届优秀科研成果奖2、 2000年7月获中国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会第二届优秀科研成果评选一等奖3、 2000年12月获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2004年以来出版著作如下:1、《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精论集》,900千字,陈学飞、秦惠民主编,中央编译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4年9月。 1、2006年12月获教育部“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获奖项目(论文):“学术管理中的权力存在及其相互关系探讨”2、2004年10月获国务院学位办公室、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社联合举办的“第三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优秀论文评选”二等奖获奖项目(论文):“研究生院法律地位的变迁及相关问题探讨” 目前正在主持:8、2008年教育部资助“APEC教育研究项目”一项7、200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专项任务课题1项6、2007年教育部资助聘请外籍教师重点项目1项5、全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研究课题1项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基金项目1项3、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1项2、政府委托项目2项1、机构委托项目3项 1、1990年获北京市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2、1993年获北京市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3、200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校级一等);4、2001年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高等教育)一等奖;(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5、200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研究生投稿通讯作者

就是论文的联系人。我投过论文的,我是第一作者,我导师是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不是一个人。当不是同一个人时,表明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对该论文具有同等贡献。

日前被同学问及什么是通讯作者。仅仅知悉跟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做科研论文署名有关,没能很好的回答。今日特查询了一番。虽仍为一头雾水,但还是有所收获。观点1第一作者当然不用多说了;而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以前国内一般注重排名,老板要排在第2,现在有变化了,所谓和国际接轨哦,投国外杂志时老板可放在最后,并注名是通讯作者。当然有些老板还是看中排名的,最好要和他商量一下。观点2通讯作者往往指课题的总负责人,他要负责与编辑部的一切通信联系和接受读者的咨询等。应该说,通讯作者多数情况和第一作者是同一个人,这样的话实际上是省略了通讯作者。只有在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不一致的时候,才有必要加通讯作者。我不赞成一味地模仿国外杂志,加不加通讯作者应根据需要而定。观点3现在国内很多地方也改革了,很是看重通讯作者的,如果是自己很有分量的文章不要随便将别人作为通讯作者(当然这个别人是指老板,主任,领导etc) 实际上如果从知识产权上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有这样贪得无厌的老板,研究室的一切文章包括研究生、博士后的都要算作他的通讯作者,实际上他连***都不懂。观点4通讯作者是课题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和把关。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通讯作者的好处是能和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一些杂志会约你申稿,写综述。这些会大大地提高你在科学界的地位。 所以,老板一般不会将通讯作者让给手下的人。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 (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一些反映老板重要观点的文章,老板也不会放过既是第一又是通讯作者。有些杂志甚至声明只有体力上的贡献不可以作文章的作者,但可以致谢。通讯作者即文章最重要的作者,在论文投稿、修改直至被接受发表的过程中的一切联络工作一般由通讯作者负责。通讯作者应该是论文对外责任的承担者1、通讯作者(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论文第一作者的情况)等同为第一作者。2、一篇论文只统计一次。如该论文由我校多人合著,则只能以第一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名义统计一次,并在填报《科研成果汇总表》和网络申报时由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给其余参与者核定工作量津贴比例。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的工作量必须大于50%,所有本校完成人的工作量总和为100%。校外作者和研究生不给科研工作量,不用填写。第二完成人不能分配工作量。3、"其他参与者名称及工作量"若未填写则默认为第一完成人(通讯作者)100%占有该论文科研工作量。

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通讯作者的好处是能和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一些杂志会约你申稿,写综述。这些会大大地提高你在科学界的地位。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 (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如果从知识产权上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拓展资料:一般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有时也指某种理论的创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在苏联、法国、联邦德国、西班牙等国的版权法中,作者指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与方法,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并产生出体现创作者个人特性的作品的自然人。其中包括小说家、诗人、散文作家、剧作家、作曲家、歌词作家、记者、画家、书法家、雕刻家、工艺品设计师、 建筑设计师、 摄影家、翻译家、计算机程序编制者等。美、日等国的版权法也承认法人为作者。作者是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软件作者又称为“软件开发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人,即使对作品的创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为作者。进行这种非创作性活动的人与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严格来讲,“作者”与“创作者”不完全相同:“创作者”是一个普通用语,仅指实际作者;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则是一个法律用语,有时也包括名义作者。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包含与人脑机能密切相关的心理过程。从这一角度讲,只有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而不具有人脑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不过,与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相同,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实际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并不否认名义作者。这是因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观上需要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否则无法达到预期的创作目的,或无法产生预期的社会意义;第二,一部作品的实际作者究竟是谁,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并不知晓,而作品的传播又需要法律将作者身份(作者资格)赋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权。基于上述原因,著作权法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具有实际创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作为实际作者的公民和可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均属于作者的范围。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则。根据这一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作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显然,被推定为作者的公民不一定是实际作者,被推定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则不是实际作者,但著作权法仍确认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实际作者如果在确权诉讼中证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并非由著名者所创作(即所谓“相反证明”),可最终被确认为该作品的作者。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通过其署名而推定为作者;就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推定为作者与视为作者的区别在于:前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后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

第一作者就是文章的第一个名字,一般第一作者是该论文的主要完成者,包括实验,论文撰写等等方面,而通讯作者一般为导师,通讯作者后面会加星号,脚注也会有注明,杂志社一般跟通讯作者联系。第一作者:在创新性作品如科研论文、专利、调研报告等等的署名中,对于多个作者共同完成的情况,对作品贡献最大的人的名字通常署名在最前面。特别对于科研论文的署名,各期刊都有更细致的规定;而当论文署名用于职称评定时,第一作者的分量显然比第二、第三作者要重,而比单独署名的要轻。由于科学研究的复杂化多样化,如生物信息学有几百人署名一篇论文的情况。第一作者指的是署名排在最前面的那个人,有的文章署名也有两个或多个第一作者,称为并列第一作者,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在人名上进行标注。另外,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不同,与创造性贡献不同,通讯作者常由诸作者中在论文所属领域最有权威者所充当。通讯作者: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拓展资料: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华中科技大学电信系明文规定:硕士生发表论文,原则上导师是第一作者;博士生发表论文,导师必须是第一作者。这个规定引起了研究生的不满和投诉,它实际上涉及到科研工作中的道德和体制问题,需要仔细辨析。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校硕士、博士生发表科研论文时,第一作者是自己的导师,这不仅是出于惯例,而且是合理的。因为情况往往是,研究课题是导师的,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这时,不论用道德的眼光,还是用权利的眼光,导师署名第一都无可非议,因为关键思路(搞科研最看重的就是这个,习惯上称作“idea”)出自导师,学生投入和贡献的是一般工作、知识、精力和时间。我们可以说,即使在另外的情况下,两人合作决定署名次序也是如此,导师的身份、学校的行政权力等背景不是决定性的因素。第一作者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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