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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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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无效制度

一、什么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所谓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之后,因为某种原因,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该专利权无效。简单的说,就是一项使权利无效的制度。具体来说,包括专利法第45~47条三个法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到第71条8个法条的规定。下面将就此展开分析。二、为什么规定专利权无效制度专利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保护专利权,使权利人公开其发明创造,以达到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那么既然授予了一个权利,为什么又要安排这样一个使权利无效的制度呢?笔者认为,至少下面几点原因可以说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一,任何人都是有限理性的,除了上帝是全知全能的以外,每个人都有理性上的限制和信息获取的限制。专利审查员也是普通人,由于其知识和水平的限制,不可能保证任何一个通过其审批的专利权都是完全符合授予的标准的。事实上,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能够向社会公众保证,其授予的专利权全都符合其专利法的规定;二,从具体制度设计来说。由于效率,人力资源等因素的考虑,在三种专利中,只有发明专利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而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都是只采取形式审查,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审批迅速,收费低廉,使申请人能够尽快的获得申请。但是,这种审查方式,也同时大大增加了本不该授予专利权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因此在给予专利权的同时,有必要设计一个在必要情况下使专利无效的制度。三,反之,如果没有专利权无效的制度,任何通过审批的专利权都高枕无忧了,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知道,里面肯定会存在有本不应该授予而授予了的专利权。而让这些无效专利权人享受不应该享受到的利益,这不仅仅是对公众利益的严重损害,同时也是对会挫伤其他真正有效的专利权人继续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还会造成消极的导向,使意图获得专利权的人不是踏踏实实的搞发明创造,而是想方设法的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制度的缺陷和审查员的缺陷,获得专利权。因为只要通过审查,一切都会万事大吉了。事实胜于雄辩。从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直到现在,专利法的三个版本和多次修改,这个制度一直被保留并不断改进,对于实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要分你是在国内申请还是直接在美国当地申请国内申请,审查有以下流程国家阶段-国际阶段-美国当地阶段

美国专利无效程序

1、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需要将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及申请文件同时交齐,否则将产生晚交费用;申请提交后,USPTO 会出官方回执,即刻就能看到申请号等案子主要信息;另外,美国对权利要求有特殊要求,如有多项引用,将产生额外官费:大实体$780,小实体$390,微实体 $ 如果多项引用多项,将不被USPTO 接受,因此进入美国阶段时,我们会按照美国专利法要求做preliminary amendment,修改权利要求项, 以避免额外费用或形式审查驳回;如果说明书、PCT 检索报告或审查意见中有提到相关先知技术(Prior Arts),有必要做成IDS 提交给USPTO。如果有IDS不提交,将来涉及专利有效性时,如果被认定为”故意欺瞒“行为,授权的专利也可能被无效;2、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USPTO 会签发正式的官方受理通知书;3、公开: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自动公布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进行公开;4、实审:一般12至18个月出审查意见,如果被驳回,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答复。申请人可以提出期限延长请求,最多可延期3个月;美国申请一般会收到1-2个审查意见,如果不能克服审查意见收到最终驳回,可以选择继续答复(被采纳几率低)或提交答复及RCE(有点类似中国复审,但是RCE不限次数,官费缴交后,USPTO进行重新审查,流程与新案一样), 或请求上诉。5、审查过程中,如果部分权利要求可授权,也可以先争取授权,未授权权利项可以提交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延续案,CA)继续与审查员辩驳。如果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新增加实质性内容,可以提交Continuation-in-part (部分延续案,CIP), 新加的东西不享有母案的优先权 CA 和CIP 需要在母案缴交授权费之前提交,官费与新案一样,授权后有单独的专利证书(在中国可以被当做独立专利获得政府相应补助)。6、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

“最宽合理解释”原则顾名思义,“最宽合理解释”原则就是允许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尽可能合理地做出宽泛的解释,只要这种解释与说明书的描述一致即可。例如,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地板”,而没有明确限定其材质,即使说明书的实施例讲的是木板,也不应当然受此限制,如果塑料地板同样能实现发明目的,就可以将权利要求中的地板解释为涵盖塑料地板。这样解释的理由有二:一是有利于审查员扩大射击范围,检索到尽可能多的现有技术;二是让权利人尽可能地修改权利要求,以清楚准确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可以说,“最宽合理解释”原则是专利审查质疑主义的重要体现。USPTO采取“最宽合理解释”原则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过去的八十多年里,法院从未质疑该做法。1932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前身——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CCPA),在In re Horton案中第一次明确认可“最宽合理解释”作为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1981年,CCPA在In re Reuter案中再次认可将“最宽合理解释” 作为再颁(reissue)申请的审查标准。1984年,CAFC在In re Yamamoto案中认可“最宽合理解释” 作为再审查(reexamination)的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CAFC对此概念持谨慎态度,并未将“最宽合理解释”(BRI)称为权利要求解释(claim construction)标准,而是称之为审查的权宜之计(examination expedient)。USPTO的现行MPEP(相当于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在“可专利性”一章中有专节规定“最宽合理解释”(BRI),其开宗明义地指出专利授权前后权利要求解释的差异: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必须对权利要求作出与说明书相一致的“最宽合理解释”,即不能仅仅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语言进行解释,而应在专利说明书的视野内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给予“最宽合理解释”;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在法院的侵权和无效程序中不得作出“最宽合理解释”,而应充分考虑审查历史档案。

(1) 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程序不同。对于中国专利申请授权后,不论是专利权人发现自己专利存在缺陷,还是他人因该专利阻碍其技术市场化而发起对专利权的挑战,在中国可以请求无效程序。而在美国却有三种程序可以选择:专利权人发现专利申请过程中因疏忽导致授权专利难以执行,此时可启动再颁程序(re-issue);挑战方欲以匿名方式提出专利无效,此时可启动单方再审程序;类似于中国无效程序,由挑战方和专利权人共同参与的双方再审程序;(2) 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完全相同。中国发明专利的法定保护期是固定的,即申请日起20年。而美国最早期的专利期限是自专利授权日起17年,从1995年6月8日起才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且1995年6月8日前提出1995年6月8日后授权的美国专利的保护期是自授权日起17年,或申请日起20年中晚到期的那个为准,而且申请人认为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延误的而导致保护期限缩短,经认定后可以调整专利保护期; (3) 缴纳年费期限不同,中国发明专利是授权后每年(按申请日算)缴纳年费,美国发明专利是授权后每5年(按授权日算)缴纳年费。

美国专利无效费用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包括3部分:  (1)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官费:  费用名称 美元 小实体(如适用) 微实体(如适用)  发明专利申请费 280 140 70  发明专利申请费-电子提交 280 70 70   独立权利要求超3项 420 210 105  权利要求超20项 80 40 20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780 390 195  检索费 600 300 150  审查费 720 360 180  领证费 960 480 240  (2) 美国专利代理事务所费用,其中美国专利代理人费用按300-700美元不等;  (3) 中国专利代理事务所费用,一般为每件5000左右  一般说来,一件普通美国发明专利需花费5万人民币左右。  一、美国专利的特点  美国的专利申请受理单位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与中国、日本及欧盟的专利制度不同,美国的专利体系与其他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美国专利主要有以下特点:(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2)专利类型不同:中国专利的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的类型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和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Utility专利绝不是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3)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不同: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4)实质审查与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Utility专利、植物专利、还是外观设计都要受到实质审查。其中Utility专利的审查时间一般为2~3年,外观设计的审查时间一般为一年半左右。(5)临时申请: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的机会。(6)保护期限:美国Utility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 年,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核准日起14年。(7)申请人:美国的专利制度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为发明人,因此,如果是公司申请专利,在申请的同时就必须办理转让,即签署转让合同。  二、专利申请程序  提交美国专利申请后,在两个月左右,将会取得受理通知书。在取得申请日后,在一年半左右将会有审查结果,该审查结果包括:准予专利(Allowance)与驳回专利(Rejection)。申请人对于美国专利局发出的核驳通知书,通常会有两次答辩的机会,例外的可能会有三到四次。第一次核驳通知书叫 “First OA”, 最后一次为 “Final OA”。如果Final OA仍然没有通过,官方会发出一份建议性答辩通知书,即 “Adversary Response”, 针对这种通知书是不需要做出答辩的,其功能类似于中国的驳回通知书。这时候,我们可以再提出继续审查请求(即RCE),与答辩不同,提出RCE的时候可以对权利要求做出修改。最后,申请一经核准,申请人须先支付领证费用,才可于核准日后3~4 个月左右收到专利证书;若未在期限内缴纳领证费,则该申请将视同放弃。  三、专利维持  美国专利的年费缴纳与中国专利的年费缴纳有很大区别,美国Utility专利的年费只须缴纳三次,须分别于公告日起第三年半、第七年半及第十一年半缴纳,美国外观设计是不需要缴纳年费的;而中国的三种专利都需要缴纳年费,并且每年都要缴纳。

9月1日起专利收费 减缴最高可达85%记者4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财政部日前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减缴力度最高可达85%。办法规定,对于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以及复审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70%。 凤凰资讯:_shtml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包括3部分:(1)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官费:费用名称 美元 小实体(如适用) 微实体(如适用) 发明专利申请费 280 140 70 发明专利申请费-电子提交 280 70 70 独立权利要求超3项 420 210 105 权利要求超20项 80 40 20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780 390 195 检索费 600 300 150 审查费 720 360 180 领证费 960 480 240 (2) 美国专利代理事务所费用,其中美国专利代理人费用按300-700美元不等; (3) 中国专利代理事务所费用,一般为每件5000左右 一般说来,一件普通美国发明专利需花费5万人民币左右。

美国专利无效证据

要求优先权就可以了!美国是发明制!要看美国那个是不是比尼早!

深圳路浩回答您: 字面侵权 字面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或者说权利要求里的每一个限定或要素都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找到,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字面侵权。法院常以可以预见的标准作为字面侵权的比照。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存在于102条所定义的现有技术中,并在专利权人的发明目的之前,那么该权利要求是被预见了的;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在专利权授权之日后被使用的,那么就是字面侵权。如果一项被诉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包含的技术特征或步骤比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少,那么就不存在字面侵权。被诉侵权的技术是否超过所列的技术特征,取决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过渡术语。大多数权利要求使用过渡术语“包括”,这是一种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可以任意添加额外的不包含在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技术特征。其它的权利要求使用一种封闭式或者混合式的过渡术语,如果被诉侵权的技术包含权利要求中以外的技术特征,则可能不会被判定侵权。   等同侵权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长久以来问题最多、争议性最强的当属等同原则。等同理论起源于美国,用于调整日益多样化的发明和专利说明书解释程度之间的界限,通常作为强化专利权的理论根据被使用。等同侵权是相对于字面侵权而言,其含义是指:被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中的限定或要素不一样,但两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限定或要素,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等同侵权。在确定等同原则时,美国最高法院于1950关于“Graver Tank Linder Air Products C,”案件[2]做出的判决是等同原则最为重要的判决。通过该案,法官认为将专利权局限于字面侵权只会鼓励竞争者找到要求保护发明的不重要的替代物,因此,专利局的授权只会阻碍发明人寻求有效的专利保护,从而违背了专利制度的宗旨。等同原则的实质是“防止被控侵权物通过对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次要细节上的改变而保持实质相同的功能来规避侵权”。该案给出了等同侵权的“功能――方式――效果”判定准则,即当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并获得实质上相同的结果”,侵权就可能会发生。非实质性区别准则是判定等同侵权的起点,但是达到这个标准并不一定得出侵权的结论。有四个重要的因素限制了等同原则的应用。它们是全部技术特征准则、现有技术准则、审查过程禁止反悔准则、以及公共贡献准则。这些准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要经常质询。(一)全部技术特征准

美国专利制度CIP

在大国博弈中,一国的科技成为巅峰对决的重量级筹码,关系着国防装备水平、工业生产质量、经济竞争优势、大众生活品质……决定国计民生关键部门的命脉,这一点经历过近代屈辱的中国教训深刻。放眼今天的世界,美国拥有全球顶尖的科技研发实力、储备、人才,积累了巨大的综合国力优势,成为一个称霸世界的超级大国,而专利是科技的皇冠,发明专利是皇冠顶上的明珠。美国信用体系,确保专利审核透明度、含金量关于制度的公信力,透明性决定它的公平性,一个敢于全程接受监督的制度决定没有徇私舞弊的空间,而且,美国对失信的处罚严到令人发指,以企业家财务造假为例,中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不胜枚举,责任人却逍遥法外,缴纳一点罚款就没事了,而美国财务造假意味着个人信用破产,被信用社会彻底抛弃,一辈子没有翻身机会,自杀是最好的解脱方式,也确实把造假者逼到自杀了。这种透明的制度环境造就了美国科技专利的高含金量,激励更多美国人发明创造,积少成多成就美国的科技巨无霸地位,而智汇有初就获得了美国发明专利,摘取了美国科技皇冠顶上的明珠,并吸引美国政府官员不远万里参观考察公司情况。成熟的制度,提供专利保护的环境在美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高,赋予了企业专利的高价值,促使企业愿意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创新,也促使美国的创新以企业为核心,美国95%以上的创新都是美国公司实现的,而且,一旦遇到了专利阻碍,美国公司愿意花巨资收购专利,避免专利侵权带来的巨额赔偿和信用受损,同样的事情,在中国情况就没那么乐观了。申请发明专利的价值:A、有效保护发明成果: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最长,能够有效保护发明专利20年,对于企业来说,发明专利有利于技术垄断,是实施公司专利战略的基础。B、个人和企业的无形资产:发明专利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可以通过专利产品生产销售、授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变现。C、申报项目前提条件:发明专利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必要条件。D、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可以通过授权发明专利获得银行贴息贷款,解决融资难问题,小投资大回报。E、提升企业竞争力: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实力的体现,利用专利技术进行宣传包装产品,可以提升产品及企业核心竞争力。正是美国对科技的重视,建立一套完善的科技专利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涵盖激励、审核、授权、应用一条完整的链条,为专利,尤其发明专利的诞生提供创新环境;为专利,尤其发明专利的授权制定严格的审核流程;为专利,尤其发明专利搭建完善的商业化通道,确保专利高含金量,带来实际社会价值。苛刻的标准,淘汰垃圾鸡肋专利一般情况下,专利有“外观、实用、发明”三种,审核最严格的发明专利必须“实质审查”,而其他两种专利只要“形式审查”,正是实质审查的高淘汰率,大大过滤了滥竽充数的垃圾专利申请者,促使发明专利的技术价值高、授权率低,数量少,也就有了更高含金量。申请美国发明专利的三种途径:A、PCT途径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一件 PCT国际专利申请(无需提交多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即可在为数众多的成员国家中同时请求多国对其发明进行专利的保护。专利权的授予仍由各国或地区专利局负责(PCT 国家阶段 )。2、《巴黎公约》途径依据《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在首次提出本国国家专利申请后一年(发明或实用新型)/半年(外观设计)内可直接向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关分别提出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3、普通国家直接申请途径如果申请人希望在《巴黎公约》或PCT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保护,可以按照中方与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或对等的原则进行处理。在专利的实用主义上,美国对发明、创新、技术研发的实际需求关联度要求高,市场导向保证专利的价值、转化,而不是纸面的鸡肋专利数量,以美国申请一个发明专利为例,高达5万到3万美元专利申请费直接击退一大批投机主义者,没有实用价值的垃圾专利申请者知难而退,而中国企业申请专利费用较低,一些人为了评奖、评职称、升学、入户而申请垃圾专利,并不利于创新环境的营造和科技创新的发展,也就是说,必须公司真正舍得花钱申请的专利,才是真正有价值的东西。一个技术研发工程师,遇到了一个最坏的时代,也遇到了一个最好的时代,新旧交替,万物待发,知识产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技术创业成为新的方向。

美国专利的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对美国专利代理机构市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我们具体来了解美国专利的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美国专利的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美国专利的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1)发明专利:美国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新颖性审查、全实质审查制,一般自动进入实质审查,审查意见通知最早自递交申请日起5年收到,审查周期约为5-3年。一般发明专利约3-5年授权。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授权后,缴纳维持费的期限是:自授权日起第3年半,第7年半及第11年半必须缴纳年费或维持费,否则专利权将失效。植物专利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2)外观专利: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其保护范围不但及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本身所体现的产品,还可以扩展到以部分外观设计为设计要点的多个实施例中。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一般1-5年授权。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自授权日起算,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

(1)美国在2013年前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2)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 1 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 1 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3)美国专利法有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但在临时专利申请 1 年之类必须提出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否则临时申请将会被视为无效,而在中国则没有临时申请制度;美国专利申请有延续申请、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则没有;(4) 美 国 专 利 审 查 过 程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提 供 已 知 的 现 有 技 术 给 美 国 专 利 局 ( disclosure statement),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5)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 3 年内;(6) 中国专利有实用新型专利,而美国专利则没有;(7) 中美专利权利要求超项费计算标准不同,中国专利是权利要求总数超过 10 项后收取超项费,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超项收费标准为:权利要求总数超 20 项(多重附属权利要求需要拆分)、 独立权利要求超 3 项、 出现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那么改变的是什么?简而言之,现在已经上升到专利质量了,并且现在只有专利家族最好的专利在销售。尽管每一项专利的估值相比2、3年前有所下降,但是对于高质量专利而言还是保持在历史水平。 这引出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什么使得专利更有价值?以及其自然推论:如何使目前的专利和专利申请更有价值? 显而易见,这是见仁见智的事,在这件事上不止一个学派。另外,新案例法和规章制度可能会迅速地改变现在的真理。但是我们相信市场仍然是观察专利和为其定价的最佳反射器,因为买家在获得每一个投资组合时都必须证明他们的投资是正确的。在交易过2000件专利、与上百个买家定期沟通之后,我们认为我们对市场价值有很好的理解。 当专利销售或许可时,打开买家支票簿的主要原因包括:a)他们需要专利权(例如,他们可能侵犯或将会侵犯专利权);b)他们相信其他人可能侵犯或将会侵犯专利权(这就是NPE购买专利的原因)。换句话说,专利是官方授予的可以通过出售或许可给他人的「诉讼权利」。 基于以上几点,下面是一些有助于提高专利价值的好方法: 以主张权利为重点,而不是保护产品本身 因为专利是消极的权利(即排除他人实践你的发明的权利),如果专利代理人仅仅向公众解释发明(即市场需要和你特定解决方案),并将其变成仅描述与销售或将要销售的产品大部分一致的专利,那么就只是在浪费钱,而这些钱可以更好地投入到其他地方。 每一项专利的撰写都应该预期到竞争者将要对你的解决方案进行复制、改进和规避设计,这些行为要么是现在要么是自现在的15年内;因此,专利要让他们的努力更加困难、更加昂贵或者至少不那么有效。这就是如何保持初始竞争优势。如果专利保护只是针对(对特定产品的)基本克隆,别人就很容易通过增加或删除单个非必要元素来避免侵权。 通过设想“规避设计”来检验你的专利将有助于预期竞争者的做法,从而可以相应的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且,这么做几乎不会有什么成本。不幸的是,很少有发明家以慎重的态度做这件事。 事先对你的专利进行“压力测试”好过在竞争对手之后这么做。另外,还要考虑权利要求如何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PTAB)或法院可能如何对其进行解释。 建立专利家族 虽然外国专利正变得越来越有价值,但美国资产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至少占到专利组合价值的75%,因为在美国可以得到最大的损害赔偿。并且,美国专利制度是独一无二的——它允许提交接续案(CA)以及部分接续案(CIP),虽然许多情况下有利用事后诸葛亮之嫌,但是还是允许发明人提交,这使得发明人从更早的原始申请日获益。 重要的是要有一个非常详细的说明书,产生新的案例法或在竞争者的产品进入市场时,这将作为不断演变出新的权利要求集合的基础。很多申请人都未能抓住这一独特优势,他们似乎乐于接受他们的初始申请,而忽视提交接续案来保持专利家族有效。这也是大多数买家的怪毛病。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一旦一项专利被授权,就应该鉴于诉讼历史多检查申请说明书和附图,以确定是否值得申请接续案。虽然一些资金资源充足的公司可能有至少保证专利家族之一有效的策略,但是小公司通常可能需要更加明智的使用资金。除了一般诉讼,在主张或许可内容中明确可以进行接续案诉讼,是非常有利的。 撰写有针对性的权利要求 如果不是大多数,也有许多专利从业者被教导要撰写保护范围宽泛的权利要求。在很多情况下,得到的是宽泛且含糊不清的权利要求,经常使用了说明书无法明确支持的语言。虽然宽泛和含糊不清,这样的专利可能确实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它们可能无法成为诉讼或许可的武器,尤其是在当今市场。 最有价值通常是那些精确覆盖到特定产品或方法的权利要求,并通常包含相对较窄的权利要求语言。宽泛的权利要求的缺点是他们最容易失效,他们最容易成为无效挑战的目标。有针对性且较窄的权利要求更难以被无效。 特别地,「较窄的元素应该是可专利性区别点」,而不是一些熟知的功能,这些熟知的功能容易因其是“显而易见的结合”而被无效。 提交大量的在先技术 目前在美国专利商标局面临挑战的专利中,80%的专利因为审查时未发现的在先技术而最终被无效。申请人提交了大量的在先技术来区分其发明的授权专利,更可能经受住无效挑战,因此会被大多数买家认为更为可靠,因此更有价值。 同时,不要提交过多基于例如关键词检索得到的在先技术引用——提交的每一项引用都应该与审查相关;相反,寻找过去已经存在的商业产品,并解释你的发明如何做到更好。 与之相关的一点,很多专利公司仍然严重妨碍他们的客户进行在先技术检索,他们认为专利审查员进行收费检索,没有必要再增加内部成本。这完全是谬论。取得一项美国专利需要超过2万美元(含官费),并且维持专利还需要数万美元。另外,在其他人挑战专利有效性时,捍卫专利有效需要25万到50万美元。 在申请之前投资1千到2千美元进行专利性分析就可以降低风险,你真的想要因为那样的投机而投资这么多钱吗? 避免「纸上」专利 很大比例的专利在其生命周期中永远不会被商业产品化。尽管商业销售证据总是对专利评估有帮助,但是这种情况本身并不总是有效的,因为全世界的专利法都没有规定发明人有义务将发明推向市场。不过,不太好的情况是——专利仅仅是一个想法,并且也没有实现和细化发明的企图。 法官和陪审团不喜欢回报那些仅提出想法并申请专利的人。他们和市场更愿意将更多的价值给予深入研发的发明,以及原始发明人真正实践的地方。此外,实践继续总是导致更多的发明和专利,这会产生更大和更多价值的专利组合,因为这使得绕过专利权的人花费更多的成本或者更为困难。 确保容易证明侵权 每天可能有数以十万计的专利遭到侵权,然而这些专利一文不值。为什么会这样?简而言之,如果不能证明某人正在实践权利要求的全部元素,就没有事实去主张专利权。这就是很多描述制造工艺、云计算相关的发明的情况——侵权行为发生在暗处,并且没有合法获取缺失信息的方式。 此外,最近的案例法提高了在初始答辩时所需证据的门槛,先提交侵权指控、然后寻找证据的日子正在成为过去。在大多数情况下,按照过去的做法原告不会通过简易判决(past summary judgment)。更糟糕的是,如果在诉讼阶段原告没有充足的侵权证据,那么原告受到制裁和费用转移(fee-shifting)的隐患更大。 因此,不可能或难以证明侵权和/或证明成本高(例如在半导体领域)的专利没有什么价值。因此,经常问问自己「如何撰写权利要求以使证据使用更为清楚」,例如,当产品还在盒子中就可以证明侵权,或者通过肉眼观察产品就能证明侵权,或者覆盖销售/使用说明中对功能的描述来证明侵权。 同时,很多专利不能强制执行,因为需要证明的侵权行为由多方执行。这通常被称为“分离式侵权(divided infringement)”。在需要多方实施权利要求的元素时,主张直接侵权通常是不可行的,这使得权利要求的价值大减,因为你不得不诉诸“间接”侵权理论,包括辅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和诱导侵权(inducement infringement)。 Conclusion 获得好专利的成本一般不会比获得劣质专利的成本高很多。建立一个将来可以依赖和货币化的专利,关键在于:撰写第一个临时申请采取的方法、审查过程中的做法,以及专利授权后深思熟虑的决定。只有通过一致、深思熟虑的方法,例如上文所述的方法,才能够创造价值经久不衰、用之即取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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