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营养科学期刊上的文献,比如“HACCP与食品安全师: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创新”、“美国和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蒙古国的启示”、“浅谈县区学校餐厅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等等,你都可以去看看
楼主是金职院的把。。。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自费举报香港食物安全罪案274宗正直市民遭香港当局打压致精神失常——一位受害女童父亲的悲惨遭遇Tac先生对女儿一直呵护有加。一天,三岁幼女食用香港某超市出售的食物后,持续高烧,送医院急救,方知是感染肠胃炎。后经化验,该食物内含有数十条虫。此后,Tac先生又发现多间超市出售发霉、变质和过期食物。对香港执法部门漠视投诉,玩忽职守的行径,Tac先生极为愤慨,先后向主管当局、立法会议员发出数百封邮件,痛诉不安全食物之严重危害,跪求当局从善如流,重典治乱。然而,Tac先生的正义诉求,犹如石沉大海。为防悲剧重演,Tac先生决定揭穿重重黑幕。透过对全港数百间大型超市的暗访取证,Tac先生耗资逾万元购买了数百种不同品种的过期食物作为证物交予当局,现场拍摄了数以千计的照片和影片,向当局提供了数十万字的食物投诉供词……Tac先生调查发现,位于香港繁华商业中心区内某大型超市,在五个多月内,先后十一次售卖过期食物,而距离该超市不足五十米处,就是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总部。更令人愤慨的是,Tac先生在铜锣湾某超市付款购买多件过期饮品作为证物后,遭多名店员抢夺毁证。Tac先生致电当局求助,当局拒不派员到场执法,致使涉嫌干犯罪行者得以逍遥法外。在八个多月内,Tac先生排除各种阻力,先后举报了274宗超市涉嫌售卖过期食物的个案。而当局数以千计的执法人员又是如何监管和巡查的呢?官方资料显示:此前三十个月内,当局发现食物已超过食用期限的个案总数为4宗。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当局对商家罪行视而不见,对民众健康麻木不仁,是造成今日香港过期食物泛滥成灾、无良商家有恃无恐的根本原因。如果无人挺身举报,香港食物安全触目惊心的真相将永远被掩盖。Tac先生“不识时务”的举报触犯了当局大忌,恼羞成怒的当局展开了一系列疯狂的报复行动,必欲置之于死地而后快。为了继续粉饰太平,当局不断玩弄花样,刻意制造高压恐惧,处心积虑地阻挠Tac先生举报,以各种防不胜防的卑鄙伎俩,对Tac先生进行残酷的精神迫害,致其精神健康状况急剧恶化。Tac先生无法接受的是,作为纳税人,自己每年将辛苦赚得的血汗钱供养给政府,官员养尊处优,坐享高薪厚禄,却罔顾市民权益,悍然动用政府资源,对付一个为公益而艰辛奔走的正直市民。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纷纷设立举报专项基金,奖励市民举报食物安全犯罪,不遗余力加大打击食物安全犯罪力度。香港当局却冒天下之大不韪,一方面穷凶极恶,视举报人如眼中钉,不择手段打压市民举报;一方面倒行逆施,放纵销售商将一些容易变坏的食物日期标签由“此日期或之前食用”篡改为“此日期前最佳”,以逃避法律惩罚。《苹菓日报》、《星岛日报》、《东方日报》、《明报》、《太阳报》、《文汇报》、新浪网等香港各大媒体对Tac先生举报过期食物进行了全面报导,香港食物安全丑闻欲盖弥彰。然而,食物安全“无人管”的乱象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愈演愈烈,持续蔓延。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担当监察政府运作的角色,包括政府监管不力等,并有权就可能广受市民大众关注的课题进行主动调查。Tac先生多次致函要求申诉专员介入调查,均遭拒绝。痛定思痛,Tac先生不得不寻求全国舆论的声援。此时的Tac先生,面对排山倒海的压力,精神濒于崩溃,经香港某医院精神科确诊患上“混合性焦虑抑郁症”,疾病的折磨时常让他痛不欲生。人间正道是沧桑。Tac先生不畏强权,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潜规则,为坚守良知,捍卫正义付出了惨重代价,期盼社会各界仗义执言,爱心人士伸出援手,一起帮助Tac先生走出困境。(Tac先生邮箱:)*更多图片请透过百度或谷歌搜索“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潜规则”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何让群众吃得放心摆在了我们相关单位的面前。 一是加大对制假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对部分企业实施减税政策,支持其技术设备的改良。 二是加强中央和地方食品监管部门的协调,明确各部门权责范围,有效降低政府食品监管的成本。 三是建立健全消费者与企业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工作透明度、公众参与度。 四是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成果、技术的储备以及监管人才培养,加快高校食品安全评估方面的技术成果向公司企业的转移。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食品与营养科学期刊上的文献,比如“HACCP与食品安全师: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创新”、“美国和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蒙古国的启示”、“浅谈县区学校餐厅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等等,你都可以去看看
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思考和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向来都是人民生活之根本,国家稳定之基础,社会发展之前提。而最近接二连三爆出的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搀有苏丹红的咸鸭蛋,含有孔雀绿的多宝鱼,加农药的金华火腿等着一连串的食品质量问题的曝光,却大大增加了我们对这一国之根本的关注和担忧。 仔细回想这一连串的食品问题,发现并不是偶然巧合,而是目前特殊条件下多方社会经济道德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原有制度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明显有些“力不从心”,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当前法律的盲点和漏洞,大肆造假,以谋取不法利润。当前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大大加重了食品安全的危险,而且当前的政管力度尚需加强也是原因之一,个别地方政府处于对保护地方利益或一己私利的考量,对于食品造假者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更加助长了造假者的嚣张气焰。此外,当前社会“金钱至上”“利润第一”的道德观无疑更加深了造假者的危害性。纵观原因种种,我们不难发现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跟我们目前特殊的社会大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从多方面着手,才能真正解决当前问题。 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大致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各种法律和规范的制订。好的法律和规范不仅能够打击造假违法者,而且还可以保护守法者,规范市场体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合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要健康,政府引导很重要,而政府最重要的方法就是通过制订完善的法律体系,只有制订了完善合理的法律政策体系,就等于对于那些不顾人民生命安全的造假者堵死了最后一道漏洞。使他们在违法造假时就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二、要加强政府行政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执法必严”就成了打击造假者最直接最严厉的途径。地方各部门因加强自身管理和对市场的监管,不能因为处于各种原因而对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视而不见。最为人民信赖的执行者,在这点上因该充分展现一个为人民生命安全保卫者的形象。 三、加强新时代的社会道德教育刻不容缓。所有那些昧着良心的造假者无一例外的是道德沦丧的德典型。对于这种金钱至上,一切向看的社会风气,只能从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层面上去解决,要倡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新风气,大力学习“八荣八耻”的新时代精神,从根本上消除造假,违法赖以生存的土壤。
“红心鸭蛋”阴影还没消弥,“毒多宝鱼”风波又起,但无论怎样,事态发展总算告一段落了: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红心鸭蛋”只是河北省等几家养鸭场的“专利”,“毒多宝鱼”也只是山东省等一些水产养殖场的个别举措。于是,其他省区争相发出“安民告示”:本地鸭蛋,放心地吃吧,即使它是红心的;多宝鱼,放心地游 到餐桌上吧。 事件似乎离“盖棺定论”差不远了。不是吗?不久之前发生的“大头婴奶粉”、“苏丹红辣椒酱”、“广州血管虫福寿螺”、“瘦肉精猪肉”等等事件,无一不是如此走过场的:被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紧急查处,然后封杀,然后重罚相关企业,然后辟谣,然后世界重归平静。除了监管部门年终总结多书几笔外,所有事件似乎如雁过长空了无痕迹。世界果真如此吗?其实未必,因为,我们似乎忘记了事件中备受牵连的无辜受害者?到底谁是事件的无辜受害者?谁来为他们埋单? 首先,最大的受害者是正当产生者和经营者。以“红心鸭蛋”为例,事件发生后,广东几乎全省禁售咸鸭蛋,造成整个生产链停滞,如广州有多家咸鸭蛋生产厂家停产,听说有一家还被迫关闭;而粤西电白县特产的“正红鸭蛋”本来营养价值极高,也因此受到牵连,鸭蛋滞销,不少养鸭场经营维艰。市民不吃鸭蛋没什么大不了的,但对于鸭蛋经营者来说,鸭蛋不仅是温饱问题,可能与他们的生命息息相关。他们可是正当经营者,是谁造成他们的损失的?他们该向谁索赔去?记得不久之前因为某媒体的一篇报道而导致海南省西瓜无法售出,当地瓜农损失无数投诉无门,不禁令人慨叹:以前农民耕作靠天收成,想不到当代农民更加艰难,除了望天外,还要备受市场信息的左右。一起个别事件,甚至是一个谣传,足以把整个行业打垮! 其次,最广泛的受害者还有广大市民。近年来问题食品出现的频率之多,早已令市民大倒胃口甚至变得神经兮兮。见到曾有不良纪录的食品固然小心谨慎,即使是普通食品,市民也会不由自主地问一句:有农药吗?有防腐剂吗?有致癌物质吗?当社会发展到今天,美食面前但人人自危时,还算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吗? 我们可以谩骂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有关专家尽可以站起来出谋划策各抒己见,但笔者更希望大家别忽略了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无辜受害者!当受害者被关注了,甚至得到社会有关机制的保护了,这样的政府才是人道的值得尊重的!
楼主是金职院的把。。。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思考和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向来都是人民生活之根本,国家稳定之基础,社会发展之前提。而最近接二连三爆出的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搀有苏丹红的咸鸭蛋,含有孔雀绿的多宝鱼,加农药的金华火腿等着一连串的食品质量问题的曝光,却大大增加了我们对这一国之根本的关注和担忧。 仔细回想这一连串的食品问题,发现并不是偶然巧合,而是目前特殊条件下多方社会经济道德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原有制度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明显有些“力不从心”,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当前法律的盲点和漏洞,大肆造假,以谋取不法利润。当前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大大加重了食品安全的危险,而且当前的政管力度尚需加强也是原因之一,个别地方政府处于对保护地方利益或一己私利的考量,对于食品造假者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更加助长了造假者的嚣张气焰。此外,当前社会“金钱至上”“利润第一”的道德观无疑更加深了造假者的危害性。纵观原因种种,我们不难发现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跟我们目前特殊的社会大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从多方面着手,才能真正解决当前问题。 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大致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各种法律和规范的制订。好的法律和规范不仅能够打击造假违法者,而且还可以保护守法者,规范市场体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合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要健康,政府引导很重要,而政府最重要的方法就是通过制订完善的法律体系,只有制订了完善合理的法律政策体系,就等于对于那些不顾人民生命安全的造假者堵死了最后一道漏洞。使他们在违法造假时就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二、要加强政府行政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执法必严”就成了打击造假者最直接最严厉的途径。地方各部门因加强自身管理和对市场的监管,不能因为处于各种原因而对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视而不见。最为人民信赖的执行者,在这点上因该充分展现一个为人民生命安全保卫者的形象。 三、加强新时代的社会道德教育刻不容缓。所有那些昧着良心的造假者无一例外的是道德沦丧的德典型。对于这种金钱至上,一切向看的社会风气,只能从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层面上去解决,要倡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新风气,大力学习“八荣八耻”的新时代精神,从根本上消除造假,违法赖以生存的土壤。
“红心鸭蛋”阴影还没消弥,“毒多宝鱼”风波又起,但无论怎样,事态发展总算告一段落了: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红心鸭蛋”只是河北省等几家养鸭场的“专利”,“毒多宝鱼”也只是山东省等一些水产养殖场的个别举措。于是,其他省区争相发出“安民告示”:本地鸭蛋,放心地吃吧,即使它是红心的;多宝鱼,放心地游 到餐桌上吧。 事件似乎离“盖棺定论”差不远了。不是吗?不久之前发生的“大头婴奶粉”、“苏丹红辣椒酱”、“广州血管虫福寿螺”、“瘦肉精猪肉”等等事件,无一不是如此走过场的:被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紧急查处,然后封杀,然后重罚相关企业,然后辟谣,然后世界重归平静。除了监管部门年终总结多书几笔外,所有事件似乎如雁过长空了无痕迹。世界果真如此吗?其实未必,因为,我们似乎忘记了事件中备受牵连的无辜受害者?到底谁是事件的无辜受害者?谁来为他们埋单? 首先,最大的受害者是正当产生者和经营者。以“红心鸭蛋”为例,事件发生后,广东几乎全省禁售咸鸭蛋,造成整个生产链停滞,如广州有多家咸鸭蛋生产厂家停产,听说有一家还被迫关闭;而粤西电白县特产的“正红鸭蛋”本来营养价值极高,也因此受到牵连,鸭蛋滞销,不少养鸭场经营维艰。市民不吃鸭蛋没什么大不了的,但对于鸭蛋经营者来说,鸭蛋不仅是温饱问题,可能与他们的生命息息相关。他们可是正当经营者,是谁造成他们的损失的?他们该向谁索赔去?记得不久之前因为某媒体的一篇报道而导致海南省西瓜无法售出,当地瓜农损失无数投诉无门,不禁令人慨叹:以前农民耕作靠天收成,想不到当代农民更加艰难,除了望天外,还要备受市场信息的左右。一起个别事件,甚至是一个谣传,足以把整个行业打垮! 其次,最广泛的受害者还有广大市民。近年来问题食品出现的频率之多,早已令市民大倒胃口甚至变得神经兮兮。见到曾有不良纪录的食品固然小心谨慎,即使是普通食品,市民也会不由自主地问一句:有农药吗?有防腐剂吗?有致癌物质吗?当社会发展到今天,美食面前但人人自危时,还算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吗? 我们可以谩骂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有关专家尽可以站起来出谋划策各抒己见,但笔者更希望大家别忽略了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无辜受害者!当受害者被关注了,甚至得到社会有关机制的保护了,这样的政府才是人道的值得尊重的!
“红心鸭蛋”阴影还没消弥,“毒多宝鱼”风波又起,但无论怎样,事态发展总算告一段落了: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红心鸭蛋”只是河北省等几家养鸭场的“专利”,“毒多宝鱼”也只是山东省等一些水产养殖场的个别举措。于是,其他省区争相发出“安民告示”:本地鸭蛋,放心地吃吧,即使它是红心的;多宝鱼,放心地游 到餐桌上吧。 事件似乎离“盖棺定论”差不远了。不是吗?不久之前发生的“大头婴奶粉”、“苏丹红辣椒酱”、“广州血管虫福寿螺”、“瘦肉精猪肉”等等事件,无一不是如此走过场的:被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紧急查处,然后封杀,然后重罚相关企业,然后辟谣,然后世界重归平静。除了监管部门年终总结多书几笔外,所有事件似乎如雁过长空了无痕迹。世界果真如此吗?其实未必,因为,我们似乎忘记了事件中备受牵连的无辜受害者?到底谁是事件的无辜受害者?谁来为他们埋单? 首先,最大的受害者是正当产生者和经营者。以“红心鸭蛋”为例,事件发生后,广东几乎全省禁售咸鸭蛋,造成整个生产链停滞,如广州有多家咸鸭蛋生产厂家停产,听说有一家还被迫关闭;而粤西电白县特产的“正红鸭蛋”本来营养价值极高,也因此受到牵连,鸭蛋滞销,不少养鸭场经营维艰。市民不吃鸭蛋没什么大不了的,但对于鸭蛋经营者来说,鸭蛋不仅是温饱问题,可能与他们的生命息息相关。他们可是正当经营者,是谁造成他们的损失的?他们该向谁索赔去?记得不久之前因为某媒体的一篇报道而导致海南省西瓜无法售出,当地瓜农损失无数投诉无门,不禁令人慨叹:以前农民耕作靠天收成,想不到当代农民更加艰难,除了望天外,还要备受市场信息的左右。一起个别事件,甚至是一个谣传,足以把整个行业打垮! 其次,最广泛的受害者还有广大市民。近年来问题食品出现的频率之多,早已令市民大倒胃口甚至变得神经兮兮。见到曾有不良纪录的食品固然小心谨慎,即使是普通食品,市民也会不由自主地问一句:有农药吗?有防腐剂吗?有致癌物质吗?当社会发展到今天,美食面前但人人自危时,还算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吗? 我们可以谩骂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有关专家尽可以站起来出谋划策各抒己见,但笔者更希望大家别忽略了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无辜受害者!当受害者被关注了,甚至得到社会有关机制的保护了,这样的政府才是人道的值得尊重的!
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思考和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向来都是人民生活之根本,国家稳定之基础,社会发展之前提。而最近接二连三爆出的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搀有苏丹红的咸鸭蛋,含有孔雀绿的多宝鱼,加农药的金华火腿等着一连串的食品质量问题的曝光,却大大增加了我们对这一国之根本的关注和担忧。 仔细回想这一连串的食品问题,发现并不是偶然巧合,而是目前特殊条件下多方社会经济道德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原有制度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明显有些“力不从心”,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当前法律的盲点和漏洞,大肆造假,以谋取不法利润。当前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大大加重了食品安全的危险,而且当前的政管力度尚需加强也是原因之一,个别地方政府处于对保护地方利益或一己私利的考量,对于食品造假者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更加助长了造假者的嚣张气焰。此外,当前社会“金钱至上”“利润第一”的道德观无疑更加深了造假者的危害性。纵观原因种种,我们不难发现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跟我们目前特殊的社会大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从多方面着手,才能真正解决当前问题。 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大致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各种法律和规范的制订。好的法律和规范不仅能够打击造假违法者,而且还可以保护守法者,规范市场体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合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要健康,政府引导很重要,而政府最重要的方法就是通过制订完善的法律体系,只有制订了完善合理的法律政策体系,就等于对于那些不顾人民生命安全的造假者堵死了最后一道漏洞。使他们在违法造假时就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二、要加强政府行政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执法必严”就成了打击造假者最直接最严厉的途径。地方各部门因加强自身管理和对市场的监管,不能因为处于各种原因而对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视而不见。最为人民信赖的执行者,在这点上因该充分展现一个为人民生命安全保卫者的形象。 三、加强新时代的社会道德教育刻不容缓。所有那些昧着良心的造假者无一例外的是道德沦丧的德典型。对于这种金钱至上,一切向看的社会风气,只能从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层面上去解决,要倡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新风气,大力学习“八荣八耻”的新时代精神,从根本上消除造假,违法赖以生存的土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何让群众吃得放心摆在了我们相关单位的面前。 一是加大对制假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对部分企业实施减税政策,支持其技术设备的改良。 二是加强中央和地方食品监管部门的协调,明确各部门权责范围,有效降低政府食品监管的成本。 三是建立健全消费者与企业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工作透明度、公众参与度。 四是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成果、技术的储备以及监管人才培养,加快高校食品安全评估方面的技术成果向公司企业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