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为什么可以仿制药?而别的国家却不可以的时候说了他这个可以这个因为各国政策不一样导致的,嗯,因为印度的政策自从七八十年代吧之后,他那个是立法鼓励这个进行仿制的,那个对外说的话,就是说这个民众太穷,以后没有钱买那个原版的药,所以说我们为了造福民众,就仿你的药,然后以低价出售,啊,这是印度大家目前来说这个印度对外宣传的一个模板比较信任吧。其实这个的话,目前来看的话,大家都认为这个印度这样子做挺好的,但其实印度这样子做是在透支自己的未来,因为像这种仿制药品这种策略的话,每个国家其实多多少少都有一些,只不过是公开与否还是不公开与否,这个上世纪在战争时期的话,当年的美国就这样子搞过。不过后来这个随着战争的结束了,这个很早的话就停止这种仿制药物的先进性来说的话,像这种药物防御型近的话,就类似于这个,先难后易错了先易后难,以后他自己的路会走越走越短,这点是大家公认的。现在的印度的新药研发能力是在国际上有名的相对来说比较薄弱的,不过印度的这个仿制药的能力倒是世界公认的,尤其是这些宝,这个专利过期的仿制药,这个和咱们国家相比的话远远超过国内的这个原料的笑呢。而国内的这个生产的仿制药的话就是合法的,因为它的保质期过期了,也不知道国内的药商是怎么想的,这个笑容很少达到原版药物的60%左右吧,有的更差一些,所以说我也不知道他们脑回路是怎么整的,这个防也防不好。嗯,尤其是这个国内的一些原材料啊,还有这个机械设备啊,以及这个药物人才来说,在国际上也是属于这个比较潜力的,结果还不如印度这个属于中下流的这个阶段的。生产的药物,反正感觉国内的医药行业真是。怒其不争。
印度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 根据《专利(修订)法(2005)》规定,发明专利应满足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产业实用性。 所谓新颖性,是已知、公开、众所周知的、被世界认可的新颖性,新颖性是发明专利必须具备的条件。 所谓创造性是指与现有知识比较,具有技术创新性或者具有经济价值或者以上两者皆具的特征,并且该发明对该领域的技术熟练者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 需要注意的是,包含以上特征的发明构思必须具有单一性,即专利申请的所有构思是与同一发明构思相关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基于同一发明构思的。
各自国家的政策不同。
现在印度药房都能直邮了,印度药房开通了跨境,在国内印度 全球 药房就能买到印度药房直邮药了,很方便
因为制药大国印度,他能仿制一些,国际上先进的药, 而不是犯法的,所以成为世界药房。
专利法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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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状态〕 【名称】 钥匙护套(一) 【申请(专利)号】 CN7 【公开(公告)号】 CN301141893 【主分类号】 03-01 【分类号】 03-01 【申请日】 18 【公开(公告)日】 24 【申请(专利权)人】 徐益铭 【地址】 201612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比华利花园120号 【发明(设计)人】 徐益铭
英国专利号格式:“GB(或EP)+7位数字”。美国专利号格式:专利申请公开号或审定授权号,申请公开号格式为4位年份+序列号组成,例如:20060100198,20050158320。审定授权号格式由1-7位数字组成,例如:5575155,0123456。不加类别代码。中国专利号格式:1、中国专利申请号,不加前缀CN,可以省略小数点后数字。2、中国专利公开( 公告)号,含前缀CN,不加最后一位类别码字母。欧洲专利号格式:专利国别代码+数字编号,例如WO03075629、US6831838。数字编号不足7位加0补充,类别代码可省略。
现在全世界专利审查制度分为两种,一种审查制,另一种是非审查制。非审查制又叫登记制或初步审查制,简而言之就是对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比如申请文件格式是否正确,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申请人、发明人资料是否正确,如果专利申请形式无问题,即授予专利权。审查制又叫着实质审查制度,其除了对专利申请进行上述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例如在我国实审要审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我国现在专利分为三种,其中发明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因此通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周期比发明短,也更容易授权,以上仅供参考,如有问题,可进一步沟通。
法律分析: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也称登记制度,即只要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申请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授予专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 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3)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