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发表知识库 > 专利第一持有人

专利第一持有人

发布时间:

专利第一持有人

如果自己是第一发明人和第一专利权人,并且没有将专利权转让其他人,也没有与其他人合作,可以独享专利产生的收益的。

当然可以,只要自己不把这个权限给别人,那么自己就可以享受这个权限带来的利润。

专利所有人和专利持有人

专利权人具体有下列权利:专利所有权、专利实施权、专利许可权、专利转让权、专利禁止权等。专利权人是享有专利权的主体。而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持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共同持有人

共同合作并申请的专利,权利归双方共同拥有。专利权可自主使用该专利进行制造或许诺他人制造,收益归共同权利人。如有协定,则从其协定 。单独使用不必对方同意,权利拥有方可按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实施。

专利持有人李明

答:(1)首先被告州电视台为报道时事新闻,播放原告全XX表演时的三个镜头,是合理使用,未构成侵权。原因如下: 未经表演者许可,他人不得现场直播其表演;但是,他人为报道时事新闻等合理使用除外。所谓"合理使用"就是指:只要指名作者(表演者)姓名,并不侵犯其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报道时事新闻或介绍、评论、说明某个问题等情况,可以不经其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表演或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以下对作品的使用情形为合理使用:(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对著作权上述的合理使用也可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享有的权利的限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二,合理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和出于信息传播、教育、科学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第三,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出处;第四,合理使用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益,如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第五,合理使用应有量和质方面的要求。即对他人作品的利用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或者对他人作品的利用是否会给他人造成事实性的损害。本案例中的被告州电视台为报道时事新闻,录制和使用原告全某表演中的三个片断,并非现场直播,而是为TNN报NN/N,因而是一种合理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原告全某指控被告州电视台侵犯其权利当然也就不能成立。(2)该案涉及到的权利内容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等等通过表演作品获得的权利。表演是对文字作品进行直观性的形象(视觉、听觉)塑造,具有很大的创造性,表演者理所当然对自己的表演享有权利。在我国,表演者并不仅仅指直接利用自己的人身进行表演的自然人,还包括一定的演出组织,即单位表演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享有以下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还要注意的是,如果表演的作品是表演者自己创作的话,那么,他就既享有表演者的权益,又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

乙方调动来的技术员是职务发明,该权利应属于甲方的。

1,甲研究所。因为李明是发明人,该发明是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即甲研究所。2,没有。因李明在调离原单位1年以内做出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单位即甲研究所。3,可以的。4,可以的。5,2026年2月10日。6,专利权转让无效。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乙厂不算侵权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此案例属于第四种类型。希望可以帮到你。

专利持有人查询

专利检索:

可以上进行查询申 请 号: X 申 请 日: 15 名 称: 集热燃气灶 公 开 (公告) 号: CN101225970 公开(公告)日: 23 主 分 类 号: F24C3/04(01)I 分案原申请号: 分 类 号: F24C3/04(01)I;F24C3/08(01)I;F24C15/22(01)I 申请(专利权)人: 姜亦迎 地 址: 261307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围子镇大姜村昌邑亦迎燃气设备研究所 发 明 (设计)人: 姜亦迎 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集热燃气灶,包括锅架体,在所述锅架体中央设有的炉头,所述锅架体与所述炉头之间对应于锅底下方安装有与锅底相应的内凹球面状的集热反射器,所以在使用燃气灶时,热量很少从灶架及周围散掉,从而使燃烧的温度大大提高,不仅节约了能源,而且还改善了厨房操作间的工作环境。希望采纳

专利信息查询可以去专利局网站查询系统查询,在查询系统输入专利号,专利名称或者专利权人名字就可以查询具体情况了

可以登录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用他的名字进行相关查询

  • 索引序列
  • 专利第一持有人
  • 专利所有人和专利持有人
  • 专利共同持有人
  • 专利持有人李明
  • 专利持有人查询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