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李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按照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李某无权私自申请专利。甲公司申请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并且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因此甲公司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即,甲公司虽然在申请日2008年3月6日前公开展出该技术,但甲公司的关于该技术的申请不因为上述展出行为丧失新颖性。其次,中国实行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应该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王某的申请日早于乙公司和甲公司,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无法获得授权。另,王某的申请日和甲公司展出时间在同一天,因此王某的独立发明创造没有因为甲公司的展出而影响新颖性。如果上述专利申请均符合授予其专利权的条件,且保护范围相同,在专利权应当授予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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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取得专利权,4月1日发信时,视为提出申请之日。我国采用发信主义。
当然是王某了,现在实用新型不采用实审制,只要符合初审就可以授权。而且该技术展出日与王某申请日相同,不能形成现有技术,王某即使申请专利也可以被授权王某和乙公司独立研发同样技术,并于甲公司和李某之前申请,李某和甲公司的申请虽然在宽限期内,但是由于有他人申请在前,只要王某和乙公司能证明自己是独立研发,那么就可以形成抵触文件,使得李某和甲公司申请由于不存在新颖性而不被授权,但是由于李某和甲公司已经提前公开过该技术,乙公司不享受新颖性宽限期,所以乙的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被驳回你问的宽限期是指三种新颖性宽限期,期限为6个月,具体你可以查阅专利法,在宽限期内,对于专利法规定的三种情况,即使已经称为现有技术,但是也可以保证新颖性。也就是你说的提交了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证明材料。但是对于你说的王某和乙公司,由于不满足宽限期条件,所以甲公司和李某在展会上公开的技术,变成了现有技术,对乙公司的申请造成影响。而王某申请日和展会日期相同,根据现有技术的定义,应该在申请日前为现有技术,不包括申请日当天,所以展会所展示的现有技术,对于王某不适用
首先,李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按照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李某无权私自申请专利。甲公司申请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并且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因此甲公司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即,甲公司虽然在申请日2008年3月6日前公开展出该技术,但甲公司的关于该技术的申请不因为上述展出行为丧失新颖性。其次,中国实行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应该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王某的申请日早于乙公司和甲公司,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无法获得授权。另,王某的申请日和甲公司展出时间在同一天,因此王某的独立发明创造没有因为甲公司的展出而影响新颖性。如果上述专利申请均符合授予其专利权的条件,且保护范围相同,在专利权应当授予王某。
举例说明:一种新药叫A,可以用它来治疗艾滋病。这种A作为药品,如何制造A的方法,都可以申请专利权。但是,利用A治疗艾滋病的用途,就不能授予。18个月是初审期,您也可以要求提前公布,再提出实质审查。希望采纳
权利共同拥有啊 持有人那里就显示这2个公司了 只有两个公司一起才可以处分这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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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权属是两家公司共同拥有,如果要处置的话,那就要两家都同意!至于收益完全看内部是如何协商了,理论上是一家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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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楼主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楼主叙述的 甲公司没有申请专利,乙公司生产同样的产品,并且商标、名称、厂址等都和甲公司不同 如果甲公司没有申请专利 就不存在专利保护的问题 乙公司可以生产与甲公司相同的产品 不存在侵权问题 回答完毕!
利:投资,可以解决专利权人实施专利的资金问题。弊:共有会消弱专利权人的专有实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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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甲乙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