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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文章的稿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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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文章的稿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算,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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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明文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仅是“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该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很多权利如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取得实际收益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专属性。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但由其取得的经济利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能取得实际收益的知识产权,只能归该知识产权的发明者单独享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离婚时,该知识产权虽未直接实现其“收益”,但是已经可以明确取得收益的,应当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参考来源: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认定法律依据

不属于,因为这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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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包括知识产权的收益。因此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由发明专利产生的收益可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中的任一方都对该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这里的“发明专利”指的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发明专利收益,若该发明专利的收益产生在婚姻关系开始前,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品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也未自己使用或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知识产权中的获得报酬权也只是期待权,该项财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际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既得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归夫妻共有。所以,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只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本身仍属于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专有。新司法,又称“协商一致的司法解决”。近年来西方法学界呼吁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革而提出的新概念。基本含义:主张实行“和解性的”、“非法律化的”、“非集中化的”司法体制;要求建一个更加公正的、和解性的调解制度来补充或取代现行司法制度,从而实现司法社会化。 近年来,西方出现的“社会调解”或“民间调解”的组织,就是这种“新司法”和司法改革的一种主要形式。相对于传统观念上司法即法院审判而言。指随着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民主化,一些非法院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也享有司法权的现象。

发明专利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明确说明归一方所有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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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明文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仅是“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该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很多权利如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取得实际收益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专属性。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但由其取得的经济利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能取得实际收益的知识产权,只能归该知识产权的发明者单独享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离婚时,该知识产权虽未直接实现其“收益”,但是已经可以明确取得收益的,应当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一)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如,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汽车、存款及赠与物等。(二)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1、因身体受损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4、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5、一方从事特定职业所必需的财产,价值较大除外等等。(三)约定的个人财产系夫妻双方共同约定的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参考来源: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认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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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得到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得到的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不属于,因为这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具体的解释,即夫妻从结婚登记之日起到婚姻关系终止之日这一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②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③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④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⑤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还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受赠与的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如家电、金银首饰等)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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