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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法律结合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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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法律结合的论文

你可以先阐述一下会计人员的职责,会计的职业道德,再展开论述。

浅谈会计法律责任  [摘 要]新《会计法》的颁布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新会计法的实施规范了企业的会计法律责任,提高了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本文从会计法律责任的定义出发,简单介绍了会计法律责任的分类,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必要性,指出现阶段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存在的不足,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 认识误区 完善建议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其目标是建立和发展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灵活的市场经济体制。会计工作涉及到社会经济工作的方方面面,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就越重要。我国新颁布的《会计法》,针对我国目前经济形势特点,对于会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保证总体的会计信息质量有所提高。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一部分会计人员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区,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意识不够强,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因此要强化会计法律责任意识,以确保会计工作高效、有序完成。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述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制裁。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其他人员和会计的监管部门。这里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指《会计法》,还包括《公司法》、《审计法》、《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所得税法》等与会计工作有关的相应法律、法规。  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二是民事责任,由于会计人员一般是被动的造假,不需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企业的法人要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负责,因此民事责任主要由企业的法人承担;三是刑事责任,这是会计法律责任中最为严重的,如果会计违法行为比较严重,造成的后果或者损失巨大,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会计工作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会计人员责任重大,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加之我国目前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和执行中还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加强会计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经济形势的需要。  二、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法》的全面实施强化了企业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减少了会计舞弊和贪污的发生,总体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还是有很多会计人员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存在误区,对会计造假的认定存在误解,同时在会计法律责任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的刚力不够,导致会计造假、会计舞弊的行为时有发生。  1、会计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  一方面,目前的我国的就业压力比较大,为了保住饭碗很多会计人员迫于压力屈服于老板的意识,而将会计的责任抛于脑后。另外,由于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总负责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很多会计人员认为自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比较小,出了问题会有领导负责。这种对法律责任没有足够重视的态度,直接导致造假账、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2、单位的负责人对自身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不充分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负责人只是把自己放在了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过多的关注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忽略了企业的财务工作,甚至很多负责人不懂会计,对于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决策没能及时的监督和考核,导致企业的财务缺乏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  3、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认识误区  在认定会计法律责任的时候,关键性的一步是确认虚假的会计信息,而目前对于虚假的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应该通过会计专业的角度来判定,一种则是认为要根据法律的角度来确定。两种观点没有达成一种共识,致使对于实际工作中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至今存在着分歧。  4、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保障体制  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会计法律责任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对于责任的追究和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保障机制。我国目前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监督机构跟其他的违法行为是一样的,都是依靠检察院进行监督执行,缺乏一个专门的有力的行政部门,保障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  三、提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几点建议  由于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仅是会计人员,还涉及到单位的管理层,因此要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首先,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法律责任意识。会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执行者,其素质直接关系到财务工作成果的质量,因此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源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提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意识,确保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提高企业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意识,促使他们学习必要的财务知识,增强会计法制观念,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并通过制定有效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防止和监督会计舞弊的发生。  再次,企业和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保障法律责任违规处罚的有效落实。虽然制定法律法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决不能手软。上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财务人员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包庇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落实到实处。  总之,企业的管理者、会计人员、政府的相关的行政部门都要加强会计和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企业以及政府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人员,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我国最早的一部完整封建法典——战国时的《法经》,即对会计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北洋政府于1913年3月公布《会计法条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订改称《会计法》,这是中国独立进行会计立法的首次尝试;新中国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律责任探讨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7-07 09:10: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0714 多智网校诚招全国各地市独家线下代理商,共同开发网上教育市场。多智教育(DOZEDUCOM)! 摘要: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代写论文 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改进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很大的裨益。 关键词:会计造假;法律责任;认识;承担 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和运转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财会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然而,在《会计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代写毕业论文 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实施上的障碍,即会计信息虚假、失真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于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使得规范会计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无法落实。本文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例如,毁坏会计凭证、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但这些只是为实现会计法律的形式价值,即规范会计行为而设定的责任。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因此,本文对其他形式的违反会计法律行为的责任不做讨论,只将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真实的”,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虚假的”。一、当前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 。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因而要从单位内部人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的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二)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代写职称论文 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以致于许多会计人员都认为只要在业务上不出纰漏,保证自己在业务范围的行为不出问题,就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还有的会计人员为了和管理当局搞好关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惜放弃其法定职责,使得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成为一纸空文。(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虚假。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如何来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认定问题,理论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当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方面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当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令人堪忧。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之。其实,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而根据最近的调查研究与分析,即使在新《会计法》全面实施的今天,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跑冒滴漏严重、财会基础工作薄弱化的现象仍较普遍地存在,甚至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贪污挪用、严重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认识误区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传统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这种客观现实引发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混乱,而财会领域又成了重灾区之一。其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二:一是“机遇观”。这几年财会领域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其政策法规和制度安排不断朝着“自主”的方向变化和调整,因而,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认为,抓住这一过渡时期的“机遇”大捞一把无碍,等到规范定型后再循规蹈矩不迟。二是“依附观”。随着各地企业民营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会人员与企业的关系已由过去的半独立型转为依附关系,为“老板”服务已经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因而造假账、偷漏税、提供失真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2.素质低下诚然,在我国的财会领域确有不少优秀的“内当家”,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默默奉献;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中间者”在“大气候”的影响下,法律意识浅薄,随波逐流,最终走向了拜金主义歧途,成为社会的败类。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众心理和政治素质低下,导致以身试法。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会计违法行为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代写工作总结 这一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会计队伍的发展壮大,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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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 摘要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联系密切,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发展两者可以相互转化,不仅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不少相互重叠的地方,而且两者的作用具有相当的互补性。明确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及理论意义。本文针对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首先归纳了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及区别后,又阐述了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会计法规约束会计职业道德的思路:将会计职业道德核心内容吸收到法律制度之中、增强会计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健全会计制度体系推进会计体系改革,以期能从完善会计法规的角度有效地完善我国会计职业道德。 关键字: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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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的一部完整封建法典——战国时的《法经》,即对会计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北洋政府于1913年3月公布《会计法条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订改称《会计法》,这是中国独立进行会计立法的首次尝试;新中国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律责任探讨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7-07 09:10: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0714 多智网校诚招全国各地市独家线下代理商,共同开发网上教育市场。多智教育(DOZEDUCOM)! 摘要: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代写论文 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改进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很大的裨益。 关键词:会计造假;法律责任;认识;承担 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和运转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财会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然而,在《会计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代写毕业论文 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实施上的障碍,即会计信息虚假、失真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于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使得规范会计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无法落实。本文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例如,毁坏会计凭证、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但这些只是为实现会计法律的形式价值,即规范会计行为而设定的责任。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因此,本文对其他形式的违反会计法律行为的责任不做讨论,只将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真实的”,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虚假的”。一、当前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 。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因而要从单位内部人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的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二)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代写职称论文 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以致于许多会计人员都认为只要在业务上不出纰漏,保证自己在业务范围的行为不出问题,就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还有的会计人员为了和管理当局搞好关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惜放弃其法定职责,使得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成为一纸空文。(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虚假。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如何来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认定问题,理论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当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方面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当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令人堪忧。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之。其实,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而根据最近的调查研究与分析,即使在新《会计法》全面实施的今天,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跑冒滴漏严重、财会基础工作薄弱化的现象仍较普遍地存在,甚至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贪污挪用、严重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认识误区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传统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这种客观现实引发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混乱,而财会领域又成了重灾区之一。其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二:一是“机遇观”。这几年财会领域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其政策法规和制度安排不断朝着“自主”的方向变化和调整,因而,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认为,抓住这一过渡时期的“机遇”大捞一把无碍,等到规范定型后再循规蹈矩不迟。二是“依附观”。随着各地企业民营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会人员与企业的关系已由过去的半独立型转为依附关系,为“老板”服务已经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因而造假账、偷漏税、提供失真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2.素质低下诚然,在我国的财会领域确有不少优秀的“内当家”,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默默奉献;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中间者”在“大气候”的影响下,法律意识浅薄,随波逐流,最终走向了拜金主义歧途,成为社会的败类。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众心理和政治素质低下,导致以身试法。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会计违法行为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代写工作总结 这一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会计队伍的发展壮大,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这个题目比较大,应该具体点再列个副标题,把范围再缩小一点儿。是不是可以去网上查查,上市公司所犯的案中,有哪些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主要就是做会计工作嘛)负了法律责任了,负了哪些法律责任,用了什么手段,怎么被发现的。总结归纳它几大类。你要是能发现某个个案应负未负法律责任的就更高了,指出现行法律责任上的漏洞。没写过,听我的走了弯路自己再遛达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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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制化需要相应的体制基础。原因在于:在一个利益高度集中和单一化的体制架构下,是无法构筑会计法制体系的,作为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行为是基于会计主体相伴而生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所形成的体制实施会计法制化,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的体制下,自己做自己的裁判,其法制化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值得注意的是,经济体制和会计法律责任这种深刻的内在联系,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伴随放权扩权和减税让利等政策的实施以及企业逐步走向市场,企业自身利益在复归的同时,由于会计法制的不完善性并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配套措施,在会计领域出现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种种流弊丛生。由于经济和政治的不可分性,国家的治国方略必然以某种形式反映到经济中来,会计法制化便是依法治国在会计领域的具体表现。(二)产权经济改革与会计法制化的关系经济学认为,“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相关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1]同时认为产权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物,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从抽象的意义上,产权可以理解为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发生的与该物品使用相关的关系。这是产权的本质内涵。[2]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要消灭“稀缺”,实现物质资源的共享。进一步可以理解为产权与其主体的关系具有唯一性,这种唯一性由立法予以保障;同时产权的存在方式有其量的规模,会计中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均是产权的基本元素。可以说产权反映了一种“稀缺”的社会关系,这种稀缺的程度和产权的数量化形式,则是产权与会计的结合点。市场经济之所以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目的就在于要建立产权与其主体关系的对应性和唯一性,即所谓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从而形成利益主体鲜明的格局。这是市场主体诞生和发展的前提,也是企业实施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和内在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企业改革的先导。按照这一要求“谁投资,谁拥有产权”,按实际出资划清出资者的界限,明确所有权、经营权的归属,明确出资者,这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所在。所以,产权清晰应当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基本层面,即产权数量的清晰,这是产权清晰量的规定性。包括产权数量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式、核算规则等,实质上是一个会计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这是产权清晰质的规定性,即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出现,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包括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这将借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来完成。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如何真实、完整地核算所有者权益,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值增值的情况恰当地反映出来,使得产权在经营的动态过程中保持完整、真实、准确的量化形式,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职能,同时涉及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各要素,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产权主体数量予以反映的过程。因此可以说产权数量清晰最根本的是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只有正确的以量化形式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才能称之为产权清晰。进一步明确法律上的产权主体,才能确定权益的归属和产权主体所具备的各项权利义务,才能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前提。不能忽视的是,产权量的大小,其精确程度如何细化和量化,如何进一步将产权清晰至产权主体,则是由会计在法制框架内予以完成的。因此会计法通过规范会计核算,明确法律责任,为产权的数量的正确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三)市场经济中各利益主体 的产生及发展与会计法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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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选择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四川会计》1999年第8期·探索·会计政策选择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厦门大学陈龙与会计政策选择相关的主要理论有以下三类:一是有效市场假说,二是实证会计理论,三是经济后果理论。会计政策选择的理论问题还关系到会计准则的制定。一、有效市场假说(EMH)简森1978年把有效市场定义为:对一组信息Qt,如果根据该组信息从事交易无法赚取到经济利润,那么市场是有效的。1EMH理论认为,在次强式或强式股票市场上,市场能够无任何偏好地对包括会计程序变动在内的所有信息作出反应。税收是会计变动唯一可引起的现金流量效应。在没有税收条件下,会计程序的变化不会影响股票价格。EMH预测不论股票价格如何随着会计收益的变动而波动,最终的股票价格肯定是对股票未来价值的无偏倚计量。EMH认为,由于信息交流,资本市场终会了解一家公司是否存在现金流动问题。一家公司绝不可能依靠会计来作为欺诈手段,长期隐瞒现金流动问题。一旦为外界发现,那么,次强式以上的股票市场就会对会计收益中隐含的未来现金流动问题作出大致正确的评估并通过当期股票价格反映出来。证券市场不会总是被会计收益引入歧途,而会作出对股票未来价值的不偏不倚的估计。甚至在某企业特定的会计程序不为外界所知时,有效的证券市场仍将对该企业运用的会计程序作出无偏见的预测,并对该会计程序将产生的未来预期收益的程序作出不偏倚的评估。总之,EMH认为会计政策选择无关紧要,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和企业价值,有效资本市场将形成不偏倚的股票价格。二、实证会计理论(PAT)PAT对会计政策选择的研究是通过对分红计划、债务契约和政治成本的考察,推导出有关的三大假设。分红计划 假设在做出“管理人员在某个分红计划下的报酬随着报告收益的增加”的假定,之后推导出该假设:若其它条件保持不变,实施分红计划的企业,其管理人员更有可能把报告收益由未来期间提前至本期确认。负债权益率 假设在做出“企业越是与特定的基于会计数据的限制性契约条款联系紧密,企业经理人员便越有可能采用可增加当期收益的程序”的假定之后提出该假设:假定其它条件保持不变,企业的负债权益率愈高,企业的经理人员便愈有可能选择可将报告收益从未来期间转移至当期的会计程序。规模假设 在做出“大企业的政治敏感性和所承受的财富转移额(政治成本)均大于小企业”的假定之后,推导出该假设:在其它条件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规模愈大,它的管理人员就愈有可能选择那些能够将当期收益递延到下期的会计程序。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基本证实了这三大假设。简言之,PAT认为确实存在管理人员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行为。三、经济后果理论(ECT)史蒂芬·杰夫在其1978年发表的一篇名为《‘经济后果’的兴起》文章中将经济后果定义为:“会计报告对企业决策行为、政府、债权人所产生的影响。”3这个定义的本质在于,会计报告能够影响管理者和其他人员所做出的真实决策,而不仅仅是反映这些决策的结果。威廉姆·斯考特(Scotc,WR)将经济后果定义为:“不论有效证券市场启示如何,会计政策选择能够影响企业价值”这一观念。即从本质上认为企业的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确有影响(matter)。4经济后果的出现,照斯考特的观点,源于“为何存在会计政 策选择”这一问题。扼要地说,它们源自企业签订的契约,特别是管理报酬契约和债务契约。假设会计政策选择会产生影响,企业所运用的特定会计政策及其时间分布和变更的实质,对投资者而言,是一项重要的信息来源。实际上,管理人员可运用会计政策选择这一内幕信息的可靠信号披露内幕信息,缓解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斯考特认为,会计政策及其变更影响到管理人员和投资者,甚至会引发政治家们的兴趣。他强调指出,这里的会计政策指的是任何一项会计政策,并非专指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那一些。由于许多重大的会计政策的变更都与会计政策的经济后果相关,并且经济后果观念与现实情况相符。总之,ECT认为,会计政策选择具有经济后果,虽然可能不影响企业现金流量,但却能够影响企业的价值及其股票价格。四、评述一般认为,EMH与ECT在会计政策选择问题上是两大对立学派。EMH理论认为,会计政策选择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和企业价值,证券市场能自发调节形成洞悉一切的无偏见的股票价格;而ECT认为,会计政策选择具有经济后果,影响企业价值。而实证会计研究结果更倾向于ECT。笔者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内幕信息等问题的存在,信息成本不为零,故而股票市场尚未具备看穿企业价值的能力。五、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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