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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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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名词解释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制度。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都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录用,是指国家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公务员录用制度,就是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各种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称。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名词解释

公务员考试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从而从根本上废除了干部职务终身制,解决了官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提高了政府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机关作风和服务意识。现行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明确规定了必须通过严格、公正的考试程序,方能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策,从而结束了公务员选拔的非制度性、非程序性和随意性。这无疑是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巨大进步。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也在随着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是1993年8月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存在一些不足或缺陷,如与西方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相比,不仅在数量上不够,而且在内容上也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加快与公务员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方面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公务员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内在需要。2005年4月27日下午《公务员法》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这部将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公务员范围扩至七类人即“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这条的备受推敲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录用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因事择人,并且以竞争为核心,公开竞争是前提,平等竞争是保证,择优竞争是目的,考度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方式。 新录用的公务员要进行为期一年的使用,在试用期内应接受培训,省以上的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特殊固定录用无2年以上的基层工作进经历人员,应当安排基层工作1,2年,试用期满合格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可以原岗位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半年,科调换岗位,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9各月,期满仍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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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名词解释

一、录用:指国家机关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标准和条件,经过法定的程序,面向社会,通过竞争性考试与考察方式,择优选拔国家机关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考核: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二、1、有利于为国家选拔素质的优秀人才2、有利于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3、利于全面贯彻落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3、资格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件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知识测验、技能测验、能力测验4考核原则: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和民主公开原则、分类考核原则、考用结合原则5、奖励条件太多了,有10类原则: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的原则

是的,不可能让你自己单独面试的,一定会调剂其他考生和你一起面试,除非你报考的是1:1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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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确保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以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退役军人应予以照顾。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人事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分级负责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第六条 省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编制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市人民政府(行署)]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负责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  (六)审批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七)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委托,办理中央国家机关驻本省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有关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和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办理的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地市人民政府(行署)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地市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省人事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拟订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负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工作;  (四)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和省人事部门委托办理的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拟订和申报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负责本行政辖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三)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办理的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承办本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服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可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某些具体操作性工作。第十一条 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第三章 录用程序和录用计划第十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定员限额内,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五)对考试合格的进行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的进行考核;  (七)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省各国家行政机关申报,由省人事部门编制。  地市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地市和县(区)国家行政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由地市人事部门拟订,报省人事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国家行政机关和地市人事部门报省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正式核定的编制定员限额、缺员数和拟增员数;  (二)拟录用职位、专业名称、人数及所需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招考公告由省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人事部门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省人事部门审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您好!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主要内容有:考试录用的适用范围。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要把好“进口关”。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考试录用的组织机构。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必须明确主管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专门机构,这是推行这一制度的组织保证。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的条件。报考公务员,有一定条件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同时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是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此外还规定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考试录用的程序。考试录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实施,其基本程序是:(1)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2)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3)进行公开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4)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5)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6)规定试用期。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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