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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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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审查制度

主要是取消了以前的印花,现在直接使用现金。

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与我国的既有相同,又有差异。其中有两个方面与我国尤其不同,给笔者留下了深刻印象,现详述如下。差异一:可以申请保密的外观设计专利日本《外观设计法》第14条规定,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指定在外观设计权的设定的注册之日起三年以内的期限,可请求在此期限内以该外观设计为秘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匪夷所思。众所周知,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大不同在于:专利保护是以公开换绝对性保护;商业秘密则是以不公开换相对性保护。换言之,专利保护在有效期内可以获得绝对保护,在保护期内即使商业竞争者通过自己的技术研发开发出相同技术,也不能实施,但是专利权人付出的代价是必须将专利技术信息向公众公开;与之相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没有义务将相关的秘密方案向公众公开(相反,他还要采取合理措施予以保密),但付出的代价是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各种合法手段(包括反向技术)研发其商业秘密的技术内容,一旦他人研发成功,他人既可以成为同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也有权将相关秘密信息向公众公开(这会导致原来的商业秘密立刻消亡,成为公有领域的技术信息)。而日本的做法,笔者认为实质上就是允许专利权人在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有效期内对其采取类似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显然,这一方式在我国难以借鉴。对于一项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任何守法公民都有义务在专利有效期内不去模仿、实施,但是,对于一项被保密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它同时又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那么,其他竞争者由于不知其为专利但又因为某种偶然的合法的原因知悉相关技术信息而对其进行仿制,又何罪之有呢?(这里的罪不是指刑法上的罪,而是指民事侵权责任)差异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受到保护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不能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日本起初也做了类似规定,但在2008年对外观设计法进行了修改,确定了部分外观设计这一概念(业内也有称局部外观设计)。具体而言,日本外观设计法第二条规定,在本法律中所谓‘外观设计’,是指物品(包含物品的一部分)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通过视觉引发美感之物。换言之,以袜子和瓶子为例,不能分割的袜跟和不能单独出售的瓶盖都被纳入了日本部分外观设计的可授权范围中。笔者认为,日本的作法非常值得借鉴。在我国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实践中,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整体比较侵权判定标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和新类型案件的不断涌现,整体比较标准面临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整体比较标准(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指的是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要采取整体比较、重点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其中的整体比较,是指判定基础要着眼于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上的异同。随着理论研究的持续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扩展,理论上的质疑和实践中的挑战不断涌现。在整体比较标准下,当两件对比的外观设计产品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令一般消费者不产生混淆的情况下,认为不构成侵权,似乎也是合乎逻辑、顺理成章的结论。实践中,这个结论容易被利用而成为一种规避侵权责任的理由。例如,某厂家生产出一种具有独特外观设计的产品,引起消费者的喜爱,其他厂家往往利用整体比较标准的局限,一方面抄袭、模仿该外观设计造型中的创新部分,另一方面又对其整体上作出较大程度的变化,达到整体视觉效果的显著区别。由于我国法律不保护部分外观设计,这样做常常能规避侵权责任。导致这种情形的原因,仍然在于本应特别考虑的创新设计被淹没在包括大量非创新设计的整体效果之中,而无法有效影响判定主体在宏观上形成的整体视觉印象。因此,笔者认为,在专利法的下次修改中,应当将相关内容纳入修订范围。

1、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 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申请 → 受理(日本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 公开(自申请日起18个月,日本专利局公开专利申请文件) → 实质审查请求(申请人须在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 实质审查(日本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须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辩) → 授权与公告(如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日本专利局对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授权专利)。

在日本申请专利的时候,一般是需要交很多钱的,而且在注册完之后审核是需要等很长时间的,起码需要等两年左右,并且费用基本上都会增长的,所以从中可以看出,想要在日本申请一个专利的话,真的是非常不容易的。

专利审查制度的是

现在全世界专利审查制度分为两种,一种审查制,另一种是非审查制。非审查制又叫登记制或初步审查制,简而言之就是对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比如申请文件格式是否正确,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申请人、发明人资料是否正确,如果专利申请形式无问题,即授予专利权。审查制又叫着实质审查制度,其除了对专利申请进行上述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例如在我国实审要审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我国现在专利分为三种,其中发明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因此通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周期比发明短,也更容易授权,以上仅供参考,如有问题,可进一步沟通。

美国专利审查制度

您好,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与审查制度较为复杂,作简单说明大致如下:专利申请所需文件:(1)申请书(2)声明书,发明人必须在宣誓书中宣誓为真正的发明人,声明已阅读和了解说明书内容,以及会向专利局揭露任何与申请案专利性有关的技术资料(3)说明书,包括说明书内容、权利范围及摘要(4)图示,不是必须的(5)代理委托书(6)让渡书,申请人为公司时,需要发明人将专利申请权让渡给公司,即需签署让渡书。(7)小实体声明书,个人、少于500人的企业以及非营利性单位属于小实体。美国专利申请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1)美国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新颖性审查、全实质审查制,一般自动进入实质审查,审查意见通知最早自递交申请日起5年收到,审查周期约为5-3年。一般发明专利约3-5年授权。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一般1-5年授权。(2)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授权后,缴纳维持费的期限是:自授权日起第3年半,第7年半及第11年半必须缴纳年费或维持费,否则专利权将失效。植物专利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自授权日起算,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商标权:美国商标申请的基础在于使用,这种使用分为实际使用和意向使用。后者需要在通过核准通知之后的6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据。商标的权利期限为10年。商标申请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异议程序。在异议程序中设置有搜证、质询等环节版权:在美国,版权登记虽然不是权利人获得权利的前提,但却是权利人提起诉讼的前提。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积特知识产权:美国外观专利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申请美国外国专利时间: 一般在12~18个月左右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德国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在受理后会先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文件齐全、合格的会给予申请号和申请日。一般在2个月内就能完成,需要申请人去领取官方回执单。  检索如果申请人有需要,可以向德国专利局提出独立检索的请求。审查员则需要对与专利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以确认哪些已经公开的文献是可以参考的。从而决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发明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在检索之后,申请人可以拿到一份附有引证文献副本的检索报告。至此,检索程序就结束了。  公布专利局会在自申请日起算满18个月之后给予公布。  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针对发明的新颖性进行审查。根据德国《专利法》第3条规定:当一项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则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通过书面记载、口头描述、使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可以公开获得的所有知识。  授权、驳回和异议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文件通过了初审和实质审查之后,德国专利局就会对其发明授予专利授权。如果有充足的理由予以驳回,则给申请人发放驳回意见书。如果申请人对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该决定发出后的1个月之内,向国家数据处理管理协会提出申诉,如果申请人认为申诉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上诉。

(1)美国在2013年前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2)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 1 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 1 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3)美国专利法有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但在临时专利申请 1 年之类必须提出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否则临时申请将会被视为无效,而在中国则没有临时申请制度;美国专利申请有延续申请、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则没有;(4) 美 国 专 利 审 查 过 程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提 供 已 知 的 现 有 技 术 给 美 国 专 利 局 ( disclosure statement),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5)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 3 年内;(6) 中国专利有实用新型专利,而美国专利则没有;(7) 中美专利权利要求超项费计算标准不同,中国专利是权利要求总数超过 10 项后收取超项费,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超项收费标准为:权利要求总数超 20 项(多重附属权利要求需要拆分)、 独立权利要求超 3 项、 出现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专利保密审查制度

保密审查是专利审查流程中的一个必须的环节,是在专利申请受理之后、初审之前进行的。申请人一般没必要去主动要求保密审查。根据《专利法》第四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保密专利。一般而言,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主要是指国防专用或者对国防有重大价值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涉及国家安全以外的其他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的公开会影响国家的防御能力,损害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或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对于军民两用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如果希望其发明能够推广应用,就不宜申请保密专利。申请保密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中国专利审查制度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制度。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则可以授予专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按照专利不同分两类:(内容有点多,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  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就进入了初步审查阶段。所谓初步审查就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①形式审查  主要是审查各种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文件撰写是否使用了规定的形式等,审查这部分内容不涉及技术内容,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专利请求书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其附图是否符合绘制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是否有资格在我国申请专利;  ·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规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申请费是否已经缴纳等。  ②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审查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专利中请的实质内容,但又与实质审查不同,它并不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这部分内容主要有:  ·发明是否明显违反国家的法律,损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经过初步审查,专利申请在形式上未满足要求的或者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意见通知申请入,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结束后,经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其申请,知识产权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前公布。  2、实质审查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在特定情况下,专利审查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①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②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损害社会公德或者公共利益;  ③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④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⑤是否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⑥依照专利法是否属于最先申请的人;  ⑦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等。  专利审查机关经过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经修改或陈述意见后,专利审查机关仍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专利权的授予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当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同时出版《发明专利说明书》。申请人办理相应的手续后,应该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  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了不同于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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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专利审查制度
  • 专利审查制度的是
  • 美国专利审查制度
  • 专利保密审查制度
  • 中国专利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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