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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审查制度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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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审查制度一通

金蓄专利:现行《美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均为自申请日起20年。《美国专利法》第111节(35USC§111)对专利申请作了明确规定:专利申请应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应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各项相关费用。故美国专利申请构成的四大要素是:一、说明书(即对发明创造的说明和至少一项权利要求);二、附图(如果需要);三、誓词或声明(通常由发明人签署);四、费用(法定应缴的各项费用)。其中,前两个要素是能否获得申请日的基本条件。 USPTO专利申请审批流程: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流程主要包括: 1)形式审查和检索 2)实质审查 3)申请人答复 4)再次审查 5)作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提出上诉。

一、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的流程准备申请文件 →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 → 受理(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公开(自申请日起18个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申请公开)→ 实质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须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辩)→ 授权与公告(如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对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授权专利)二、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的流程准备申请文件 →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 →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受理回执 →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外观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 如美国专利商标局发现申请存在缺陷,就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须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辩 → 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申请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成功说服了审查员,即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书(在没有授权审查意见通知书就发授权通知书的情形下,时间约为提交申请后15-18个月) →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授权费和完成授权手续 (授权通知书邮寄日三个月内) → 下发证书

这要具体看情况:如果审查员认为一通答复克服了审查意见所指出的缺陷且申请文件不存在其他缺陷,一般在两三个月就能得到授予专利权通知。如果审查员认为一通答复没有克服指出的缺陷,或者修改时出现新的缺陷,那么还会给你发来二通,此时,还需要答复二通并克服缺陷才可能授权。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流程(1)授予专利原则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一个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当出现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目前在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专利申请种原则。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

美国专利审查制度

您好,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与审查制度较为复杂,作简单说明大致如下:专利申请所需文件:(1)申请书(2)声明书,发明人必须在宣誓书中宣誓为真正的发明人,声明已阅读和了解说明书内容,以及会向专利局揭露任何与申请案专利性有关的技术资料(3)说明书,包括说明书内容、权利范围及摘要(4)图示,不是必须的(5)代理委托书(6)让渡书,申请人为公司时,需要发明人将专利申请权让渡给公司,即需签署让渡书。(7)小实体声明书,个人、少于500人的企业以及非营利性单位属于小实体。美国专利申请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1)美国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新颖性审查、全实质审查制,一般自动进入实质审查,审查意见通知最早自递交申请日起5年收到,审查周期约为5-3年。一般发明专利约3-5年授权。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一般1-5年授权。(2)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授权后,缴纳维持费的期限是:自授权日起第3年半,第7年半及第11年半必须缴纳年费或维持费,否则专利权将失效。植物专利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自授权日起算,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商标权:美国商标申请的基础在于使用,这种使用分为实际使用和意向使用。后者需要在通过核准通知之后的6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据。商标的权利期限为10年。商标申请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异议程序。在异议程序中设置有搜证、质询等环节版权:在美国,版权登记虽然不是权利人获得权利的前提,但却是权利人提起诉讼的前提。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积特知识产权:美国外观专利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申请美国外国专利时间: 一般在12~18个月左右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德国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在受理后会先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文件齐全、合格的会给予申请号和申请日。一般在2个月内就能完成,需要申请人去领取官方回执单。  检索如果申请人有需要,可以向德国专利局提出独立检索的请求。审查员则需要对与专利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以确认哪些已经公开的文献是可以参考的。从而决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发明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在检索之后,申请人可以拿到一份附有引证文献副本的检索报告。至此,检索程序就结束了。  公布专利局会在自申请日起算满18个月之后给予公布。  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针对发明的新颖性进行审查。根据德国《专利法》第3条规定:当一项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则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通过书面记载、口头描述、使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可以公开获得的所有知识。  授权、驳回和异议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文件通过了初审和实质审查之后,德国专利局就会对其发明授予专利授权。如果有充足的理由予以驳回,则给申请人发放驳回意见书。如果申请人对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该决定发出后的1个月之内,向国家数据处理管理协会提出申诉,如果申请人认为申诉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上诉。

(1)美国在2013年前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2)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 1 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 1 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3)美国专利法有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但在临时专利申请 1 年之类必须提出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否则临时申请将会被视为无效,而在中国则没有临时申请制度;美国专利申请有延续申请、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则没有;(4) 美 国 专 利 审 查 过 程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提 供 已 知 的 现 有 技 术 给 美 国 专 利 局 ( disclosure statement),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5)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 3 年内;(6) 中国专利有实用新型专利,而美国专利则没有;(7) 中美专利权利要求超项费计算标准不同,中国专利是权利要求总数超过 10 项后收取超项费,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超项收费标准为:权利要求总数超 20 项(多重附属权利要求需要拆分)、 独立权利要求超 3 项、 出现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美国专利审查员级别制度

美国专利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外观专利(design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四年。植物专利(plant patent):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特的植物新品种。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实行实质审查。美国专利申请审批流程: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审查和检索2)实质审查3)申请人答复4)再次审查5)作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提出上诉。详细可以参考:_html

一、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的流程准备申请文件 →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 → 受理(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公开(自申请日起18个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申请公开)→ 实质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须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辩)→ 授权与公告(如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对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授权专利)二、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的流程准备申请文件 →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 →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受理回执 →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外观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 如美国专利商标局发现申请存在缺陷,就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须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辩 → 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申请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成功说服了审查员,即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书(在没有授权审查意见通知书就发授权通知书的情形下,时间约为提交申请后15-18个月) →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授权费和完成授权手续 (授权通知书邮寄日三个月内) → 下发证书

根据先前的P C T申请审查结果,对同族的美国申请可以要求参与PPH 。该申请须为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或旁路申请;或是另一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该PCT申请要求对应PCT申请的优先权。满足条件的美国申请(包括该申请的继续申请、分案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当PCT申请的国际检索书面意见(WO/I SA)、国际初步审查书面意见(WO/I P E 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 P E R),指出有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申请人可向美国专利局提交参加P C T-P PH的请求。请求参与PC T-P PH的美国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都必须与PCT申请中被认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并符合形式上的要求的权利要求对应,或经修改后对应。并且请求参与P P H的申请的实质审查尚未开始。

美国专利制度CIP

在大国博弈中,一国的科技成为巅峰对决的重量级筹码,关系着国防装备水平、工业生产质量、经济竞争优势、大众生活品质……决定国计民生关键部门的命脉,这一点经历过近代屈辱的中国教训深刻。放眼今天的世界,美国拥有全球顶尖的科技研发实力、储备、人才,积累了巨大的综合国力优势,成为一个称霸世界的超级大国,而专利是科技的皇冠,发明专利是皇冠顶上的明珠。美国信用体系,确保专利审核透明度、含金量关于制度的公信力,透明性决定它的公平性,一个敢于全程接受监督的制度决定没有徇私舞弊的空间,而且,美国对失信的处罚严到令人发指,以企业家财务造假为例,中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不胜枚举,责任人却逍遥法外,缴纳一点罚款就没事了,而美国财务造假意味着个人信用破产,被信用社会彻底抛弃,一辈子没有翻身机会,自杀是最好的解脱方式,也确实把造假者逼到自杀了。这种透明的制度环境造就了美国科技专利的高含金量,激励更多美国人发明创造,积少成多成就美国的科技巨无霸地位,而智汇有初就获得了美国发明专利,摘取了美国科技皇冠顶上的明珠,并吸引美国政府官员不远万里参观考察公司情况。成熟的制度,提供专利保护的环境在美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高,赋予了企业专利的高价值,促使企业愿意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创新,也促使美国的创新以企业为核心,美国95%以上的创新都是美国公司实现的,而且,一旦遇到了专利阻碍,美国公司愿意花巨资收购专利,避免专利侵权带来的巨额赔偿和信用受损,同样的事情,在中国情况就没那么乐观了。申请发明专利的价值:A、有效保护发明成果: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最长,能够有效保护发明专利20年,对于企业来说,发明专利有利于技术垄断,是实施公司专利战略的基础。B、个人和企业的无形资产:发明专利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可以通过专利产品生产销售、授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变现。C、申报项目前提条件:发明专利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必要条件。D、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可以通过授权发明专利获得银行贴息贷款,解决融资难问题,小投资大回报。E、提升企业竞争力: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实力的体现,利用专利技术进行宣传包装产品,可以提升产品及企业核心竞争力。正是美国对科技的重视,建立一套完善的科技专利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涵盖激励、审核、授权、应用一条完整的链条,为专利,尤其发明专利的诞生提供创新环境;为专利,尤其发明专利的授权制定严格的审核流程;为专利,尤其发明专利搭建完善的商业化通道,确保专利高含金量,带来实际社会价值。苛刻的标准,淘汰垃圾鸡肋专利一般情况下,专利有“外观、实用、发明”三种,审核最严格的发明专利必须“实质审查”,而其他两种专利只要“形式审查”,正是实质审查的高淘汰率,大大过滤了滥竽充数的垃圾专利申请者,促使发明专利的技术价值高、授权率低,数量少,也就有了更高含金量。申请美国发明专利的三种途径:A、PCT途径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一件 PCT国际专利申请(无需提交多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即可在为数众多的成员国家中同时请求多国对其发明进行专利的保护。专利权的授予仍由各国或地区专利局负责(PCT 国家阶段 )。2、《巴黎公约》途径依据《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在首次提出本国国家专利申请后一年(发明或实用新型)/半年(外观设计)内可直接向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关分别提出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3、普通国家直接申请途径如果申请人希望在《巴黎公约》或PCT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保护,可以按照中方与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或对等的原则进行处理。在专利的实用主义上,美国对发明、创新、技术研发的实际需求关联度要求高,市场导向保证专利的价值、转化,而不是纸面的鸡肋专利数量,以美国申请一个发明专利为例,高达5万到3万美元专利申请费直接击退一大批投机主义者,没有实用价值的垃圾专利申请者知难而退,而中国企业申请专利费用较低,一些人为了评奖、评职称、升学、入户而申请垃圾专利,并不利于创新环境的营造和科技创新的发展,也就是说,必须公司真正舍得花钱申请的专利,才是真正有价值的东西。一个技术研发工程师,遇到了一个最坏的时代,也遇到了一个最好的时代,新旧交替,万物待发,知识产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技术创业成为新的方向。

美国专利的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对美国专利代理机构市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我们具体来了解美国专利的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美国专利的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美国专利的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1)发明专利:美国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新颖性审查、全实质审查制,一般自动进入实质审查,审查意见通知最早自递交申请日起5年收到,审查周期约为5-3年。一般发明专利约3-5年授权。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授权后,缴纳维持费的期限是:自授权日起第3年半,第7年半及第11年半必须缴纳年费或维持费,否则专利权将失效。植物专利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2)外观专利: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其保护范围不但及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本身所体现的产品,还可以扩展到以部分外观设计为设计要点的多个实施例中。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一般1-5年授权。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自授权日起算,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

(1)美国在2013年前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2)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 1 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 1 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3)美国专利法有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但在临时专利申请 1 年之类必须提出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否则临时申请将会被视为无效,而在中国则没有临时申请制度;美国专利申请有延续申请、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则没有;(4) 美 国 专 利 审 查 过 程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提 供 已 知 的 现 有 技 术 给 美 国 专 利 局 ( disclosure statement),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5)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 3 年内;(6) 中国专利有实用新型专利,而美国专利则没有;(7) 中美专利权利要求超项费计算标准不同,中国专利是权利要求总数超过 10 项后收取超项费,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超项收费标准为:权利要求总数超 20 项(多重附属权利要求需要拆分)、 独立权利要求超 3 项、 出现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那么改变的是什么?简而言之,现在已经上升到专利质量了,并且现在只有专利家族最好的专利在销售。尽管每一项专利的估值相比2、3年前有所下降,但是对于高质量专利而言还是保持在历史水平。 这引出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什么使得专利更有价值?以及其自然推论:如何使目前的专利和专利申请更有价值? 显而易见,这是见仁见智的事,在这件事上不止一个学派。另外,新案例法和规章制度可能会迅速地改变现在的真理。但是我们相信市场仍然是观察专利和为其定价的最佳反射器,因为买家在获得每一个投资组合时都必须证明他们的投资是正确的。在交易过2000件专利、与上百个买家定期沟通之后,我们认为我们对市场价值有很好的理解。 当专利销售或许可时,打开买家支票簿的主要原因包括:a)他们需要专利权(例如,他们可能侵犯或将会侵犯专利权);b)他们相信其他人可能侵犯或将会侵犯专利权(这就是NPE购买专利的原因)。换句话说,专利是官方授予的可以通过出售或许可给他人的「诉讼权利」。 基于以上几点,下面是一些有助于提高专利价值的好方法: 以主张权利为重点,而不是保护产品本身 因为专利是消极的权利(即排除他人实践你的发明的权利),如果专利代理人仅仅向公众解释发明(即市场需要和你特定解决方案),并将其变成仅描述与销售或将要销售的产品大部分一致的专利,那么就只是在浪费钱,而这些钱可以更好地投入到其他地方。 每一项专利的撰写都应该预期到竞争者将要对你的解决方案进行复制、改进和规避设计,这些行为要么是现在要么是自现在的15年内;因此,专利要让他们的努力更加困难、更加昂贵或者至少不那么有效。这就是如何保持初始竞争优势。如果专利保护只是针对(对特定产品的)基本克隆,别人就很容易通过增加或删除单个非必要元素来避免侵权。 通过设想“规避设计”来检验你的专利将有助于预期竞争者的做法,从而可以相应的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且,这么做几乎不会有什么成本。不幸的是,很少有发明家以慎重的态度做这件事。 事先对你的专利进行“压力测试”好过在竞争对手之后这么做。另外,还要考虑权利要求如何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PTAB)或法院可能如何对其进行解释。 建立专利家族 虽然外国专利正变得越来越有价值,但美国资产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至少占到专利组合价值的75%,因为在美国可以得到最大的损害赔偿。并且,美国专利制度是独一无二的——它允许提交接续案(CA)以及部分接续案(CIP),虽然许多情况下有利用事后诸葛亮之嫌,但是还是允许发明人提交,这使得发明人从更早的原始申请日获益。 重要的是要有一个非常详细的说明书,产生新的案例法或在竞争者的产品进入市场时,这将作为不断演变出新的权利要求集合的基础。很多申请人都未能抓住这一独特优势,他们似乎乐于接受他们的初始申请,而忽视提交接续案来保持专利家族有效。这也是大多数买家的怪毛病。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一旦一项专利被授权,就应该鉴于诉讼历史多检查申请说明书和附图,以确定是否值得申请接续案。虽然一些资金资源充足的公司可能有至少保证专利家族之一有效的策略,但是小公司通常可能需要更加明智的使用资金。除了一般诉讼,在主张或许可内容中明确可以进行接续案诉讼,是非常有利的。 撰写有针对性的权利要求 如果不是大多数,也有许多专利从业者被教导要撰写保护范围宽泛的权利要求。在很多情况下,得到的是宽泛且含糊不清的权利要求,经常使用了说明书无法明确支持的语言。虽然宽泛和含糊不清,这样的专利可能确实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它们可能无法成为诉讼或许可的武器,尤其是在当今市场。 最有价值通常是那些精确覆盖到特定产品或方法的权利要求,并通常包含相对较窄的权利要求语言。宽泛的权利要求的缺点是他们最容易失效,他们最容易成为无效挑战的目标。有针对性且较窄的权利要求更难以被无效。 特别地,「较窄的元素应该是可专利性区别点」,而不是一些熟知的功能,这些熟知的功能容易因其是“显而易见的结合”而被无效。 提交大量的在先技术 目前在美国专利商标局面临挑战的专利中,80%的专利因为审查时未发现的在先技术而最终被无效。申请人提交了大量的在先技术来区分其发明的授权专利,更可能经受住无效挑战,因此会被大多数买家认为更为可靠,因此更有价值。 同时,不要提交过多基于例如关键词检索得到的在先技术引用——提交的每一项引用都应该与审查相关;相反,寻找过去已经存在的商业产品,并解释你的发明如何做到更好。 与之相关的一点,很多专利公司仍然严重妨碍他们的客户进行在先技术检索,他们认为专利审查员进行收费检索,没有必要再增加内部成本。这完全是谬论。取得一项美国专利需要超过2万美元(含官费),并且维持专利还需要数万美元。另外,在其他人挑战专利有效性时,捍卫专利有效需要25万到50万美元。 在申请之前投资1千到2千美元进行专利性分析就可以降低风险,你真的想要因为那样的投机而投资这么多钱吗? 避免「纸上」专利 很大比例的专利在其生命周期中永远不会被商业产品化。尽管商业销售证据总是对专利评估有帮助,但是这种情况本身并不总是有效的,因为全世界的专利法都没有规定发明人有义务将发明推向市场。不过,不太好的情况是——专利仅仅是一个想法,并且也没有实现和细化发明的企图。 法官和陪审团不喜欢回报那些仅提出想法并申请专利的人。他们和市场更愿意将更多的价值给予深入研发的发明,以及原始发明人真正实践的地方。此外,实践继续总是导致更多的发明和专利,这会产生更大和更多价值的专利组合,因为这使得绕过专利权的人花费更多的成本或者更为困难。 确保容易证明侵权 每天可能有数以十万计的专利遭到侵权,然而这些专利一文不值。为什么会这样?简而言之,如果不能证明某人正在实践权利要求的全部元素,就没有事实去主张专利权。这就是很多描述制造工艺、云计算相关的发明的情况——侵权行为发生在暗处,并且没有合法获取缺失信息的方式。 此外,最近的案例法提高了在初始答辩时所需证据的门槛,先提交侵权指控、然后寻找证据的日子正在成为过去。在大多数情况下,按照过去的做法原告不会通过简易判决(past summary judgment)。更糟糕的是,如果在诉讼阶段原告没有充足的侵权证据,那么原告受到制裁和费用转移(fee-shifting)的隐患更大。 因此,不可能或难以证明侵权和/或证明成本高(例如在半导体领域)的专利没有什么价值。因此,经常问问自己「如何撰写权利要求以使证据使用更为清楚」,例如,当产品还在盒子中就可以证明侵权,或者通过肉眼观察产品就能证明侵权,或者覆盖销售/使用说明中对功能的描述来证明侵权。 同时,很多专利不能强制执行,因为需要证明的侵权行为由多方执行。这通常被称为“分离式侵权(divided infringement)”。在需要多方实施权利要求的元素时,主张直接侵权通常是不可行的,这使得权利要求的价值大减,因为你不得不诉诸“间接”侵权理论,包括辅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和诱导侵权(inducement infringement)。 Conclusion 获得好专利的成本一般不会比获得劣质专利的成本高很多。建立一个将来可以依赖和货币化的专利,关键在于:撰写第一个临时申请采取的方法、审查过程中的做法,以及专利授权后深思熟虑的决定。只有通过一致、深思熟虑的方法,例如上文所述的方法,才能够创造价值经久不衰、用之即取的无形资产。

中国专利审查制度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制度。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则可以授予专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按照专利不同分两类:(内容有点多,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  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就进入了初步审查阶段。所谓初步审查就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①形式审查  主要是审查各种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文件撰写是否使用了规定的形式等,审查这部分内容不涉及技术内容,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专利请求书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其附图是否符合绘制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是否有资格在我国申请专利;  ·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规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申请费是否已经缴纳等。  ②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审查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专利中请的实质内容,但又与实质审查不同,它并不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这部分内容主要有:  ·发明是否明显违反国家的法律,损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经过初步审查,专利申请在形式上未满足要求的或者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意见通知申请入,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结束后,经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其申请,知识产权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前公布。  2、实质审查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在特定情况下,专利审查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①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②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损害社会公德或者公共利益;  ③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④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⑤是否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⑥依照专利法是否属于最先申请的人;  ⑦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等。  专利审查机关经过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经修改或陈述意见后,专利审查机关仍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专利权的授予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当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同时出版《发明专利说明书》。申请人办理相应的手续后,应该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  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了不同于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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